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處理合同4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范。你所見過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處理合同4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處理合同 篇1
我國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是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那么在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該怎么處理?勞動合同就要終止嗎?還是其他什么。有關內容請閱讀下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因此,用人單位是可以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的。
那么這種情形要支付賠償金或者經濟補償嗎?再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而第四十四條是這樣規定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只有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造成合同終止的才有經濟補償金,至于勞動合同期滿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既然到了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那么結合上面規定,可知,到了退休年齡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到此,很多勞動者就不能接受,辛辛苦苦干了大半輩子,退休了卻得不到經濟補償金!其實,法律還規定了,到了退休年齡的話是可以享受養老保險,所以法律就不再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有一個問題,大部分勞動者不可能從一家企業一直做十幾年,買足十五年的社會保險。到了退休年齡,可能在這家企業才工作幾年,買了幾年的社保,達不到十五年,享受不了養老保險。這種情形該怎么樣辦?《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解決方法: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同時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也規定了處理辦法,即職工在接近退休年齡(按有關規定一般為5年以內)時因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勞動合同的,如果符合退休、退職條件,可以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在終止勞動合同后按規定領取失業救濟金。享受失業救濟金的期限屆滿后仍未就業,符合社會救濟條件的,可按規定領取社會救濟金,達到退休年齡并符合其他退休條件的辦理退休手續,領取養老保險金。
原來達到退休年齡后,用人單位是可以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的。這是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的,這種做法并不違反相關規定。
處理合同 篇2
處理方:
收購方:
甲、乙雙方因生產經營的實際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相關規定,就乙方收購甲方的廢舊物資(以下簡稱廢品)及相關事宜,經過充分協商一致,達成本協議。
第一條各方承諾及保證
1.1甲乙方共同承諾在進行本合同交易全過程中不采用財物或其它手段賄賂對方或對方任何人員,也不向對方或對方人員索取或要求任何條件。
1.2甲方承諾及保證其具備處理本協議約定廢品的真實意思表示,并將依照本協議的約定及時全面地履行相應義務。
1.3乙方承諾及保證其具備收購本協議約定廢品的合法主體資格,及合法進行再處理本協議約定廢品的條件和能力,且乙方承諾提供的相關資質證件、檢驗報告等真實有效,
1.4乙方承諾及保證其在收購本協議約定廢品后,確保按照國家法律的相關規定及工作流程進行處置,不造成環境危害及其他對社會公眾的傷害。
1.5乙方同意,如發生下述情形即應立即書面通知甲方,否則甲方不承擔因此而產生的任何責任:
1.5.1乙方因合并、收購、重組或其他原因導致乙方被解散、清算、歇業、吊銷營業執照等情況時;1.5.2乙方發生更名、地址變更等情形;
1.5.3乙方涉入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或乙方因承擔對外的借款、擔保、賠償、承諾或其他責任,被采取訴前保全、財產保全、強制執行等法律措施,以致對企業整體財產產生不良影響和威脅,且此種影響和威脅不能在發生后的30天內圓滿消除的;
第二條:廢品名稱及價格
廢品名稱,價格按每噸人民幣元計價。
乙方同意并知悉:本合同所述的`廢品均為甲方日常生產產生的廢料、廢渣等廢舊物資,并不具有一般新商品的特性,本合同標的以其實際產生狀態為準。
第三條:廢品的處理
3.1廢品的處理的頻率,雙方約定選擇下列第項履行:
。1)由甲方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12小時內將甲方指定的廢品收購處置完畢。(2)乙方每日到甲方處進行廢品的收購處置,乙方應將當日的廢品在當日全部處置完畢。
3.2乙方負責廢品的現場收集、清理、裝卸。
3.3運輸廢品所需車輛,由乙方自行提供。如需甲方提供車輛,由乙方負擔租車費用。
3.4乙方應確保廢品收購時和廢品收購處理完畢后現場的安全及清潔工作,并確保不造成任何污染。
第四條:協議期限
本協議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五條:款項結算與支付
5.1乙方于本協議生效后3日一次性支付萬元預付款,協議結束3日內根據實際發生額度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5.2乙方向甲方支付結算價款,應采用支付。
5.3乙方在對甲方的廢品收購處置完畢后,應立即向甲方支付結算價款。
5.4乙方在本協議生效后3日內向甲方繳納保證金萬元,甲乙雙方合同期滿后,若乙方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為,則甲方將履約保證金(不計利息)退還乙方,若乙方存在違約行為,則甲方有權優先從履約保證金中扣除相應得違約金。履約保證金不足的,乙方應在10日內補足;
5.5乙方出現如下任一情況的,甲方有權扣除全部履約保證金:a.出現重大安全事故,給工廠造成損失的;b.合同生效后,乙方無正當理由未按約定的頻率處理廢舊物資的;c.乙方處理廢舊物資造成工廠環境污染,給工廠造成損失的;乙方給甲方造成重大安全和環保事故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書面通知自送達乙方之日本合同自動解除。
第六條:安全條款:
6.1乙方派往甲方工作人員,有責任了解甲方的入廠需知,遵守甲方有關的安全和環保要求;乙方有關辦事人員或受雇于乙方的人員在甲方廠區內應遵守甲方所有廠規廠紀。
6.2乙方運輸工具應清潔衛生,不得裝載過有毒有害或其他對貨物可能造成污染的物品,在甲方廠區內應按甲方規定的限速行使,運輸車罐體、送料管、油箱等密閉安全可靠,無滴漏、廢氣溢出隱患;由于乙方原因,乙方車輛在甲方廠區造成安全、污染事故由乙方負賠償責任。
6.3因乙方工作人員的過錯造成對人員的人身傷害及財產的損失,由乙方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6.4在甲方的廢品處理現場,乙方工作人員在裝卸、處置、收購廢品工作過程中所發生的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擔,與甲方無關。(除非乙方能證明甲方有過錯的)。
第七條:協議的生效、變更、解除及轉讓
7.1本協議自雙方代表簽字及蓋章后即行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解除本協議及對外轉讓本協議的權利義務。
7.2本協議生效后,乙方未能在約定的時間內履行本協議,且在甲方催告后的12小時內仍未履行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協議。甲方單方解除本協議的書面通知自送達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繳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八條違約責任
8.1乙方在廢品收購現場及在甲方的工作場所范圍內因收購、處置廢品造成甲方人員或其他人員人身傷害及財物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8.2乙方工作拖延,致甲方正常工作受到影響的,每出現一次,甲方有權自保證金中扣除1000元違約金,乙方還應當賠償甲方因此所受經濟損失,且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的履行。
8.3乙方未按約定及時支付價款的,應承擔延期支付的違約金,每逾期一日按延期付款部分的5%計算。
第九條:適用法律及爭議的處理方式
9.1本合同及其全部附件的簽訂、履行、解釋及爭議解決等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9.2與本合同有關或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的一切爭議,雙方同意提請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條:補充條款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簽署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協議份數及填寫要求
11.1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11.2雙方填寫本協議時應字跡清楚、明確,凡有涂改處無效
第十二條其他約定
12.1
。ㄒ韵聼o正文)
合同簽署: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簽訂時間: 簽訂時間:
處理合同 篇3
某房地產公司在20xx年2月將某大廈其中一層出租給李某經營酒樓,租期為3年,并約定了租金、支付時間、違約金,但李某經營不善,酒樓虧損嚴重,便不想繼續承租,但已經支付了一年租金且約定的違約金很高,直接要求解除合同會承擔很大損失。在這種情況下,李某便向法院提起訴訟,以該大廈尚未取得竣工驗收合格證且雙方租賃協議未經備案為由主張合同無效,要求返還剩余租金及押金。
哪些情形可能導致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的房屋;
2、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
3、未經批準建設的臨時建筑;
4、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
5、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同時又做了除外的規定,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了相關部門批準的,也就是權屬完整的,租賃合同有效。
這一案例保含了多方面的法律問題,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雙方的租賃協議有效嗎?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以下幾種: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主張合同無效的一方需要舉證證明合同簽訂的過程中存在上述幾種情形之一,而本案中李某所依據的就是第五種情形。
根據我國《建筑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同時,根據我國《消防法》的規定,對于必須經過消防驗收的工程,如果未經消防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也是不得使用。也就是說,這份租賃協議,因為違反了《建筑法》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也有可能因為違反消防法的規定而無效。
二、如果訂立合同時沒有取得驗收合格證,但幾個月后經過驗收取得了合格證,這種情況下如何確定合同效力?
這在法律上并沒有直接的規定,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于違法建筑以及沒有取得規劃許可的建筑出租后合同效力問題的有關規定,出于維護市場穩定,促進交易,如果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出租方能在一審辯論終結前,提供房屋驗收合格的證明,那么合同的效力會可以得到補正。
三、租賃沒有經過備案,能否成為合同無效的法定事由?
我國城市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原建設部在1995年頒布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雖然直接規定了未辦理登記備案的租賃行為無效,但它屬于部門規章層面的法律文件,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它不能規定合同效力問題。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也有明確規定,而且屬于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第53條規定房屋租賃“應當”向房屋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屬于管理性規定,并非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不能作為房屋租賃合同的生效條件,故房屋租賃合同未登記備案的,其有效性不受影響,從理論上來講,登記備案的合同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屬于對抗要件主義,但不是一個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
但若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則以約定為準,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合同無效。但一方履行了合同主要義務且對方接受的情況下,視為當事人以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行為,變更了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未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約定,此時,即使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合同仍為有效。
四、如果合同最終歸于無效,那么怎么處理?
按照《民法通則》第61條和《合同法》第58條規定,房屋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按照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主要是承租方騰退房屋,租賃房屋恢復到簽訂合同之前的狀態,承租方負責將租賃期間添附物拆除或與出租方協商抵扣租金等。造成合同無效的過錯方還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本司法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理。即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擴建,但雙方對擴建費用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二)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雙方按照過錯分擔。
處理合同 篇4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給付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給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接受方。根據定金合同糾紛經常遇到的有關問題,發生定金合同糾紛應按以下處理規則解決。
(一)定金罰則的適用規則。
我國合同法第115條對定金是這樣規定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實際交付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處理規則。
定金合同簽訂后,如果應當交付定金的一方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9條規定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擔保法規定,定金合同自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既然定金合同尚未生效,所以當然不能強制支付。但定金合同作為買賣合同的從合同,交付定金又是主合同項下的義務。筆者認為對未支付定金的,可以催告履行,仍不履行可以解除合同。
(三)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處理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通過《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0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實踐中如果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延遲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四)合同部分履行時的處理規則。
定金是擔保的形式之一,作用是指擔保主合同債務的履行,那么,其擔保的范圍應當是全部債務。全部不履行的,當然適用定金罰則,部分不履行,其不履行的部分仍在擔保范圍之內,定金的效力對其仍具約束力,依照公平原則,部分不履行部分,應當適用定金罰則。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債務,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與占整個合同的比例,計算未履行部分的定金額,適用定金罰則。所以,筆者認為那種認為合同部分履行不適用定金罰則的觀點是錯誤的。
(五)未按合同交付定金的處理規則。
雙方當事人確定了定金條款和數額后,定金合同并不立即生效,以當事人實際交付金為準,但在具體執行過程中一方未支付定金,該合同不可強制執行,那么拒絕交付定金的當事人是否應該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呢?筆者認為當事人不因定金合同的不生效而產生締約過失責任。同時也不能認定當事人違約,更不能裁判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另一方當事人也未主張定金,由于定金合同不生效,則視為雙方均放棄定金約定的條款和數額擔保的權利。
(六) 合同中既約定定金又約定違約金的處理規則。
《合同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從本條規定可以看出,合同當事人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的情況下,如果一方違約,對方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即對方享有選擇權,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也可以選擇適用定金條款,但二者不能并用,F實中,有些當事人在合同中既約定違約金,也約定定金,在一方違約時,對方要求違約金與定金條款并用。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或定金條款,就可以達到彌補因違約受到損失的目的;違約金相當于一方由于對方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一般說來,守約方根據違約金條款,就可以補償自己因對方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當然,在定金條款對守約方有利時,守約方也可以適用定金條款,按照定金罰則彌補自己的損失。
(七) 訂約定金的處理規則。
主合同成立與否,定金合同均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通過《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對訂約定金問題做出了詳細、明確的規定。該解釋第11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的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北緱l是對立約定金作的解釋,立約定金也被稱為訂約定金,實踐中如果當事人違反立約定金的應當按照擔保法第89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八) 解約定金的處理規則。
關于解約定金的適用,實踐中存在疑問。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筆者認為實踐中一些當事人以承擔定金為代價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準許。如果另一方當事人起訴到法院要求實際履行合同,人民法院應當駁回,此時,對主合同不能強制履行。而適用定金處罰后,并不排除有損失的一方要求對方損害賠償,在守約方當事人損失大于定金收益的情況下,承擔了定金的當事人仍然應承擔賠償責任,可以根據合同法第97條規定確定合同解除后的賠償責任。
(九) 不適用定金罰則情形。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本法所說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根據上述法律條文體現的原則,如果合同完全因不可歸責雙方當事人之事由的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時,定金應當返還。既然雙方皆無過錯,均應免責,互不賠償亦不需懲罰,故定金應予返還。如果是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部分影響合同的履行時,應對其作部分免責,其余則按一方過錯未履行合同的規則處理。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不能免除責任。
(十) 第三人的過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適用定金罰則。
凡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給付定金的,在實際交付定金后,如一方不履行合同除有關法定免責的情況外,即應對其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除該合同另有約定外,仍應對違約方適用定金罰則,合同當事人一方在接受定金處罰后,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償?傊,只有準確認識和全面掌握法律及司法解釋關于定金合同的規定有關規定,并在實際交易中依法簽訂、履行定金合同,才能避免定金合同漏洞,預防定金合同糾紛發生,這對促進資金流通和商品流通,保證債權實現和交易安全,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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