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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中止的八種情形
對于租賃合同中止的情形,我國合同法中有明確的規定,租賃合同中止情形具體規定如下:
房屋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同時收回房屋。由此造成損失,由承租人賠償:
(1)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
(2)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3)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積6個月以上的;
(5)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6)公有住房無正當理由閑置6個月以上;
(7)故意破壞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規規定其它可以收回的。
出現以上八種情形租賃合同都可以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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