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變更合同五篇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正式、規范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變更合同5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變更合同 篇1
一、變更勞動合同期限
1、勞動合同變更的原因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可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雙方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到期,雙方約定的情況下可以延長期限。
3、變更勞動合同期限與續簽勞動合同有何區別
4、用人單位不可隨意變更勞動合同期限
5、勞動合同應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
勞動合同期限;
工作內容;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勞動報酬;
勞動紀律;
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二、合同期限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規定、勞動合同簽訂期限
1、勞動合同期限指合同的有效時間,它一般始于合同的生效之日,終于合同的終止之時。
2、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關系當事人雙方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時間。
3、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
4、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的一項重要內容,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5、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首先必須從生產實際出發,根據企業生產和工作的需要來確定。
6、確定勞動合同期限時,不能只強調企業的生產工作需要,也應當兼顧勞動者個人利益,尊重勞動者個人意愿。
7、當事人雙方都應當處理好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關系,合理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
三、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勞動合同試用期限、勞動合同最短期限
1、最新勞動法試用期規定
2、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沒有規定最短的簽訂期限。
3、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4、勞動合同法對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并未限制。
5、勞動法規定的試用期最長也不得超過6個月。
四、勞動合同期限類型、新勞動法合同期限、新勞動合同法合同期限、新勞動合同期限
1、勞動合同期限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3種。
2、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日期由雙方當事人明確約定,一般將期限規定為5年以上的為長期勞動合同,期限規定為5年以下的為短期勞動合同。
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不約定終止日期,只約定解除或終止條件,只要約定的解除或終止條件不出現,該勞動合同一直有效,但不得將法定的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
4、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以某項具體工作開始到完成的時間為勞動合同的期限,當某項工作完成時,就該項工作簽訂的勞動合同也就自然終止了。
變更合同 篇2
合同更改函一般由九個部分組成:
1.編號。為了方便整理、保存和查對,公函需要加上編號, 編號寫在信封的左上角。如,京字第92號
2.寫信人的地址。信紙的右上角必須寫上寫信人的地址。
3.收信人的姓名,職銜和地址。
4.稱呼。
(a)正文的開頭寫收信人的稱呼,后面必須加冒號:不空格。
(b)可以用普通的稱呼:如王先生或在姓氏的后面加職銜王經理。也可用經理先生這樣的稱呼。
(c)自稱:可用我、本人、我校、我會、我所、本部、本局。
稱呼對方:您、貴公司、貴校、貴隊。
5.標題。
(a)為了方便快捷處理和分類保存,公函應加上標題。
(b)標題寫在稱呼下面的中央位置,標題下面必須畫上橫線;
如:《關于***合同變更的函》
6.正文。正文可用下列任何一種格式。
(a)空格式,每段開頭都空二格。
(b)齊頭式,每段都頂格寫。
正文是公函中的主體部分,要求把合同需要更改的原因、內容寫清楚。有時為了方便閱讀,視內容性質的不同,可加上序數號碼。
7.署名。
(a)寫在正文的右下方。
(b)寫信人若有職銜,須寫清楚。
(c)署名后,一般用啟,為了表示慎重,可以用謹啟, 或為了表示尊敬,可以用敬啟。
8.日期。
寫在編號下面,通常可用中文或阿拉伯文寫出。 例如:
(a)26-4-20xx
(b)20xx年x月x日
(c)二零xx年x月x日
9.附件。
如果公函還附有其他文件,必須在左下角列明。 如,附表格等。
合同變更函范本
***********公司:
我 (舊)公司于 年 月 日與貴公司簽訂的周轉材料租賃合同,合同編號為: 因我公司自身原因,現將全部權利義務于 年 月 日轉至 公司。原合同項下 (舊)公司的權利義務由******(新)公司承繼,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1、原*****舊)公司與貴項目部簽訂的周轉材料租賃合同(合同編號: )繼續有效,其權利義務,債權債務自 年 月 日由(新)公司承繼,并繼續履行至合同終止。
2、截止 年 月 日雙方已確認累計產生租賃費 元,共支付租賃費 元,其余未付款項 元及后期產生的所有租賃費用由******(新)公司代為承繼。并請貴公司將租賃費用直接付至******(新)公司賬戶內,開戶名稱: 賬號: 開戶銀行: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及法律責任由****(舊)公司承擔,與貴公司無關。
3、******(新)公司全部接受原合同內容中乙方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
附件: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并加蓋各自公章、雙方法人身份復合件加蓋公章本人簽字。(舊)公司名稱(章)法人簽字:日期:附件: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并加蓋各自公章、雙方法人身份復合件加蓋公章本人簽字。
(舊)公司名稱(章)
法人簽字:
日期:
相關知識
合同變更的要件合同變更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合同變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礎上,通過當事人雙方的協商或者法律的規定改變原合同關系的內容。因此,無原合同關系就無變更的對象,合同的變更離不開原已存在合同關系這一前提條件。同時,原合同關系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或者追認權人拒絕追認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便自始失去法律約束力,即不存在合同關系,也就談不上合同變更。
(二)合同變更須依當事人雙方的.約定或者依法律的規定并通過法院的判決或仲裁機構的裁決發生合同變更主要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我國《合同法》第77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在協商變更合同的情況下,變更合同的協議必須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詐、脅迫的方式來欺騙或強制他方當事人變更合同。如果變更合同的協議不能成立或不能生效,則當事人仍然應按原合同的內容履行。①如果當事人對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應視為未變更。此外,合同變更還可以依據法律直接規定而發生。例如,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以及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遵守規定
(三)合同變更必須遵守法定的方式我國《合同法》第77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依此規定,如果當事人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情況下,未遵循這些法定方式的,即便達成了變更合同的協議,也是無效的。由于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變更的形式未作強制性規定,因此我們可以認為,當事人變更合同的形式可以協商決定,一般要與原合同的形式相一致。如原合同為書面形式,變更合同也應采取書面形式;如原合同為口頭形式,變更合同既可以采取口頭形式,也可以采取書面形式。
(四)合同內容發生變化,須有合同內容的變化合同變更僅指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因而合同內容發生變化是合同變更不可或缺的條件。當然,合同變更必須是非實質性內容的變更,變更后的合同關系與原合同關系應當保持同一性。
變更合同 篇3
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是隨著市場競爭的形勢和企業自身的情況而不斷變化的,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及薪酬標準是企業用人自主權的重要內容,對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不可或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此條款的立法本意在于明確雙方勞動合同中權利義務的具體變更形式,一方面是勞動合同書面化原則的延伸,另一方面也是為了預防以后因變更事項理解不明發生爭議。但是,此條款的規定也會產生理解上的困惑:一是對“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如何理解?二是如果沒有進行書面形式的變更,口頭或事實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效力又如何認定?有觀點認為,書面形式是勞動合同變更的法定形式,如果未采用書面形式的,應認定為勞動合同未變更,仍然按照原勞動合同履行。也有觀點認為,勞動合同的變更實際上是原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原有合同的基礎上,根據變化了的條件重新訂立新合同的行為,與訂立勞動合同一樣,理所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任何口頭形式達成的變更協議都是無效的。還有一種觀點,對于變更勞動合同,原則上應采取書面形式,但在特殊情形下,對于口頭變更的形式也應給予肯定性評價,不能否認其變更的效力。
我們認為,完全否認勞動合同口頭或事實變更的法律效力不可取。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應當”,應被理解為管理性的強制性規范而非效力性的強制性規范。當事人未采取書面變更形式不能認為其違反了強制性規范,不能因此宣布已經客觀形成的合意無效。只要變更后的'合同內容不違法且經過一定期間勞動者未提異議的,就應當對這種變更行為的效力作出肯定性評價,否則亦有可能嚴重干預企業經營管理自主權。據此,本司法解釋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之所以如此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勞動合同變更采取口頭形式符合我國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現狀,同時對于那些簽訂了勞動合同但通過口頭變更后履行了較長時間的勞動合同,應當確認其效力,防止處于懸而未決的事實狀態。當然,這些必須建立在勞資雙方合意的前提下,而這種合意是通過當事人的實際履行表現出來的,且這種實際履行的表現具有連續性。也就是說,雙方實際履行行為須達到一定履行期間才能表現并被認為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已實際變更,并達成了合意,否則僅僅停留在口頭上的合同變更并不能引起勞動合同實際變更的法律效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實際履行口頭變更合同多長時間才能視為雙方已經實際變更了勞動合同,從而作為判斷無書面勞動合同變更的標準呢?實踐中對此存在不同認識。我們認為,實際履行期限至少超過一個月才能認定雙方已經實際變更履行了勞動合同,因為勞動者變更勞動合同后工作滿一個月,用人單位已支付了變更后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并未提出異議,可以視為認可變更的內容。
綜上,正確理解《解釋(四)》對于此項的規定,主要把握以下三點:
一是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已經實際履行;
二是實際履行期限超過一個月;
三是就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合法,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
口頭變更勞動合同雖然比不上書面變更,但是口頭變更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時候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顯然這些條件要比書面變更嚴格的多。
變更合同 篇4
日常生活中,當事人之間簽訂合同后,可能會因各種交易情況的變化而需要變更雙方已簽訂的合同。合同變更是對合同哪些內容的變更呢?當事人對合同的變更在什么情況下有效呢?無效情節又有哪些?為了便于當事人了解,小編為您解答。
一、合同變更的效力
如前述,雙方取得一致意見的變更,具有與其他部分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合同變更生效以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前提,這是合同意思自治原則的延伸。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需要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當事雙方當遵照執行。
二、合同變更的概念
合同變更是指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對已經生效的合同進行修改,改變原有意思表示的行為。雙方協商一致是合同變更的關鍵,也是合同變更的主要內容。廣義上講,合同變更包含所有變動合同元素的行為,包括合同轉讓;狹義的變更應當不包括合同主體的改變。
三、合同變更的形式
合同任何一方均無法獨自完成合同變更,合同變更必須在取得雙方一致的意思表示之后方可生效,而無論通過何種形式達成一直意見:可以是雙方同時簽署變更意見,可以是一方簽署之后交給另一方,還可以是一方單方面修改之后對方選擇性的認可。
四、單方修改或變更合同的法律效力
經濟交往中,很多情況下需要合同約束雙方;簽訂合同之后,由于種種原因需要作出修改變更;合同變更需要遵守法律規定,反之,不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合同變更需要經過批準、登記手續則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如果合同一方單方修改合同,對方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對其有利的條款予以認可,自認可之日起,該部分條款對雙方發生法律效力,作為變更部分,與合同其他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五、變更約定不明推定未變更
雙方對變更約定明確,則無爭議。如果變更部分約定不明確,則不能直接推定其意思表示,而是應當推定為沒有變更,合同中原有的相關條文繼續有效。律師指出,合同自訂立至終結,其中牽涉眾多專業法律知識,是一項法律知識高度密集的活動,諸如合同變更等事宜,當事人最好通過專業律師解決,以絕后患。
變更合同 篇5
有時候不止是勞動者在問,就連用人單位的負責人也會有疑問。勞動合同的變更包括了主體的變更,內容的變更等。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勞動合同變更的相關知識。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對已生效的勞動合同條款進行修改或增減。勞動合同的變更,只限于勞動合同條款內容的變更,如工作內容的變更、工作地點的`變更、工資福利的變更等。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已經存在的合同關系,通過當事人雙方再次協商,對原訂條款作部分修改、補充或廢除。通過權利義務關系的調整,使原訂合同適應變化發展了的新情況,從而保證合同的繼續履行。
(一)勞動合同變更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當事人提出變更合同的時間,必須是在合同的有效期內進行。即在合同生效以后到合同有效期屆滿之前,當事人還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這段時期內進行。如果合同有效期屆滿,義務人又履行了全部義務,就不存在提出變更合同的條件。如果合同有效期屆滿,義務人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這屬于違約行為,這時無權提出合同變更要求。
(2)當事人提出變更合同的內容,只是變更原合同內容的一部分,而不是它的全部。如果變更原合同內容的全部,就不是合同的變更,而是對原合同的廢止或訂立新的合同。如果變更原合同少部分內容的條款是影響該合同全局效力的條款,也不是對原合同的變更,而是對原合同的提前終止其法律效力。這種性質的變更,也不能叫做合同變更(如勞動合同改變為勞務合同等)。
(3)合同變更,一般是“修改”其內容條款,是指對原合同的內容作某些修訂,增加或減少。這種變更條件的依據,要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計劃要求,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合同變更的法律效力。
(4)合同變更是一種雙方的法律行為,必須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依法對合同內容作某些必要的修改而達成新的協議,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變更合同內容。合同除變更的條款外,原合同中未變的條款繼續有效。
(二)勞動合同變更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1、企業轉產時勞動合同的變更。
2、企業調整生產任務時勞動合同的變更。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勞動合同變更的第3種情況,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和勞動部勞部發[1995]309號文和[1998]34號文件的規定:“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并、企業資產轉移等。即用人單位發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其實際情況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解除或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的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視為原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能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要求經濟補償。
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并按勞動部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要經過當事人雙方磋商一致后才能發生變更,且還要對變更的內容記載清楚。而在現實生活中,對勞動合同的變更更多是集中在對勞動合同的條款內容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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