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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承包合同的認定
內部承包,一種廣泛的應用的經營模式。下面是內部承包合同認定的范文,歡迎參考!
內部承包是指建筑企業與項目經理或項目經理部人員簽訂內部承包合同,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質量、技術、安全、財務的監督,承包人自行組織人、財、物,完成承包工程的施工,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向企業繳納一定管理費的經營模式。
內部承包經營,由于能夠最大程序地發揮承包人的積極性,最大程度地克服材料浪費、人力資源浪費、項目經理徇私舞弊等不良現象,在企業經營中被越來越廣泛地運用。
在建筑業大省浙江和江蘇,由于建筑企業體制比較靈活,這種內部承包經營的模式已經被廣泛運用,形成了所謂的“浙江模式”。
關于內部承包合同的效力
施工建筑施工企業,特別是民營建筑企業就是依靠這種經營模式做大做強的。然而由于在現實中許多個人掛靠建筑施工企業的掛靠行為也是以內部承包的名義進行,內部承包的合法性受到了普遍質疑。有的人認為內部承包本質上也是掛靠關系。可以說這個問題的爭論由來已久,在司法實踐中這個問題也比較混亂。 到現在為止,我國也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來認定內部承包關系。
本人認為內部承包雖然與掛靠行為有許多相似之處,但不能簡單地將其定義為掛靠。內部承包與掛靠有如下幾方面的不同。
首先,從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存在隸屬關系上看。
內部承包的承包人是企業的職工,與企業有隸屬關系,雙方有管理與被管理,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從實踐來看內部承包人往往是建筑施工企業的項目經理或項目經理部組成人員,一般都有項目經理資質,與建筑施工企業有長期的勞動合同關系。建筑施工企業往往為承包人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等企業福利和社會福利。
而掛靠關系中,掛靠方與建筑施工企業沒有隸屬關系,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雙方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司法實踐中掛靠方多為個人、合伙或資質差的建筑企業。掛靠方往往沒有相應的項目經理建筑從業資格,與建筑施工企業沒有勞動合同關系,雙方往往只是臨時的關系。建筑企業也不為其購買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等企業福利和社會福利。
其次,從管理上看。
內部承包關系中,雖然工程在項目經理的組織下展開,但項目經理的一切行為均不是其個人行為,而是企業行為。項目經理的一切權利都是在法人授權的范圍內進行。它受企業規章制度的約束,項目經理的行為視為企業的法人行為。企業有權對工程項目的質量、技術、財務安全等方面進行監督控制。項目承包人及其他人員在違反公司的有關規定時公司有權對有關人員進行更換?偟膩碚f,在內部承包關系中,建筑施工企業對整個工程的質量、技術等方面擁有掌控的能力。
而在掛靠關系中,建筑施工企業對掛靠方沒有實施真正的管理。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工程進度、資金等均由掛靠方自行負責。建筑施工企業不向掛靠企業派駐財務、質量、技術和安全等人員。建筑施工企業無權對掛靠方的工作進行干涉。
當然施工企業掛靠行為也和內部承包一樣,建筑施工企業有進行質量、技術、安全、工期監督的權利和義務。但實際中這種約定往往只是停留在形式上,建筑施工企業在實際操作中不對掛靠人進行實質性的管理。因此是否對承包進行實質性的管理是內部承包與掛靠區分的本質特征。
內部承包糾紛管轄存在的問題。
實際上不僅在建筑領域,還是在其他經濟領域內部承包經營形式都已經廣泛存在著。建筑施工企業與承包產生糾紛也已經層出不窮。但由于不同的部門對這種糾紛是屬于民事糾紛還是勞動糾紛存在不同的看法,導致內部承包糾紛的當事人既無法通過勞動仲裁途徑解決問題,也無法通過訴訟解決糾紛的問題。
根據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糾紛案件問題的電話答復》規定“大部分(承包糾紛)應由企業或上級主管機關調處,極少數違反法律必須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在受理此類案件時,應嚴格審查,從嚴掌握,而不宜鋪得過寬。
另外,勞動部辦公廳1993年12月27日發布的《勞辦發(1993)224號》文規定“企業實行內部責任制后與職工簽訂的承包合同與勞動合同有很大差別,一般不屬于勞動合同,因此在工作中應防止用承包合同代替勞動合同的傾向。但是,如果承包合同中含有工資福利等應在勞動勞動合同中規定勞動權利義務方面的內容,則該合同帶有勞動合同的某些屬性。職工與企業因執行承包合同中有關勞動權利義務方面的規定發生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當地仲裁委員會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的受案予掌控承包工程的質量、技術、安全、財務的全程監督,要盡力爭取從最大程度上避免對內對外發生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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