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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有權終止租賃合同的幾種情況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一)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二)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三)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計 6 個月以上的;
(五)公有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閑置 6 個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七)故意破壞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承租人必須按期繳納租金,如果拖欠租金未達 6 個月的,針對該違約行為,出租人初要求其支付租金外,還有權要求其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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