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承租人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時
單方提前解除合同屬違約,須承擔違約責任。
雖然合同沒有約定提前退租的違約責任,但沒有約定違約責任并不當然排除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仍須根據(jù)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關于違約責任的規(guī)定可作為合同的補充條款)。因此,承租人要承擔提前退租的違約責任,賠償由于違約給出租方造成的損失。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出租方可不返還對方預付的半年租金及保證金(這些錢應作為出租方的損失賠償予以扣除,兩年合同履行完畢的租金應不止這個數(shù)),如果承租方不同意,可由其起訴到法院通過判決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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