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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試用期合同

        時間:2023-04-07 14:39:09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關于試用期合同(集合15篇)

          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關于試用期合同,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關于試用期合同(集合15篇)

        關于試用期合同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聘用乙方為試用期員工,試用期_______個月,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經雙方平等協商,現就試用期間的有關事項訂立以下條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崗位(工種)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試用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二、在試用期間,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各項治理規定及制度,并根據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三、乙方試用期工資為_________元/月,甲方按月發放。

          四、乙方在試用期內,考勤均由甲方按實際出勤狀況和公司考勤制度執行。

          五、乙方在試用期內,除工資外,本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均已包含在試用期工資內。

          六、乙方每月工資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15日左右發放,若乙方工作不足一個月時,按月工資比例折合實際工作天數計算。若工資發放日恰逢周日或假日,甲方結合公司實際情況逐日順延發放。

          七、在試用期內,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七個工作日通知甲方,協商解決,否則,將根據公司制度,由公司按制度論處。

          八、乙方如在報到后工作時間不滿一月主動提出辭職或者不能勝任工作被甲方解雇,甲方將扣除招聘、培訓等費用后,按照800元/月的.標準發放報酬。

          九、在試用期內,甲方如認為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發現乙方應聘材料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隨時停止試用并予以解雇,工資按乙方實際考勤(或計件工資總額),依據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關內容(條款)結算。

          十、在試用期內,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治理規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嚴重失職,給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試用并予以解雇。乙方應對甲方造成的損失予以全額的賠償責任。

          十一、在試用期內,因乙方泄露甲方商業秘密,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十二、試用期滿或試用期內工作突出并經考核合格者,將在當月內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并且繳納養老保險。考核不合格者,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將予以解雇或延長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延長期內仍不合格者,公司應予以辭退處理。

          十三、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知曉甲方的制度并愿意遵守各項事宜。

          十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后起生效。

          十五、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

          日期:

          日期: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關于試用期合同2

          甲方:

          乙方:

          甲方聘用乙方為試用期員工,試用期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經雙方平等協商,現就試用期間的有關事項訂立以下條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崗位(工種)為: ,在試用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二、在試用期間,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各項管理規定及制度,并根據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三、乙方試用期工資為 元/月,甲方按月發放。加班工資按 /小時計算。

          四、乙方在試用期內,考勤均由甲方按實際出勤狀況和公司考勤制度執行。

          五、乙方在試用期內,除工資外,本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均已包含在試用期工資內。

          六、乙方每月工資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30日前發放,若工資發放日恰逢周日或假日,甲方結合工廠實際情況逐日順延發放。

          七、在試用期內,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一周通知甲方,協商解決,否則,將根據公司制度,由廠部按制度論處。

          八、乙方如在報到后的第一月內提出辭職甲方將扣除招聘、培訓費用共 后,按實際數額發放報酬。

          九、在試用期內,甲方如認為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發現乙方應聘材料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隨時停止試用并予以解雇,工資按乙方實際考勤(或計件工資總額),依據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關內容(條款)結算。

          十、在試用期內,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管理規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嚴重失職,給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試用并予以解雇。乙方應對造成的結果予以相應的賠償責任。

          十一、在試用期內,因乙方泄露甲方商業秘密,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十二、試用期滿或試用期內工作突出并經考核合格者,將在當月內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己瞬缓细裾, 將予以解雇或延長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見公司用工制度)。延長期內仍不合格者,公司應予以辭退處理。

          十三、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知曉甲方的制度并愿意遵守各項事宜。

          十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后于 年 月 日起生效。

          十五、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 乙方: (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動法規定不可以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可以用做正式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條款。

        關于試用期合同3

          甲方:公司

          乙方: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

          根據國家勞動管理規定以及本公司員工聘用辦法,甲方招聘乙方為試用員工,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簽訂本試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一、試用合同期限:試用期為個月,自__年__月_日至__年_月_日止。

          二、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__工作崗位。

          三、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為_____元(含養老、醫療、住房公積金)。試用期滿后,并經考核合格,可根據平等協商的原則,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四、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

         。1)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2)在試用期間,乙方如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的'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賠償,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3)試用期間,乙方由于個人原因所發生的疾病以及傷殘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負責。

          2、甲方的義務

         。1)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2)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及公司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五、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1)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利。

         。2)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

         。3)試用期間如變更單位,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雙方協商終止試用合同。

          2、乙方的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

         。2)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為規范的義務。

         。3)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1)試用期間,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突出表現,甲方可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七、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1)試用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2)具有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3)反對和投訴對乙方試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視。

          八、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友好協商原則處理。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簽字:

          簽約日期:___年___月___日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

        關于試用期合同4

          勞動合同試用期一般是多長時間

          勞動合同當中是有試用期規定的,所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不用簽訂一份試用期合同的。對于很多人來講,他們都不知道勞動合同當中試用期規定的是多久。針對這個問題,小編將在下文中做詳細介紹。

          根據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不同,試用期的長短也不同;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用工過程中,濫用試用期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包括什么樣的勞動崗位需要約定試用期,約定多長的試用期,以什么作為參照設定試用期等,實踐中比較混亂。用人單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質、多長期限的工作崗位,也不管有沒有必要約定試用期,一律約定試用期,只要期限不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六個月即可,用足法律規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半年為試用期;有的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用人單位甚至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合二為一,一般長,試用期到了,勞動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約定試用期,換一個崗位約定一次試用期。

          (一)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具體規定是: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

          需要說明的是,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是約定試用期的唯一參照。

          實踐中,很多工作本來不需要試用期過長,勞動者就能勝任,裝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沒有什么技術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單位動輒規定試用期為三五個月,甚至半年,惡意用足法定試用期限上限,這加重了勞動關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勞動者的職業不確定性和經濟負擔。這就提醒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一方在約定試用期時將技術含量的因素考慮進去。對用人單位來說,在合理時間內依然不能判斷勞動者是否能勝任,就應當承擔因此而帶來的風險。

          (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這就涉及到對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性質的理解,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在錄用勞動者時的試用期內這些情況已經基本搞清楚了。

          (三)為遏制用人單位短期用工現象,不能所有勞動合同都可約定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在征求意見過程中,相當多的意見建議將可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修改為一年以上。

          (四)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法律規定試用期的期限是與勞動合同的期限掛鉤的,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更多試用期方面的法律知識,你可以到網站進行詳細了解。

        關于試用期合同5

          “試用期”是伴隨著勞動法的出臺而出現的。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試用期就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試用期不簽勞動合同的現象原來比較普遍,《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因為存在不簽勞動合同就要支付雙倍工資的問題,因此,用人單位對此比較重視,紛紛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但是實踐中,沒有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還是有很多。

          很多未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普遍認為既然是試用期,等試用了以后再簽也不遲,不試用怎么知道員工是否是單位需要招聘的人呢。這種認識和想法是錯誤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秳趧雍贤ā返谑艞l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因此,未訂立勞動合同,也就不存在試用期。

          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試用期一般是規定在勞動合同里面的,如果在試用期不簽勞動合同,那么試用期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該如何明確呢?發生爭議后該怎么解決呢?所以,在試用期間就是要簽勞動合同的。

        關于試用期合同6

          問:試用期內要簽合同嗎?

          答:入職一個月內,就應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的簽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以上九個條款是勞動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但是勞動合同的無效不等同于勞動關系的無效。即使勞動合同在形式上存在缺陷,但是只要有勞動關系存在,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仍然受保護。 注意事項:

         、 簽約單位的合法性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仔細察看企業是否經過工商部門登記以及企業注冊的有

          效期限。否則,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是一份無效合同。

         、趧趧雍贤瑧婪ㄓ喠⒅挥兄黧w合法、內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的勞動合同才能產生法律效力。不合法的勞動合同,屬于無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認和保護。

         、酆贤p方地位的平等性在勞動合同訂立的過程中,勞動者與企業之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只有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公正性。

         、芎贤挠喠⒈仨毑扇嫘问絼趧雍贤加幸欢ǖ钠谙蓿覄趧雨P系非常復雜,涉及諸多內容。采取書面形式使權利義務明確具體,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一旦發生爭議,也有據可查,便于爭議的解決。

         、輨趧雍贤志湟獪蚀_、清楚、完整、明白易懂,不能用縮寫、替代或含糊的文字表達,否則就可能在勞動執行過程中產生誤解或曲解,從而帶來不必要的爭議,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造成損失,也為合同爭議的處理帶來困難。

          ⑥另外還有特殊的法定必備條款,這是法律要求某種或者某幾種勞動合同必備的條款,有的勞動合同由于自身的特殊性,立法之中特別要求除了規定一般的法定必備條款之外,還必須規定一定的特有條款,例如,根據我國《中外臺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現定》和《私營企業勞動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中外合資企業勞動臺同和私營企業勞動合同中應包括工時和休假條款 。

          (2)關于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有理由退工。依照《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必須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時,方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承擔的是完全的舉證責任。

          無理由走。依照《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只要通知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提供任何理由。

          試用期合同無效。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現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這就是說,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中的法定條款,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而如果約定試用期,則只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條件。不允許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而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樣簽定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但試用期合同的無效,并不導致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失效。

          (3)最低工資及勞動時間的若干規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最低工資規定》指出:在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除去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所得工資,在夜班、高溫、井下、有毒等特殊條件下享受的津貼,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享受的福利待遇(包括個人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伙食補貼、上下班交通費補貼、住房補貼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對于違反規定的,勞動保障部門將責令用人單位按所欠工資的1-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最低工資標準一般考慮城鎮居民生活費用支出,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失業率,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

          《勞動法》還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如果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1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3時,但是每月不超過36小時。也就是說,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另外,如果勞動者同意延長工作時間,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向其支付不低于工資150%的勞動報酬,休息日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勞動報酬,法定休假日則須支付不低于工資300%的勞動報酬。對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勞動行政部門可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支付賠償金。

          (4)勞動爭議的處理

          ①協商解決。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就爭議事項進行商量,使雙方消除矛盾,找出解決爭議的方法。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并有權申請調解或仲裁。

          ②企業調解。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企業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此協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從當事人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未達成協議,則視為調解不成。當事人可以在規定的期限60至90天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另外,當事人不愿調解或調解達成協議后反悔的,也可直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蹌趧又俨谩趧訝幾h一般由所在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當發生爭議的單位與職工不在同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時,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如果當事人任何一方對裁決不服,則應在收到裁決書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

          ④法院判決。當事人任何一方不服裁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將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程序進行。首先對雙方當事人進行民事調解,如果雙方當事人就勞動爭議達成協議,法院將制定民事調解書,調解書一經送達當事人立即生效,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調解不成,法院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做出書面判決。原、被告任何一方對判決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自收到判決書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關于試用期合同7

          甲方:_________(聘用方)

          乙方:_________(受聘方)

          根據國家和本地勞動管理規定和公司員工聘用辦法,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一致同意達成下列條款:

          一、試用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計_________個月。

          二、工作崗位:試用崗位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請乙方在_________擔任_________工作。

          三、工作時間:每日八小時,甲方因生產需要加班,應按國家的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四、勞動報酬:依照按勞取酬的原則,乙方月收入不低于人民幣_________元,該收入由_________構成。

          五、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

          (1)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2)有權對乙方違法亂紀和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進行處罰;

          (3)對試用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或不符合錄用條件,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4)甲方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考核乙方。

          2。甲方的`義務

          (1)為乙方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條件;

          (2)按本合同支付給乙方薪金;

          (3)對試用期乙方因工傷亡,由甲方負擔賠償;

          (4)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和公司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六、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1)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利;

          (2)享有當地政府規定的就業保障的權利;

          (2)乙方享受公司試用期工資待遇;

          (3)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

          (4)對試用狀況不滿意,請求辭職的權利。

          2。乙方的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

          (2)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為規范的義務;

          (3)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1。試用期滿,經以現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不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2。對員工有突出表現,甲方可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3。試用期乙方的醫療費用由甲方承擔_________%,乙方承擔_________%;

          4。試用期甲方一般不為乙方辦理各項保險手續,如乙方被正式錄用,可補辦有關險種,從試用期起算;

          5。試用期內,乙方請長病假10天、事假計超過7天者,試用合同自行解除。

          七、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1。試用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2。乙方有突出表現,可以要求甲方獎勵;

          3。具有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4。反對和投訴對乙方試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視。

          八、乙方必須遵守甲方所規定的一切規章條款,盡職盡責、服從領導,與公司全體同仁團結合作,如有違反或不能按期達標者,被甲方調離現工作崗位或辭聘亦無異議。

          九、乙方應嚴守工作中所獲得的有關本公司的經營、財務、人事等機密,違反《保密制度》者,應承擔相應責任并接受處理。

          十、乙方因工作績效不佳、品德不良、有重大失誤或給公司帶來較大經濟損失和形象損害者,甲方可隨時解除此協議,甲方亦不負任何責任。

          十一、乙方如被解聘或自動請求解聘時,一經核準,應立即辦理工作移交手續。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關于試用期合同8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法試用期辭退案例分析:

          不久前,家住梁園區的劉先生向記者反映,20xx年7月10日,他被市內的一家廣告公司聘用,當時公司告知他有3個月的試用期,但是沒有與他簽訂勞動合同。20xx年9月15日,公司通知他,由于他在試用期表現不佳,所以公司決定辭退他。劉先生怎么也想不明白,在試用期內他確實努力工作而且也圓滿地完成了公司交給的任務。隨后記者來到劉先生所在公司采訪,該公司負責人表示,因為劉先生在3個月的試用期內表現不佳,公司研究后決定對他予以辭退,公司沒有和他簽訂勞動合同,因他自己表現不好公司也不可能給他任何賠償。

          對于劉先生的遭遇,記者采訪了本報法律顧問、河南保航律師事務所王建律師,王律師說,由于公司與劉先生之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所以公司與劉先生口頭約定的試用期是無效的。公司應當在聘用劉先生一個月內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由于公司截止到9月15日仍未與劉先生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而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所以公司應當向劉先生支付9月份的雙倍工資。

        關于試用期合同9

          今年9月,小張從一家國企跳槽到某私營企業。當初,該私營企業人力資源部負責人稱,進公司后馬上簽訂勞動合同。上班后,小張提出簽訂勞動合同,公司卻稱,試用期內不簽訂勞動合同,待試用期滿后再簽訂勞動合同。不知公司的這種做法合不合理?一般來講,公司對新進的員工都有一個試用期,但該私營企業還有見習期,不知道試用期跟見習期有什么不同?

          以試用期為由不簽勞動合同的做法是不合法的。由于現在找工作比較困難,很多企業,特別是一些私營企業,利用勞動者的勞動法律知識欠缺,常用“試用期”來蒙人,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以達到隨時解聘員工和在發生勞動爭議時使員工手無“憑據”的目的。

          事實上,《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边@就是說,無論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也無論勞動合同有無固定期限的`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企業應當最遲在員工開始為企業工作時就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而不是在試用期滿后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的好處在于,使員工在提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訴訟時有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和雙方約定的工資待遇、勞動崗位和職責、勞動條件等內容,有利于明了和維護員工和企業的權益。

          《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在試用期內,假如員工或用人單位想辭職或解聘員工時,雙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是不一樣的。主要表現在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則需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至于見習期與試用期的區別在于,見習期是對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及考核的一種制度,不是勞動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招收應屆畢業生后,原則上都要安排見習,期限為一年。見習期滿如果合格,則對該職工辦理轉正手續,為其評定專業職稱,聘任相應職務,確定工作崗位。勞動部在1996年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時也以復函的形式規定“關于見習期與試用期。大中專、技校畢業生新分配到用人單位工作的,仍應按原規定執行為期一年的見習制度,見習期內可以約定不超過半年的試用期!睆男再|上看,見習期也是一種試用期。

        關于試用期合同10

          一、合同的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采用下列 方式(選擇一項)

          A、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 個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合同期滿后,雙方同意繼續履行的,本合同從期滿之日起自動向后順延30天。30天到期后雙方仍未就新的合同達成合意的,本合同終止履行。

          B、無固定期限合同。自年月日至法定或約定的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時止。

          C、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到 完成之日止。任務完成以 為標志。具體為: 。

          若乙方實際開始工作時間與合同約定起始時間不一致的,以實際開始工作時間為本合同實際起始時間;同時,到期終止時間自動向后或向前延展。

          二、試用期

          第二條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薄o試用期。

         。、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趧雍贤谙奕齻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三條 錄用條件為:

          A. 文化知識

          B. 身體狀況

          C. 勞動技能

          D. 工作能力

          E. 團隊精神

          F. 其他

          第四條 乙方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關于試用期合同11

          20xx年試用期合同

          甲方:簽定日期:---------------

          乙方:編號:----------------

          根據國家和本地勞動管理規定和本公司員工聘用辦法,按照甲方關于公司新進各類人員均需試用的精神,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試用合同。

          一、試用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有效期為個月。

          二、試用崗位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請乙方在工作崗位。

          三、試用崗位根據雙方事先之約定,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為元,該項報酬包括所有補貼在內。

          四、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 甲方的權利。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有權對乙方違法亂紀和違反公司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對試用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或不符合錄用條件,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2.甲方的義務。為乙方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條件,按本合同支付給乙方薪金;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及公司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五、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 乙方的權利。享有當地政府規定的就業保障的權利;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對試用狀況不滿意,請求辭職的權利。

          2. 乙方的義務。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 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為規范的義務; 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滿,如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不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如員工業績突出并對公司有重大貢獻,甲方可根據實際情況酌情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乙方被正式錄用,方可辦理各項保險手續,試用期乙方不享受各項保險。

          七、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乙方有突出表現,可以要求甲方獎勵; 具有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八、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處理。本合同一式兩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簽字:

          日期:日期:

        關于試用期合同12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協商約定的對對方的考察期。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作出了新規定:

          一是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二是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三是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關于試用期合同13

          1995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規定是“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關于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保20xx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在此在此框架內對勞動合同試用期進一步細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規定:

          一、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二、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四、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五、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六、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七、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關于試用期合同14

          甲方: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民族: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乙方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應聘甲方在____________崗位工作。甲方經初步審查,同意乙方在________崗位試用。

          二、本合同為試用期合同,試用期為______個月,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試用期滿后,乙方應及時主動申請轉正,否則視為繼續試用。轉正后經雙方簽訂正式合同,甲方可依照乙方的能力和甲方的工作需要,經與乙方協商,對乙方的工作職務及崗位進行調整,具體工資和職位在正式勞動合同中約定。

          三、甲方按月發給乙方試用期工資______元/月。試用期未滿一個月的,甲方按乙方實際工作時間以日工資支付乙方報酬。

          其他報酬:。

          四、甲方負責安排乙方工作,并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乙方必須在3日內向人事部門辦理完整甲方要求的上崗手續。

          五、試用期間,甲乙雙方如有一方不滿意,可單方面解除合同,但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辦理相關的'工作交接手續及財務手續。

          六、試用期間乙方應服從甲方管理,遵守職業道德和甲方規章制度,積極工作,團結同事。

          七、試用期財務制度:

          1、在試用期滿后如公司不給予繼續聘用,按試用期工資標準結算薪資。

          2、在試用期期間公司因故辭才,則按照實際工作時間計發薪金。

          3、在試用期內,工作時間未滿30天本人提出主動辭職的,公司不予發放工資。

          4、乙方違反公司日常管理制度的,則甲方有權按制度條款處罰。

          八、甲方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考核乙方,如乙方對公司有突出貢獻,經申請批準后可提前轉正。

          九、乙方應認真履行自己的崗位職責,保守公司商業秘密,不得同時為其它同類型企業工作,不得做出任何有損公司利益的事情,否則公司有權予以解聘、扣罰工資、獎金或要求賠償損失。

          十、乙方確保已與其他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系,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由乙方自負。

          十一、在試用期間,公司不予承擔員工發生的意外事故及傷害。

          十二、甲方有權對乙方身份證、學歷證進行審核,乙方須向甲方交納個人有效身份證和學歷證原件。

          十三、乙方向公司提供的入職資料將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具備同樣法律效力。

          十四、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

          十五、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手印):

          委托代理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關于試用期合同15

          一、試用期不簽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試用期不簽勞動合同的現象原來比較普遍,《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因為存在不簽勞動合同就要支付雙倍工資的問題,因此,用人單位對此比較重視,紛紛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但是實踐中,沒有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還是有很多。

          很多未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普遍認為既然是試用期,等試用了以后再簽也不遲,不試用怎么知道員工是否是單位需要招聘的人呢。這種認識和想法是錯誤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因此,試用期不簽勞動合同是違法的。

          二、試用期不簽勞動合同如何處理

          對于用人單位來說,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盡快安排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發現有可能拒簽合同情形的勞動者,在滿一個月前應立即書面通知終止與其之間的勞動關系。如果已經滿一個月的,也要立即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系,但此時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雙倍工資,對于這些沒有誠信的勞動者來說他們在今后的工作中一般也會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所以作為用人單位來說立即終止與他們之間的勞動關系雖然會損失一些招聘成本,但是可以減少支付雙倍工資及經補償金以及以后可能出現的更多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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