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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銷售合同補充協議
應屆畢業生求職網介紹一份房產銷售合同補充協議
出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_購買方(乙方):______________甲方及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為明確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經協商一致,于__年___月__日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以下稱“該合同”),并同意根據該合同之有關規定簽訂本協議,以補充該合同未盡善之部分,共同遵守。
1.甲方依據《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第____號將在____市區____路____號的____單元____層____號的商品房(以下稱“該商品房”)出售給乙方。
2.土地使用期限自____________起____________止。
3.該________之建筑材料及設備以附錄________為標準。
4.甲、乙雙方同意按附錄所列之該商品房售價及付款辦法付款。對交款日期及付款方式,乙方必須嚴格遵守。
5.如乙方未能根據附錄____之規定期限依時交付樓價款者,由滯付之日起計算直至付款之日止,乙方每日須按該合同第____條向甲方支付該合同所列出之滯納金。同時甲方還可以書面方式催乙方付款。如乙方逾期七日仍未依時支付樓價欠款及/或滯納金,甲方有權視乙方違約而作中途退房處理并有權終止該合同及本協議。甲方可以書面通知乙方解除該合同及本協議,并報知_______市房地產管理機關備案后另行出售。乙方已付之樓價款由甲方按該合同第八條之規定扣除違約金及/或滯納金,并于甲方將該商品房另行售予他人時,賠償甲方因轉售引致的損失后,退回乙方。轉售如有盈余,則歸甲方所有。乙方已付樓價款不足以支付違約金及損失賠償時,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責任之權利。
6.乙方應于甲方發出該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書之日起十四天內,按甲方指定的地點及方式付清樓價余款(若有)、滯納金(若有)及其他乙方在該合同及本協議下應繳的款項,并接受甲方移交鎖匙;否則甲方將有權根據本協議第5條收取滯納金及/或違約金并安排處理該商品房,乙方不得對此提出任何異議。乙方并須向甲方負責因乙方逾期收摟而引致的任何損失及費用。收樓前如該商品房有未妥善之處,乙方不得藉此拒絕收樓。
7.乙方繳清本協議第6條的款項后,應即辦理領取該商品房鎖匙的手續,甲方向乙方移交鎖匙當天即視為乙方實際對該商品房收樓之日。如乙方于繳清該款項后十天內仍未辦理該手續,視為乙方已實際收樓。
8.在乙方實際對該商品房收樓后如該商品房被他人占用或遭受損毀或物業內部的設備、設施被破壞,概由乙方自行負責。
9.如遇下列特殊原因,甲方可無須根據該合同所訂定之日期將該商品房交付乙方,并可延期交付該商品房予乙方使用,而不用承擔任何違約金及/或滯納金。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或其他事故;
。2)施工過程中遇到不能及時解決的異常困難及重大技術問題;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4)承建商之延誤;
。5)市政府配套設施及安裝之延誤;
。6)政府部門延遲文件之批準;
。7)圖紙之更改;
。8)無法預見的意外事件;
。9)為執行當時政府的法規而引致的延誤;
。10)供水、供電部門未能按時接通室內外的水電設施。
甲方應將延期原因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不得提出異議。如有特殊需要或在不能預見的情況下,甲方須再度延期支付該商品房予乙方使用,甲方則須出示承建商有關文件及得到有關政府部門的批準,方可再度延期。
10.除甲方根據該合同或本協議之規定有權逾期交房外,如甲方逾期交付該商品房予乙方使用,由該合同或本協議規定的期限或經延期屆滿之日起至交付使用日止,甲方須按該合同第_______條之規定向乙方支付該合同所列出的滯納金。但如果由該合同期限或依本協議第9條款經延期后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后,甲方仍未能將該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的,即視為甲方違約。屆時乙方有權在三十天內單方面以書面提出解除該合同及本協議,并報_______市房產管理機關備案。甲方應將乙方已付之一切款項、上述滯納金及該合同第_______條規定的違約金在接獲乙方書面通知后三十天內退付乙方(但乙方已付之律師費、公證費、交易費及乙方已向政府繳納的稅費概不獲退還),但乙方將不得要求其他賠償。如乙方在三十天內未以書面解除該合同及本協議,則甲方每月應照以上方法,支付滯納金予乙方。
11.甲方有權更改該商品房之圖紙,如更改后該商品房面積不多于或不少于原出售面積之10%,乙方不得提出異議,但該商品房售價則因面積多少而增減。如少于或多于原出售面積之10%,乙方可選擇接受新面積,而售價亦因面積多少而增減或在收到該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書后七天內以書面提出取消該合同及本協議,甲方將在收到通知書后十四天內將乙方所交樓價款無息追還(但乙方已付之律師費、公證費、交易費及乙方已向政府繳納的稅費概不獲退還),甲方亦可以將該商品房另賣予別人。有關該商品房建筑面積、建筑設計、裝修規格以及設備均以房產執照載明為準。該商品房之圖紙及規劃如有更改,以有關部門批準之圖紙及規劃為標準,不再通知。乙方不可提出異議。
12.《房產執照》詳列之面積與出售面積有差距的,差距在正負2%內時,互不補/退差價,超過正負2%之部分,甲、乙雙方應當互相返補。
13.甲方須根據該合同第五條款負責保修該商品房,但對因任何不可抗力或由乙方過失或其他人為原因造成的損壞或改動或在保修期滿后出現的問題概由乙方負責,甲方不負保修之義務。如該商品房經乙方裝修改變原狀,甲方亦無須負保修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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