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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學考試合同法的筆記串講
合同的保全(第73—75條)
1.代位制度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怠于”有特殊含義:唯有以訴的仲裁的方式追討債權,才是“非怠于”;否則,均為“怠于”。
(1)代位權的實現條件:
、偌滓抑g的債務必須合法存在;
、诩滓抑g的債務必須到期;
、奂妆g的債務必須到期;
、芗椎∮谛惺沟狡趥鶛;
、菁椎牡∮谛惺挂呀浳<暗揭业膫鶛鄬崿F。
(2)代位之訴:
、佼斒氯耍涸鏋閭鶛嗳,被告為次債務人,原來的債務人成為第三人;
、诠茌牱ㄔ海罕桓嫠诘胤ㄔ;
、廴绻麄鶛嗳藙僭V,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承擔;
、苋绻鎰僭V,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
、菰鎰僭V后,未參加訴訟的原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請求償還債務,原告并不享有優先受償權,而應按比例清償;
、拊嬉虼恢V所支付的有關費用可優先受償。
⑦債權人在自己的債權范圍內提起代位之訴,這時,債務人也對次債務人提?起訴訟,不能合并處理,應告知債務人另行起訴。
2.撤銷制度
(1)撤銷之訴與代位之訴的區別:代位之訴針對的是債務人以消極方式逃避債務,而撤銷的訴針對的則是債務人以積極行為逃避債務。
(2)引起撤銷之訴的'情形有三種:
、賯鶆杖朔艞壍狡趥鶛;
、趥鶆杖藷o償轉讓財產;
、蹅鶆杖艘悦黠@的低價轉讓財產。
(3)撤銷之訴的效力:使債務人的行為無效。
(4)撤銷之訴的程序問題:
①當事人:原告為債權人,被告為原債務人,受讓人或受益人為第三人;
、诠茌牭兀罕桓嫠诘,即原債務人所在地;
、廴绻鎰僭V,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芷陂g:撤銷之訴的訴訟時效為1年,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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