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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律事務委托合同樣本

        時間:2020-12-26 10:17:48 委托合同 我要投稿

        法律事務委托合同樣本

          篇一:法律事務委托合同

        法律事務委托合同樣本

          篇一:法律事務委托合同(樣式)

          附件二

          合同編號:

          法律事務委托合同

          (民事訴訟、仲裁)

          重慶市司法局 監制 重慶市律師協會

          法律事務委托合同

          合同編號:

          委托人(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或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以下簡稱乙方):重慶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等法律法規及《重慶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重慶市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的規定,甲方就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務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務。甲、乙雙方經協商,訂立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為甲方因與 就一案在下列第項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務,擔任代理人:

          1.一審;

          2.二審;

          3.執行;

          4.再審; 5. 。

          第二條 委托權限為本條所列第項:

          1.特別授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上訴;

          2.一般授權。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真實、完整、客觀地向乙方律師介紹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務的有關情況,并提供有關的資料,不得隱瞞虛構。

          —2—2.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辦案。

          3.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金額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差旅費,不得向乙方律師支付任何費用。

          4.甲方認為乙方指派律師在服務過程中不負責任或不適合辦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務,有權要求乙方更換。但甲方應向乙方說明要求更換律師的具體理由。

          5.甲方應在乙方辦理法律事務終止時,如實完整地填寫《重慶市律師服務質量反饋意見卡》,并及時交由乙方歸檔。本合同涉及的《重慶市律師服務質量反饋意見卡》的編號為 。

          6.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師進行違法活動。

          7.乙方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律師服務費、差旅費。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了解案情,根據案情的需要調查取證。

          2.分析案情,確定代理思路及辦案策略。

          3.代理出庭參與訴訟,依法提出有利于甲方的證據或意見。

          4.在委托過程中,對涉及與本案有關的活動向甲方提供法律意見;若為特別授權代理,應遵循有利于甲方利益的原則謹慎行事。

          5.乙方律師應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泄露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所知悉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非因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但以下

          內容除外:(1)當事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2)可以公開查閱或取得的信息和資料;(3)為履行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必須披露的信息和資料。

          6.乙方律師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費用。

          7.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收取律師服務費、差旅費。甲方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師服務費、差旅費不予退還,甲方尚未支付律師服務費、差旅費的,乙方有權繼續追討。

          8.乙方同意并保證,一旦出現甲方認為乙方指派律師在服務過程中不負責任或不適合辦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務時,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訴及核實后三個工作日內向甲方另行推薦候選律師,經甲方確認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師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 —3—第五條 律師服務費、差旅費和其他費用的約定:

          1.律師服務費

          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人民幣(大寫) 元。

          2.差旅費

          乙方按照下列第 項方式收取差旅費:

         。1)乙方與甲方約定包干差旅費的,乙方按不超過律師服務費的10%收取差旅費人民幣(大寫) 元。

         。2)乙方預收差旅費的,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差旅費預算并經甲方同意后預收差旅費人民幣(大寫) 元,乙方憑差旅費清單及有效憑證與甲方據實結算。

          3.律師服務費、差旅費支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費用。如有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可在本合同

          第七條中另行注明。

          4.乙方律師在辦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務過程中發生的鑒定費、公證費、公告費、查檔費及應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費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5.除非乙方書面同意,因甲方未按照約定足額付清上述費用,導致乙方律師不履行或未及時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共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條 本合同以上條款不能概明之事項,可在本條款下特別約定:

          第八條 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委托事項終止時止。

          甲方因調解、和解、撤訴等原因造成本合同無需或不能繼續履行的,均視為乙方已 —4—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甲方應依據本合同的約定支付律師服務費、差旅費。

          本合同有效期屆滿,如甲方需委托乙方繼續提供法律服務,雙方應另行訂立合同。

          第九條 甲方確認下列通訊地址及聯系人是乙方提供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向甲方履行通知義務的通訊地址及聯系人:

          乙方按上述通訊地址向指定的聯系人履行了通知義務,視為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了通知義務。 甲方如變更通訊地址或聯系人,需提前七日通知乙方。

          第十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糾紛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乙方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或律師協會調解處理,也可以采取下列第項方式處理:

          1.向重慶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本合同壹式份,甲方持份,乙方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

          第十三條 甲方承諾:已認真審閱本合同所有條款并完全了解其詳盡內容,本合同所有條款

          均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

          甲 方:乙 方:重慶 律師事務所 簽約代表:簽約代表:

          簽約時間:簽約時間: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5—篇二:非訴訟法律事務委托合同

          合同編號:

          法律事務委托合同

          (非訴訟)

          重慶市司法局

          重慶市律師協會監制

          委托人(以下簡稱甲方):

          受托人(以下簡稱乙方):重慶律師事務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甲方因涉及法律上的事務特委托乙方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甲、乙雙方經協商,訂立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師依據本合同約定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第二條 委托事項及委托權限: 。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完整、客觀地向律師介紹本法律事務涉及的相關情況、材料。

          2、甲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金額或計費方式和時間向乙方支付全部法律服務費。

          3、甲方應當為律師開展工作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

          4、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及時更換在服務過程中工作不負責任、或認為不適合服務甲方的律師。但甲方應向乙方說明要求更換律師的具體理由。

          5、甲方在委托乙方辦理的法律事務結束或終止時,應如實完整地填寫《重慶市律師服務質量反饋意見卡》,并及時將《重慶市律師服務質量反饋意見卡》交還給乙方,由乙方立卷歸檔。本合同涉及的《重慶市律師服務質量反饋意見卡》編號為: 。

          6、不得要求乙方律師進行違法活動。

          7、如乙方無正當理由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全部律師服務費和差旅費。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應當依法忠實地維護甲方的一切合法權益。

          2、乙方律師應當根據甲方的具體情況適時開展法律服務工作。

          3、乙方律師應當按時地為甲方提供相關的法律服務。

          4、乙方律師必須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泄露甲方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5、除本合同約定或甲乙雙方另行協商外,乙方律師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費用。

          6、乙方有權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向甲方收取法律服務費。

          7、甲方未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務費及差旅費,乙方及其指派律師有權暫緩履行法律服務工作。

          8、簽訂本合同后,如甲方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師服務費和差旅費全部不予退還;如甲方尚未支付律師服務費和差旅費且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合同,甲方有權繼續追討。

          9、乙方同意并保證,一旦出現甲方認為乙方指派律師不能勝任或不能完成、或服務不盡責或無力發揮應有作用的投訴時,乙方將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訴及核實后三個工作日內向甲方另行推薦候選律師,經甲方確認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師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事務。

          10、如果乙方已經接受同一法律事務相對人的委托,需書面告知甲方,若甲方書面同意,則繼續履行本合同;若甲方書面不同意,則解除本合同,乙方將所收取的全部費用退還甲方。乙方不能指派同一法律事務相對人委托的代理律師為甲方的代理人。

          第五條 律師服務費、差旅費和其他費用的約定:

          1、律師服務費

          甲方應向乙方繳納法律服務費人民幣(大寫) 元;甲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費用。

          2、差旅費

          在本律師事務所所屬區域內(重慶市區僅指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區、南岸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渝北區、巴南區、北碚區)辦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務,乙方按不超過律師費的10%收取差旅費人民幣(大寫)元。該差旅費包括交通費、國內電話費、傳真費、普通及掛號郵寄費、互聯網上網費;不包括文件資料打印費、復印費、特快專遞費、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其他行政機關及事業單位、人民法院等單位收取的費用。

          乙方律師如需到本律師事務所所屬區域外進行與本案相關的工作,由乙方律師向甲方提出差旅費預算并經甲方同意后,按甲方相關規定辦理出差手續,乙方律師出差后甲方及時據實報銷。

          3、律師服務費和差旅費支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費用。如有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可在本合同

          第九條中另行注明。

          4、根據《重慶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乙方律師在進行與甲方委托辦理的法律事務過程中發生的鑒定費、公證費、公告費、查檔費及應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費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5、除非乙方另有書面同意,如因甲方未按約足額付清上述費用導致乙方律師不能或未能及時履行甲方委托辦理的法律事務的責任將不由乙方承擔。

          6、除非甲、乙雙方另有書面約定,甲方在任何時候均不得向乙方律師直接支付任何費用或接受乙方報銷任何費用,甲方也無需向乙方律師支付額外的報酬、補貼、津貼和饋贈。

          第六條 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指派律師的工作只限于與甲方以獨立法人名義發生的活動相關,乙方指派律師無義務為甲方職工、甲方參與的任何形式的合作或聯合組織提供上述服務。若相關單位和個人需要乙方指派律師提供上述法律服務,乙方可以按照律師收費辦法優惠10—15%收取律師費用。

          第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甲方或其代理人與乙方或其指派的律師共同協商并達成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 本合同以上條款不能概明之事項,可在本條款下另行特別約定:

          第九條 甲方確認下列通訊地址及聯系人是乙方辦理本合同委托法律事務向甲方履行通知義務的唯一通訊地址及聯系人:

          乙方按上述通訊地址向指定的聯系人履行了通知義務,視為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了通知義務。 如果甲方需變更通訊地址或聯系人,需提前七日通知乙方。

          第十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糾紛均由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一條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方持貳份,乙方持貳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篇三:專項法律事務委托合同

          專項法律事務委托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乙方: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甲方因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律師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聘請乙方的律師作為上述法律事務的專項法律顧問/委托代理人。

          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的委托事項及要求

          1、

          2、 3、4、第二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委派 律師作為上述法律事務中甲方的專項法律顧問/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律師配合完成輔助工作,但乙方更換代理律師應取得甲方認可;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一條所列法律事務工作;

          3、乙方律師應當以其依據法律作出的判斷,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師應當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資料后,及時完成委托事項,并應甲方要求通報工作進程;

          5、乙方律師在履行本合同期間,不得為甲方員工個人提供不利于甲方的咨詢意見;

          6、乙方律師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動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顧問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第三條 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情況,提供與委托代理事項有關的證據、文件及其它事實材料;

          2、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

          3、甲方應當按期、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費和工作費用;

          4、甲方指定為乙方律師的聯系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系人應當通知乙方;

          5、甲方有責任對委托代理事項作出獨立的判斷、決策,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錯誤運用法律等失職行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四條 律師代理費

          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師費 元人民幣。 支付方式和期限為:

          1、 2、 3、

          乙方戶名:

          開戶行:

          帳 號:

          本合同終止或者提前解除的,雙方應結清有關費用。

          篇二:非訴訟法律事務委托合同

          篇一:非訴訟法律事務委托合同

          非訴訟法律事務委托合同

          甲方:

          地址:郵編:

          電話:傳真:

          乙方:xxxx律師事務所

          地址:xxxxxxx 郵編:xxxx

          電話:xxxx傳真:xxxx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就 項目(下稱“項目”)中有關法律服務事宜,

          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接受委托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師為甲方項目提供法律服務。

          根據項目的需要,乙方可增加或安排乙方其他律師協助提供與項目相關的法律服務。

          第二條 委托事項

          雙方約定,乙方為項目提供的法律服務范圍包括:

          1、為項目中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

          2、對項目進行法律盡職調查并出具盡職調查報告;

          3、參與與項目相關的討論和談判;

          4、草擬、審查、修改有關項目的的協議、章程等有關文件;

          5、協助甲方制定與項目相關的辦理方案;

          6、協助甲方與有關地方政府主管部門溝通、協調;

          7、協助甲方協調資產評估、財務審計等中介機構的工作;

          8、協助或代理甲方申辦與項目有關的所有批準、許可和確認;

          9、代為辦理股權轉讓引發的各類(工商、稅務、海關、房地產等)變更登記;

          9、辦理甲方委托的有關項目的其他事項,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服務范圍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第三條 甲方義務:

          1、及時、真實、全面地向乙方提供與項目有關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承擔因違反本款而產生的不利后

          果;

          2、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為甲方的利益所從事的各項工作,根據實際需要為乙方提供辦公、交通、

          住宿等工作便利;

          3、按本協議第五條的約定向乙方支付律師費。

          第四條 乙方義務:

          1、認真、勤勉地為甲方提供本協議第二條范圍內的服務,依法切實維護甲方的利益;

          2、乙方提供的咨詢及法律意見和文本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盡乙方之最大可能維護甲方之合法權

          益。除非甲方提供的資料與信息存在隱瞞、不真實或有誤導;

          3、對因完成本協議約定的委托事項而獲知的甲方的商業秘密或信息,承擔保密義務。未經甲方事先同意,

          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公開或者為其它目的使用。

          第五條 費用及支付方式:

          1、甲、乙雙方約定,就乙方提供的本協議第二條所列的服務,甲方應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務費人民幣元,分 期支付。其中 元于本協議生效后 日內支付, 元于 時支付,余額于所委托法律事務辦理完畢之日付清。

          2、乙方因辦理甲方委托事項而發生必要及合理的資料、復印、交通、通訊、差旅、政府收費等的費用,

          按實際發生額由甲方支付。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如果甲方無故逾期不支付有關費用,乙方有權中止或解除本協議,乙方不承擔因此而對甲方產生的損

          失。

          2、如果由于不可歸責于乙方的原因項目提前終止,乙方已收的費用不退還,乙方應收的費用由雙方根據

          乙方的工作量協商確定。

          第七條 有效期間

          本協議有效期限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至所委托法律事務辦理完畢之日止。

          第八條 協議的變更

          對本協議的任何變更,均需雙方協商一致,并另行簽訂變更協議。

          第九條 附則

          1.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

          年 月日篇二:非訴訟法律事務委托合同

          合同編號:

          法律事務委托合同

         。ǚ窃V訟)

          重慶市司法局

          重慶市律師協會監制

          委托人(以下簡稱甲方):

          受托人(以下簡稱乙方):重慶律師事務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甲方因涉及法律上的事務特委托乙方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甲、乙雙方經協商,訂立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師依據本合同約定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第二條 委托事項及委托權限: 。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完整、客觀地向律師介紹本法律事務涉及的相關情況、材料。

          2、甲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金額或計費方式和時間向乙方支付全部法律服務費。

          3、甲方應當為律師開展工作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

          4、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及時更換在服務過程中工作不負責任、或認為不適合服務甲方的律師。但甲方應向乙方說明要求更換律師的具體理由。

          5、甲方在委托乙方辦理的法律事務結束或終止時,應如實完整地填寫《重慶市律師服務質量反饋意見卡》,并及時將《重慶市律師服務質量反饋意見卡》交還給乙方,由乙方立卷歸檔。

          本合同涉及的《重慶市律師服務質量反饋意見卡》編號為: 。

          6、不得要求乙方律師進行違法活動。

          7、如乙方無正當理由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全部律師服務費和差旅費。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應當依法忠實地維護甲方的一切合法權益。

          2、乙方律師應當根據甲方的具體情況適時開展法律服務工作。

          3、乙方律師應當按時地為甲方提供相關的法律服務。

          4、乙方律師必須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泄露甲方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5、除本合同約定或甲乙雙方另行協商外,乙方律師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費用。

          6、乙方有權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向甲方收取法律服務費。

          7、甲方未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務費及差旅費,乙方及其指派律師有權暫緩履行法律服務工作。

          8、簽訂本合同后,如甲方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師服務費和差旅費全部不予退還;如甲方尚未支付律師服務費和差旅費且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合同,甲方有權繼續追討。

          9、乙方同意并保證,一旦出現甲方認為乙方指派律師不能勝任或不能完成、或服務不盡責或無力發揮應有作用的投訴時,乙方將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訴及核實后三個工作日內向甲方另行推薦候選律師,經甲方確認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師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事務。

          10、如果乙方已經接受同一法律事務相對人的委托,需書面告知甲方,若甲方書面同意,則繼續履行本合同;若甲方書面不同意,則解除本合同,乙方將所收取的全部費用退還甲方。乙方不能指派同一法律事務相對人委托的代理律師為甲方的代理人。

          第五條 律師服務費、差旅費和其他費用的約定:

          1、律師服務費

          甲方應向乙方繳納法律服務費人民幣(大寫) 元;甲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費用。

          2、差旅費

          在本律師事務所所屬區域內(重慶市區僅指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區、南岸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渝北區、巴南區、北碚區)辦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務,乙方按不超過律師費的10%收取差旅費人民幣(大寫)元。該差旅費包括交通費、國內電話費、傳真費、普通及掛號郵寄費、互聯網上網費;不包括文件資料打印費、復印費、特快專遞費、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其他行政機關及事業單位、人民法院等單位收取的費用。

          乙方律師如需到本律師事務所所屬區域外進行與本案相關的工作,由乙方律師向甲方提出差旅費預算并經甲方同意后,按甲方相關規定辦理出差手續,乙方律師出差后甲方及時據實報銷。

          3、律師服務費和差旅費支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費用。如有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可在本合同

          第九條中另行注明。

          4、根據《重慶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乙方律師在進行與甲方委托辦理的法律事務過程中發生的鑒定費、公證費、公告費、查檔費及應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費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5、除非乙方另有書面同意,如因甲方未按約足額付清上述費用導致乙方律師不能或未能及時履行甲方委托辦理的法律事務的責任將不由乙方承擔。

          6、除非甲、乙雙方另有書面約定,甲方在任何時候均不得向乙方律師直接支付任何費用或接受乙方報銷任何費用,甲方也無需向乙方律師支付額外的報酬、補貼、津貼和饋贈。

          第六條 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指派律師的工作只限于與甲方以獨立法人名義發生的活動相關,乙方指派律師無義務為甲方職工、甲方參與的任何形式的合作或聯合組織提供上述服務。若相關單位和個人需要乙方指派律師提供上述法律服務,乙方可以按照律師收費辦法優惠10—15%收取律師費用。

          第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甲方或其代理人與乙方或其指派的律師共同協商并達成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 本合同以上條款不能概明之事項,可在本條款下另行特別約定:

          第九條 甲方確認下列通訊地址及聯系人是乙方辦理本合同委托法律事務向甲方履行通知義務的唯一通訊地址及聯系人:

          乙方按上述通訊地址向指定的聯系人履行了通知義務,視為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了通知義務。 如果甲方需變更通訊地址或聯系人,需提前七日通知乙方。

          第十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糾紛均由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一條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方持貳份,乙方持貳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篇三:非訴訟法律事務委托合同

          非訴訟法律事務委托合同

          甲方:

          住所地:

          聯系方式:

          乙方:

          住所地:

          聯系方式: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就 項目(下稱“ 項目”)中有關法律服務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接受委托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師為甲方項目提供法律服務。

          根據項目的需要,乙方可增加或安排乙方其他律師協助提供與項目相

          關的法律服務。乙方指派的律師因發生交通事故、疾病、不可抗力及其他特殊情況下,乙方可指派其他律師繼續辦理。

          第二條 委托事項

          雙方約定,乙方為項目提供的法律服務范圍包括:

          1、為項目中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2、參與與項目相關的討論和談判;

          3、草擬、審查、修改有關項目的合同等有關文件;

          4、協助甲方制定與項目相關的辦理方案;

          5、協助甲方進行項目的驗收和審計工作中的法律事務;

          6、協助甲方對項目中的招標文件進行審核;

          7、協助甲方對項目中工程建設管理工作進行監督;

          8、辦理甲方委托的有關項目的其他事項,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乙方義務

          1、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二條所列法律工作;

          2、乙方律師應當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利益;

          3、乙方律師應當在取得甲方委托和收到甲方提供的文件資料后,及時

          完成委托事項,并應甲方要求通報工作進程;

          4、乙方律師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利益沖突的另一

          方的法律顧問或者代理人;

          5、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相關信息負有保密義務,非由法律規定或

          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辦理具

          體法律事務時,要一事一檔、一案一卷,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7、乙方律師應聽取甲方意見,不斷提高服務質量。

          第四條 甲方義務

          1、甲方應當全面、客觀和及時地向乙方提供與項目有關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

          2、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為甲方的利益所從事的各項工

          作,根據實際需要為乙方提供辦公、交通、住宿等工作便利;

          3、按本協議第五條的約定向乙方支付律師費。因不可歸責于乙方的事

          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乙方仍應獲得相應的報酬。

          4、甲方指定 為與乙方律師聯系的聯系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

          示和要求,提供與項目相關的材料等。甲方更換聯系人應當書面通知乙方律師;

          5、甲方保證,在與乙方簽訂委托合同時,提供的郵寄地址、傳真、電

          話等聯系方式均真實、準確,乙方可以通過以上聯系方式取得有效的聯系和傳達,如果變更,甲方應在變更之日起三日內告知乙方律師。

          6、對委托代理事務的判斷和決策由甲方作出,乙方尊重甲方對委托代

          理事務作出的.獨立判斷和決策。

          7、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師為其提供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以及

          其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服務。

          第五條 代理費用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律師費達成如下協議:

          1、雙方在充分考慮了以下因素后確定了本協議涉及的律師費:(1) 耗

          費的工作時間;(2) 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3) 委托人的承受能力;(4) 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5) 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

          2、甲、乙雙方約定,就乙方提供的本協議第二條所列的服務,甲方應

          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務費 。支付方式為在本協議簽訂后十日內,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3、如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涉及到訴訟、仲裁等其他法律事務,雙方另

          行簽訂委托協議確定委托內容及代理費用。

          第六條 其他費用

          1、乙方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所發生的鑒定費、檢驗費、評估

          費、公證費、查檔費等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代甲方支付上述費用的,應當憑有效票證與甲方結算;乙方可以先行代收,事后依據有效票據與甲方進行結算。

          2、乙方為甲方辦理法律事務,所需要的差旅費用可先行向甲方預收,

          具體金額根據差旅情況另行商議。乙方辦理法律事務完畢后,應及時憑有效票據與甲方結算辦案差旅費,多退少補。

          第七條 協議的變更、解除

          1、對本協議的任何變更,均需雙方協商一致,并另行簽訂變更協議。

          2、如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重大失職導致甲方蒙受重大損失,甲方可

          解除合同;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或暫停工作直至甲方

          篇三:法 律 服 務 委 托 合 同

          法 律 服 務 委 托 合 同

         。 ) 第 號

          受委托人: 進賢縣羅溪鎮法律服務所 (以下稱“甲方”)。

          委托人:姓名 ,性別 ,民族 , 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住址:,聯系電話:(以下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經雙方充分協商簽訂本協議:

          1、委托事務及權限:

          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指派法律工作者 (聯系電

          話:,工作證編號: )、 (聯系電話:,工作證編號:)為乙方 就(與) 法律事務(以下又稱“案件”)提供:

          □一審 □二審 □偵查 □審查起訴 □申訴(再)審 □執行 □仲裁 □勞動仲裁□非訴訟

          階段法律服務。

          代理權限為(詳見《授權委托書》):

          □一般代理□特別代理。

          2、代理費及其他費用:

         。1)雙方商定按下列方式計算代理費并于本協議簽訂時支付:□按標的額比例收費□計件收費 □計時收費 □分期付款 □風險代理

         。2) 代理費總額為人民幣(大寫)萬仟佰拾元整。如乙方未按照本協議的約定足額及時向甲方支付代理費的,法律工作者有權拒絕辦理合同項下案件(風險代理除外)。

         。3)①若選擇計時收費方式的計費標準為每小時人民幣(大寫) 元,最小計時單位為一小時,完成本事務約需用 小時,預收法律工作者費用(大寫) 萬 仟佰拾元整。結案后憑計時清單與乙方結算,多退少補。

          ②若選擇分期付款方式,約定代理費(大寫) 萬 仟佰拾元整,協議簽訂時支付(大寫) 萬 仟佰拾元整(首次付款不低于總額的30%),余款在 付清。

         、埏L險代理,按照案件標的額的百分之 計算并于結案后一次性支付。

         、芊晒ぷ髡咴谵k理案件中所發生的以下實支費用(以下稱辦案費)由乙方另外承擔,包括但不限于:通訊費、文件快遞費、辦理案件材料復印費、辦理案件所需檔案查詢費、調查費、交通差

          旅費、案件所需的訴訟費用、公告送達費用等等。

          ⑤ 辦案費的支付:雙方一致約定辦案費用(訴訟費及保全費、案件評估費、拍賣費、鑒定費、公告費及應繳金額超過 元的項目除外,由乙方自行支付)采取以下方式支付。

          □包干制。 □據實報銷制。

          合同簽訂3日內甲方先行支付 元作為預交辦案費用,其他實際支出項目費用由甲方根據辦案需要自預交辦案費用中支出,待案件結案時憑合法票據結算,多退少補。

          3、以下視為結案即甲方已經完成乙方委托的法律事務并以先到為準:

          ⑴訴訟案件:

         、偈茉V法院作出并已送達判決書、調解書或撤銷訴訟、撤銷案件、駁回起訴、準予原告撤訴或被法院視為撤訴裁定、執行終止裁定書等法律文書或甲方已經領取債權憑證或已經實際獲得相關訴訟利益的;

         、谠婊蛏暾埲朔艞壠鹪V或放棄申請或雙方當事人案外和解; ③乙方解除本協議或撤銷本次委托;

         、 。

         、品窃V訟案件:

         、俜窃V訟案件的處理部門已經作出終結裁決或者結論性意見或者申請方撤回處理申請或被視為撤回申請的;

         、谙鄬Ψ酵瓿闪藵M足乙方要求的行為;

         、垡曳较驅Ψ阶鞒隽诵碌囊s或承諾致使受托事務成為不必

          要;

         、苷{查或談判對象滅失或終止;

         、萜渌勒辗苫蚣s定或慣例應視為甲方義務已履行完畢的情形;

         、抟曳浇獬緟f議或撤銷本次委托;

         、郀幾h雙方自行和解或被第三方居中調解并達成協議或利益方放棄爭議利益的;

         、辔惺马椛婕耙曳降钠诖嬉褳橐曳交蚱渲付ǚ綄嶋H受領或享有;

          ⑨ 。

          4、甲方和法律工作者的義務:

         、抛袷胤晒ぷ髡呗殬I道德和執業紀律;勤勉盡責,維護乙方的最大利益;

          ⑵及時向乙方報告有關案件的進展情況;

          ⑶不超越乙方授權行事;

         、茸兏撓敌畔⒌,應當及時通知乙方;⑸未經乙方同意不得泄露乙方委托事務相關信息。

          5、乙方的義務:

         、排c甲方和法律工作者誠實合作,向法律工作者如實、全面、及時提供與案件有關的資料信息;

         、迫缗c案件有關的情況和事實發生變化,應及時告知甲方法律工作者;

         、侨缱兏撓敌畔敿皶r通知甲方法律工作者,否則所造成

          的后果由乙方承擔;

          ⑷按照約定支付法律工作者費和其他費用;

         、蔁o論何種情況,乙方向甲方法律工作者提出的要求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法律工作者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規定。

          6、協議的解除:

         、沤洉嫱ㄖ,乙方可以書面通知解除本協議。一旦收到乙方的解除通知,甲方法律工作者立即停止向乙方提供法律服務;

         、迫绻曳轿窗凑毡緟f議約定預付其他費用且延期超過15日的,甲方有權書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協議;

          ⑶如果乙方違法本協議第5條第(5)項約定的,則甲方有權隨時終止向乙方提供法律服務;

         、缺緟f議因上述情況解除,乙方承諾仍繼續支付本協議約定的法律工作者費和實際發生的其他費用。

          7、風險告知:甲方在簽訂本協議前已經向乙方送達《風險告知書》。甲方和法律工作者向乙方提供的分析、判斷和意見,均不可理解為甲方或法律工作者就案件作出了成功或勝訴的保證。

          8、協議的完整性和可分性:本協議作為甲方和乙方之間的最終的、完整的協議,取代之前雙方作出的口頭或書面的約定。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如因任何原因導致全部或部分無效,本協議的其他條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并應當予以履行。

          9、 生效條件:本協議在雙方簽(章)署并由乙方支付法律工作者費(如分期,則為首期付款)后生效,在此之前,乙方沒有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務之義務,但法律工作者在簽訂本合同前提供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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