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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員:
江蘇###律師事務所接受徐州***職業學校的委托,指派我們擔任本案原告的一審訴訟代理人,通過法庭調查及庭審質證,現根據事實及法律、法規發表代理詞。
一、被告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應該依法賠償。
被告的行為阻礙了原告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根據《物權法》第34條、37條之規定,被告應該返還非法占有的綜合樓地下室,并賠償原告自2009年7月17日至今的經濟損失(以承包期限內總承包金額為計算依據)130166.6元及利息29819元,共計159985.6元。
二、原被告簽訂的超市承包協議合法有效,雙方應共同遵守。
2008年7月,原告對校內綜合樓地下室進行了超市招標,被告進行了投標。被告在標書中承諾,嚴格執行學校的管理制度,無條件接受學校的監督和管理。并在經營期滿時,積極配合學校進行評估驗收。2008年7月16日,原被告簽訂了《超市承包協議書》。協議書約定,承包經營期限為一年,具體期限為2008年7月16日至2009年7月15日。另外,協議約定被告應服從原告對被告承包經營區域進行的整體規劃。上述招投標及原被告簽訂的協議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原被告雙方應該共同遵守該協議的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
三、被告在協議到期后拒不搬出,侵犯了原告對綜合樓地下室的所有權。
原告作為國家級重點學校,為了更好地實現跨越式發展,改善教育教學硬件設施,向主管單位申請了教學樓、室內體育館項目建設,并于2008年12月、2009年5月得到了批復。根據主管部門的批復和承包協議第七條(協議期滿,甲方如認為合作良好,可繼續簽訂協議;如重新招標,乙方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之約定,原告通過辦公會進行了研究,并作出對綜合樓地下室進行重新規劃,在協議到期后將超市搬出地下室的決定。為使被告做好充分的搬出準備,原告在2009年6月22日就對被告下達了協議到期后搬出的通知。后來原告又于2009年7月15日向被告發出書面通知,限期搬出。此后,原告采用律師函、口頭通知等多種形式催促原告將超市內物品搬出地下室,但是被告一直沒有履行退還租賃物的法定義務和配合學校工作的書面承諾。根據《物權法》第39條之規定,被告拒不將超市內物品搬出地下室的行為,屬于無權占有,嚴重侵害了原告對綜合樓地下室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以上代理意見請法庭參考采納。
江蘇###律師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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