獺兔養殖生產的合同書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按照“六統一”(即:統一養殖場規劃設計與建設、統一供種、統一飼料、統一飼養標準、統一防疫、統一銷售)的要求,本著平等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的責、權、利
1、指導乙方進行養殖場選址,負責乙方養殖場的`規劃設計。養殖場在設計方案及投資預算經乙方簽字同意后由專業施工隊統一建設。
2、統一供應乙方籠舍相關配套材料(包括:兔舍門、食槽、自動飲水器、飲水管、籠底板等配套材料)。供應價格=采購價+采購費用,由甲方和養殖協會共同確定。
3、向乙方提供優質成年四川白獺兔種兔(公母比1︰5),價格每只150元人民幣。在1月內若因種兔本身質量存在問題,甲方負責更換,在種兔使用壽命結束時或在使用壽命期間因各種外在因素造成種兔不能正常生產時,乙方按相同價格及時購買。種兔使用壽命為2年。
4、為乙方提供獺兔養殖和病蟲害防治技術資料,進行現場養殖技術培訓。
5、為乙方制定防疫程序,指導和監督乙方實施防疫程序。以協會價格統一向乙方提供各類消毒和疾病防治藥品。協會價格=采購價+采購費用。
6、以協會價格向乙方統一供應飼料。協會價格由甲方和獺兔養殖協會理事會根據原材料價格和生產費用變化按月確定,甲方通過合作社理事會每月28日告知乙方下月的飼料價格。
7、以市場價格收購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由甲方提供的種兔繁殖生產的合格成年商品兔。質量標準按四川商品獺兔皮收購試行標準ZB93.3(附后)執行。同時執行合格品最低保護價:15元/公斤。不合格商品兔以當時肉兔市場價格收購。市場價格由養殖協會監督執行。乙方交售商品兔后,甲方當日結清當批兔的銷售款。結算方式為:乙方領取金額=銷售總額-技術服務和銷售費用(1.6元/只)。
8、有權拒收不是甲方提供種兔所產和不按技術規范要求生產的的商品兔。
二、乙方的責、權、利
1、按照“六統一”的要求加入“橫山縣獺兔養殖專業合作社”,并按協會章程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和承擔責任。
2、在同意甲方提供的養殖場設計方案和投資預算15天內開始養殖場修建,嚴格按照養殖場規化設計方案監督施工隊的施工
三、違約責任
1、甲方有下列情況之一,向乙方提供相應的賠償,并支付違約金1萬元:
。1)故意向乙方提供劣質種兔造成損失,除及時更換種兔外,按協會養殖戶每日每只種兔平均利潤賠償,并按實際損失天數計賠。
(2)因飼料營養水平不夠導致兔群大量死亡,按實際死亡數量每公斤賠償15元。
。3)乙方向甲方服務人員報告異常情況,甲方服務人員4小時內無故不到場,造成乙方兔群大量死亡,按實際死亡數量每公斤賠償15元。
。4)甲方無故拒收乙方合格商品兔,給乙方造成損失,據實賠償。
2、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向甲方提供相應的賠償,并支付違約金1萬元:
。1)在養殖場交付使用后半月內及時領取種兔和支付種兔款,造成甲方種兔積壓,按乙方基礎種兔設計養殖規模和甲方種兔每日飼養成本賠償。
(2)違反本協議第二部分第4條規定,給甲方造成損失,據實賠償,并不再享受甲方提供給協會會員的一切優惠。
(3)不按養殖技術規范操作,或違反本協議第二條第5條,給甲方造成損失,據實賠償。
。4)對養殖場修建質量監督不嚴,造成圈舍倒塌、返工等問題,乙方除自行負責重建外,若給甲方造成損失,據實賠償。
3、免責條款
(1)因自然災害等人為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本協議無法繼續執行,雙方免責。
(2)因國家重點建設等人為因素造成本協議無法執行,補償或賠償按雙方損失額按比例分配,不能完全彌補損失時,雙方免責。
四、其他事項
1、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解決,并形成文本,作為本協議附件,與本協議據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從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 方:
乙 方: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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