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協議解除的問題
您好!
我是省內09界大專應屆畢業生.于08年6月與南充某知名啤酒生產公司簽訂如下實習協議:
1 經乙方學校同意并出具實習推薦書,甲方同意接收并安排乙方實習
2 乙方實習期自2008年6月10日至2009年6月15日(以頒發畢業證時間為準)
3 甲方為乙方實習提供相應實習崗位,場所,辦公設備等
4 實習期間,甲方為乙方發放實習生活補助標準為800元/月,按乙方每月實際出勤天數計算,實習期間不享受其他工資及相應福利待遇.
5 乙方愿以甲方員工的工作標準參加實習,遵守甲方各項規章制度,操作流程,完成甲方安排的實習任務等.
6 乙方在實習期間患病或非甲方原因發生意外傷害說發生的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7 乙方從其所在學校順利畢業并取得大專學歷畢業證應首先選擇受聘于甲方,甲方可對乙方實習期內的工作表現,工作能力進行綜合考評.如考評結果符合甲方要求,甲方可與乙方簽訂<勞動合同>并進行試用;如果乙方畢業后不愿意來我公司就業,乙方須全額退還甲方付給乙方的實習期間生活補貼費用.
8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實習協議終止或解除
(1) 實習期滿,協議終止
(2) 乙方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或甲方規定制度,甲方可解除協議
(3) 因乙方原因無法正常進行實習活動的,雙方可解除協議
(4)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主動提出解除實習協議的
9 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糾紛,甲乙雙方均可向又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0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我想問一下,本協議是否有效,是否有霸王條款(第7條)?
我現在想要和公司解除協議,但是公司要求我退還6-8月生活補助2400元,也不發9月生活補助.
我是否應該提請訴訟?我主動提出解除協議,是否還要退還他們2400?解除協議,就算要退還公司2400,是否應該是畢業后而不是現在?
解除協議后,協議條款是否還具有效力,我是否應該履行?
首先,《實習協議》并不是勞動合同,部受勞動合同法的調整,因為在校學生不具有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實習協議本身就是一種普通的合同。依照《合同法》 的規定,你是可以提出解除協議的。該協議本身并沒有就提前解除協議后的事項作出約定,沒有約定在你解除協議后退還相應的.生活補助費用,所以你不用退還。該協議對于退還生活補貼的事項在第七條中,但該條款明顯屬于“霸王條款”,依照合同法對于格式條款的規定,該條款非法限制學生自主擇業的權利,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綜合來看,你目前在解除協議后是不需要返還生活補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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