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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情形
一般情況下,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可以分以下三種情況:訴訟之前,雙方當事人協商解除房屋租賃房屋租賃合同的,協商確定之日為房屋租賃合同解除之日。
如何確定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時間?
一般情況下,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可以分以下三種情況:
1、訴訟之前,雙方當事人協商解除房屋租賃房屋租賃合同的,協商確定之日為房屋租賃合同解除之日;
2、一方當事人行使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權,對方有異議提起訴訟,經法院審理后認為行使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權并無不當的,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通知送達之日為房屋租賃合同解除之日;
3、一方當事人行使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權,對方有異議提起訴訟,經法院審理認為該當事人無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權,但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均同意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可以在判決或調解書中明確合意解除之日為房屋租賃合同解除之日。
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時間點是對房屋租賃法律關系存在與否的重要判斷。《房屋租賃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了當事人具有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權的幾種情形,《房屋租賃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了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方式。實踐中,對當事人是否具有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權,房屋租賃合同是否已經解除,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時間點如何確定往往會有不同的意見。
對于當事人是否具有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權,可以依據《房屋租賃合同法》第九十三條、九十四條和分則中的特別規定作出判斷,這里不作羅列。對房屋租賃合同是否已經解除,也可以通過當事人是否具有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權以及是否正確行使了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權進行審查。本條是專門就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時間點的確定提供幾種判斷依據!斗课葑赓U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房屋租賃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
因此,雙方當事人就是否有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權產生爭議時,經法院審查認為一方當事人確有解除權的,有解除權一方的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權即產生效力,房屋租賃合同解除。這種情況下,由于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是已經存在的事實,法院可以在判決說理部分確認房屋租賃合同業已解除,如果判故從訟爭的法律關系看,主要是買賣房屋租賃合同關系,故以買賣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為宜。我們傾向于第一種意見。因為優先購買權本身也包含了買賣的內容,而單純的買賣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不能體現優先購買糾紛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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