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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集體勞動合同

        時間:2022-10-23 11:37:49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集體勞動合同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集體勞動合同,歡迎閱讀與收藏。

        集體勞動合同

        集體勞動合同1

          集體勞動合同又稱為團體契約、集體協議等,每個地方的集體勞動合同都是不一樣的,并且訂立的流程也是有不同的規定。

          一、簽訂集體勞動合同的程序

          (一)、確立集體協商雙方代表。

          1、集體協商代表每方為三至十名,雙方人數對等,并各確定一名首席代表。職工一方由工會代表;未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民主推舉代表,并須得到半數以上職工同意。已建立工會的工會首席代表不是工會主席的,應由工會主席書面委托;企業首席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擔任或指派。

          2、區域性集體合同由工會聯合會代表轄區內企業的員工與村企業管理組進行協商;沒有區域經濟管理組織的,由區域工會聯合會主席代表轄區內企業的員工與逐個企業經營者或企業授權委托的代表進行協商。

          (二)、擬定集體合同草案。

          簽訂集體合同之前工會應當收集職工和企業有關部門的意見,單獨或與企業共同擬定集體合同草案。擬定草案參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同行業和具有可比性企業的勞動標準,集體合同范本和其它與簽訂集體合同相關資料等。

          (三)、雙方代表平等協商,達成共識。

          (四)、審議通過,雙方首席代表簽字確認。

          1、將雙方協商達成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文本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審議,工會代表就草案的產生過程,主要勞動標準條件的確定依據及各自承擔的主要義務作出說明。審議通過后,由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企業工會主席簽字。

          2、區域性由工會聯合會主席代表轄區內企業的員工與企業管理組織或企業授權委托的代表組織簽訂;沒有區域經濟管理組織的,由區域工會聯合會主席與轄區內逐個企業經營者或企業授權委托的代表進行簽訂。

          (五)、報送、審查、公布。

          1、集體合同簽訂后,在7日內將集體合同書一式三份、《集體合同送審表》、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工會主席任職批復件、區域性集體合同企業覆蓋企業名錄報送當地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審查登記。

          2、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書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將《集體合同審核意見書》送回報送單位。

          3、集體合同一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核同意,企業應在集體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全體職工公布;區域性集體合同要印發到被覆蓋的所有企業公布實施。

          二、集體勞動合同的效力

          集體勞動合同一旦簽訂,是如何對用人單位和全體勞動者發生效力的,他的效力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全體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對此的規定是一致的。這里的用人單位包括其組織體發生變動后的單位、繼受原企業權利、義務的新單位;全體勞動者都受集體合同的約束,而不論訂立集體合同時其是否為用人單位的職工或者其是否具有工會會員資格。

          (2)集體合同從生效到終止的整個存續期間都具有約束力。

          集體合同的生效時間,為集體合同履行完報批手續后就開始生效;集體合同在存續期間具有法律效力,集體合同的期限可以由雙方當事人約定,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期限一般為1至3年;其失效時間為,集體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即行終止。

          (3)集體合同標準條款的效力。

          《勞動合同法》明確了集體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應當高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服務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若勞動合同的標準條款低于集體合同,其規定無效,適用集體合同;若勞動合同未規定勞動標準條款或者規定不明確,要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

          (4)集體合同效力競合的處理。

          《勞動合同法》規定可以訂立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區域性、行業性的集體合同在對區域和本行業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但這些集體合同可能會與本單位的集體合同發生競合問題。在適用時可以遵循以下原則:①優先適用更具有普遍約束力的集體合同。即區域性集體合同要優先于本單位的集體合同;②優先適用更有利于勞動者的集體合同。即適用對勞動者工作條件、工資報酬等規定的標準更高的集體合同;③根據法律適用的特殊優先于一般的原則,優先適用有特殊規定的集體合同。

          

        集體勞動合同2

          勞動合同多數情況下都是個人的,集體勞動合同在實踐中也是存在的,只是沒有那么普遍。集體勞動合同的效力問題是它的一個重點需要關注的內容。集體勞動合同的效力都是法律有明確規定的額。下面為您詳細介紹。

          集體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

          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集體合同的法律約束力。《勞動法》第35條規定: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54條第2款規定: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可見,凡符合法律規定的集體合同,一經簽訂就具有法律效力。

          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集體合同對人的法律效力:集體合同對人的法律效力是指集體合同對什么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中國《勞動法》的規定,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用人單位全體勞動者具有約束力。這種約束力表現在:集體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集體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如果集體合同的當事人違反集體合同的規定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有關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2、集體合同的時間效力:集體合同的時間效力是指集體合同從什么時間開始發生效力,什么時間終止其效力。集體合同的時間效力通常以其存續時間為標準,一般從集體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應在集體合同中明確規定。集體合同的期限屆滿,其效力終止。

          3、集體合同的空間效力:集體合同對空間的效力是指集體合同規定的對于哪些地域、哪些從事同一產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所具有的約束力。

          集體勞動合同的效力認定是需要區分具體的情況的,根據具體情形的不同效力也是不一樣的。從上面我們還可以看出,集體勞動合同的效力還分為對人的效力、時間效力和空間效力等。你需要了解集體合同的簽訂程序和集體勞動合同的的內容的可以訪問網站。

        集體勞動合同3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年月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企業協調穩定的勞動關系,維護企業整體利益和職工的合法權益,調動經營管理者和職工的積極性,共同努力辦好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勞動部《集體合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合同。

          第二條:本合同由企業行政(以下簡稱行政)與企業工會(以下簡稱工會)簽訂,用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規范雙方行為,加強經營管理者與勞動者的合作,增強企業內部凝聚力,促進企業的不斷發展。

          第三條:要合同訂立生效之日起即具有約束力,雙方均應認真履行本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行政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合法的利益和權利。行政的重大事宜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均應符合本合同的原則。工會有義務支持行政抓好生產經營和管理,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和遵守企業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章、勞動報酬

          第五條:行政應根據按勞分配原則和國家政策、法規,結合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制定本企業工資、獎金等分配方案。方案應征求工會意見,經職代會討論通過后方可實施。工會應協助做好方案的實施工作,配合行政不斷完善分配制度。

          第六條:行政按時支付職工的工資、獎金及各類補貼,不得刻意或無故拖欠。

          第七條:行政按規定支付職工在工休假、法定假、婚喪假、哺乳假和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工會應協助行政安排好以上工作。

          第八條:行政應隨著生產的發展不斷增加職工收入。每年具體增長比例由行政和工會根據企業生產經營、效益情況、物價上漲指數等多種因素綜合后,協商確定。企業職工最低工資依法不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章、工作時間

          第九條:行政按《勞動法》規定制定企業工時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遵守以上制度,在工作時間內干滿點、出滿勤。

          第四章、休息休假

          第十條:行政因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或在休息時間、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時,按《勞動法》規定,應征求同級工會意見,對確有必要的加班,工會應協助做好加班職工的工作。

          第五章、保險福利

          第十一條:行政按規定每年提取職工福利基金。福利基金的預算、使用方案,事前應征求工會、職工代表的意見,經職代會審議決定后執行。

          第十二條:行政應在發展生產、提高經濟效益的基礎上,不斷改善職工住房、醫療保健、就餐、職工療養、休養和文化娛樂等生活福利條件(每年具體計劃納入企業的方針目標)。工會應配合、協助行政做好有關工作。

          第十三條:行政根據國家社會保險的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實行社會保險制度。

          第十四條:行政按政府有關規定支付職工獨生子女、退休、養老和其他方面投保的費用。

          第十五條:工會應協助行政做好職工的各項保險工作。

          第六章、勞動安全與衛生

          第十六條:行政應依照國家勞動保護方針、政策,嚴格執行政府所頒布的法律、法規、條例,不斷加強和改善勞動安全衛生、勞動條件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第十七條:企業行政按規定標準定期給職工發放勞動保護用品和保健津貼,并分別做好夏季的防暑降溫和冬季的防寒工作。

          第十八條:行政在新、改、擴建工程和技術改造,引進新設備、新工藝時,應做到“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和采取配套措施,做好勞動安全衛生、勞動保護工作。

          第十九條:工會應支持、協助行政加強勞動安全衛生保護工作。配合做好監督、檢查,對不符合規定、危及職工安全的現象,有權依法提出,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企業各項安全制度規定和操作規程,支持行政對“三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現象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企業發生職工工傷事故,行政應及時采取措施做好急救工作。工會有權和義務參與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行政對有毒有害作業工種職工和女職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每兩年對企業全體職工進行一次體檢。同時每年組織部分職工療養。工會應協助行政組織開展好此項工作。

          第七章、合同期限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的有效期限為兩年。合同期滿前6個月,經雙方協商續訂合同,新合同未生效前延續執行本合同。

          第八章、變更、解除、終止集體合同的協商程序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雙方均有權根據實際情況提出修改意見。經雙方協商同意,并將修改條款交職代會討論通過,并上報市勞動行政機關審查同意后生效。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

          第九章、雙方履行集體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四條:勞動用工

          1.行政根據生產經營需要擇優招聘職工。招聘計劃和實施方案,均應征求工會、職工代表意見。

          2.行政依法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個人勞動合同的內容不能與本合同相悖。工會應指導職工明確和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3.行政解除職工個人勞動合同要按照有關勞動法規,經職代會通過的企業管理規定執行,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按《勞動法》所規定的調解、仲裁、訴訟程序進行。

          第十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協商處理的約定

          第二十五條:為保證本合同的全面履行,行政和工會以對等的原則派出代表,組成合同監督檢查小組,定期檢查執行情況,結果以書面形式報告雙方的簽約代表,對執行合同中的問題認真研究處理。

          第二十六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爭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處理(申請仲裁的時效改為從發生爭議起60天內)。

          第十一章、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任何一方有違反責任合同條款的行為,按有關法規進行處理。第十二章、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八條:行政有關企業發展、生產經營等重大問題的決策方案,應征求工會和職代會意見。工會有責任動員、組織職工圍繞企業生產、經營管理開展勞動競賽、提合理化建議等多種形式的活動,為行政各項目標的實現做出貢獻。

          第二十九條:行政支持工會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按《工會法》規定提取經費,并提供必要的條件。工會應動員職工以主人翁的姿態進行勞動,尊重和維護行政生產、經營、管理權威。

          第三十條:行政和工會雙方要不斷加強企業民主管理,增加企業凝聚力,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企業不斷發展。

          第三十一條:工會主席(或代表)參加行政定期召開的辦公會,參加行政各方面重大事宜的研究,通報工會重要事宜,協商處理所遇到的有關問題。

          第三十二條:教育與培訓

          1.行政制定職工教育規劃,應征求工會意見,提交職代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2.行政按規定提取職工教育經費,用于加強職工教育和培訓工作。使用情況應向工會通報。

          3.企業應建立職工崗前、崗中及轉崗培訓制度,做好職工的轉崗、待崗、重新上崗工作。

          4.工會應協助行政做好職工教育、培訓、轉崗、上崗工作,配合黨政在職工中開展“職業道德、職業責任、職業紀律、職業技能”教育,積極鼓勵職工自學成才,不斷提高思想道德和文化、技術。

          第三十三條:紀律與獎懲

          1.行政可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制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經職代會審議同意后實施。工會應支持行政按規定辦事,并協助做好工作。

          2.行政對違規職工處理時,應征求工會意見,按有關程序辦理。

          3.工會應教育職工自覺遵守行政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合同與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相悖時,按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三十六條: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字,并按規定在7日內報市勞動行政機關審查,同時上報雙方主管部門備案,市勞動行政機關在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合同即行生效。

          廠長:

          年月日

        集體勞動合同4

          本集體勞動合同(合同)由“北京華納齒輪有限公司”,一家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組成和存在的中外合資企業,其法定地址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朝陽區定福莊西里2號(下稱“公司”)與“北京華納齒輪有限公司工會”,一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組建和存在的工會,其辦公地點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朝陽區定福莊西里2號(下稱“工會”,并與公司合稱“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簽訂。

          前言

          根據北京齒輪總廠和博格-華納汽車傳動產品專營公司(下稱“博格-華納”)于1992年7月18日簽訂的合資合同(下稱“合資合同”)和公司董事會通過的決議,公司應與工會簽訂集體勞動合同以明確公司職工雇傭的條款和條件,并規定公司應與職工個人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其形式基本如本合同附件a。

          合同系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為促進公司發展,調動職工積極性,正確處理公司與職工的關系,本著平等互利原則,通過平等和友好協商簽訂。

          公司應根據有關規定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力,在研究決定有關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聽取工會的意見。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公司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及與職工利益有關的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工會應協助公司搞好生產、經營和管理,協助公司合理使用各項基金,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個人勞動合同中載明的義務,配合公司組織開展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促進公司提高經濟效益。

          第一條 定義

          本合同內:

          1.1 “雇員”系指由公司雇用的取酬人員,但不包括合資合同第46條所述少數擔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和部門經理的外籍高級管理人員和中方高級管理人員。

          1.2 “主管人員”指任何在“公司”總經理領導下行使主管職能的任何雇員。

          第二條 職責

          2.1 公司與員工的共同義務

          雇員應勤奮地履行其職責并努力促進公司的業務,公司應就雇員的勞動向其付酬,并促進雇員福利及努力改善雇員的文化生活。

          2.2 雇員的具體職責和義務

          (a)每個雇員的責任將按照公司的需要由董事會和總經理隨時代表公司予以確定。

         。╞)每個雇員必須按照其主管人員指示盡最大的努力認真執行任務,與主管人員和同事合作,遵守本合同、個人勞動合同以及公司頒布的工作規章的規定。

         。╟)所有雇員必須遵守以下各項:

         。á。┬⌒牟僮鹘唤o他們的設備和工具;

         。áⅲ﹫允毓ぷ鲘徫,上班時不與其它雇員隨便來往;

          (ⅲ)不向公司外人員或在履行職責時不需要了解有關情報的公司內人員披露有關公司業務或經營的情報,除非經公布的法律或法規強制要求公開這些情報;

         。áぃ┦芄竟陀闷陂g,除經公司批準,不得受雇于公司以外的其它雇主;

         。áィ┍苊庥袚p公司聲望、名譽或業務的行為;

         。áΓ┪唇浲,不得為個人目的取用公司的金錢或財產。

         。╠)鼓勵雇員提出改進公司經營的意見和方法,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生產、安全、工作環境、產品質量和效率方面的意見和方法,提出值得受獎勵的意見或方法的雇員將按公司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獎金或獎勵。

         。╡)除經公司管理部門明確授權,雇員無權亦未被授權為公司或代表公司達成任何交易或訂立合同或作出其它行為。

          2.3 公司的具體職責

          (a)公司將尊重雇員的人格和個性,并在可能的情況下,為其安排與其能力相適應的任務。公司將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有計劃地對員工進行職業培訓。

         。╞)公司鼓勵管理部門、主管人員和雇員之間的和睦關系,并適時頒發公司業務有秩序進行所必須的工作守則。

         。╟)公司按本合同第五條和與雇員個人簽訂的個人勞動合同所述發給雇員基本工資和提供補助。

         。╠)公司應按《合資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九條規定,積極支持工會工作,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辦公室和辦公設備。公司每月按企業職工(包括外籍高級管理人員)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2%)撥交工會經費,該筆金額應作為公司開支。工會可以按中華全國總工會的規定《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公司將為雇員提供良好的工作條件,改善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房、膳食、醫療、托兒所、交通條件,并提供其他與公司經濟狀況相適應的福利待遇。

          2.4 工會的具體職責

          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的基本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力和物質利益;協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和技術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三條 雇用手續

          3.1 公司作為中外合資企業,根據有關法律享有企業自主權,有權依法雇用和解雇其職工。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3.2 公司董事會有權根據公司經營需要自行決定公司招聘雇員的標準和人數。

          3.3 公司招聘計劃和實施情況應向工會通報。

          3.4 公司雇員成為公司正式雇員前應合格完成六個月的試用期。

          3.5 公司將與雇員簽定個人勞動合同,個人勞動合同格式附后作為本合同的附件a。

          3.6 職工簽定個人勞動合同前,公司和工會應指導雇員明確個人勞動合同載明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的執行情況。

          3.7 從北齒轉入華納的職工,其在北齒的工齡應視為在華納的工齡。

          第四條 工作時間、節假日

          4.1 工作時間

         。╝)公司董事會決定基本工作周,以適應全部生產能力。

         。╞)雇員正常工作時間每天八小時(不包括用餐和休息時間),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

         。╟)公司可隨時更改雇員的工作日程,包括改動雇員工作日的起始和結束時間。由于工作需要,經以工會和員工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在特殊情況下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適用法律許可者除外。

         。╠)公司應嚴格控制雇員加班時間,盡可能避免或減少加班情況。

         。╡)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為保障雇員健康,工會可建議公司減少工作時間。

          (f)雇員必須按公司工作規章規定的程序報告每天出勤情況。任何雇員由于個人原因擬遲到、早退或缺勤需事先取得主管人員的同意。 遇有緊急情況不可能事先批準,雇員應盡快報告緊急情況的性質和未能提早報告的原因,但最遲應在復工時立即報告。

          4.2 節、假日

          雇員每年享有下列法定節、假日:(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公司可適當增加節、假日休息天數)

          元旦(一月一日)………………………一天

          國際勞動節(五月一日)………………一天

          國慶節(十月一日)……………………二天

          春節………………………………………三天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4.3 有薪假期

         。╝)受公司連續雇用滿一年的職工每年有十二天有薪假期。公司對有貢獻的的職工可適當增加休假天數。

         。╞)經公司批準,假期可分一次或多次享用。

          4.4 特殊性質的事假按有關規定辦理。

          4.5 病假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4.6 婚假、產假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婚姻法和計劃生育政策規定執行。

          4.7 喪假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辦法執行。

          家有喪事的雇員應立即報告其部門主管。

          4.8 探親假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辦法執行;但是享受探親假當年應不再享有年度休假。

          有資格依適用法規享受探親假之雇員可由公司自行決定,并事先取得總經理批準后享用探親假。

          第五條 工資、補助和各項基金

          5.1 公司有權根據有關法律和公司的利益和需要,決定雇員工資、獎金和各項補貼的分配制度,在經濟效益提高的前提下并考慮消費、物價上漲的因素,應增加雇員工資。公司制訂和修改上述分配制度時應聽取工會的意見。

          5.2 董事會根據資格決定中方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和福利。

          5.3 雇員有資格享受公司規定的工資、津貼、獎金和福利,以及適用法律規定的其他補助。

          5.4 公司將根據董事會制訂的方針,按雇員的工作表現和對生產的貢獻以及公司的效益,決定是否發給獎金及獎金數額。

          5.5 公司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對正常工作日加班的雇員,公司按雇員小時工資之百分之一百五十(150%)支付加班費。對在公休日加班的雇員,公司按雇員小時工資的百分之二百(200%)支付加班費。對在節假日加班的雇員,公

          司按雇員小時工資之百分之三百(300%)支付加班費。如果雇員因未在正常工作時間認真自覺履行其工作任務而需加班,公司不發給任何加班費。

          5.6 公司應支付法律規定的任何其它金額,包括病假工資和節假日工資。

          5.7 支付雇員的工資、獎金和津貼以及任何其他付費應由公司直接支付給雇員本人,上述支付如涉及個人收入調節稅、所得稅和其它稅賦或費用,該稅賦或費用應根據中國有關法律由有關雇員本人負擔并由公司扣繳。

          5.8 如果公司臨時停產,停產期間公司應向雇員支付停產期工資,金額相當于雇員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七十(70%)。如果停產超過一個公歷月,公司應決定采取相應措施,包括本合同8.2款預期的措施。

          5.9 除第5.5條規定的費用外,公司將對下列費用負責:

         。╝)每一上班雇員的午餐費;

         。╞)每一雇員工作服的費用;

         。╟)本合同第7.5條規定的雇員責任保險費用;

         。╠)按董事會批準的“公司獎勵制度”,從職工獎勵和福利基金中提取的獎金和福利費用;

         。╡)按本合同第6.1(c)款,付給雇員的款項。

          5.10 公司依照北京市人民政府1986年3月20日發布的《北京市實施〈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和1986年10月11日發布的《關于實施國務院“關于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的若干規定》以及《合資法實施條例》,按比例提取各項費用和基金;

          (a)按月提取相當于中方職工實發工資總額百分之七點五(7.5%)的中方職工醫療基金;

         。╞)按月提取相當于中方職工實發工資總額發之二十(20%)的中方職工日常勞保福利費用(包括辭退補償金);

         。╟)按月提取相當于中方職工實發工資總額百分之二十(20%)的中方職工養老儲備金;

         。╠)按年提取相當于中方職工實發工資總額百分之一點五(1.5%)的中方職工日常教育經費;

         。╡)按中方職工人數,按每人每月 元的標準向北京市財政局交納中方職工糧、油、燃料、副食、文教衛生和其他各項價格補貼費。公司評為產品出口企業 或先進技術企業后,除按照規定支付職工工資,提取中方職工勞動保險、醫療、福利費用和住房補貼以外,不再上繳國家對中方職工的各項補貼。

          (f)根據《關于北京市外商投資企業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的規定》,公司和職工個人每月應交存工資總額10%作為中方職工住房公積金。

          (g)其它符合規定的費用基金。

          5.11 公司應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上述費用和基金,并定期向工會通報使用情況。

          第六條 獎勵、獎金和補助

          6.1 公司對雇員的出色工作,長期、忠誠的服務,對公司有益的行動和建議,給予表揚和嘉獎或給予公司認為合適的獎勵,這類獎勵可以用獎金辦法頒發。

          6.2 對下述特別情況,將發給下述特別補助:

         。╝)雇員結婚:人民幣200元;

         。╞)雇員第一次生育:人民幣200元;

          (c)雇員由于長期生病被解雇:人民幣400元。

         。╠)雇員父母亡故:人民幣100元。

          6.3 公司可因以下任何理由發給雇員獎金:

         。╝)在達到生產目標、完成工作任務或增加生產效力方面取得杰出成就;

         。╞)模范執行公司工作規章;

          (c)生產、技術的創造發明或改進生產方法和技術;

         。╠)對改進公司經營管理或工作環境作出貢獻;

         。╡)提出有用的建議,并因此防止意外發生和/或防止公司遭受損失。

         。╢)其他應予物質獎勵的模范行為。

          獎金和其它獎勵可由公司直接支付給雇員本人。

          第七條 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

          7.1 公司應遵守適用于合資企業的政府關于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的法規,以保證安全文明生產,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公司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公司和工會有責任教育雇員遵守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組織雇員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從事特種作業的員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7.2 雇員每年體檢一次,費用由公司負擔。身處有害環境的雇員可視情況增加體檢次數。

          7.3 雇員應遵守中國有關的安全法規,以及隨時由公司頒布的安全規則。

          公司在引進、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時必須同時引進或采取可靠的勞動保護措施并對職工進行培訓后方可投入使用。

          7.4 員工對公司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7.5 如雇員因工業事故死亡或受傷,或嚴重職業中毒和發生其它引起傷害的職業事故,公司應按照國務院一九九一年頒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及時向公司的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及工會組織報告,并接受他們的調查和處理。

          7.6 公司負責購買全體雇員的責任保險。

          7.7 公司負責向職工提供勞保用品并制定勞保用品發放細則,此類細則應足以在任何氣候和工作條件下對工人進行保護。

          7.8 公司將執行政府有關合資職工的退休政策實行養老保險制度。在遵守上述規定的前提下,公司可另行制定其認為適當的退休養老政策和制度。

          第八條 處罰和解雇

          8.1 解雇試用期內的雇員

          試用期內任何一方有權提前7天書面通知對方終止合同。

          8.2 因故解雇和其它處罰

          公司解雇其正式雇員時,應提前三十天發給正式雇員和工會書面通知。公司對于違反公司各項規章制度,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一定后果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削減基本工資或停職等處分,情節嚴重,屢教不改的可以開除。

          上述批評指公司要求雇員作出書面道歉及公司指示雇員今后如何改進的情況。削減基本工資指公司要求雇員作出書面道歉,并對其第一次違章扣取其每月工資的百分之三十(30%)。但是,每一計薪期間因違章削減工資金額不能超過該計薪期間所發工資額的百分之六十(60%)。停職指雇員停薪停職,為期不超過七(7)天。

          8.3 由于傷害或疾病原因引起的解雇

          (a)公司制定公司有關病假的規定和制度;員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對屬于下列情況,公司不會按8、2款規定解雇雇員。:

         。á。﹩T工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áⅲ﹩T工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ⅲ)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áぃ﹪曳苫蛘呓菇獬竞贤

          8.4 通知和備案

          公司解雇雇員時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工會和被解雇雇員,并報公司主管部門和公司所在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8.5 解雇費

          如果公司在集體勞動合同有效期內根據第8、2和8、3(a)款解雇雇員或雇員個人勞動合同期滿后公司未予續約,被解雇的雇員可根據其受公司雇用時間,每工作滿一年可領取一個月的公司平均工資,工作滿十年的雇員自第十一年起,每滿一年領取一個半月的公司平均工資。雇員由于長期生病和因生產技術條件變化被解雇可酌情加發給雇員三至六個月實得工資。對開除的雇員不發給解雇費。

          8.6 由于公司違法引起的解雇

          因公司嚴重違反合同侵害雇員合法權益,雇員提出辭職時,公司需按規定支付解雇費。

          8.7 工會代表

          對于公司雇員的解雇、辭退或懲罰,須征求工會意見,有關雇員或就有關問題向公司陳述其立場。工會如果認為不合理,有權提出反對。工會可以派代表與代表董事會的管理部門磋商,尋求解決的辦法,但管理部門有作出終局決定的最終權利。如有爭議按12.2條執行。

          8.8 被解雇的雇員

          不管任何原因被公司解雇的雇員應立即向公司歸還所有公司擁有的或公司有所有權的文件、設備和其它財產。

          第九條 辭職

          9.1 一般性辭職

          在第8.2條規定的前提下,要求辭職或退休的雇員在取得工會同意后,必須在建議的辭職日的三十(30)天前通知公司。具體說明有理由辭職的特別情況,對這類辭職的請求,公司不得無理拒絕。辭職雇員無權獲得解雇費。

          9.2 受過特別培訓雇員的辭職

          盡管有8.1條的規定,任何參加過公司出資培訓的公司雇員,如在受訓結束起五(5)年內從公司辭職,需向公司償付培訓費用,其金額按公司有關制度執行,辭職雇員無權獲得解雇費。

          第十條 保密、不競爭

          10.1 雇員同意對獲披露的有關公司或公司任何關聯商業實體的生產管理過程和技術、推銷或財務資料,及公司或公司任何關聯商業實體的客戶、產品、程序、業務和服務資料嚴格保密,未經公司同意,不以任何方式將其披露給公司內外 任何人士,亦不將其用以與公司進行競爭或用作雇員履行本合同規定職責和義務以外的其它用途。

          10.2 公司與雇員個人勞動合同終止時,雇員應把其占有的全部公司圖紙、藍圖、備忘錄、客戶名錄、配方、財務報表或促銷資料歸還公司。

          第十一條 發明

          11.1 本合同有效期內,雇員因其工作而作出任何工藝產品或配方方面的發明(“發明”),該等發明應是公司的專有財產,雇員應立即將其披露給公司,并采取必要步驟(包括簽署文件),使公司擁有這些發明的產權和所有權。盡管有該規定,對雇員在工作時間外,在未使用或參考公司設施、機密資料或材料情況作出的任何發明而獲得的全部專利,雇員應有權保留所有權。

          第十二條 監督檢查和爭議的解決

          12.1 監督檢查

          為保障勞動合同的全面執行,公司和工會將根據人數對等原則組成勞動合同監督小組,監督合同的執行情況。勞動合同每年檢查一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報告形式提交雙方代表。雙方亦可應一方要求,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和協商有關公司和職工利益的重大事宜。

          12.2 勞動糾紛

          公司內部出現的勞動糾紛應先由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協商解決,一方或雙方都可請北京市勞動部門仲裁,如果有一方對仲裁結果不同意,該方可向北京市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臨時性人員的聘用

          13.1 臨時性人員的定義,指聘用期不超過一年,公司臨時聘用的人員。

          13.2 聘用程序,公司聘用臨時性人員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討論同意,由總經理決定后,簽發聘書。

          13.3 聘用臨時性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需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討論決定。

          13.4 聘用臨時性人員需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 合同的解釋

          解釋和執行本勞動合同時,雙方需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合資企業合同和其它有關條例

          第十五條 生效和期限

          15.1 在本合同簽署后,雙方應立即將本合同報北京市勞動部門和公司主管部門備案。本合同自雙方簽署日起生效。

          15.2 本合同有效期為五年,于1998年________月_____日到期。合同期滿,如雙方無異議,本合同自行延長五年。

          15.3 本合同內容如與政府的規定有抵觸,須按政府規定及時修改。修改后的合同同本合同構成同一文件。本合同只能由雙方書面予以修正。

          第十六條 適用法律

          本合同未盡事宜將參照政府有關法律和規定執行。

          本合同雙方已促使各自正式授權代表于上述日期簽訂本合同,特此證明。

          北京華納齒輪有限公司 北京華納齒輪有限公司工會

          簽署人:____________ 簽署人: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總經理 職務:工會主席

          日期: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集體勞動合同5

          甲 方: 乙 方:企業職工 人

          企業法定代表人: 企業工會主席:

          企業方首席代表: 職工方首席代表:

          第一條 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更好地發揮女職工在經濟建設中的作用,促進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 本協議生效后,對企業和企業女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條 企業與女職工建立勞動關系時簽訂勞動合同,實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四條 企業按社會保險有關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履行繳費義務。

          第五條 企業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的職業特點,對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給予特殊保護。

          第六條 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企業不得降低其工資,不隨意解除與女職工的勞動合同。

          第七條 企業應執行《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規定的女職工禁忌的勞動范圍。

          第八條 對懷孕的女職工,不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安排其從事夜班工作,在工作時間內應扣減相應的工作量。

          第九條 女職工分娩后,應保障其產假及相關待遇。

          第十條 女職工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時間,算作勞動時間。女職工在哺乳期間,一般不延長其工作時間,不安排夜班工作。

          第十一條 企業應建立婦科病檢查治療制度,對從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女職工,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十二條 企業應支持工會女職工組織參與民主管理。女職工代表比例與企業女職工比例相當。女職工代表參與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議的全過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中應有女職工代表。

          第十三條 本協議有效期限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十四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或通過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五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報市總工會、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一份。

          甲 方: 乙 方:

          (蓋章) (蓋章)

          企業方首席代表: 職工方首席代表: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集體勞動合同6

          本合同由x'x、 、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x'x、 、公司工會(以下簡稱工會)簽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友好協商,簽訂本合同用以明確和調整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第二條、工會代表公司職工(以下簡稱職工)整體的利益,依據本合同的原則,指導職工正確處理和公司的勞動關系,并監督和協調這種關系。

          公司用以和職工個人確定勞動關系的合同,不得與本合同相悖。

          第三條、本合同是雙方遵守的共同準則。

          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遵守不低于有關職工就業、勞動報酬、勞動保險、勞動保護、生活福利、退休養老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規定,并努力提供盡可能高的水平和標準。

          第四條、公司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利。公司制定各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均應符合本合同的原則并應有工會代表參加,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工會有義務支持公司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促進公司發展。

          第二章、職工聘用

          第五條、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本著擇優錄用的原則,有權招聘職工。

          第六條、公司分別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在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之前,工會和公司應指導職工明確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的責任的處理。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執行情況。

          第七條、公司制訂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本,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八條、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而發生爭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章、工作日制度

          第九條、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以不超過法定標準,實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條、公司應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盡可能避免或減少加班加點。

          因生產經營需要加班加點以及在公休日、法定休節假日大范圍加班時,應征得同級工會同意,并按勞動法規定支付職工加班加點工資。

          嚴重有損職工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會有權支持職工拒絕執行。

          第十一條、公司執行國家規定的休息休假制度。公司在制訂本公司休假制度時,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四章、工資和津貼

          第十二條、公司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和實際需要,確定本公司工資制度,并發放各類專項津貼。

          第十三條、公司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工資發放辦法)的制定和變更,由公司決定。

          公司在做出上述決定時,應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第五章、職工福利

          第十四條、公司按規定每月提取工資總額x'x%的福利費用和xx%的職工醫療費用,每年從稅后利潤中提。、 %的福利獎勵基金,用于職工集體福利和獎勵,不得挪作他用。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會協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公司應定期向工會提供該項基金使用情況報表。

          第十五條、公司有責任改善職工文化設施和膳食、醫療、托兒、交通條件并提供其他與公司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第十六條、公司各項重大福利的設置、標準、實施辦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均應需雙方同意后實施。

          第六章、勞動保險

          第十七條、公司依法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八條、職工一般每年應進行體檢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種應按規定定期進行專項體檢。

          第十九條、公司根據有關規定,實行養老、醫療補充保險制度。

          第二十條、工會協助公司做好各項勞動保險工作。

          第七章、勞動保護

          第二十一條、公司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

          公司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勞動防護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第二十二條、工會支持公司勞動保護管理,配合公司檢查、監督勞動保護情況。

          工會發現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公司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公司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三條、公司根據工種崗位需要,保證供應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四條、公司優先保證用于改善職工生產安全和勞動條件的資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方案,落實資金,組織實施。

          工會參與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討論并監督實施情況。

          第二十五條、公司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支持公司對危及企業和職工安全的行為的懲處。

          第二十六條、公司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職工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參與調查和提出建議。

          第八章、教育與培訓

          第二十七條、公司按期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幫助職工獲得和提高文化及職業技能。公司教育管理機構負責職工的教育及培訓。公司按年度向工會通報教育基金使用情況。

          第九章、紀律與獎懲

          第二十八條、公司有權制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

          公司有權依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決定對職工進行獎勵或懲罰。

          第二十九條、公司對于模范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在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產品開發、技術改革、提高質量和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等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有權分別給予榮譽獎勵和物質獎勵。

          第三十條、公司對于違反企業各項規章制度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警告、通報批評、記過、記大過、留廠察看等行政處分,情況嚴重的可以開除,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對職工進行行政處分時,須征求工會意見,聽取被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由公司作出決定。開除職工,事先應經工會參加處分決定會議。

          工會認為不合理的,有權得出異議,與公司協商解決。

          因生產經營條件變化,公司大規模變更職工的工作或裁員時,須征得工會同意,并依法定程序辦理。

          第十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一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1)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

          (2)制定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了變化;

          (3)公司因生產經營管理不善而停產、轉產、破產或面臨破產邊緣,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或完全履行;

          (4)因出現不可抗力,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或完全履行;

          (5)其他約定的事項。

          當事人一方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議,須經雙方協商,協調一致的,簽訂書面協議,書面協議應當提交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審議通過后,由原訂立集體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代表人簽字。

          第十一章、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二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為保證執行本合同,雙方聯合成立集體合同監督檢查小組,其成員由工會代表、公司代表根據人數對等的原則組成。

          本合同每年檢查一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報告形式提交雙方簽約代表。簽約代表應認真研究和處理檢查結果。

          第十三章、期限和變更

          第三十四條、本合同有效期為xx年。

          合同期滿前、 個月經雙方協商簽訂新合同。新合同未簽訂生效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特殊情況雙方都有權提出修改本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后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條款,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

          第十四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公司支持工會開展的活動,并提供必要的條件。工會開展活動應在生產、工作時間以外進行,如有必要占用生產、工作時間活動的,應事先征得公司同意。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公司應給予支持。

        集體勞動合同7

          篇一: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區別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都是調整勞動關系的重要形式和法 律制度,兩者有著密切的聯系,在訂立目的、內容等方面也有共同之處,但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又有著明顯的區別,兩者不能等同,也不能相互代替。

          兩者的主要區別是:

          第一,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當事人不同。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是勞動者個人,一方是企事業單位或雇主等。集體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是代表職工的工會組織,另一方是 企業 。這就是說,勞動者個人作為出賣勞動力的一方不能簽訂集體協議,而工會組織也不能為勞動者個人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內容不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都以工作任務、勞動條件、勞動報酬、保險福利等為基本內容,但在具體訂立協議時是有區別的。勞動合同的內容比較簡單,一般都在法律、法規中直接規定,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可由勞動合同規定,那是單一的。而集體合同調節集體勞動關系,內容全面、復雜,帶有整體性。勞動關系的內容在法律、法規中未作規定或只規定基本標準,以及個人勞動合同中的某些問題未由法律、法規規定的,集體合同都可以規定。

          第三,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產生的時間不同。勞動合同產生于當事人一方的勞動者參加勞動前,是以勞動者就業為前提,是勞動者個人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憑證。而集體合同產生于勞動關系運行過程中,它不依單個勞動者參加勞動為前提。

          第四,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作用不同。勞動合同的作用在于建立勞動關系,維護勞動者個人和用人單位的權益。而集體合同制度的作用于改善勞動關系,維護職工的群體利益。

          第五,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效力不同。就職工一方來說,集體合同對一個單位的全體職工有效,而勞動合同只對勞動者個人有效,且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的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約定。

          工傷保險,是指為因工致傷,病殘或者死亡的勞動者及其親屬提供醫療救助,生活保障,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等必要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的特征:

          (1)工傷保險的對象具有特定性.

          (2)工傷保險是基于對工傷職工的賠償責任而設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其他社會保險則是基于對職工生活困難的幫助和補償責任而設立的.

          (3)工傷保險是由用人單位承擔全部責任的一種社會保險,職工不負繳納保險費的義務.

          (4)工傷保險的賠償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賠償責任實行過錯責任原則.

          (5)工傷保險的目的不僅在于對受傷害者的事后救濟,而且還注重對職業傷害的預防.

          勞動爭議的特點是:

          第一,勞動爭議的主體是勞動關系雙方,即發生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二者之間形成了勞動關系,因而所發生的爭議稱為勞動爭議;第二,勞動爭議必須是因為執行勞動法律、法規或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而引起的爭議。

          有的爭議雖然發生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但爭議的內容不涉及勞動合同和其他執行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問題,如勞動者一方因為與用人單位發生買賣合同方面的糾紛,屬于民事爭議,不是勞動爭議。

          篇二:集體合同與個人勞動合同的區別

          集體合同是指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書面協議。

          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是不同的:

          第一,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不同。集體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是代表職工的工會組織,另一方是 企業 。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是勞動者個人,一方是企事業單位或雇主等。這就是說,勞動者個人作為出賣勞動力的一方不能簽訂集體協議,而工會組織也不能為勞動者個人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同。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都以工作任務、勞動條件、勞動報酬、保險福利等為基本內容,但在具體訂立協議時是有區別的。集體合同調節集體勞動關系,內容全面、復雜,帶有整體性。勞動關系的內容在法律、法規中未作規定或只

          規定基本標準,以及個人勞動合同中的某些問題未由法律、法規規定的,集體合同都可以規定。而勞動合同的內容比較簡單,一般都在法律、法規中直接規定,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可由勞動合同規定,那是單一的。

          第三,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產生的時間不同。集體合同產生于勞動關系運行過程中,它不依單個勞動者參加勞動為前提。而勞動合同產生于當事人一方的勞動者參加勞動前,是以勞動者就業為前提,是勞動者個人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憑證。

          第四,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作用不同。集體 合同制度 的作用于改善勞動關系,維護職工的群體利益。而勞動合同的作用在于建立勞動關系,維護勞動者個人和用人單位的權益。

          第五,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效力不同。就職工一方來說,集體合同對一個單位的全體職工有效,而勞動合同只對勞動者個人有效,且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的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約定。

          篇三: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的異同

          內容提要: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兩種合同形式,存在著一定的聯系。在訂立目的、內容等方面有共同之處,從歷史角度看,集體合同是在勞動合同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只有在勞動合同確立了雇主和雇員的勞動關系后才有集體合同。 從兩者的比較角度看,既有相同之處(如都有關于雇員和雇主的權利義務規定),又各具特色,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存在五個方面的主要區別,兩者不能等同,也不能相互代替 關鍵詞:勞動合同 集體合同 目的 主體 內容 法律效力 責任

          一﹑正確認識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的概念

          《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勞動合同是合同的一種。它具有一般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特征。

         。1)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而不是單方的法律行為。

          (2)勞動合同是合法行為,即當事人之間訂立、變更、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的規定。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的協議,是實現勞動權利的法律形式和手段,因而,除具有如上所述的一般合同的特征外,還具有自己獨特的法律特征:

         。1)就主體而言,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特定的。勞動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合意構成。勞動合同當事人必須一方是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即勞動力的使用者;另一方是勞動者本人,即勞動力的所有者。因此可成為勞動合同主體的勞動者,必須具有提供勞動力的能力;而且用人單位必須要有使用勞動力的能力,即是具有特定資格的法人或者其它依法成立的組織、團體。

          (2)因勞動合同而確立的勞動關系具有從屬性。在締結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處于平等的法律地位,自由協商而決定勞動合同的內容;然而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由于勞動者納入用人單位生產體系從事勞動,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指揮監督,因而形成勞動關系的從屬性。

         。3)就內容而言,勞動合同是以確立勞動關系為目的,以明確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協議。

         。4)在勞動合同關系中,由于用人單位基于經濟上的力量,較之勞動者具有優勢地位。因此,為維護弱者一方——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國家往往大量介入勞動合同,形成勞動合同有別于一般私法上合同的社會性。國家法律大量介入勞動合同的結果,造成國家以法律規定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與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使勞動合同內容受到國家法律的極大影響。

          根據《勞動法》第33條和原勞動部《集體合同規定》(勞部發[1994]485號)

          第5條的規定,集體合同是工會組織或職工推舉的代表職工與企業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事項,在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的書面協議。

         。1)集體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力使用者即企業,另一方是全體職工,全體職工一方由工會組織(沒有建立工會的,由職工推舉的代表)作為其代表。

         。2)具體合同是一種勞動協議,而非民事、經濟協議。集體合同所反映的是以勞動條件為主要內容的勞動關系,是規定全體職工與企業之間整體性的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的一種協議,其目的是為了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協調勞動關系、促進企業和勞動者的共同發展。

          (3)集體合同必須是書面合同,而且集體合同文本必須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經審查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分析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之間的聯系

          勞動合同是調整勞動關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基本前提,其在勞動法中占據核心的地位。勞動合同在勞動法范疇內被賦予了新的含義。勞動合同盡管也是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簽訂,也體現為一種“合意”,但與一般民事合同已有很大區別。為了對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給予必要的法律保護,國家對勞動關系進行了很強的干預,相對于民事合同來說,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的內容作了很多的限制,勞動合同已不能簡單地適用合同自由原則。概括起來,這種限制主要來源于兩方面:一是受國家法律的限制。從勞動合同的訂立到具體的條款,勞動法都作了許多強制性規定。如在訂立勞動合同上,法律規定不得有性別歧視,必須照顧殘疾勞動者就業;在勞動合同的內容上,則更多體現了國家強制性規定,如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最高工作時間、法定休息休假、勞動安全保護、解除勞動合同給予經濟補償、 提供社會保險等。二是受集體合同的限制。集體合同是工會與企業簽訂的、以企業職工集體勞動條件為內容的協議。一般國家立法都明確規定集體合同有優先于勞動合同的效力,如法國《集體合同法》規定,集體合同可以像法律一樣直接生效并對勞動合同有約束力。我國《勞動法》第35條規定:“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币虼,凡有集體合同的,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得與其相抵觸,或者是,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標準。勞動合同的這些特點,使勞動合同獨立于民事合同,置于勞動法的范疇。而由于勞動法在性質上可以歸屬于社會法,因此勞動法也具有了社會性品格,其法理念在相當程度上須體現了社會大眾的利益,因此我們不能簡單地將勞動合同看作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私的合同”,它相當多的內容已經超越了意思自治的范疇。因此對勞動合同的法律屬性,應定位為勞動法范疇,適用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和法理。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勞動關系發生了巨大而深刻的變化。隨著近年來經濟結構的調整和市場經濟的進一步深化,我國勞動關系矛盾重重,勞動關系狀況令

          人堪憂,而這些矛盾的本質在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力量和地位相差懸殊,僅依靠雙方自主調整只能使情況進一步惡化,因此,急需多層次的法律調整機制即宏觀、中觀和微觀機制予以規范和協調。其中宏觀機制即法律制度,中觀機制即集體合同制度,微觀機制即勞動合同制度。而在多層次的法律調整機制中,由于法律只能規定最低標準,勞動合同更多體現用人單位單方意志,集體合同制度無疑成為協調勞動關系至關重要的法律制度。這也是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經過一百年實踐得出的人類寶貴經驗和財富。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在訂立目的、內容等方面有共同之處﹐從歷史角度看,集體合同是在勞動合同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只有在勞動合同確立了雇主和雇員的勞動關系后才有集體合同。

          三﹑深刻認識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的區別,以規范勞動力市場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從兩者的比較角度看,既有相同之處(如都有關于雇員和雇主的權利義務規定),又各具特色,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存在五個方面的主要區別,兩者不能等同,也不能相互代替。

          1〃實行目的不同。實行集體合同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勞動者整體的合法權益,調整和改善勞動關系,促進企業和勞動者的共同發展;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的目的在于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建立勞動關系,利用合同制度實現和保護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2〃主體不同。集體合同的主體是雇主或雇主團體與由工會代表的全體職工,在我國是企業與由企業工會(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代表的全體職工;勞動合同的主體是雇主與單個雇員,在我國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人。 3〃內容不同。集體合同不僅規定本企業的一般勞動和生活條件,而且涉及

          勞動關系的各個方面,內容具有廣泛性、整體性的特點。勞動合同規定勞動者個人和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內容多是關于勞動條件的規定。集體合同的內容應當歸納為12項三個方面: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應當就涉及(一)勞動報酬(二)工作時間(三)休息休假(四)保險福利(五)勞動安全與衛生以及職工培訓(六)勞動紀律(七)雙方履行集體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八)集體合同的期限(九)變更、解除與終止集體合同的條件和程序(十)爭議的處理(十一)違約責任(十二)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等進行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4〃法律效力不同。集體合同的效力高于勞動合同,集體合同適用于企業全體職工;勞動合同僅對勞動者個人有約束力。集體合同規定了本企業的最低勞動標準,勞動合同規定的各項勞動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否則無效,無效部分以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代替。集體合同是通知集體協商訂立的﹐根據原勞動部《集體合同規定》第7條的規定,集體協商是指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與相應的企業代表,為簽訂集體合同進行商談的行為。原勞動部《集體合同規定》第17條規定:“集體協商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則。任何一方不得有過激行為!逼降葏f商、簽訂集體合同的基本原則:一是合法的原則。合法原則是集體合同訂立過程中最基本的原則。主要包括協商、訂立的程序合法和協商內容、訂立合同的條款合法兩個方面。這里的合法主要指《勞動法》和勞動法相關的配套法規及其它法律、法規與規定。二是平等合作和協商一致的原則。參與協商的工會組織與企業不存在隸屬關系,雙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此互相都有充分表達意見的權利。任何一方不能依仗權勢,通過脅迫手段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訂立不平等合同。不平等合同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三是權利與義務相結合的原則。勞動法雖然是以保障勞動者的權益為主要宗旨的,但它所保護的權利不是沒有義務的權利,而是和義務相結合的權利。勞動者必須履行了勞動的義務,才享有勞動的權利,才能享有支配、使用勞動的權利。所以,在集體合同中,雙方當事人既享有權利,又承擔義務。 四是兼顧各方利益的原則。

        集體勞動合同8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一、總則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集體合同規定》等法律、法規,為建立和諧的勞動關系,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發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2、本集體合同對甲、乙雙方具有約束力。甲方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標準不得低于本合同規定的標準,企業的規章制度與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執行。

          3、乙方代表全體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4、甲方尊重并支持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利和地位,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

          5、企業應當依法建立集體協商制度。甲方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乙方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6、依法簽訂生效的集體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和履行。

          二、勞動合同管理

          1、甲方與員工遵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甲方與員工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均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甲方單方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應事前征求乙方意見。

          2、乙方有責任幫助和指導職工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代表職工與甲方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文本的主要內容和條件,監督甲方與所有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3、乙方協商代表勞動合同期限短于協商代表任期的,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協商代表在任期內,甲方不得無故調動其工作崗位和免除職務、降低職級或解除勞動關系。

          三、勞動報酬

          1、甲方根據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則和生產經營的特點,經與乙方平等協商,依法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制度和支付制度,建立正常的工資增長機制。

          2、甲乙雙方每年年初根據本單位的經濟效益增長情況、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工資指導價位和本地區、行業的職工工資平均水平,通過平等協商確定本年度職工工資水平,簽訂工資調整機制專項集體合同。

          3、甲方變更工資分配制度和分配方式時,應由雙方協商確定。

          4、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的條款:

         。1)勞動定額的確定和修改;

         。2)獎金分配辦法;

          (3)津貼、補貼標準;

          (4)因甲方原因未能按規定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的工資支付辦法;

          (5)職工試用期及病假等特殊情況下的工資待遇等。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條甲方執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并保證職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生產經營需要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須與乙方和員工本人協商同意后進行。

          2、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經乙方同意并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______部門和崗位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制。

          3、無論實行何種工作制,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相同。

          4、條雙方協商確定,職工帶薪年休假的具體休假辦法。

          五、保險、福利

          1、職工有依法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的權利。甲方依照國家和地方政府的規定,參加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基本社會保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并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向乙方和全體職工公布。

          2、甲方按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并在政策規定的范圍內協商確定繳存基數和比例。

          3、乙方應協助甲方做好各項社會保險的宣傳和繳納工作,乙方有權對甲方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情況按規定實施監督。

          4、甲方按規定提取各項福利費用,積極改善職工的文化設施和住宿、就餐等生活條件。

          5、甲方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在財力許可的情況下,對職工實行下列補充保險:

         。1)企業年金;

         。2)商業保險;

         。3)其他。

          六、勞動安全衛生

          1、甲方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標準,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環境、設施、條件及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制定各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并對崗位員工進行培訓,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特種作業人員應按國家規定進行培訓、考核、持證上崗;自覺接受乙方的監督檢查。

          2、乙方應教育員工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檢查、監督勞動保護情況和支持協助行政的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參與因工傷亡事故的調查和提出處理意見。

          3、甲方按照國家規定,制定落實職工夏季防暑降溫和冬季抗寒保暖的各項勞動保護措施,以保證職工在良好環境下工作。

          4、甲方嚴格執行國家對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規定。

          七、其他可供雙方選擇的協商內容

          其他協商內容:關于勞動紀律和獎懲;關于職業技能和培訓;關于保守商業秘密;關于裁減人員;關于涉及勞動關系的規章制度;關于經濟補償和賠償;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八、集體合同的期限、變更、解除與終止

          1、本合同有效期從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期滿即行終止。合同期滿前三個月內雙方應當協商續訂新合同。

          2、對本合同未予明文規定的事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法律、法規無規定的,須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3、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本合同條款部分或全部無法履行,甲方與乙方應協商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1)訂立時所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

         。2)因不可抗力的原因;

          (3)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和解除條款出現;

         。4)企業被撤消、兼并或破產等情形;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簽訂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就合同變更提出協商要求時,應按相關規定的簽訂集體合同的程序辦理,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本合同。

          九、監督檢查和爭議處理

          1、甲乙雙方各推薦名代表成立聯合監督小組,并訂立監督檢查制度,定期對集體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檢查。檢查中發現問題,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雙方首席代表共同研究,協商處理。

          2、職工代表大會對本合同的履行實行民主監督。甲方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本合同的履行情況。工資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應當每半年報告一次。

          3、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應根據責任大小,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十一、附則

          1、甲、乙雙方協商達成的本合同草案,必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2、本合同簽訂后,甲方應在10日內報送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本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3、生效的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存檔,一份報上級工會備案,并在10日內向全體職工公布。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集體勞動合同9

          用人單位名稱(蓋章):____

          經濟類型:________________

          用人單位地址: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

          職工人數: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人單位首席代表: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工首席代表: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工會(未建立工會的,由本單位職工民主推薦,并經半數以上職工同意的職工協商代表)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第二條 集體合同是雙方促進用人單位發展和在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對用人單位和全體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條 用人單位行政應與用人單位工會建立平等協商機制,形成定期舉行協商會議制度,協商會議就簽訂、變更、續訂集體合同,確定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標準進行平等協商。就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與協調。

          第四條 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工會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必須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協商、誠實守信、公平合作,兼顧雙方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五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二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六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前與之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職工在勞動合同中有約定事項,雙方應當在簽訂勞動合同前進行充分協商。用人單位工會應幫助、指導職工與用人單位就約定事項進行協商,并有權監督勞動合同的履

          行情況。

          第七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第八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續訂應當遵循雙方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第九條 用人單位對新錄用的職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三章 勞動報酬

          第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工資分配方案須經職工代表審議通過,根據“按勞分配、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及用人單位的經濟效益情況,確定用人單位的工資水平,并隨著用人單位經濟效益的增長,適時提高職工工資收入水平。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于每月_日前以法定貨幣形式向職工支付工資或委托銀行代發。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用人單位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職工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資清單。

          第十二條 職工工資中除按國家有關規定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部分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無故克扣和拖欠職工工資。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建立工資平等協商機制。用人單位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資水平、年度調資增幅及獎金、津貼等,由用人單位工會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用人單位工會代表職工在每年初,根據本地的生活物價指數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經濟效益等狀況,向用人單位提出增資要求,用人單位要予以明確答復。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對職工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標準不低于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本條款。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對計時制職工實行每日工作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周工作不得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因生產需要不能實施以上標準工時制的崗位或工種,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并告知職工。

          第十六條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崗位、工種的職工,用人單位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輪換休息的辦法安排職工休息。

          第十七條 確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和用人單位工會協商后,可以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

          第十八條 職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等假期。假期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職工工資。沒有約定的,按照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職工休假前本人上月正常工資為標準計發。

          第五章 保險與福利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行勞動社會保險制度。用人單位工會協助用人單位做好各項社會保險工作,職工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應創造條件,為職工提供集體福利,并建立相應的制度予以落實。用人單位的各項重大福利的設施、標準和實施辦法,或由用人單位提出方案,或由用人單位工會提出要求,經雙方協商同意后實施。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按上一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_%提取職工福利費用,由用人單位工會協助用人單位合理安排使用,用人單位工會應當協助用人單位搞好職工的各項基本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福利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逐步改善并發展職工文化設施和交通、膳食等條件,提供其他與用人單位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第二十三條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實行醫療期制度。對職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后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及各類補貼等,按國家現行規定標準執行。

          第六章 勞動安全衛生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度,按規定的比例提取安全環保費用,用于改善勞動條件和勞動環境。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行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時,用人單位工會有權對此提出意見和進行監督。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對特殊作業崗位的人員必須進行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做到持證上崗。用人單位工會發現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或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職業危害和危及職工生命安全時,有權建議用人單位解決和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季節變化,采取具體措施做好防暑降溫、防寒保暖工作,按時發放防暑降溫費。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工會應建議用人單位減少職工工作時間,用人單位應予以考慮。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根據國家規定,對有毒有害作業崗位的保健津貼和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標準按照不同的作業場所和作業崗位的保健津貼標準,每月按時發放。針對不同作業工種和作業環境發給不同期限及不同作業的防護用品。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每_年(季度)定期進行專項健康體檢。對全體職工每_年組織全面的體檢。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和用人單位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用人單位工會應支持用人單位對危及用人單位和職工安全的行為進行懲處。

          第七章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嚴格執行國家、地方政府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政策。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禁止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國家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單方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國家、地方政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未成年工實行特殊保護。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每年定期組織女職工和未成年工進行健康檢查。

          第八章 職業技能培訓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建立職工教育培訓制度,每年根據生產經營發展需要,制定職工實施職業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計劃。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負責對職工的崗位、崗前培訓、繼續教育及轉崗教育和培訓計劃的實施。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以工資總額的________%提取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專項用于職工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用人單位工會有權協助并監督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的合理安排使用,用人單位應按年度向用人單位工會通報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的使用情況。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工會應組織或協助用人單位開展職工職業道德、科學、技術、業務知識的教育,鼓勵職工自學成才、崗位成才,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每年要對在業余時間學習,并取得相應學歷文憑的職工,給予一定的獎勵和補貼。

          第九章 獎懲

          第四十一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工會通過平等協商的方式制訂職工守則、勞動紀律、崗位職責、考核獎懲等規章制度。所制訂的規章制度必須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向全體職工公布后執行。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對模范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完成生產工作任務、新產品開發、技術改造、提高產品質量、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增收節支等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給予榮譽和物質獎勵。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對違反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開具過失單或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解除勞動合同等處分。

          第四十四條 給予職工處分的,必須查清事實、證據充分。應經用人單位行政會議集體討論并征求用人單位工會意見,聽取受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后,制作處分決定書,由本人簽收。給予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處分的,必須事先將理由通知用人單位工會,用人單位工會認為不當的,有權要求重新研究處理,用人單位應當研究用人單位工會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工會。

          第四十五條 給予職工經濟處罰的,每月扣除的金額不得超過本人月工資的20%?鄢蟮墓べY部分,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章 合同的履行、監督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

          1.雙方協商一致的;

          2.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者解除條件出現的;

          3.訂立集體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

          4.因不可抗力致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須按集體協商程序進行。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體合同終止:

          1.用人單位依法破產、解散的;

          2.集體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集體合同期滿后,一方不同意續訂集體合同的。

          第四十八條 集體合同雙方依法解除、終止集體合同,應當自解除、終止集體合同之日起十日內報送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九條 在集體合同的履行期內,如當地政府調整最低工資標準,集體合同據此約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應作相應的調整。

          第五十條 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序,依據簽訂集體合同的`平等協商程序進行。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按《工會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五十一條 任何一方違反集體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

          第五十二條 集體合同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相悖的,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集體合同正式訂立后,若訂立集體合同時所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發生變化,用人單位和用人單位工會雙方應依據新頒布的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對有關條款作相應修改。

          第五十四條 集體合同雙方經協商變更集體合同相關內容的,按規定報送當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五十五條 集體合同雙方按照規定,建立集體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制度。集體合同一方或者雙方每年至少向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會議報告一次集體合同履行情況。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集體合同有效期為______年。

          第五十七條 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后,由集體協商雙方的首席代表簽字,并在雙方簽字之日起十日內,由用人單位向所在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自備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未提出異議的,本集體合同即行生效,并向全體職工公布。

          第五十八條 集體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一份,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工會各留存一份。

          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首席協商代表(簽名或蓋章):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工會(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首席協商代表(簽名或蓋章):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日

        集體勞動合同10

          (1)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兩方當事人是不同的。

          勞動合同的當事人是由單個的勞動者和企業組成的,而集體合同的當事人是由全體職工和企業組成的,全體職工是由工會或職工代表代表職工,來跟企業的代表一起協商簽署集體合同,所以兩者的當事人不同。

          (2)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同。

          勞動者個人和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主要約定的是企業和員工之間的權利與義務,而集體合同里主要約定的是職工權利與企業義務。因為勞動合同是每一個職工和企業分別簽訂的,所以勞動合同里所反映的都是帶有個性的東西,比如說,具體到一位職工,他的工作內容是什么,是多少,崗位是什么,享受什么樣的待遇,等等。而集體合同反映的是企業里所有的勞動者享受哪些最基本的福利待遇,有哪些最基本的保障條件,所以集體合同反映的是共性的問題,而不是個性的東西。

          (3)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作用不同。

          勞動合同的作用是在企業與員工之間建立起,約定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的各自的權利與義務,以及合同解除與終止的時間和條件。勞動合同的哪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義務,都是違約或者違法的。而集體合同更多的作用是約束企業給予職工哪些最基本的待遇,在集體合同里,對于約定的企業的義務,企業必須執行;對于約定的員工的義務,基本上是道義上的。也就是說,集體合同里員工約定的應該履行的義務,員工不履行,或者職工代表不履行,那么企業不可以拿集體合同去告員工。所以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的作用是不一樣的。

          (4)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產生的方式不同。

          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一旦建立勞動關系,就必須簽署的。而集體合同則不同,因為勞動關系剛剛建立的時候,企業職工人數不多,無法簽署集體合同。所以,簽署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時間是不一樣的。

          按照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一旦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共識,就可以簽署。而集體合同是雙方當事人雖然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了共識,但是還不能簽署。因為必須是先制定集體合同的文本,提交職工代表大會,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了,雙方當事人才可以簽署。

          (5)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不同。

          勞動合同是一經雙方當事人簽署,就馬上產生法律效力。而職工代表或者工會,即使和企業簽署了集體合同,也不能馬上產生法律效力。當雙方當事人簽署完集體合同后,應該報給相關的勞動行政部門。在法律規定的一段時間內,如果勞動行政部門沒有對集體合同提出異議,或者沒有給企業任何回復,那么在過了法律規定的時間后,集體合同就自然具有法律效力。

          (6)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期限不同。

          勞動合同有三種期限,即有固定期的、沒有固定期的,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而集體合同只有一種期限,就是有固定期的,而且時間只能是一至三年。

          以上六方面就是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不同之處。相信大家對二者都有一定了解了,以后也不會再弄混淆。

        集體勞動合同11

          甲 方:

          乙 方:企業職工 人

          企業法定代表人:

          企業工會主席:

          企業方首席代表:

          職工方首席代表:

          第一條 為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依法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集體合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生效后,對企業和企業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條 職工與企業應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支付的內容,約定的工資支付標準不得低于本合同或者工資集體協議的規定。

          第四條 企業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企業有責任不斷改進生產管理,控制延長工作時間。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企業應說明情況,與工會或職工協商同意后,可適當延長時間,并按規定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五條 企業每月以貨幣形式發放月工資給職工本人,最低工資不低于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水平。

          第六條 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可依法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工資集體協議。工資協議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 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職工進行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可就職業安全衛生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專項協議。職業安全衛生協議可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企業應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女職工的特殊權益。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可就女職工權益保護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專項協議。女職工權益保護協議可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 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的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對職工實行社會保險,提高職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條 企業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有計劃地對職工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衛生培訓。

          第十一條 職工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十二條 企業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處理本企業的勞動爭議。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十四條 為全面有效地履行本合同,企業代表與職工代表組成監督檢查小組,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及時協商解決檢查中存在的問題。

          第十五條 本合同有效期限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或通過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各一份。

          甲 方:

          乙 方:

          (蓋章)

          (蓋章)

          企業方首席代表:

          職工方首席代表: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

          1、工資集體協議參考文本;

          2、職業安全衛生協議參考文本;

          3、女職工權益保護協議參考文本;

          4、簽訂集體合同的有關說明

        集體勞動合同12

          為明確企業經營者和生產者各自的責任和義務,協調兩者之間的利益關系,充分調動兩者的積極性,促進和保證企業經營目標的實現,督促經營者在發展生產的同時,努力改善職工的物質文化生活,經商定,簽訂1988年度。

          第一條承包指標

          一、經濟技術指標

          1.全年實現利潤總額1050萬元,比1987年經理任期目標840萬元增長25%。

          2.完成施工產值15000萬元。

          3.實現竣工面積40萬平方米。

          4.全員勞動生產率13200元。

          5.工程質量要達到合格品率100%,優質工程率15%。

          6.安全生產,事故頻率控制在7‰以下,杜絕重大傷亡、火災、交通事故。

          7.職工年人均收入實現20xx元。

          二、為職工辦好以下福利事業

          1.完成2號住宅4300平方米,保證9月末前竣工,年末前再開工5000平方米。

          2.陸續為市內居住的1952年底以前入廠,確實無罐的離退休職工發放液化氣罐。

          3.召開第七屆職工運動會。

          4.在職工集中住宅區設液化氣服務點,方便職工。

          5.生產大忙季節,通過輪換休息讓職工每月休息一天。

          6.年內9號、10號、11號樓煤氣管道開栓,讓223戶職工燒上煤氣。

          7.改善施工現場職工生活條件,80%的現場按標準分別達到六有和十有。

          8.在十個大型現場設立臨時淋浴間。

          9.成立五個工區級兼職職工生活服務隊,工會負責組織工作,行政負責提供必要的服務條件,為一線生產工人解決實際需求和生活困難。

          第二條責任

          一、經理責任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企業的社會主義方向,堅持生產力標準。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對企業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負有全面領導責任。

          2.深化企業改革,完善經營機制,推進技術進步和現代化管理,增強企業活力,推進企業升級。

          3.認真貫徹三個條例,增強民主意識,支持工會組織和職工代表行使審議企業重大決策,監督行政領導、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等方面的權力,實現經理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建立多層次、多渠道民主協商對話,公司、工會每季度由經理、主任與職工代表對話一次,包工隊每月對話一次。對職工代表的提案、方案、意見、建議要認真研究處理,做到提出建議有著落,采納與否有答復,實施見效有獎勵。

          4.采取有效措施,層層落實指標,確保合同實現。

          二、工會責任

          1.圍繞實現合同指標和企業生產經營中心,積極參與協商對話、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參與協調企業內部各種利益關系,在維護企業總體利益的同時,表達和維護職工群眾的具體利益和民主權利。吸引動員和組織職工實現集體合同。

          2.組織開展“三優三創建三廠”競賽,搶關鍵立功競賽、“三長”競賽、班組升級賽等多層次、多形式的競賽活動,配合行政搞好班組建設,促進經理目標的實現。

          3.開展“工人企業家”、合理化建議等活動,集中群眾智慧,為經理獻計獻策。

          4.開展“四有”,提高職工素質,增強職工主人翁責任感,與經理同舟共濟,共擔風險。

          5.檢查合同實施情況,及時溝通信息,提出意見、建議,以解決合同實施中出現的問題。

          第三條獎罰

          一、全面完成合同指標,獎勵經理3000元。

          二、超額完成利潤指標,按超額值2‰提取超額獎金,減少對等扣發。

          三、竣工面積,每增加5%,獎勵150元,減少對等扣發。

          四、全員勞動生產率,每增加2%,獎勵50元,減少對等扣發。

          五、工程質量優質工程率每提高1%,獎勵100元,減少對等扣發。

          六、安全生產,每出現一起重大傷亡事故,扣發500元,火災、交通事故,扣發300元。

          七、職工收入,每增加1%獎勵100元,減少對等扣發。

          八、職工生活,每減少一項,扣減300元。

          九、在經理領導下,職工支持經理行使經營權,并努力工作(勞動),全面完成合同經濟指標,并完成本單位指標時,經理獎勵職工每人30元。

          十、對工會主席,視其合同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任實現情況,與經理同獎罰。

          第四條考核辦法

          一、由職工代表大會授權工會生產經營、生活福利工作委員會會同與本合同有關科室、部門負責考核。

          二、合同期滿,由經理向工會委員會聯席會議匯報合同完成情況,并向職工代表大會,認定獎罰。

          三、合同實行季度考核,年終兌現。

          第五條獎金來源,經營集團獎金由職工競賽獎支付;職工獎金由工資基金中支付。

          第六條本合同實行資金抵押,經理及其副職交抵押金3000元。

          第七條合同執行中,如遇重大爭議問題,由黨政工協商解決,或由上級主管機關、工會裁決。

          第八條本合同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簽字后生效,年底兌現后失效。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七份,正本二份,經理、工會出席各一份,副本五份,黨委書記一份,報行政主管機關、上級工會和市總工會法律顧問處備案各一份,存檔一份。

          行政代表:__________________經理(簽字)

          職工代表:______________工會主席(簽字)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集體勞動合同13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性質: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

          籍貫:__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及_________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本勞動合同。

          第一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期限_________年。其中試用期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個月。

          第二條 生產(工作)任務

          乙方愿意接受并完成下列生產(工作)任務:

          在崗位_________,為工種_________。

          乙方在生產(工作)上應達到的數量、質量指標:_________

          第三條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甲方根據生產(工作)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并發給乙方勞動保護用品_________,保健食品費_________元。

          第四條 勞動紀律

          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具體內容:_________。

          乙方在合同期內須嚴格遵守各項紀律,服從甲方管理,積極做好工作。

          第五條 工作時間與勞動報酬

          1.乙方每月工作天,每天實行小時工作制。如雙方同意延長工作時間,按加點給予報酬,加點費為每小時_________元。

          2.合同期內,職工工資待遇(甲方支付乙方工資、獎金的數量,支付時間和方式等)按下列約定辦理:_________。

          第六條 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1.乙方非因工負傷、患病住院治療,以及死亡的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商約定如下:

          (1)乙方非因工負傷、患病的,甲方應給予月的醫療期。醫療期滿仍未治愈的再延長_________月。

          (2)醫療期內的醫療費由甲方負擔_________%,乙方負擔_________%。病假工資為_________元。

          (3)醫療期滿后因不能從事原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應發給乙方相當于本人實得工資_________個月的醫療補助費。

          (4)乙方非因工負傷、患病而死亡的,甲方負擔喪葬費_________元。

          2.乙方因工負傷、致殘、死亡的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商約定如下:

          (1)醫療期為_________月(年),期滿未治愈的延長_________月。

          (2)乙方的醫療費全部由甲方負擔,病假工資為全薪。

          (3)因工負傷致殘的,甲方應_________。

          (4)因工死亡的,甲方應付給喪葬費_________元,直系親屬撫恤費_________元,其他費用_________元。

          3.在合同期內,乙方符合條件的,享受探親假_________天;婚假_________天,喪假_________天,女工的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及有關文件執行。

          4.甲方因本合同第七條第2款第(2)項規定和第4款規定的情況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按工作每滿一年(滿半年不滿一年計算)發給乙方實得工資一個月的生活補助費。同時,如合同期未滿,甲方應發給乙方合同期內的失業補償費,標準為:距合同期滿,每相差一年,發給相當于乙方實得工資一個月的金額。生活補助費、失業補償費最高均不超過十二個月乙方實得工資。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1.在下列情況下,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1)甲方因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情況變化,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的;

          (2)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事項,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已修改的;

          (4)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2.下列情況,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3)參照國務院《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乙方屬于應予辭退的;

          (4)甲方破產或歇業的;

          3.下列情況,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2)乙方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經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間的。

          4.下列情況,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甲方違反國家規定,無安全防護設施,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職工身份健康的;

          (2)甲方無力或不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的;

          (3)甲方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法律、政策、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

          5.乙方被開除、勞動教養,以及受刑事處分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6.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必須提前通知對方。由于本條第2款第(3)項解除勞動合同,以及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對方。

          7.合同期滿后應即終止執行。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在征得乙方同意的條件下,雙方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如不終止執行,又不履行續訂合同手續,則本合同視為續訂同一合同期限。

          第八條 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事項

          1.甲方應為乙方提供住房問題:

          2.甲方應為乙方解決伙食問題:

          3.因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而富余職工時,以及情況下,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在乙方休假期間,以及情況下,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5.除國家規定以外,在情況下,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6.在下列情況下,甲方可以在不變更合同的條件下,安排乙方從事本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

          (1)合同期內發生事故或自然災害,需要搶修或救災;

          (2)合同期內因工作需要而進行臨時調動,期限為_________月;

          (3)合同期內發生不超過_________個月的短期停工。

          7.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賠償金_________元至_________元。

          第十條 勞動爭議處理

          因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應在爭議發生十五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調解無效或當地沒有調解組織的,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選擇_________:

          1.按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有關規定,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有抵觸的,按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執行。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涂改,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集體勞動合同14

          本合同機械化養護隊工會{以下簡稱工會}代表機械化養護隊的全體職工與{以下簡稱機械隊}簽訂。第一條:為深化改革,促進開放,維護機械隊和職工的合法權益,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最大限度地調動全體職工的勞動積極性,促進機械隊持續、快速、健康地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集體合同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雙方在自愿和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合同。

          第二條:本合同是雙方在機械隊發展、科學管理、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等方面應遵守的行為規范和共同準則。

          第三條:機械隊實行集中管理,凡機械隊范圍內的各個職工均應遵守本合同。

          第四條:機械隊保障職工代表依法行使同主管理權力。機械隊及工會鼓動職工利用業余時間學理論、學法律、學管理、學文化、學科學、學技術,提高職工技能,開展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機械隊及工會禁止職工從事有損機械隊的行為和活動。

          第五條:工會作為全體職工的代表,有義務引導職工正確處理與機械隊的勞動關系,有義務教育職工認真履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遵守機械隊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改

          革措施,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促進機械隊的發展。

          第六條:下述情況,職工必須服從安排: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它原因,威脅職工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公路上發生突發事件,影響道路安全必須及時搶修的。

          第七條:機械隊實行的節假日及公體日;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無調休。春節:2月22日至28日放假調休,共7天。清明節:4月4日至6日放假,共3天,無調休。勞動節:5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無調休。端午節:6月23日至25日放假調休,共3天。開齋節:9月6至9月8日,共放假3天,無調休。中秋節:9月28日至29日放假調休,共2天。國慶節:10月1日至7日放假調休,共7天。少數民族節假日根據規定執行。

          第八條:機械隊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各標準,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九條:機械隊應當不斷改善勞動條件,高度重視安全生產。認真搞好勞動保護工作。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第十條:機械隊必須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防護及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和發放保健津貼。

          第十一條:從事特種作業的職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持證上崗。

          第十二條:機械隊必須按時發放勞保用品。職工在勞動過程中必須認真搞好安全生產文明生產,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勞保用品,對不安規定穿,和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的職工,機械隊有權拒絕其上崗或責令其下崗。對違反操作規程的職工,機械隊有權查處。職工對機械隊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工會有權提出意見并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在普級、普職、評定專業技術職稱、職務等方面,堅持男女平等。

          第十四條: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哺育時間視為正常勞動時間,工資按實際工資加補貼執行。計劃生育假期間待遇按國家計劃生育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本合同對機械隊、工會和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機械隊、工會和全體職工均應嚴格履行合同的保項條款。第十六條:機械隊保障職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利。

          第十七條:對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工會有權要求機械隊有關部門予糾正和認真處理。機械隊應支持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為工會開展各種活動提供物質和經濟保障。第十八條:本合同及附件若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則執行。

          第十九條:本合同自xx年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有效。

          第二十條:本合同一式1份,留機械隊保存。

          雙方代表

          職工方:

          機械隊方:

          年月日

        集體勞動合同15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乙方(勞動者)姓名:

          地址:

          性別: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年齡:

          現住址:

          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簽訂本勞動合同。

          第一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從xx起至xx止,期限為xx。其中試用期從xx起至xx止,共xx。

          第二條 生產(工作)任務

          乙方愿意接受并完成下列生產(工作)任務:在xx崗位,為x工種。

          乙方在生產(工作)上應達到的數量、質量指標:xxx 。

          第三條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甲方根據生產(工作)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并發給乙方勞動保護用品 ,保健食品費x元。

          第四條 勞動紀律

          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具體內容:

          乙方在合同期內須嚴格遵守各項紀律,服從甲方管理,積極做好工作。

          第五條 工作時間與勞動報酬

          1、乙方每月工作x天,每天實行x小時工作制。如雙方同意延長工作時間,按加點給予報酬,加點費為每小時x元。

          2、合同期內,職工工資待遇(甲方支付乙方工資、獎金的數量、支付時間和方式等)按下列約定辦理:

          第六條 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1、乙方非因工負傷、患病住院治療,以及死亡的待遇參照國家和當地有關規定執行:

         。1)乙方非因工負傷、患病的,甲方應給予x月的醫療期。醫療期滿尚未治愈的再延長x月。

          (2)醫療期內的醫療費由甲方負責x%,病假工資為x元。

         。3)醫療期滿后因不能從事原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應發給乙方不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

         。4)乙方非因工負傷、患病而死亡的,甲方負擔喪葬費x元,撫恤費x元。

          2、乙方因工負傷、致殘、死亡的待遇,參照國家和當地有關規定執行:

         。1)醫療期為x月(年),期滿未治愈的延長x月。

         。2)乙方的醫療費x 。

         。3)因工負傷致殘的,其待遇:x。

          (4)因工死亡的,喪葬費x元,直系親屬撫恤費x元,其他費用x元。

          3、在合同期內,乙方符合條件的,享受探親假x天,婚假x天,喪假x天,女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及有關文件執行。

          4、甲方因本合同第七條第2款第(2)項規定和第4款規定的情況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按工作每滿1年(滿半年不滿1年按1年算)發給乙方解除合同前12個月本人月平均工資1個月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1、在下列情況下,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1)甲方因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情況變化,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的;

         。2)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事項,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已修改的;

          (4)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2、下列情況,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參照國務院《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乙方屬于辭退的;

         。4)甲方破產或歇業的。

          3、下列情況,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合同期未滿,又不符合本條第2款規定的;

          (2)乙方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經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間的。

          4、下列情況,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甲方違反國家規定,無安全防護設施,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職工身體健康的;

          (2)甲方無力或不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的;

         。3)甲方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法規、政策,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

          5、乙方被開除、勞動教養,以及受刑事處分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6、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必須提前通知對方。本條第2款第(1)、(3)項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對方。

          7、合同期滿后應即終止執行。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在征得乙方同意的條件下,雙方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如不終止執行,又不履行續訂合同手續,則本合同視為續訂同一合同期限。

          第八條 在下列情況下,甲方可以在不變更合同的條件下,安排乙方從事本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

         。1)合同期內發生事故或自然災害,需要搶修或救災;

         。2)合同期內因工作需要而進行的臨時調動,期限為x月;

          (3)合同期內發生不超過x個月的短期停工;

          第九條 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支付對方違約金x元,進行賠償。

          第十一條 勞動爭議處理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有抵觸的,按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執行。

          第十三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ㄖ饕撠熑、委托代理人):(簽章)

          合同簽訂日期:

          鑒證機關:(蓋章)

          鑒證人:(鑒章)

          合同鑒證日期:20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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