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沈陽市房地產委托合同
房地產委托合同說明
1、本合同所稱房地產委托,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及目前單獨從業(yè)的經紀人接受房地產當事人委托,代為辦理房地產各類交易手續(xù)的業(yè)務活動。
2、本合同所列條款未盡事宜,當事人需要另作約定的,雙方當事人可協(xié)商增加補充條款,經簽字生效附在合同后。
3、本合同正文前的“合同編號”由所在的市中心市場或區(qū)市場編號、經紀機構或經紀人資格證書號碼、合同流水號等3部分號碼構成,填寫時不能缺項。
4、本合同要用藍黑或碳素墨水筆填寫。
5、在簽訂本合同前,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出示從事房地產經紀業(yè)務的相關證件。
6、本合同條款由沈陽市房產管理局和沈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房地產委托合同
(合同編號: )
委托人(甲方)
名稱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住所: 電話:
委托代理人: 身份證號:
受委托人(乙方)
名稱或姓名: 資格證書號: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住所: 電話:
委托代理人: 身份證號:
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的規(guī)定,雙方在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為其代理事項。
第二條 甲方應就授權委托的事項,提供相關合法、有效的證件。
第三條 乙方在代理該委托事項時,應認真審查委托事項的真實性,相關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對甲方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證件的,乙方有權拒絕代為辦理。
第四條 雙方商定委托事項在天內完成。超過本約定時限的,甲方有權另行委托他人或自行辦理,由此造成損失的可同時按本合同第八條的約定向乙方索賠(但因登記管理部門或甲方的.原因造成超時的除外)。
第五條 甲方同意在簽訂本合同后同時支付委托代理費(大寫)元人民幣。
第六條 甲方同意在簽訂本合同時預付:
(1)代交應納稅、費(大寫) 元人民幣;
(2) 元人民幣。
本條約定費用在委托代理事項完成時結清,多退少補。
第七條 由于甲方原因使委托代理事項終止履行的,預交的委托代理費不予返還;因甲方提供虛假情況或隱瞞與訂立、履行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如:房地產權屬有爭議或已被查封、抵押、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交易的情況),造成乙方名譽及經濟損失的,甲方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金(大寫)元人民幣,損失超過違約金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八條 由于乙方代理當中的原因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金(大寫)元人民幣,損失超過違約金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fā)生爭議,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或提交有關部門調解。協(xié)商、調解不成,雙方同意按下列第 項方式解決。(1)向沈陽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法律有規(guī)定處理。
第十條 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1)
(2)
(3)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份,效力等同,雙方各執(zhí)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 受委托人: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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