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保險合同
隨著時間的推移,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么合同要怎么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兒童保險合同,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兒童保險合同1
被保險人:____
保險人:____
為了保障少年兒童健康成長,協助家長為其子女籌集教育、婚嫁資金,并在其子女遭受意外事故時,能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特舉辦本_____。
第一章 投保條件
第一條 凡二十一周歲至五十周歲的家長(投保人),均可為其一周歲至十五周歲、身體健康的子女(被_____人)向_____公司(_____人)投保兒童_____。但對投保時,身體不健康,不能正常工作和勞動的投保人,不適用本條款第七條的規定。投保人如發生變動時,應及時通知_____人,經_____人核準后,方可辦理更改手續,否則,_____人不承擔_____責任。
第二章 _____期限和_____責任
第二條 _____期限從被_____人起保時起至二十二周歲期滿時止,分別為七至二十一年。
第三條 _____人對被_____人負有以下_____責任
1.被_____人在_____有效期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殘廢,_____人按意外傷害_____金額撥付全部或部分_____金(見附表一),但年度給付金額不得超過意外傷害_____金額。
2.被_____人在_____有效期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_____人按意外傷害_____金額給付全部_____金,同時給付死亡退保金(見附表二),_____責任即告終止。
3.被_____人在_____有效期內因疾病死亡,_____人給付死亡退保金,_____責任即告終止。
4.被_____人在_____有效期內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專生時,_____人每年按注冊證明給付約定的教育金,給付期限以被_____人年滿二十二周歲為限。
5.被_____人生存至_____期滿,_____人給付婚嫁_____金(見附表三),_____責任即告終止。
第三章 除外責任
第四條 _____人對下列情況不負給付_____金的責任
1.投保人對投保條件有隱瞞、欺騙或違約行為。
2.由于投保人、被_____人的.故意行為或犯罪行為造成被_____人死亡或殘廢。
3.由于被_____人打架、斗毆、酗酒自殺造成死亡或殘廢。
4.由于戰爭或敵對行為造成被_____人死亡或殘廢。
5.被_____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發生的死亡或殘廢。
6.因各種原因造成醫療費支出。
7.其他不屬于_____責任范圍內的事情。
第四章 _____費與_____金額
第五條 _____費每月分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四檔,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定,按月繳付_____費,繳費期限與_____期限同樣。
第六條 月交_____費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者,年度意外傷害_____金額分別為人民幣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四千元,年度教育金分別為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四百元,被_____人參加本_____時的年齡超過十足歲(含十足歲者),教育金減半。
第五章 生效、失效、復效、退保
第八條 _____單從起保當月的一日起期,但須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_____費后,_____單才開始生效。
第九條 投保人如未按規定交付_____費,并逾期一月未辦補交手續的,_____單便自動失效,_____人不負給付_____金的責任,但可退還生存退保金(見附表四)。
第十條 在_____單失效后兩年內,投保人可以提出復效申請,經_____人審核同意并由投保人補交失效期間的_____費及其利息后,_____單恢復效力。
第十一條 申請退保時,_____單必須期滿二年且按規定交足保費,凡符合申請條件而要求退保者,_____人按規定退給其生存退保金。
第六章 _____金的申請和給付
第十二條 被_____人在_____有效期間發生_____責任范圍內的死亡或殘廢時,投保人應持_____單及時向_____人提出_____金給付申請,并提供下列證明:____
1.被_____人死亡時應提供死亡證明書。
2.被_____人因意外傷害者造成殘廢時,應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殘廢程度證明。
_____人在接到申請后,經過調查核實,按規定給付_____金,如果從傷亡事故發生日起經過二周年不提出申請,即作為自動放棄權益。
第十三條 被_____人生存至_____期滿,投保人或被投保人可持_____單及本人身份證明向_____人申請領取婚嫁金,_____責任自期滿之日起終止。
被保險人:____
保險人:____
單位代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單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兒童保險合同2
被保險人:____
保險人:____
為了保障少年兒童健康成長,協助家長為其子女籌集教育、婚嫁資金,并在其子女遭受意外事故時,能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特舉辦本保險。
第一章 投保條件
第一條 凡二十一周歲至五十周歲的家長(投保人),均可為其一周歲至十五周歲、身體健康的子女(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保險人)投保兒童保險。但對投保時,身體不健康,不能正常工作和勞動的投保人,不適用本條款第七條的規定。
投保人如發生變動時,應及時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核準后,方可辦理更改手續,否則,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第二章 保險期限和保險責任
第二條 保險期限從被保險人起保時起至二十二周歲期滿時止,分別為七至二十一年。
第三條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有以下保險責任:____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殘廢,保險人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撥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見附表一),但年度給付金額不得超過意外傷害保險金額。
2.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保險人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全部保險金,同時給付死亡退保金(見附表二),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3.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疾病死亡,保險人給付死亡退保金,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4.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專生時,保險人每年按注冊證明給付約定的教育金,給付期限以被保險人年滿二十二周歲為限。
5.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滿,保險人給付婚嫁保險金(見附表三),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第三章 除外責任
第四條 保險人對下列情況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對投保條件有隱瞞、欺騙或違約行為。
2.由于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犯罪行為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殘廢。
3.由于被保險人打架、斗毆、酗酒自殺造成死亡或殘廢。
4.由于戰爭或敵對行為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殘廢。
5.被保險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發生的死亡或殘廢。
6.因各種原因造成醫療費支出。
7.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情。
第四章 保險費與保險金額
第五條 保險費每月分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四檔,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定,按月繳付保險費,繳費期限與保險期限同樣。
第六條 月交保險費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者,年度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分別為人民幣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四千元,年度教育金分別為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四百元,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時的年齡超過十足歲(含十足歲者),教育金減半。
第七條 在保險期內投保人夫婦均因意外傷害事故身亡或自保險生效之日起二周年后因疾病死亡,可由被保險人或其監護人持保險證及必要證件向保險人申請,經保險人調查核實后,從次月起,可免交保險費全數,如果投保人夫婦之一發生上述事故時,可免交保險費半數。
第五章 生效 失效 復效 退保
第八條 保險單從起保當月的一日起期,但須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后,保險單才開始生效。
第九條 投保人如未按規定交付保險費,并逾期一月未辦補交手續的,保險單便自動失效,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退還生存退保金(見附表四)。
第十條 在保險單失效后兩年內,投保人可以提出復效申請,經保險人審核同意并由投保人補交失效期間的保險費及其利息后,保險單恢復效力。
第十一條 申請退保時,保險單必須期滿二年且按規定交足保費,凡符合申請條件而要求退保者,保險人按規定退給其生存退保金。
第六章 保險金的申請和給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死亡或殘廢時,投保人應持保險單及時向保險人提出保險金給付申請,并提供下列證明:____
1.被保險人死亡時應提供死亡證明書。
2.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者造成殘廢時,應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殘廢程度證明。
保險人在接到申請后,經過調查核實,按規定給付保險金,如果從傷亡事故發生日起經過二周年不提出申請,即作為自動放棄權益。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滿,投保人或被投保人可持保險單及本人身份證明向保險人申請領取婚嫁金,保險責任自期滿之日起終止。
被保險人:____
保險人:____
日期: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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