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旅游合同范本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山東省旅游合同范本,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山東省旅游合同范本1
合同編號: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公司標志設計或公司產品商標設計事項,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信守執行:
一、委托之事項甲方委托_________為其公司設計標志_________個,公司產品商標_________個。
二、委托設計費用公司標志設計單價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公司產品商標設計單價為人民幣_________元;
總價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
三、付款方式。
1.甲方需在合同簽訂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將委托設計總費用的35%通過電匯或銀行轉賬到乙方公司帳戶(乙方收到甲方的銀行劃帳憑據后作為標志設計的開始時間)。
2.標志設計完成后,甲方需在三天內簽名或蓋章確認(以傳真方式確認同樣有效),確認后甲方應當即付標志設計費用的全部余款。
3.如有相關設計,設計費用需另計,標志通過即付總項目費用的50%,余款在相關設計完成后支付。如只有標志設計,標志通過即付所有余款。
四、乙方設計作品的時間,交付方式。
1.乙方需在七個工作日內設計出甲方公司的標志初稿。單個標志設計完成的時間為15個工作日左右。
2.乙方以電子稿交付方式交付設計的作品,乙方在收到甲方余款結清后的有關憑據后一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絡或郵寄的方式把標志電子稿交予甲方。
五、知識產權約定。
1.乙方對設計完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權。甲方將委托設計的所有費用結算完畢后,乙方可將作品著作權轉讓給甲方(需另行簽訂轉讓合同)。
2.甲方在未付清所有委托設計費用之前,乙方設計的作品著作權歸乙方,甲方對該作品不享有任何權利。
3.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設計的作品而導致的侵權,乙方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六、雙方的權利義務甲方權利:
1.甲方有權對乙方的設計提出建議和思路,以使乙方設計的作品更符合甲方企業文化內涵。
2.甲方有權對乙方所設計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見;
3.甲方在付清所有設計費用后有權要求簽訂著作權轉讓合同,以享有設計作品的所有權利;
甲方義務:
1.甲方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相關費用;
2.甲方有義務提供有關企業資料或其他有關資料給乙方;
乙方權利:
1.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有關企業資料供乙方設計參考;
2.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相應款項;
3.乙方對設計的作品享有著作權,有權要求甲方在未付清款項之前不得使用該設計作品:
乙方義務:
1.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進行作品設計。
2.乙方需按照合同約定按時交付設計作品。
七、違約責任。
1.甲方在設計作品初稿完成前終止合同,其預付的30%費用無權要求退回;甲方在乙方作品初稿完成后終止合同的,應當支付全額的設計費用。
2.乙方如無正當理由提前終止合同,所收取的費用應當全部退回給甲方。
八、合同生效本合同下載打印需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以雙方最后簽字日期為生效日。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對方簽字(蓋章)合同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山東省旅游合同范本2
合同編號:
本合同文本時管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山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示范文本,供當事人約定采用,簽訂合同簽請仔細閱讀。
一、定義和概念
第一條 本合同的詞語定義
1、組團社,是指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從事招徠、組織旅游者旅游活動,并為旅游者提供相關服務的旅行社。
2、旅游者,是指與組團社簽訂旅游合同,參加國內旅游活動的中國公民或者團體。
3、旅游服務,是指旅行社依據《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組織旅游者赴旅游目的地旅行游覽,并親自或者委托旅游目的地旅行社為旅游者安排交通、餐飲、住宿、游覽等經營活動。
4、旅游費用,是指旅游者支付給組團社,用于購買國內旅游服務的費用。旅游費用包括:交通費、住宿費、餐費(不含酒水費)、行程計劃單所列旅游項目的第一道門票費、導游服務費、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等。
5、旅行社責任保險,是指旅行社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對旅行社在從事旅游業務經營活動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財產遭受損害應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行為。
6、離團,是指旅游者參加了組團社所組織的旅游團隊后,因疾病、證件丟失等客觀原因未能歲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7、脫團:是指旅游者參加了組團社多組織的旅游團隊后,擅自脫離旅行團隊,不隨團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8、轉團,是指旅游行程開始前,低于成團人數時,經旅游者書面同意,在出發前將其轉至當地其他旅行社所組織的旅游團隊中,并由旅游者與被推薦的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的行為。
9、散客拼團,是指由于低于成團人數,組團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經旅游者書面同意,由旅游者報名后自行前往旅游目的地,由當地的旅行社組織來自國內各地的選擇的相同旅游線路的其它散客旅游者,拼成一個團統一安排旅游服務的行為。
10、不可抗力,是指因極端天氣、自然災害、戰爭、罷工、騷亂、恐怖事件、政府行為、公共衛生事件等原因造成的交通延誤或取消、景區臨時關閉、賓館飯店臨時被征用等旅行社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克服的客觀情況。
11、意外事件,是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發生的事故。
12、業務損失費,是指組團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團產生的經濟損失。
二、報名參團與簽訂合同
第二條 簽訂合同
1、旅游者參加旅游活動應選擇具有《營業執照》《旅游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明碼標價的旅行社。《旅行社業務許可證》上的營業地址與實際營業場所應當一致。
2、旅游者應當認真閱讀本合同有關條款、《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一下簡稱《計劃書》)和《自費項目表》,在旅游者明晰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內容的情況下,組團社和旅游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三條 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
1、組團社應當向旅游者提供《計劃書》,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計劃書》用語須準確清晰,《計劃書》應當對如下內容做出明確的說明:
。1)旅游行程的出發地、途徑地、目的地,線路行程時間(按自然日計算,含有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
。2)旅游目的地的地接旅行社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3)交通工具及其檔次等級;
(4)住宿安排及住宿酒店的名稱、地點、檔次等級(是否有空調、熱水等相關的服務設施);
。5)景區(點)及游覽活動等(含主要景點停留的最少時間);
。6)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
。7)早餐和正餐的次數及其標準;
。8)購物次數、購物場所名稱和停留時間;
(9)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時間、地點、項目);
。10)自費項目(如果安排,組團社應在簽約時間向旅游者提供《自費項目表》,明確自費項目的價格,由旅游者簽字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自費項目應以不影響《計劃書》行程為主責準則,不得欺騙、脅迫旅游者參加)。
第四條 旅游廣告及宣傳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內容符合《合同法》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組團社和旅游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三、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五條 組團社的權利
1、根據旅游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是否接納旅游者報名參團。
2、要求旅游者如實提供旅游所必須的個人信息,按時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旅游費用。
4、要求旅游者遵守旅游合同約定的旅游行程安排,妥善保管隨身物品。
5、出現突發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危急情形,以及旅行社因違反旅游合同約定采取補救措施時,要求旅游者配合處理防止擴大損失。
6、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旅游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六條 組團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游者提供質價相符的旅游服務。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項目和須注意的問題,應當事前向旅游者做出真是說明和明確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2、如實告知旅游者具體的旅游行程安排、各項服務標準和旅游目的地的風俗習慣;合同約定不派全陪的,應當告知旅游目的地的接洽辦法和聯系方式。
3、為旅游團隊安排的導游應當取得國家旅游局頒發的導游證。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項證件。
5、行程中不得違反合同約定,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安排旅游者購物、參加自費項目。
6、旅游者在《計劃書》安排的購物點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時,組團社應當積極協助旅游者進行索賠。
7、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費用發票。
8、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經營者或者個人,泄露旅游者因簽訂旅游合同提供的個人信息。
9、積極協調處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出現的糾紛,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10、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組團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組團社應當盡協助義務,避免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
11、制止旅游者違犯法律、法規和違背旅游目的地風俗習慣的言行。
第七條 旅游者的權利
1、依法享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山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消費者的權利。
2、在支付旅游費用時有權要求組團社開具發票。
3、有權要求組團社按照合同和《計劃書》的內容和標準,兌現旅游行程服務。
4、有權拒絕組團社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行為和合約約定以外餓購物及自費項目安排。
第八條 旅游者的義務
1、旅游者與旅行社訂立合同或者填寫報名材料時,內容要真實準確,并對所填的內容承擔責任。
2、提供的聯系方式須是經常使用或者能夠及時聯系到的。
3、自身身體條件能夠確保順利完成旅游活動,并有義務在簽訂合同時將自身健康狀況告知旅行社。
4、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
5、遵守合同約定完成旅游想成,配合導游人員的統一管理,不得以個人原因強迫組團社改變旅游團隊的行程或者脫離團。
6、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風俗習慣,舉止文明,不得在旅游工程中從事違法活動。
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貴重物品。
8行程中發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解決,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得以拒絕登機(車、船)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者脫團。
四、合同的變更
第九條 合同內容的變更
1、組團社與旅游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旅游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組團社應當退還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無法履行合同的,組團社可以在征得多數旅游團隊成員同意后對相應內同予以變更。因緊急情況無法征求意見時,組團社可決定內容的變更,但應當就做出的決定提供必要的說明和證據。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組團社應當退還旅游者未發生的費用,已發生費用的由雙方協商后合理分擔。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履行合同的,組團社按半條第2項的約定實施變更后,造成實際支出的旅游費用減少的,組團社應當將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造成實際支出的旅游費用增加的`,旅行社可以要求旅游者額外支付。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導致無法履行合同的,組團社按本條第2項的約定實施變更后,將未發生的旅游費用退回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費用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但因緊急避險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擔。
第十條 組團社轉團
組團社轉團,應當在本合同協議條款中注明,并就受讓出團的組團社和委托的地接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承擔責任,再行追償。
旅游者和受讓出團的組團社另行簽訂合同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五、購物
第十一條 購物責任
1、《計劃書》安排的購物店為大眾購物場所,旅游者夠沒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或者價格顯失公平,造成旅游者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2、《計劃書》安排的購物店以團隊旅游者為主要客戶的,旅游者在該購物場所購物,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取得合法的購物憑證;旅游者購買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或者價格顯失公平,造成旅游者損失的,旅游者可以請求旅行社承擔協助索賠義務。旅行社未履行協助索取購物憑證義務,旅行社應當承擔旅游者相應的損失。
3、旅行社脅迫、誘導、欺詐旅游者購物,導致旅游者遭受損失,旅行社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六、協議條款
第十二條 旅游者與組團社資料
1、甲方(旅游者): 等 人(名單可附頁,需雙方簽字蓋章確認);
2、乙方(組團社): ,經營范圍:國內旅游,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地址:,電話: 。
第十三條 旅游內容與標準
1、出發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集合地點: ,請于 年 月 日 時 分前抵達集合地點。
2、返回時間: 年 月 日,返回地點:
3、旅游行程共計 晚 天(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包括在行程天數內)
4、往返大交通:
5、地接車輛:
6、旅游途徑地、目的地和統一安排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住宿標準、酒店名稱;旅游者自由活動的時間、次數;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及購物場所名稱。詳見《計劃書》。
7、旅游者須另付費的游覽項目及價格;詳見《自費項目計劃書》。
8、用餐次數:正餐 次,早餐 次;標準 。
9、旅游費:成人應交旅游費元/人,1.1米以下兒童費用元/人,旅游費共計 元;未按成人標準交納旅游費的兒童,旅行社不提供: 。
10、付款方式及時間:甲方在報名時應繳80%訂金元,余款于 年 月 日一次性付清。
11、導游服務:提供全陪服務□/地陪服務□。
第十四條 不能成團的約定
1、如報名參團的人數不足 人不能成團,乙方應于約定出發日 日前通知到甲方,并按以下方式解決:
(1)甲方(同意/不同意)組團社在 日之內延期出團。
。2)甲方(同意/不同意)轉 旅行社出團;若同意轉團,乙方須應與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簽訂委托協議,確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項服務安排及其標準,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3)甲方(同意/不同意)改為散客團,費用如有增減,由乙方退回或由甲方補足。
2、甲方如均不同意按前3項約定方式解決的,自乙方通知起本合同解除,乙方退還甲方全部團款,并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因乙方原因不能按前3項方式解決的,視為變更合同協商不成,乙方退還甲方全部團款,并按本合同第十五條第1項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解除合同的約定
1、甲、乙雙方可以在旅游活動開始前通知對方解除本合同,但須承擔守約方為辦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費用,并按如下標準支付違約金:
。1)在出發前7天(不含當天,下同)之前解除合同的,應賠償守約方本合同金額 %的違約金;
。2)在出發前6至4天解除合同的,應賠償守約方本合同金額 %的違約金;
。3)在出發前3至2天解除合同的,應賠償守約方本合同金額 %的違約金;
(4)在出發前1天解除合同的,應賠償守約方本合同金額 %的違約金;
。5)在出發當天解除合同的,應賠償守約方本合同金額 %的違約金。
2、甲方未在約定時間繳齊旅游費的,經催告后仍未按照約定時間繳齊旅游費的,視為單方解除合同。
3、甲方未按照合同約定出發時間抵達集合點的,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游團的,經催告后仍未按照催告通知時間抵達集合地點或中途加入旅游團的,視為旅游者單方解除合同,按照本條第1項約定處理。
4、甲方在行程中脫團的,組團社可以解除合。旅游者不得要求組團社退還旅游費用,如給組團社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5、甲方在行程中因自身原因離團的,組團社可以解除合同,退還甲方未發生的費用。
第十六條 違約責任
1、乙方非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行程延誤,并造成服務項目減少和服務質量降低的,應承擔因服務項目減少和服務質量降低給甲方造成損失的費用,支付本合同的金額 %的違約金。
2、旅游行程中,乙方無正當原因棄置甲方的,應退還未完成的旅游項目的費用,承擔甲方遭棄置期間支出的必要費用,支付本合同的金額的 %的違約金。
3、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不能繼續旅游的,乙方應退還甲方旅游費月,支付本合同金額的 %的違約金,疾病情況處理依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等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免責條款
乙方在旅游問題發生前后已采取以下措施,可免除責任:
1、2、;3、。
第十八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訴并提出賠償請求;也可選擇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其它約定
1、旅游意外險:甲方(同意/不同意)委托乙方辦理個人投保的旅游保險。保險產品名稱:旅游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 元/人;保險費: 。
2、《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自費項目計劃單》經甲、乙雙方簽字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其它約定事項:
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 組團社簽字(蓋章):
證件號碼:簽約代表: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住址: 簽約地點:
簽約時間: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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