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形下合同可以撤銷?
合同一般是在雙方地位平等協商一致的情形下訂立的,表現的是雙方的自由意志,在現實生活中有時會出現當事人雙方地位不一致的的情況,并不是所有的合同訂立即有效的,某些合同因為某些原因而導致合同不一定生效,本文整理了合同撤銷的相關內容。
可撤銷合同
可撤用合同是民法中可變更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一種.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沙蜂N合同的效力取決于當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絕對無效的無效合同。中國《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和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消。”
所謂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與否,取決于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權的合同?沙蜂N合同是一種相對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對雙方當事人都是有效的。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絕對無效的無效合同。
可撤銷合同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1)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意思表示真實是有效合同重要法律特征之一,如果當事人發現合同有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不能真實地反映當事人的意思,那么,撤銷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合同的法律效力歸于消滅。
(2)可撤銷合同在未被撤銷前,仍然有效。即使合同具有可撤銷的理由,但在撤銷權人未依照法律規定行使撤銷權時,合同仍然有效,當事人仍應按照合同規定履行義務。
(3)可撤銷合同的撤銷,要由撤銷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來實現撤銷權。但撤銷權人是否行使撤銷權,則應由權利人自由決定。
適用范圍
可撤銷合同的范圍應限定為意思表示不真實合同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所謂“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產生錯誤的認識,致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違背,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2)是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按照我國的司法解釋,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民事行為。(3)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在受欺詐、受脅迫的情況下所訂立的合同,明顯違背我國民法的自愿原則:一方當事人稱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簽訂的合同,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用于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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