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戶租房合同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 租賃房屋坐落在,三河鎮建業路164號 間數__4__、建筑面積_______、房屋質量____________。
第二條 租賃期限從 2013 年 3 月 6 日至2016年 12月 30 日。 每一年租金6500元。
租金的支付期限與方式:半年一付,每半年支付一次。
第五條 承租人負責支付出租房屋的日常水電費(如甲方長期使用大功率電器雙方協商繳納)。
第六條 租賃房屋的用途:一層農資經營;合作社辦事處。二層住宿。
第七條 出租人允許承租人對租賃房屋進行裝修或改善增設他物。
租賃合同期滿,租賃房屋的裝修、改善增設他物可給予出租方。
第八條 合同解除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1、承租人不交付或者不按約定交付租金達三個月以上;
2、承租人所欠各項費用達(大寫)元以上;
3、未經出租人同意及有關部門批準,承租人擅自改變出租房屋用途的;
4、承租人違反本合同約定,不承擔維修責任致使房屋或設備嚴重損壞的;
5、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將出租房屋進行大范圍裝修的;
6、未經出租人局面同意,承租人將出租房屋轉租于其他單位及個人的;
7、承租人在出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1、出租人未按時交付出租房屋。
2、出租人違反本合同約定,不承擔維修責任,使承租人無法繼續使用出租房屋。
3、承租方停止本地區經營或轉移經營地點的。
第九條 違約責任:
出租人未按時或未按要求維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物毀損的,負責賠償損失。
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的,除應及時如數交補外,還應支付滯納金。
承租人違反合同,擅自將出租房屋轉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租房屋毀壞的,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發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
出租方: 承租方:
經辦人: 經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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