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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買賣合同

        時間:2023-02-26 13:32:01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關于買賣合同精選15篇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關于買賣合同,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關于買賣合同精選15篇

        關于買賣合同1

          法定違約金是指法律法規中明文規定的違約金數額或比例;約定違約金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或比例。

          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只對違約金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約定違約金的比例或數額,則應該按照相關法規條例的具體規定處理;如果有關條例也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比例的,則應該按照《民法通則》及《合同法》中關于承擔違約金責任的一般原則執行。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違約金的條款,但只要由于違約造成了對方的損失,違約方就應向對方支付賠償金。該賠償金的數額,可按照簽訂合同時有效的有關條例的規定執行,有關條例對違約金比例未作規定,而違約又未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處理。下面談談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數額的確定和適用。

          一、法定違約金

          合同對違約金作了原則性規定,且有關條例規定了違約金比例,適用法定違約金。在此情況下,由于合同的內容、違約的性質、程度的不同,確定違約金的方法與數額也有所不同。第一,有關條例明確規定了違約金比例的,即可以按照該比例直接計算出違約金的數額。例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35條第5項規定,逾期交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貨總值計算,向需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這里明確規定了延期交貨的違約金比例為每日萬分之三。又如《如工承攬合同條例》第21條第4項規定,逾期交付定作物,應當按照合同規定,向定作方償付違約金。以酬金計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總額的千分之一償付違約金。由此可見,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是固定的。各種滯期費、滯納金等適用如上規定。第二,有關法規只規定了違約金一定比例范圍。這需要通過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機關確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計算出違約金的數額。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供方不能交貨的,應向需方償付違約金。通用產品的違約金為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1%至5%。一般來講,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違約金為一定的比例范圍。

          二、約定違約金

          由于約定違約金的比例法律無明文規定,因此在實踐處理中也不一致。有的認為約定違約金的數額不能超過法定違約金,超過的就是無效,但實際中也常常遇到約定違約金過高的問題。究竟應如何確定約定違約金的比例或數額?下面從幾個方面談談筆者看法。約定違約金的最高限額為違約部分的貨款或酬金的總額,這里既包括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違約金,也包括延期履行合同的各種違約金。從法律上講,《民法通則》第122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該法條對約定違約金的數額未作限制,允許當事人用約定違約金來彌補某些法定違約金過低的缺陷。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規定通用產品的法定違約金的比例只是違約部分貨款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這就使一些不法商人有可乘之機,如供貨方在因市場行情變化使自己產品變為緊俏時,可能徑行違反合同不供貨,即使按最高數額支付違約金,仍大有利可圖。這顯然不處利于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穩定,不利于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法律規定當事人通過協商,在法定違約金之上議定約定違約金是完全必要的。通過較高的約定違約金可以起到預防違約的.積極作用。但這樣的約定也不是無限制的,根據《民法通則》的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司法實踐中的慣例,將約定違約金的數額限制在違約部分的貨款總額或酬金總額之下較為適宜。但如果有關條例對違約金數額有特別規定的,應按特別規定辦。如《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第19條第1項規定,違約金數額由雙方商訂,同等對待,一般最高不應超過違約金部分運量應計運費的10%。對此,約定違約金的最高比例也應為違約部分運量應計運費的10%。值得注意的是,這里所說的對違約金最高數額的限制,不同于違約方對另一方的實際損失所做的賠償!睹穹ㄍ▌t》第122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如一份購銷合同的貨款總值為5萬元,違約金為1萬元。如果由于供方未履行合同,使需方受到了6萬元的經濟損失。對此,違約的供方除支付1萬元的違約金外,還應賠償5萬元的經濟損失。在司法實踐中,對具體合同的違約金條款進行認定時,應首先看其是否符合訂立經濟合同的一般原則性規定。即要看其是否有顯失公平、是否有脅迫或欺詐等情況的存在。如果屬于《合同法》中關于無效經濟合同規定的,則應認定該違約金條款為無效。

          相關新聞:

        關于買賣合同2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購買甲方出售的自有住房事宜,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同意將座落在____縣富路大街交通局院內_______號_______幢_______單元_______戶的住房(房屋所有權證號:_______土地使用權證號:_______)計建筑面積_______平方米,以及儲藏室一間計_______平方米出售給乙方。

          第二條甲、乙雙方協商,上述房屋的成交價為人民幣元(大寫佰拾萬仟佰拾元整)。本合同簽訂之前,乙方已向甲方支付人民幣20.00元(大寫貳仟元整)作為購房定金。

          第三條甲、乙雙方決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內,乙方將上述房屋價款分3次付給甲方,購房定金將在

          第三次付款時沖抵房款。具體付款日期、金額和方式如下: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時,乙方交伍萬元整(50000.00元)給甲方;乙方在拿到甲方房產證且甲方提供過戶材料后支付

          第二次房款計伍萬元整(50000.00);在辦完房地產權證過戶手續且交房后,乙方再交余款。

          第四條甲方保證在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前將房屋交付給乙方。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后,甲方有義務在10天內攜帶房產證原件、土地證原件或其他能證明本建筑為合法自有建筑的相關材料,協助乙方辦理房地產過戶手續。若甲方不能提供本房產過戶所需的合法手續,甲方應全額返還乙方已交房款及購房定金,并賠賞乙方肆仟元(4000.00)。乙方有責任在拿到甲方提供的全部過戶材料的10天內去辦過戶手續,若因乙方原因給甲方造成損失,乙方承擔相關責任。

          第五條甲、乙雙方同意,在房屋實際交付之日前,根據有關規定應交付的與房屋有關的費用(包括水、電、煤氣、供暖等)由甲方負責繳付;若甲方未按約定繳付所產生的后果由甲方負責,與乙方無關。該房屋應由個人繳付的共有部位和共用設施維修費用由甲方負責向原公房出售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結算。

          第六條該房屋轉讓時,房屋所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及共用部位維修基金本息隨之轉移給乙方。

          第七條甲方保證上述房屋權屬清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等,概由甲方負責清理,并承擔民事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第八條違約責任:

          1、本合同簽訂后,乙方中途毀約,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____日內將乙方的已付款(不計利息)返還給乙方,但購房定金歸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毀約,應在____日內書面通知乙方,并自毀約之日起的兩日內將雙倍定金及已付款返還給乙方。

          2、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購房價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屋,每逾期____日,由違約一方向對方支付購房總價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任何一方逾期____日未履約的,視為毀約,由毀約方向對方支付購房總價款萬分之三的毀約金。

          第九條乙方愿承擔房地產過戶時所產生的費用。

          第十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法律裁定。

          第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在本合同的補充條款中加以明確。

          第十二條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在不違背本合同上述條款原則的前提下,就本合同未盡事宜訂立的補充條款,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本合同及補充條款經甲、乙雙方簽章后生效。

          第十四條本合同連同附件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房產交易管理部門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于買賣合同3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簡稱“甲方”)供方:__________________(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本著平等、自愿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就甲方向乙方購買鋼筋事宜,議定如下條款:

          第一條:產品名稱、品種、等級、數量、金額

          1、甲方擬向乙方購買的多規格Ⅰ級、Ⅱ級、Ⅲ級鋼筋如下。

          注:1、表中所列數量為暫定數量,實際乙數量以施工需求為準,當實際數量不足表中所列數量時,乙方不得以所需求不足向甲方索賠。

          2、合同綜合單價為材料運于施工現場的交貨價格,包括出廠價、稅金、運雜費、擬獲得的利潤及各種風險。

          3、綜合單價為單批價格,實際價格按雙方每月或每批確認價格進行結算。雙方確認價格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延遲供貨。

          4、綜合單價中出廠價為可變價格,其他價格為固定價格。

          5、具體鋼筋數量以及進場時間以甲方書面通知為準。

          第二條、鋼筋的質量標準和技術要求:

          1、乙方的鋼筋質量包括現場取樣檢驗等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要求,包括_________《鋼筋混凝土用熱軋光圓鋼筋》、_________《鋼筋混凝土用熱軋光圓鋼筋》等。6、9、12米定尺,鋼筋直徑正公差總體數量比例不超過30%。

          2、各種規格光圓盤條鋼筋符合_________標準要求,鋼筋直徑正公差總體數量比例不超過30%。

          3、鋼筋標牌應完整,出廠檢驗報告應齊全。鋼筋表面不得有裂紋、折疊、結疤油污;鋼筋表面可有浮銹(黃銹),但不得有嚴重銹蝕(褐紅色銹)及銹皮;鋼筋表面凸塊和其它缺陷高度和深度不得大于所在部位尺寸的允許偏差。

          第三條、交貨時間、地點、方式:

          1、交貨時間:

          (1)甲方提前3天書面通知乙方進場計劃,乙方應按甲方書面通知進場計劃按時交貨。

          (2)乙方應在鋼筋進場前提前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好收貨準備,提供卸貨場地。

         。3)項目施工期約為:12個月。鋼筋供貨期為20xx年9月25日至20xx年6月25日止。

          2、交貨地點:交貨地點為的施工現場。

          3、本合同聯系人:

          4、本合同指定收貨人:

          5、交貨方式:乙方負責送貨至甲方工地,卸至甲方指定的卸貨地點,并承擔裝、運、卸等費用。乙方在裝、運、卸過程中發生的安全事故、交通事故以及其他責任自行承擔,并承擔因此造成的全部損失。乙方交貨時應向甲方提供該批貨物的質量證明書和準用證,冷軋帶肋鋼筋還要提供原材料的質量證明書。

          6、包裝要求:鋼筋應捆扎;鋼筋每捆應掛有不少于二個標牌,注明生產廠家、生產日期、鋼筋牌號和規格。螺紋鋼應在鋼筋表面軋上牌號標志、廠名(或商標)和直徑。

          第四條、鋼筋檢測和驗收:

          1、數量驗收:

          (1)計量方式:全部鋼筋過磅計量。甲方可采取點條法計算復核過磅重量(點條法依據五金實用手冊上的米重計算進行復核,點條時買賣雙方派代表共同參與),以現場過磅單數量為準,共同簽認數量計量結果。

         。2)數量計量由甲方與乙方共同完成。計量完成后,甲方與乙方應在入庫單及送貨單上簽字,入庫單及送貨單上應明確收貨日期、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位、收貨人姓名、單位等。甲方委托為指定收貨人員,無指定人員簽字的入庫單及送貨單無效。入庫單一式四聯,供貨方執一聯、甲方執三聯;送貨單一式三份,甲方二聯、乙方一聯。

          (3)凡經計量的鋼筋,乙方必須將其在交貨地點落地。凡進入_________項目施工現場的鋼筋,除非經甲方同意,乙方無權將其運出項目施工現場。

          2、質量驗收:

          (1)甲方按照約定的質量標準對鋼筋進行初步驗收,包括生產廠家、外觀、檢驗報告與型號對照等。對驗收不合格的鋼筋,甲方有權拒收。鋼筋的現場驗收應由運輸車輛司機或乙方所派的指定人員、甲方的專職材料員、駐地監理共同參與。驗收時,驗收人員應對每批鋼筋的質量證明書上的內容與實際貨物(爐批號,牌號)進行核對,核實到貨數量,并作相應記錄,如發現情況異常,驗收人員有權拒絕卸貨,因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材料驗收合格后由驗收人員在材料簽收單上簽名并蓋項目部材料專用印章確認。

         。2)甲方應按國家標準、行業要求及時對鋼筋進行取樣檢驗。當出現檢驗結果不合格等異常情況時,甲方應立即書面通知乙方。

         。3)乙方簽訂本合同前,必須向甲方(或甲方項目部)提供所供應規格鋼筋的.質量檢測報告(原件,或加蓋乙方公章的復印件)(檢測報告帶CMA章,前后不超過2個月);

         。4)甲乙各自委派的材料驗收人員不得隨意變更,如果一方驗收人員發生變更時,雙方應及時用公函形式通知對方作相應的更改。這部分往來所產生的公函,應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5)材料進場后,甲方按有關規范抽檢,檢驗費用由甲方負責。若出現質量爭議,以第三方的檢測報告為最終結果(但該結果不能免除乙方所應承擔的材料質量責任)。如果鑒定為不合格,質檢費用由乙方負責。乙方負責將不合格材料運走。因材料質量造成甲方返工的,乙方應承擔由此給甲方帶來的返工損失,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權利;

          第五條雙方責任與義務

          (一)甲方責任與義務

          1、甲方委托分公司(或項目部)具體負責本合同的履行,代表甲方履行本合同中需求、簽(驗)收、結算、支付等合同約定甲方應承擔的權利與義務;

          2、合同簽署后,甲方于_________天(日歷日)內向乙方提供本項目使用的鋼筋需求計劃,以便乙方組織貨源。實施供應前,甲方需在每月_________日前正式向乙方提交書面的月度以及各批次鋼筋用量計劃和具體供貨需求時間,每批次計劃實施前_________ 天(日歷日),甲方傳真通知乙方;

          3、實施供應時,若甲方因故對申報批次計劃有變動要求時,應在到貨前_________天(日歷日)傳真告知乙方,以便確認此批次計劃的調整。如該批次計劃的鋼筋已發貨,甲方應積極配合并予以簽收,而不應拒收,但甲方仍可就已簽收鋼筋與乙方協商調換事宜,涉及費用雙方協商;

          4、原則上甲方需求的鋼筋乙方應在鋼筋需求期限內供應完畢;若因甲方原需求超出該供應期,甲方必須提前_________天(日歷日)以傳真方式通知乙方,以便乙方調整供應計劃;

          5、當鋼筋的質量不符合要求,或鋼筋的供應能力不能滿足甲方施工進度需求時,甲方將有權做出如下決定,乙方對此不得存在異議:

         、艑σ堰M甲方倉庫的不合格鋼筋清理出場,處理費用由乙方負責;

         、萍追街匦峦赓忎摻钜员WC施工進度的需要,外購部分的到場單價高出乙方供應綜合單價部分,從乙方鋼筋款中扣出以補償甲方;

         、侨艚浖住⒁译p方采取措施后,仍無法滿足合同要求時,則甲方有權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乙方必須遵照執行。對甲方造成的損失,甲方保留向乙方索賠的權利。合同違約終止所產生的未結算貨物,除不合格品由乙方負責清理出場外,合格材料的結算,由雙方另立補充協議予以完善。

          6、按合同約定進行計量支付。

          (二)乙方責任與義務:

          1、乙方根據甲方的需求,負責甲方指定的_________項目鋼筋的’運輸與供應,并負責運輸過程中的一切手續、費用;

          2、乙方所提供的鋼筋的質量必須符合本合同第2條的技術要求,必須滿足甲方現場施工的設計要求和施工要求。所供此批鋼筋的質量證明書上的內容必須與實際貨物(爐批號,牌號)相符,保證產品質量達到質檢部門檢驗標準,并合符國家環保要求;鋼筋捆扎整齊,鋼材質量證明書和送貨單(及提貨時的過磅單)一并隨貨同行;不合格品不得用于甲方工程,不合格鋼筋的檢驗費由乙方承擔;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代表:______________簽約代表:______________

          簽字日期:______________簽字日期:______________

        關于買賣合同4

          最高法院公20xx年第5期(總第187期)刊登的一個案例,其裁判摘要指出,股權轉讓不適用合同法第51條無權處分合同規則。進一步明確了合同法第51條的適用范圍是惡意或者誤認出賣他人有形財產(動產、不動產)的合同。無形財產轉讓合同,如股權轉讓、知識產權轉讓、債權轉讓,不適用合同法第51條。

          梁慧星關于合同法第51條的解釋

          對我國合同法第51條的含義學術界存在不同觀點,有人認為我國法律承認物權行為。這里是梁慧星老師的觀點。

          合同法與物權法是否承認了物權行為和物權行為的獨立性,這個問題還是應回歸立法本意,不應該按照個人好惡來解釋。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同意梁慧星老師的觀點。

          問題3:最高人民法院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與合同法第51條的關系如何?

          梁老師:讓我們先看法律條文。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理解本條的一個"關鍵"是"處分他人財產"這個短語。你既然不是財產的所有權人,也沒有得到所有權人授予的處分權,那你就不能處分該項屬于他人的財產。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不是出于"惡意",就是"誤認"。"誤認"即誤將他人財產認做自己的財產。因此合同法第51條的適用范圍是,沒有處分權的人出于惡意或者誤認而處分他人財產。第51條的適用范圍非常明確,就是沒有處分權的人惡意或者誤認而處分他人財產,這樣的合同當然是社會不允許的,應當被認定為無效,除非得到權利人的追認或者處分人事后得到了處分權。例如日本人買賣我國神圣領土,就是無處分權的人惡意處分他人財產,按照我們的合同法第51條肯定是無效的。

          合同法第51條無權處分合同規則,其適用范圍限于惡意或者誤認出賣他人財產的合同。但一段時間以來,一些法院未能正確理解第51條的適用范圍,誤用第51條裁判處分權受限制的所有權人處分自己財產的案型,及共有人處分共有財產的案型。例如,夫妻一方出賣共有房屋,丈夫把共有房屋賣了,妻子起訴法院,有的法院就按合同法第51條判決出賣房屋的合同無效。實際上這樣的案件,不屬于第51條的適用范圍,第51條規定的是處分他人財產,而本案是共有人處分共有財產,不是處分他人財產。再如抵押人出賣抵押財產,好些法院都根

          據合同法第51條判決買賣合同無效。實際上抵押人出賣抵押財產,不是處分他人財產,而是所有權人處分自己的財產,只不過其處分權受到限制而已,不應該適用第51條。再有,國家機關及國家全資的事業單位,未經上級同意,出賣自己支配的動產不動產,有的法院適用合同法第51條認定合同無效。這就是說,合同法實施以來,我們一些法院任意擴大了合同法第51條的適用范圍,錯誤適用合同法第51條裁判本不屬于第51條適用范圍的案件。因此,最高法院制定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的目的之一,是要糾正這種錯誤適用第51條的實踐,這就是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創設了這樣一個解釋規則,當事人一方以合同訂立之時對方沒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為由,要求認定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樣的買賣合同,最后不能履行,買受人不能得到標的物所有權,該怎么辦呢?買受人可以選擇解除合同并要求損害賠償,或者選擇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 請特別注意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的適用范圍,主要是這樣幾類案件:(1)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沒得到批準處分它支配的動產和不動產案型;(2)抵押人未征得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案型;(3)保留所有權買賣的買受人在付清價款之前轉賣標的物案型;(4)融資租賃承租人付清租金前轉賣租賃設備案型;(5)將來財產買賣案型。這些買賣合同,均屬于處分權暫時受到限制的所有人(權利人)"處分自己的財產",而不是因惡意或者誤認處分他人的財產,過去的一段時間,曾經被好些法院誤認為無權處分合同,依據合同法第51條認定合同無效,F在根據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應當認定這些合同都有效。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可以稱為買賣合同特別效力解釋規則。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買賣合同特別效力規則,與合同法第51條無權處分合同規則,二者是什么關系呢?只要將兩個規則進行比較就清楚了。合同法第51條適用于惡意或者誤認處分他人財產的案型。惡意或誤認出賣他人財產,而且是他人的有形財產,就是我們說的動產和不動產。最高法院公20xx年第5期(總第187期)刊登的一個案例,其裁判摘要指出,股權轉讓不適用合同法第51條無權處分合同規則。進一步明確了合同法第51條的適用范圍是惡意或者誤認出賣他人有形財產(動產、不動產)的合同。無形財產轉讓合同,如股權轉讓、知識產權轉讓、債權轉讓,不適用合同法第51條。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的適用范圍是,處分權暫時受限制的所有權人(權利人)處分自己財產的案型: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沒得到國務院批準就處分其支配的動產和不動產;抵押人沒有告訴抵押權人就轉讓抵押財產;融資租賃承租人在付清全部租金之前轉賣租賃設備;保留所有權買賣的買受人在付清價款之前轉賣標的物;還有就是將來財產買賣合同。這些買賣合同,當事人以合同訂立時出賣人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要求認定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亦即認定合同有效。如果最終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由買受人選擇追究出賣人的違約責任,或者選擇解除合同并要求損害賠償。

          這里補充一下,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適用范圍包括"將來財產買賣",什么是將來財產買賣?這種買賣,我想我們這里也該有,例如買汽車,到4S店去買汽車,特別是買高檔車,與到舊車市場購買二手汽車是不同的。到舊車市場購買二手車,是看上那輛車買那輛車,合同標的物是特定的某一輛二手車。到4S店買車與此不同,我們是根據4S店提供的產品目錄訂立合同,合同約定所要買汽車的規格、型號、顏色、價位等等,簽定合同當時我們并未看見這輛汽車,這輛汽車不在簽約現場,還在生產廠家的生產線上,還沒有生產出來。出賣人與買受人簽訂買賣合同的時候,出賣人還沒有購進這輛汽車,當然還沒有取得這輛汽車的.所有權或處分權,而是在訂立出賣這輛汽車的合同之后,出賣人再去與生產商訂立購買這輛汽車的合同。換言之,出賣人是先賣出(這輛汽車),后買進(這輛汽車)。這種先賣出的合同,就叫將來財產買賣合同。

          在過去計劃經濟時代還沒有這種買賣合同。過去的教科書講到一種關系叫"經銷",我們經常討論"經銷"與"代理"的區別,所謂"代理"是代理人出賣被代理人的商品,代理人從被代理人收取傭金,被代理人是出賣人,商品賣不掉或者賣虧了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人只收取傭金,不承擔任何責任。而"經銷"就不一樣,經銷商是從供應商那里買進商品,再出賣給買受人,一個是買進商品的合同,一個是賣出商品的合同,當然是低價買進、高價賣出,賺取兩個合同之間的差價,賣不掉或者賣虧了由經銷商自己承擔。區別代理和經銷,代理是一個買賣合同,經銷是兩個買賣合同。

          我們過去所理解的"經銷",是經銷商先買進貨物,再賣出這個貨物。而現在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銷商,如4S店,都是先賣出、后買進。因此,這個先賣出商品的合同簽訂時,標的物還不在經銷商手里,出賣人還不是標的物的所有權人,過去一段時間法院審理這類案件,就適用合同法第51條認定合同無效。因為出賣人簽訂買賣合同時,沒有所出賣貨物的所有權或者處分權,因此認定無效。這樣處理是因為我們不了解現在的市場經濟,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將來財產買

          賣是最常見、最重要的一種商事交易,當然是合法的。因此最高法院制定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適用于將來財產買賣合同,當事人以合同訂立之時出賣人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即肯定將來財產買賣合同有效,如果最后不能實現所有權的轉移,由買受人選擇解除合同并要求損害賠償,或者追究違約責任。

          最后補充一下,買賣合同司法解釋制定時,本來計劃創設兩個規則,一個是合同法第132條的反面規則(7月稿第4條),適用于前面談到的前四種案型,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未經批準出賣自己支配的財產、抵押人出賣抵押物、融資租賃合同承租人出賣租賃設備、保留所有權買賣的買受人轉讓標的物;另一個就是將來財產買賣合同效力規則(7月稿第5條)。后來注意到兩個規則內容相同,在征得學者同意之后,將兩個規則合并為一個規則,即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 請同志們特別注意,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是非常重要的。最高法院解釋合同法,制定合同法解釋(一)、合同法解釋(二),雖然都很重要,但沒有太大的創造性。而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創設買賣合同特別效力規則,具有相當大的創造性性,彌補了合同法的不足,糾正了一段時間以來對合同法第51條的錯誤適用。但令人遺憾的是,這個解釋出臺后,最高法院出了一本《釋義》,講到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時,說是修改了合同法第51條,造成不應有的混淆。

          問題4: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權處分合同,經權利人追認的,合同有效。但根據債的相當性原理,在權利人追認的情形,該權利人將處于什么樣的法律地位? 梁老師: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出賣他人財產,權利人追認或者處分人事后得到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如果權利人不追認,處分人事后也沒有得到處分權,則該無權處分合同無效,F在提的問題是,在權利人追認的情形,該權利人處于什么樣的法律地位?問題提得非常好。按照合同法第51條規定,如果權利人追認,這個買賣合同就有效,因為權利人的追認,使原來的無權處分合同,變成了有權處分合同。買賣合同有效的結果,如果標的物是動產,則標的物一交付,所有權就移轉,即發生買受人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效果;如果是不動產買賣,則根據有效的買賣合同,就可以向登記機構辦理產權過戶,將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給買受人。在買受人獲得標的物所有權的同時,對無權處分合同進行追認的原權利人,其權利就消滅了。

          回到我們的問題:追認后的權利人將處于什么樣的法律地位呢?應當肯定,在這個買賣合同關系中,他沒有法律地位,他不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出賣人),也不是買賣合同的第三人。只是因為他的追認,而使該買賣合同,從無權處分合

          同變成有權處分合同,從無效合同變成了有效合同。該合同履行的結果,買受人得到標的物所有權,他對標的物的權利消滅了。追認后的權利人,因權利消滅遭受的損害,應當由處分人予以賠償,但這屬于另一個法律關系。他可以向法院起訴這個處分人,要求該處分人賠償他的損失,這是另一個案件。

          最后概括一下,法庭于案件審理中,發現當事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屬于無權處分合同時,是否需要將權利人納入訴訟?如果該權利人進行了追認,法庭是否需要一并處理他對于處分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我的意見是,不需要將該權利人納入訴訟,法庭只是要求無權處分人提供權利人予以追認的證據。如果處分人提供了權利人予以追認的證據,法庭即據以認定權利人已經予以追認的事實,進而判決本案買賣合同有效;如果處分人不能提供權利人予以追認的證據,也不能提供處分人事后已經取得處分權的證據,則法庭判決該買賣合同無效。在整個案件的審理中,權利人既不是當事人,也不是第三人,僅可能是證人。權利人因追認而喪失權利,所遭受損失,應當另案起訴要求無權處分人賠償。

          問題5:在合同當中,第三人介入到合同關系,然后決定合同成立與否,是否打破了合同相對性法則?

          梁老師:法庭在審理合同案件中,查明出賣人既不是標的物所有權人,也沒有得到所有權人授予的處分權,即認定屬于合同法第51條規定的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這時法庭并不主動尋找真正的權利人,更不去問他是否予以追認。前面已經談到,他與本案沒有關系,不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不是本案訴訟當事人。法庭只審查這個買賣合同有效或者無效。審理中查明出賣人既不是所有權人,也沒有處分權,法庭就要認定買賣合同無效;如果當事人主張買賣合同有效,出賣人主張合同有效,或者買受人主張合同有效,法庭就責令他出示證明合同有效的證據。按照合同法第51條,這樣的證據,或者是權利人表示追認的證據(書證或者人證),或者是處分人事后已經取得處分權的證據(書證或者人證)。如果主張合同有效的當事人,舉出了這樣的證據,法庭就根據合同法第51條判決本案買賣合同有效,如果舉不出這樣的證據,法庭就判決本案買賣合同無效。法庭不必去尋找權利人,因為他不在本案法律關系當中,權利人的追認只不過是法庭據以認定事實的證據罷了,不發生第三人介入本案合同關系的問題。法庭審理的就是一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權利人既不是當事人,也不是第三人,如果權利人追認,其追認是法庭據以認定合同有效的證據。這樣理解,符合立法本意。 請同志們特別注意,根據合同法創設第51條無權處分合同規則的立法目的和第51條的文義,應當肯定,是將權利人予以追認這一事實,和處分人事后取

        關于買賣合同5

          甲方(賣方) :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 乙方(買方)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電話:

          電話:

          根據《合同法》和《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 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房屋 達成如下條款,以資共同信守。

          一、買賣房屋基本情況:

          買賣房屋基本情況: 1、座落: 2、鋼筋混凝土 鋼筋混凝土結構, 鋼筋混凝土 3、建筑面積: 4、房屋所有權證: 房屋內裝修及所有家具家電(洗衣機壹臺、冰箱壹臺、 5、房屋內裝修及所有家具家電(洗衣機壹臺、冰箱壹臺、空調 貳部、電視貳臺、沙發壹套、餐桌椅壹套、床叁張、廚房用品整套) 貳部、電視貳臺、沙發壹套、餐桌椅壹套、床叁張、廚房用品整套) 。 椅壹套

          二、計價方式與價款:

          計價方式與價款: 甲乙雙方約定上述房屋按宗(單元及配套附屬等)計算,轉讓價總 價款為**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

          付款方式及期限: 在本合同簽訂當日,雙方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申請交易過戶,同時 乙方支付給甲方 。

          四、房屋支付期限:

          甲方應當在乙方合計付清人民幣: 時,將上述房屋按現狀支付 人民幣: 人民幣 給乙方掌管,產權歸乙方所有。

          五、關于轉讓過戶和稅費負擔的約定:

          關于轉讓過戶和稅費負擔的約定: 雙方約定共同辦理申請房屋所有權證交易過戶;在乙方取得房屋 所有權證后 10 日內申請辦理水、 電及門牌證過戶手續。 關于本房屋交 易過戶一切稅費由乙方承擔。 用途,總層數 2 m; 層,所在層次 層;

          六、甲乙雙方責任:

          1、 甲方保證出賣的房屋沒有產權和財務糾紛。 該房屋如不能辦理 產權過戶登記或房屋交付后發生該房屋交付前既已存在的權利和財務 糾紛,概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2、甲方逾期 逾期交房、逾期 逾期申請房屋所有權證交易過戶、逾期 逾期配合 逾期 逾期 逾期 辦理水、電及門牌證過戶手續,自本合同規定的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 際履行之日止,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價款 2%(月利率)的'違約 金(若超過 15 日,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視甲方悔約并按本合同第六條第 3 款執行) ;乙方逾 逾 逾期配合交房、逾期 逾期申請房屋所有權證交易過戶、逾期 逾期辦理 期付款或逾期 逾期 逾期 逾期 水、電及門牌證過戶手續,自本合同規定的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履 行之日止,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逾期應付款 2%(月利率)的違約金(若超 過 15 日,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視乙方悔約并按本合同第六條第 3 款執行) 。 3、甲方若中途悔約,應在上述規定時限 10 日內無條件退還已付 購房款(不包括定金)且雙倍返還定金給乙方并賠款給乙方人民幣壹 拾萬元正;乙方若中途悔約,甲方有權取消定金并賠款給甲方人民幣 壹拾萬元正。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1、水電費、物業管理費等在交接房時結清。 2、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2 份,甲方 1 份, 乙方 1 份。

          甲方(簽章) : 乙方(簽章) :

          XX 年 11 月 11 日

        關于買賣合同6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則,就雙方采購鋼材事項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一、甲方工程的名稱及地點:

          二、交易方式:

          1、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項目部指定收料人在與各項目部簽訂采購合同中指定,甲方項目部指定收料人及對帳人為 ,聯系電話 。

          2、甲方以傳真、短信或口頭方式通知所需采購的鋼材具體的規格、數量,乙方應當在接到甲方要貨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直徑28以上鋼材需提前30天報供貨計劃),將所需鋼材送到指定地點,如乙方原因造成供貨延誤,乙方應按甲方要求鋼材供貨額萬分之六/天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3、乙方將鋼材送達工地后,甲方收料人應當場清點數量,核對規格、品名,核實后在乙方的送貨單上簽名,該單作為乙方與甲方的結算憑證。

          四、鋼材的計量方式:螺紋鋼按理論重量計算;9米定尺。線材按電子磅計量,磅差不得超過每噸3公斤。

          五、交(提)貨地點、方式:每批鋼材交貨地點按照合同的指定工程地點,由乙方負責送貨到達。乙方配送部 ,手機: ,傳真 : ,乙方核對人: ,手機 。

          六、質量要求、技術標準:乙方必須按甲方如下的指定品牌供應符合國家的質量標準的鋼材,并隨每批貨物出具質量保證書、合格證、生產許可證,甲方的指定鋼材品牌或指定廠家如下: ,若因乙方原因不能采購以上指定鋼材品牌或指定廠家的貨源送達甲方工地,向甲方支付20xx元/次的'違約金,并應在接到甲方供貨通知當天告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可采購上述指定鋼材品牌或指定廠家以外且質量符合國家標準的三個以上鋼材品牌或指定廠家品牌供甲方選擇。

          七、驗收標準和方式:甲方應在收到乙方送達鋼材后五個工作日內取樣送當地有檢測資格部門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若甲方未復檢使用鋼材責任由甲方負責。如鋼材在檢測后發現質量不合格,甲方應在收到檢測報告三天內通知乙方,乙方確認檢測報告后無條件負責退回貨物,并在二個工作日內按甲方要求供應合格產品,并承擔退貨相關費用(裝卸費用由乙方承擔),若甲方在接鋼材復檢不合格報告后未能在三天內通知乙方的,則由甲方承擔責任。同時甲方在現場抽驗鋼材外觀質量和理論重量,乙方應保證合格。不論甲方是否將材料送去檢測,乙方均需確保材料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八、結算及付款方式:

          1、乙方按甲方要求將鋼材送達甲方指定工地的當天,甲方指定收貨人應在乙方送貨憑單上簽收確認并加蓋項目部專用章,該簽收憑單將作為雙方結算貨款的依據。

          2、乙方把結算清單送達工地,甲方代表應在三十天之內書面或口頭回復是否準確。

          3、付款方式為: 每次付款前,乙方均應提供國家統一完稅發票,同時發票專用章的單位名稱應與供貨單位名稱相一致,否則甲方有權拒絕付款。

          九、其他約定事項;若到鋼材到甲方工地時間為05:00到20:00時間的甲方負責工地5小時內及時配合卸貨,若甲方原因不能在5小時內安排卸貨的,向乙方支付誤工費1000元/日,若鋼材到甲方工地時間為20:00到05:00時間的甲方負責10小時內及時配合卸貨,若甲方原因不能在10小時內安排卸貨的,向乙方支付誤工費1000元/日。

          十、簽訂合同的任何一方違約不履行合同,應負違約責任。因本合同發生糾紛,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簽訂地所在地法院起訴。

          甲方:乙方:日期:

        關于買賣合同7

          簽訂地點:_________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證件名稱及號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車輛現狀及交易的實際情況,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機動車基本情況

          車主名稱:_________;車牌號碼:_______;廠牌型號:_______;初次登記日期:_______;發動機號:_______;車架號:_______;車輛使用性質:非營運

          第二條車輛交易約定事項

          1、該車經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乙方已對車輛狀況進行了全面的了解。

          經甲乙雙方確認,交易車輛價格為人民幣______元,大寫:______

          2、付款方式:乙方應于__年__月__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車款。

          3、甲方應在收到車款之日起日內交付車輛及相關證件,并與乙方一起到邢臺市公證處辦理車輛所有權轉移公證手續。公證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

          第三條雙方權利義務

          1、甲方應保證對出賣車輛享有所有權或處置權,能夠依法辦理公證手續。

          2、甲方保證向乙方提供的相關文件真實有效。

          3、自車輛交付乙方后,該車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發生交通安全事故及其他任何事情,均由乙方自行處理,與甲方無關。

          4、乙方應按照約定時間、地點與甲方當面驗收車輛及審驗相關文件,并按照約定支付車款。

          第四條違約責任

          1、甲方原因致使車輛不能辦理所有權轉移公證手續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向乙方返還已付車款。因乙方原因致使車輛不能辦理所有權轉移公正手續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承擔5000元違約金。

          2、合同簽訂后,乙方要求退車的,乙方應承擔5000元違約金。

          第五條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種方式解決(以下兩種方式只能選擇一種):

         。ㄒ唬┨峤恍吓_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ǘ┮婪ㄏ蛴泄茌牂嗟娜嗣穹ㄔ浩鹪V。

          第六條其他

          1、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

          2、本合同經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

        關于買賣合同8

          上訴人(一審原告):林xx,女,略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張xx,女,略

          原審第三人:福州市xxx房產代理有限公司,略

          上訴人因房屋買賣經紀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臺江區人民法院xxx1年12月19日做出的(xxx1)臺民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二、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xxx1)臺民初字第xxxx號民事一審判決認定“原告不得轉讓訴爭訴爭房屋”是錯誤的,與事實不符,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法院依據國務院xxx5年5月11日轉發的建設部等七部委《關于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第七條“禁止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在預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預購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房地產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轉讓等手續;房屋所有權申請人與登記備案的預售合同載明的預購人不一致的,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不得為其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的規定,認定原告不得轉讓訴爭房屋,該法律適用錯誤。

          庭審中已查明xxx0年10月8日,上訴人申請按揭貸款30萬元,付清了訴爭屋全部購房款, xxx1年4月15日上訴人與開發商福州x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辦理了訴爭房的交房手續,,說明上訴人已付清該房屋全部購房款,該訴爭屋已竣工交房,只是尚未辦理房屋產權證書,上訴人的情形并不完全適用七部委的工作意見。

          即使適用七部委《關于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第七條之規定也只說明上訴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房地產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轉讓等手續,并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能說明原告不得轉讓訴爭房屋更不會因此而影響合同效力。

          二、(xxx1)臺民初字第xxx號民事一審判決認定“原被告雙方約定于訴爭屋“甲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權證》辦出后再辦理交易過戶手續,該條款屬附生效條件的條款,且所附條件符合法律規定,因此,應當認定原被告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時附生效條件的。目前,原告尚未取得訴爭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條件尚未成就,故雙方之間房屋買賣合同尚未生效!迸c法律規定及事實不相符。

          所謂附條件生效的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某種事實,并以其將來發生或不發生作為合同生效或不生效的限制條件的合同。而結合該條款全部文字內容可以看出該條款只是對于雙方的履行手續和工作日做相應的補充約定,并未對該條件成就與否的法律后果做說明,即沒有約定所附條件如果成就或不成就對協議效力有何影響,因此不能認定是附條件生效的合同。 另外,從房屋買賣合同整體內容來評判,該條款作為補充條款只是就雙方合同的`履行責任做進一步具體明確的約定,買賣雙方對于房屋產權及交房責任在第三章違約責任當中已做具體約定,不需再另設限制性條款。

          即使該房屋買賣經紀合同依照一審法院所認定的為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被上訴人在房屋買賣經紀合同簽訂當天交納定金1萬元以后未按合同約定的xxx1年6月21日18:00前再履行付款義務,第三人遂于xxx1年7月2日、7月11日、7月19日發函通知被上訴人履行義務,但被上訴人沒有支付定金,該事實已得到一審法院確認。合同不履行屬于被上訴人的過錯,屬于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因此,應認定合同條件成就、合同有效,被上訴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該房屋買賣經紀合同符合物權法第十五條之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經紀合同依法成立有效。

          三、(xxx1)臺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一審判決認為“認定被告構成違約,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則于法無據。”與法律規定及事實不相符。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在房屋買賣經紀合同第十八條中明確約定,本合同簽訂后乙方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支付甲方等同于定金數額的違約金,甲方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支付給乙方等同于定金數額的違約金。被上訴人在交付1萬元定金后不再履行付款義務,說明被上訴人擅自變更合同,應當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雙方簽訂的合同中約定定金數額為51萬元,違約金的數額等于定金數額也應為51萬元。定金數額僅作為雙方確認違約金額的一種計算方式應適用合同約定的定金數額而非適用定金有關法律規定所確認的實際定金數額1萬元。

          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即使按照一審法院認定的違約金數額按照實際交付定金數額1萬元來賠償也是無法補償給上訴人造成的實際損失。

          一審法院即沒有考慮上訴人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也未考慮因被上訴人遲延不履行合同近半年的時間福州房價打折降價而給上訴人造成的房價下跌損失。被上訴人在明知上訴人預期獲利情況下仍拒絕履行合同,給原告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因此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按照購房總價103萬元的20%支付206000元的違約金完全符合法律的規定及給當事人造成的實際損失。

          依照雙方買賣經紀合同中二十條之規定,被上訴人自xxx1年6月22日起逾期未付款直至上訴人xxx1年9月19日書面通知被上訴人解除合同時止應按成交價款每日萬分之三向上訴人支付滯納金27810元。

          為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事實,特上訴來貴院,請依法裁判。

          上訴人:

          xxx1年 月 日

        關于買賣合同9

          供方:(以下簡稱甲方)

          需方:(以下簡稱乙方)

          簽訂日期:

          一、根據《民法典》有關條款,供需雙方本著平等協商、互惠互利的'原則,供方按如下條款向需方銷售如下產品:

          二、交(提)貨地點及運輸費用承擔:由于供方廠內提貨,運輸費用需方自理。

          三、計量檢驗標準:需方現場驗貨,供方計量裝車。

          四、結算方式:合同簽訂當日需方向供方指定賬戶打款500萬元,合同剩余貨款于一周內付清。需方根據實際拉運數量結算,供貨完畢后需方付清貨款,貨款兩清。供方根據實際出庫重量開具增值稅發票。

          五、違約責任: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均應按貨款的15%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因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支付違約金以外還須根據對方損失情況予以賠償。

          六、爭議解決方式:雙方如發生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七、其他約定事項:

          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可簽訂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可以以傳真方式簽訂,傳真件與合同原件內容一致時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貨款兩清后合同自然終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于買賣合同10

          買賣是商品交換的主要形式,買賣合同是人們在日常生活或者交易往來最常見的一種合同,簡單的說,買家的風險主要在于付款后收不到貨,而賣家的風險在于發貨后收不到款。以下是常見的合同風險:

          1. 主體沒有訂立合同的資格,沒有實際履行能力。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經常出現的合同風險就是訂立合同的主體沒有訂立合同的資格,根本沒有履行能力,即通常所說的皮包公司利用出賣人的輕信,騙取出賣人的貨物。這種情況主要出現在以法人及其他組織為一方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主要表現形式為:a.訂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沒有提供法人資格證明;b.合同一方雖提供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為副本(未年檢)或復印件,其實為偽造的證明;c.合同一方提供了正式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其實際虛報注冊資本,無實有資金,并沒有實際履行能力;d.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雖提供了正式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因其它原因已歇業或已被吊銷營業執照。

          2. 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買賣合同。

          在買賣合同的簽訂中,經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情況,在被代理人授權范圍內,代理人所簽訂合同的權利義務應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授權期限已屆滿后所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由行為人承擔。根據《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有可能會給合同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因此,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如果對方是加蓋分公司、部門的印章或者是部門經理、業務人員等都需要明確的授權委托書。

          3. 買賣合同的內容中出現漏洞導致權利得不到保護。

          買賣合同中經常出現因為對業務不熟悉或者談判經驗不足而在合同內容中出現漏洞,常見漏洞有:a. 質量約定不明確;b. 履行地點不明確;c. 付款期限不明確;d. 違約責任不明確;e. 付款方式不明確;f. 履行方式不明確;g. 計量方法不明確;h.檢驗標準不明確。以上漏洞多出現在合同主文內容缺少或者約定不明,使用文字雙方有爭議等情況。

          4. 在買賣合同中的惡意履行。

          簽訂了一份內容齊備、詳盡完善的合同并不代表沒有任何風險,在實際履行中有可能出現惡意履行的情況,一般有:a. 借口產品質量差而拒付貨款;b. 產品有質量問題而故意不告知;c. 在發生多交貨時不予通知;d. 在對方履行不符合約定時,不及時采取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的發生;e.出賣人工作人員收貨后以工作人員非本企業員工為由拒絕支付貨款。

          5.虛開支票,套取貨物。

          虛開支票是近年來增長較快的一種欺詐行為。主要形式是開具不實面額的支票即空頭支票,這樣當收票人將支票交給自己的開戶行轉賬時會被出票人的開戶行拒付而使支付額不可兌現。也有買受人在星期六或星期天去提貨,以支票形式付款,因銀行有時周六日不上班,出賣人周一去銀行時發現是空頭支票。另一種形式是故意制造障礙使開出的支票不能兌現,這種形式更具有隱蔽性。例如,支票上的印鑒與出票人在銀行預留的印鑒不同;支票的大小寫不同;日期有誤;連筆致使支票不能清晰辨認;有涂改等都會導致支票被拒付。虛開支票方利用收票人需用一段時間才能弄清支票真偽,而套取了貨物,使對方處于十分不利的局面。

        關于買賣合同11

          甲方(賣 方): ,法人代表: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買 方): ,法人代表: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特訂立如下合同,以便雙方互相履行。

          第一條 甲方自愿將其標準廠房出售給乙方,具體狀況如下: 甲方與溫州市龍灣標準廠房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租期為十年,從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租用地塊位于溫州市龍灣區標準廠房(藍田片)綜合四區,土地占地總面積為9.775畝(折合6516.695平方米),其中分攤面積為1.275畝(折合850平方米)。

          第二條 出賣的總價款:

          甲方將該地塊上系自己建造且合法擁有的附著物作價¥ 萬元賣給乙方。

          第三條 付款方式:

          第一次付款:本合同簽訂之日,乙方支付¥ 萬元

          第二次付款:本合同簽訂十天內,乙方支付¥ 萬元 。 第三次付款:

          第四次付款:

          注:乙方第一次和第二次付錢金額作為定金。甲方保證通過驗收。

          如無法通過驗收或驗收日子拖延的,支付違約金(違約的約定是怎么樣的?還有如果甲方拖延過長,該怎么處理???)

          第四條 特別約定:

          1、債務明晰

          2、乙方應配合甲方到各有關部門單位辦理有關手續。

          4、甲方配合乙方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的'變更手續。

          第五條 該標準廠房交付后由乙方自行處置,甲方不得干涉。

          第六條 如遇國家建設需要被政府征用,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乙方不按本合同約定期限交付的情況,怎么約定違約責任?

          2、甲方收取定金,在規定期限內,標準廠房未能按期通過政府相關部門驗收合格的,怎么約定違約責任?

          3、甲乙雙方不按本合同條文執行的,一切后果責任由違反方負擔。并且,一方有權要求違反方支付違約金。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有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當地人民法院受理解決。

          第九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即日生效。本合同生效后,買賣雙方不得反悔。

          第十條 本合同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永存為照。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關于買賣合同12

          需方:

          供方:

          需方因公司食堂之需,特向供方定制快餐桌椅一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經供需雙方協商,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簽定合同,條款如下:

          八人餐桌主要參數:主架采用馬鋼國標1。2mm厚50X50mm直徑方管,經焊接,打磨、拋光、酸洗、磷化、噴塑處理。主架外表光滑、無結疤。毛刺、假焊、虛焊。結實耐用。

          餐桌面板:規格220X60,采用上海優質富美家25mm厚防火板。經過加工后具有防火、防水等功能。比原來老產品要耐用兩倍以上。顏色灰白。

          坐凳:采用廣東優質玻璃鋼看臺座椅。結實耐用。美觀大方

          一、交貨期限及地點:

          1、在需方履行合同的前提下,供方定于_20xx年9月_23日交貨(本合同生產周期為7天)。

          2、交貨地點:江蘇科力普汽車部件有限公司。

          3、需方所訂快餐桌椅由供方負責運送、安裝,運費由供方承擔,送到需方指定地點(江蘇科力普汽車部件有限公司)。

          二、結算方式及期限

          1、本合同簽定后需方立即支付定金人民幣1056元整給供方,本合同以預付定金到帳后的次日生效。如預付定金延期到帳,本合同所訂交貨日期順延。

          2、供方所供快餐桌椅發貨到需方指定地點驗收合格后,并支付剩余貨款人民幣壹萬元整給供方;貨到后,剩余貨款一次付清。

          三、售后服務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供方對所供產品執行″一年保修″的原則,即在一年保修期內,屬家具質量因素而導致的故障(除人為因素)負責免費維修;保修期滿后,供方繼續提供維修服務,但要收取相應的維修成本費用。

          四、供方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導致交貨延期,必須告知需方,并在事故發生后七天內,將災害發生地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郵寄給需方審閱確認;需方如要求延期交貨,必須在原訂交貨日期前七天通知供方。

          五、解決合同糾紛方式

          1、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2、本合同項下的.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供方所在地的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六、備注:

          1、運輸搬運過程中如有損壞,供方需調換。

          2、所購產品到達需方所在地后,需方負責搬運安裝。

          七、本合同一式兩份,供需雙方各執一份,未經雙方同意不得涂改。

          需方(蓋章):

          供方(蓋章):

          經辦人:

          經辦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13966795100

          20xx年9月 日

          20xx年9月 日

        關于買賣合同13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前年招投標中標單位供煤業務的實際,甲乙雙方本著自覺自愿、互惠互利、公平合理的原則,共同配合搞好合作市城區集中供熱這項民生工作,確保供熱質量,在拖欠上年度煤款的情況下延續今冬明春供暖用煤,經充分協商一致重新變更簽訂以下供煤承包合同。

          一、質量標準:

          xx年度鍋爐用煤主要指標(靖遠大礦)(最低大卡不能低于5500大卡/公斤)

          二、合同履約形式:根據甲方的`實際情況,以乙方承包形式,確保供暖期兩臺40T鏈條鍋爐和一臺40T循環流化床鍋爐供熱面積80萬平方米的全部用煤炭量(每噸單價610元,過磅

          2.23萬噸)價款包定的額度,乙方實行盈虧自負。

          三、交貨地點:甘南合作熱力有限責任公司煤場

          四、供貨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供暖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五、合同價款:(含運費、裝卸費及煤款)并提供國家正式稅務發票。

          六、付款方式:

          1、____年____月底,付總價款____年____月底,付總價款____年____月底,付總價款15%。

          2、____年____月底,付總價款10%。

          3、____年____月底,付總價款10%。

          4、____年____月底前,付總價款25%。

          七、其它約定事項:

          1、根據雙方談判的約定,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上年度欠款810萬元,乙方必須在本年12月10日前供煤xx年度,實際供熱面積超出80萬平方米,超出部分另行計算,同時增加合同總價款。

          6、此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自簽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于買賣合同14

          【案情簡介】 原告李彥軍訴稱:原告生產、經營民用建筑類樓板。20xx年5月份,被告武喜軍在鄭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黃商村承攬民房建設工程需用樓板。雙方經口頭協商訂立買賣樓板合同。按約定,原告先后向被告交付規格為3.3×0.48(米)的樓板251塊,約定單價為57元/塊,貨款總計為14300元。雙方約定的付款進度為:被告每完工一層樓房,為原告結清一層樓板的貨款,但被告始終未按約定給付原告貨款。20xx年5月28日,經原告要求,被告為原告出具欠條一份,主要內容為:“欠條收到251塊樓板,李彥民廠里3.3米,14300元整。武喜軍”。該欠條中“欠條收到251塊樓板,李彥民廠里3.3米”部分系原告之妻書寫,但其中“14300元整。武喜軍”部分系被告武喜軍親自書寫并捺指印。但之后,雖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予清欠貨款。無奈,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給付貨款14300元。原告提供的證據有: 被告武喜軍為原告出具欠條一份,其主要內容為:“欠條 收到251塊樓板,李彥民廠里3.3米,14 300元整。武喜軍”,用以證明被告拖欠原告貨款14300元的事實。被告未到庭答辯,亦未提供證據。 訴訟中,依原告申請,證人吳XX出庭作證(證人吳XX系隨車貨運人員),用以證明其曾隨原告一起為被告武喜軍運送樓板及被告為原告出具欠條的事實。另外,依原告申請,本院依法調取了被告武喜軍的'戶籍證明。庭審質證中,被告武喜軍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對原告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視為其放棄質證的權利。本院向原告及證人出示被告武喜軍的

          戶籍證明,原告李彥民及證人吳XX均指認戶籍證明中頭像系樓板收貨人武喜軍頭像,亦即本案被告武喜軍。對于原告提供的欠條及證人吳XX的證言,本院綜合分析認為,欠條中關于樓板數量、規格、貨款總額等信息可以與原告的陳述互相印證,而欠條中送貨人及收貨人及欠條出具人又與證人吳XX的證言互相印證,故本院對于原告提供的證據及證人吳XX的證言予以采信。

          【法院認定】經庭審質證,依據有效證據,結合當事人陳述,本院確認下列案件事實: 原告李彥民生產、經營民用建筑類預制板。20xx年5月份,因被告武喜軍在鄭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黃商村承攬民房建設工程需用樓板,雙方經口頭協商訂立買賣樓板合同。按約定,原告先后向被告交付規格為3.3×0.48(米)的樓板251塊,單價為57元/塊,貨款總計為14300元。雙方另約定:被告每完工一層樓房,為原告結清一層樓板的貨款,但被告始終未按約定給付原告貨款。后經結算,被告為原告出具欠條一份,主要內容為:“欠條收到251塊樓板,李彥民廠里3.3米,14300元整。武喜軍”。之后,被告仍未予清欠貨款。現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給付貨款14300元。

          【法律分析】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受法律保護,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等違約責任。買賣合同中的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本案中,原告李彥民與被告武喜軍之間

          系口頭形式的買賣合同關系,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被告武喜軍在原告李彥民履行完交貨義務后,未及時支付貨款,經原告多次催要,仍長期拖欠,構成違約,應承擔給付原告貨款的民事責任。原告要求被告給付貨款143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買賣合同15

          設備轉讓方:____________(甲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設備接收方:____________(乙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現經甲乙雙方共同商定達成如下協議:

         。1)因甲方設備多余,現轉讓臺給乙方,工作小時,出廠編號為,經乙方負責人及技術人員現場看機試機后,甲乙雙方達成協商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大寫()。乙方本著互相信任的情況下預付現金人民幣:_______________。于年____月____日將貨提走。

          (2)甲方出售該設備提供該機;出廠合格證、購機發票、進口設備提供進口報關單等有效證件備注:

          (3)如該機是甲方偷盜或來路不明的,甲方將負全部法律責任。

         。4)如合格證、購機發票或者進口報關單丟失,需在當地公安機關或者派出所開據證明:證明該設備屬甲方所有。

          (4)如甲方以前和他人或合伙人有經濟糾紛,產權問題將與乙方無關。

         。5)甲方若購機時在XX按揭款未繳納完,私自出售給乙方后,XX要追繳任何責任和尾款補清由甲方負責,如出售給乙方后,是甲方的原因,比如,甲方尾款未付清造成G衛星定位系統鎖機后所造成的'任何損失等誤工費均由甲方負責賠償。

         。6)甲方在自己的場地上負責將該機設備安全裝上乙方的運輸車上。保證乙方順利離開,乙方將一次性付清余款,該機產權屬乙方所有。

         。7)為了雙方共同遵守特訂立此協議。甲方需提供身份證復印件附合同上。

         。8)此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按手印后立即生效。

         。9)如該設備屬于兩人合伙制經營或多人合伙制經營,需所有人共同簽字,按手印生效。

         。10)甲方____________收款帳號: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轉款帳號:____________甲方姓名: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單位:____________簽定日期: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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