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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贈與合同范本
贈與人: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贈人: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就贈與圖書事宜簽訂本合同,其條件如下:
第一條 甲方將以下圖書贈與乙方:
1._________全套_________卷_________冊,_________出版社出版 。
2._________全套_________卷_________冊, _________書店出版 。
第二條 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將上述圖書交付予乙方。
第三條 乙方將受贈的圖書陳設于乙方協會的閱覽室,并委任管理員,提供會員閱覽,保管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四條 乙方若未能履約、或善盡保管的義務時,甲方可撤銷合同。
第五條 乙方如欲解散協會,則對所受贈圖書的處理須遵照甲方的指示。
第六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義,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贈與人(甲方):____________
受贈人(乙方):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相關閱讀:贈與合同的幾點注意
1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2、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4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贈人東西還要簽合同?對的,相對于大宗的東西來講,是要簽合同的,這樣才會被法律認可是有效的。那贈與合同的效力到底是怎樣的?下面yjbys的小編就給大家帶來有關贈與合同的效力的文章,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贈與合同的效力
贈與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體現在贈與人的義務。一般認為,贈與人有以下義務:
1.交付贈與物的義務。 贈與人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將贈與物交付受贈人并轉移所有權。盡管在一般情況下,贈與人可以在交付贈與物之前撤銷贈與,但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并且受贈人還可以要求贈與人交付贈與物。
2.擔保贈與物瑕疵的義務。 贈與人應當對贈與物的瑕疵負責。一方面,贈與物有瑕疵的,贈與人有義務如實告知受贈人;另一方面,贈與人保證贈與物無瑕疵的,就應當對贈與物的瑕疵負責,如果由此造成受贈人損失,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附義務的贈與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一項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第二項規定,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贈與合同一般是贈與人單方履行將自己的合法財產送給受贈人的義務,受贈人不承擔義務而只享有獲得受贈財物的權利。附義務的贈與,也稱附負擔的贈與,是指以受贈人對贈與人或者第三人為一定給付為條件的贈與,也即使受贈人接受贈與后負擔一定義務的贈與。附義務的贈與不同于一般的贈與,而屬一種特殊的贈與。附有義務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財產贈與受贈人,是附有條件的,受贈人在接受贈與人贈與的財產后,必須依法履行贈與合同中約定的義務,這是因為財產的贈與是在受贈接受贈與合同中所附加的義務,贈與合同才成立,而這部分附加的義務成為贈與合同中的必備條款,按《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二項的規定“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附義務的贈與,受贈人必須承擔義務,如果贈與人所附的不是受贈與人承擔的義務,而是為達到某一結果或目的的贈與,則不是附義務的贈與。其特征在于:
1.一般的贈與,受贈人僅享有取得贈與財產的權利,不承擔任何義務。而附義務的贈與,贈與人對其贈與附加一定的條件,使受贈人承擔一定的義務。
2.附義務的贈與,其所附義務有一定限度,通常低于贈與財產的價值。
3.一般情況下,在贈與人履行了贈與義務后,才發生受贈人義務的履行問題,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也無不可。
4.贈與所附義務,可以約定向贈與人履行,也可以約定向第三人履行,還可以約定向不特定的多數人履行。
5.履行贈與所負的義務,依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
6.贈與所附義務,是贈與合同的組成部分,而不是另外的獨立合同。
附義務的贈與的效力
1.受贈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贈與人向受贈人給付贈與財產后,受贈人應依約履行其義務。受贈人不履行的`,贈與人有權要求受贈人履行義務或者撤銷贈與。贈與人撤銷贈與的,受贈人應將取得的贈與財產返還贈與人。
對于受贈人應依約履行贈與所負義務,一些國家和我國臺灣地區均有規定。如德國規定,為有附負擔的贈與的人,如已給付,得請求履行其負擔。受贈人不履行負擔者,以應將贈與物用于履行負擔為限,贈與人得依關于返還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依雙方契約規定的解除權的要件,返還贈與物。再如我國臺灣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2.受贈人僅在贈與財產的價值限度內有履行其義務的責任。贈與本為無償合同,其目的在于使受贈人獲益。所附義務如果超出贈與財產的價值,則使受贈人蒙受不利,也與贈與的本旨不相符合。因而如果贈與的財產不足以抵償其所附義務的,受贈人僅就贈與財產的價值限度內,有履行其義務的責任。換句話說,如果贈與所附義務超過贈與財產的價值,受贈人對超過贈與財產價值部分的義務沒有履行的責任。
對于受贈人履行義務的限度,德國、我國臺灣也有所規定。德國規定,因權利的瑕疵或贈與物的瑕疵,致贈與的價值明顯不足抵充因履行負擔所需的費用者,在因瑕疵而生的不足額獲得補償前,受贈人得拒絕履行負擔。受贈人不知有瑕疵而履行負擔者,以受贈人因履行負擔而支出的費用超過有瑕疵的贈與物的價值為限,受贈人得向贈與人請求償還其費用。我國臺灣規定,附有負擔之贈與,其贈與不足償其負擔者,受贈人僅于贈與之價值限度內,有履行其負擔之責任。
3.在附義務的贈與中,贈與的財產如有瑕疵,贈與人在贈與所附義務的限度內,應當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瑕疵擔保責任。
【贈與合同的法律性質】
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可以發生在個人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相互之間。贈與的財產不限于所有權的移轉,如抵押權、地役權的設定,均可作為贈與的標的。
贈與合同一般具有三點行為性質:1、雙方行為。贈與合同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并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仍不能成立,故與饋贈這種單方行為不同。2、諾成行為。多數國家承襲羅馬法的傳統,規定贈與合同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即為諾成行為。3、無償行為。原則上受贈人并不因贈與合同而承擔義務,故為單務合同。民法理論上,依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將合同區分為諾成性合同和實踐性合同,其中前者是合同的常態,如買賣、租賃、承攬、委托等典型合同均為諾成性合同,只需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與之相反,借貸、寄存合同在大陸法系國家如法國、德國民法典中被規定為實踐性合同,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需交付標的物,合同才成立。
那么,贈與合同究竟為諾成性合同還是實踐合同呢?一種觀點是從保護贈與人利益角度出發,認為由于贈與合同的無償性,若規定其為諾成性合同,則贈與人一旦承諾,受贈人即可要求交付,并得強制履行,這對贈與人不公平,故應將贈與合同定為實踐性合同。另一種觀點是從保護受贈人利益的角度出發,認為贈與的合意達成以后,受贈人通常要為接受贈與而做出必要的準備,支付一定的費用,若贈與人承諾之后可以不交付標的物,受贈人會受到損失,這對受贈人不公平,故贈與合同宜規定為諾成性合同。
有學者認為,贈與合同應為諾成性合同。理由是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依據這一規定可以認定我國法律將贈與合同規定為諾成性合同,因為該條款賦予贈與人撤銷權,而撤銷權作為形成權,它須以一個已經成立的法律關系為前提,只有在贈與合同成立即贈與法律關系形成以后,才會產生“撤銷”的問題。因此,法律賦予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有撤銷權,是以法律承認此時贈與合同關系已經成立為前提的。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款“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該規定在保護受贈人利益的同時,兼顧了對贈與人利益的維護,賦予贈與人撤銷權。
另外一點是在行使條件上的限制。行使對象僅限于一般贈與合同,不屬于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書面的贈與合同。所謂道德義務是指依一般社會觀念,符合社會倫理道德準則而承擔的義務。有時,為了協調法律與道德之間的微妙關系,使法律之規定能夠符合一般社會倫理道德準則,法律將某些道德上的義務視為法律義務,即道德義務法律化。就該種贈與而言,贈與人在為給付前已收到了道德上的對待給付,故不得任意撤銷。此為各國民事法律的共同準則,如允許贈與人任意撤銷社會公益贈與,這樣很不利于倡導扶貧濟困的社會道德風尚,甚至方便了欺世盜名,而與贈與本身的價值和社會目的相悖。我國法律將道德義務延伸到社會公益性的贈與合同中,體現了對贈與的道德風尚的肯定與倡導。
另外,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和書面贈與合同也不得任意撤銷,主要考慮到贈與人若采取這樣兩種方式與受贈人訂立贈與合同,則應當已經考慮周詳,若再授予贈與人以任意撤銷權,既有失合同的嚴肅性,也使受贈人處于明顯不利地位,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國合同法中未規定書面贈與合同不得任意撤銷,這一點為立法的不足之處,還應當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不斷完善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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