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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律責任
(1)出租人的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數量提供租賃物,應向承租人償付違約金,承租人還有權要求在期限內繼續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2)未按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提供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賠償因此而造成的損失,并負責調整或修理,以達到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否則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3)未按合同規定提價有關設備、附件等,致使承租人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規定如數補齊外,還應償付違約金;
4)按合同規定,派員使用租賃物,為承租人提供技術服務水平低、操作不當或有過錯,致使不能提供正常服務時,應償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補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時,應負責賠償損失。
(2)承租人的責任
1)按合同規定負責日常維修保養的,由于使用、維修保養不當,造成租賃物損壞、滅失的,負責修復或賠償;
2)因擅自拆、改租賃物而造成損失的,必須負責賠償;
3)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將租賃物轉租或利用租賃物進行地非法活動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4)未按規定時間和金額交納租金,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追索欠租,并應加罰利息;過期不還租賃物,除補交租金外,還應償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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