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解除合同的決定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范地承諾和履行合作。那么相關的合同到底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關于解除合同的.決定,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關于解除合同的決定1
xx男漢族生于一九九0年一月十一日;身份證號:123456789987456。于20xx年二月二十六日進入xx公司制磚車間xx崗位工作,20xx年七月一日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壹年,至20xx年六月三十日止。xx,自20xx年九月二十八日起,未履行任何請假手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崗,截止20xx年十月十九日,已連續曠工超過十五天之久,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已構成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勞動紀律,我公司決定從其曠工第十六天起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此決定xx科技有限公司
二Oxx年十月二十日
關于解除合同的決定2
曾xx,女,1988年生,身份證號碼為:5227505。該員工20xx年6月與貴陽市樂清商會簽訂了一年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xx年6月11日至20xx年6月11日。
在今年7月11日早上9時,商會執行秘書長李萬蓉上班時在辦公室見到了曾廣榮留下的一張字條,聲稱因個人原因不在商會上班了。之后李萬蓉通過電話、發短信等方式連續三天與其聯系都未能聯系上她,后來終于通過微信聯系上她本人,李萬蓉再三勸其到單位上班或者辦理離職手續,并告知逾期不上班和不辦理手續的后果自負。但是曾廣榮什么也沒有說,只是同意把她保管的商會的銀行卡郵寄給商會,從此再也沒有聯系上她。
曾廣榮的辭職行為,既沒有提前告知商會,也不來辦理相關離職手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和商會的管理制度,給商會工作造成很大被動和損失,商會決定從20xx年7月11日起解除與曾廣榮的勞動合同。
貴陽市樂清商會
20xx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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