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合同中的風險負擔規則怎么適用
《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133條規定:“標的物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笨梢姡瑯说奈餁p、滅失的風險移轉以及標的物所有權的移轉,都與標的物的交付相一致。那么合同中的風險負擔應該怎么用呢?本文就將這方面的內容整理后作如下說明:
風險負擔規則在特定情形下的適用
買賣在途標的物的風險轉移。出賣人一旦將標的物交由運輸時,通常會對標的物進行投保,出賣人與買受人訂立合同后,有關在途標的物的單據及保險單都會轉移給買受人,此時風險責任由出賣人承擔,則對出賣人有失公平,而對于買受人來說,一旦合同成立,標的物的'所有權與保險利益同時轉移于買受人,買受人是利益的承受人,風險由買受人承擔,應該說是公平合理的;買賣標的物需要運輸時的風險轉移。在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根據《合同法》第 145條規定,仍然由買受人承擔風險;試用買賣。此種交付情形下,標的物的所有權仍歸出賣人所有,買受人只享有試用標的物的權利。
風險負擔規則在違約情形下的適用
受領遲延時的風險轉移。依《合同法》第143條規定,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買受人違反收取標的物義務時的風險轉移。如果雙方當事人約定了交付地點,出賣人按照約定在交付地點放置標的物,由買受人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風險,如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地,應在該地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地時,應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若出賣人已將標的物置于上述地點,而買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貨或逾期提貨,則構成違約,此時,風險轉移至買受人;不完全履行時的風險轉移!逗贤ā返148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應當注意,“不符質量要求”有一個度的界定,即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如果只是輕微的質量瑕疵,則出賣人的履行不構成根本違約而只是輕微違約的,買受人不能視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而拒絕接收標的物。
【關于合同中的風險負擔規則怎么適用】相關文章:
平行志愿錄取規則中退檔風險06-27
關于項目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風險與防范09-02
2017平行志愿錄取規則中退檔風險06-28
刑事案件中電子證據的特征及適用規則探討10-07
經濟合同中的風險防范條款08-16
2017年平行志愿錄取規則中退檔風險06-26
非國內規則適用于國際商事合同的可能性08-27
職場中的規則07-13
中國關于合同法律適用的規定09-06
經濟合同簽訂和管理中的風險控制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