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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訴案件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約束雙方的內部文件,委托人還需要簽署授權委托書,受托人持授權委托書在外行事。下文是非訴案件委托合同范本,以供參考。
篇一:非訴案件委托合同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律師事務所
甲方因 的需要,委托乙方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經充分協商,特簽訂本合同以供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的具體事項詳述如下:
1、 2、 3、 4、 5、 6、
二、乙方接受委托并應甲方的要求,指派 律師提供本合同項下的法律服務。
三、乙方承辦律師應當客觀地告知委托人擬委托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
四、甲方應保證委托的事項合法并對乙方的工作成果用于合法目的。 甲方對乙方交付的工作成果只能用于本合同約定的使用范圍和使用目的,未經乙方許可不得將該成果泄露給與本案范圍和目的無關的其他第三人。
五、甲方須向乙方提供有關的證據材料,對乙方的詢問、了解作客觀的陳述。乙方接受委托后,發現甲方提供虛假證據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交真實的證據,并對虛假陳述作真實澄清。甲方拒絕的,乙方有權終止履行本合同,所收律師費不予退還。
六、乙方履行本合同中若需向第三方表明乙方與甲方的代理關系,甲方應對乙方進行協助,如簽署有關協議、法律文書、證實委托關系等。
七、乙方應遵守誠信原則,在授權委托范圍內依法提供法律服務,切實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如乙方故意損害甲方合法權益的,甲方可終止委托。
八、乙方指派的律師因故中途不能執行職務的,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并在甲方同意后負責另行指派律師接替。
九、乙方應對甲方提供的證據材料、背景資料以及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所接觸、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技術秘密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
十、乙方以下列方式向甲方交付完成委托事項的工作成果(供選擇,可選擇一項或多項):
1、專項咨詢意見;
2、調查獲取的證據;
3、法律意見書;
4、法律建議書;
5、律師見證書;
6、法律可行性分析報告;
7、其它: 十一、甲方隨時可向乙方了解委托事務處理的進展情況,確有必要的,乙方應甲方要求可出具階段進展報告。
十二、差旅費及第三人收取的有關費用的處理:
〈一〉乙方辦理委托事務過程中所需差旅費按以下第 種方式處理:(供選擇)
1、已包含在律師服務費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2、雙方協商差旅費用概算為 元,甲方在本合同簽訂后 日內預付;待本合同委托事項辦結后,由乙方向甲方提交費用清單及有效開支憑證結算。
〈二〉鑒定費、審計費、公證費、翻譯費、復印費及其它必要的中介費用,行政機關、司法部門或相關組織、行業協會收取的有關費用,由甲方預付,乙方按實際支出和有效憑證核銷,多退少補。
十三、律師服務費的支付按以下方式處理:
1、律師服務費人民幣共 元,甲方在本合同簽訂后三日內付清。
2、甲方逾期付款,應按逾期付款金額日息萬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3、律師收取律師費,應出具本合同項下的法定結算憑證發票。
十四、本合同生效后,乙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代理;但如果委托事項違法或違背律師職業道德,或者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的,乙方有權終止代理,依本合同已收取的律師服務費不予退還。
十五、合同生效后,合同雙方無法定事由不得中途解約,若甲方中途解約,
依本合同已收取的律師費,乙方不予退還;若乙方中途解約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予賠償。
十五、為聯絡和送達方便,各自確認的送達地址如下:
甲方:
乙方:
按上述地址的送達均視為合法有效的送達,一方地址變更的,應在變更后五日內書面通知對方,否則,對方依上述地址的送達仍為合法有效送達。
十六、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一方可向佛山市律師協會請求調解,或由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員會仲裁,或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決。
十七、合同有效期限: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或交付工作成果之日止)。
十八、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由雙方簽字或簽章后于 年 月 日生效。
十九、特別約定:
甲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聯系電話:
乙方(簽章):廣東 律師事務所
主任(簽名):
聯系電話: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篇二:非訴案件委托合同
委托人: (以下簡稱甲方) 因 事項,委托 (以下簡稱乙方)的`律師進行非訴訟代理。經充分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師 為甲方的代理人。
二、委托事項:
三、委托權限:
四、按照律師行業收費辦法的規定并經雙方協議,甲方于簽約之日應支付乙方律師費人民幣 元,辦案雜費人民幣 元。
五、甲方須在本合同簽訂后,即時付清上述費用。如甲方不能按約定支付律師費的,乙方有權終止代理。
六、乙方依甲方授權的范圍,依法履行非訴訟代理事務,維護甲方合法權益,保守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七、乙方無故拒絕履行合同時,所收費用應退還甲方;甲方無故終止委托,乙方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八、其他約定: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約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委托事項完結時止。
甲方: 乙方:
20 年 月 日
篇三:非訴案件委托合同
委托人(以下簡稱甲方):
受托人(以下簡稱乙方):重慶 律師事務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甲方因涉及法律上的事務特委托乙方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甲、乙雙方經協商,訂立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師依據本合同約定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第二條 委托事項及委托權限: 。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完整、客觀地向律師介紹本法律事務涉及的相關情況、材料。
2、甲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金額或計費方式和時間向乙方支付全部法律服務費。
3、甲方應當為律師開展工作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
4、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及時更換在服務過程中工作不負責任、或認為不適合服務甲方的律師。但甲方應向乙方說明要求更換律師的具體理由。
5、甲方在委托乙方辦理的法律事務結束或終止時,應如實完整地填寫《重慶市律師服務質量反饋意見卡》,并及時將《重慶市律師服務質量反饋意見卡》交還給乙方,由乙方立卷歸檔。本合同涉及的.《重慶市律師服務質量反饋意見卡》編號為: 。
6、不得要求乙方律師進行違法活動。
7、如乙方無正當理由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全部律師服務費和差旅費。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應當依法忠實地維護甲方的一切合法權益。
2、乙方律師應當根據甲方的具體情況適時開展法律服務工作。
3、乙方律師應當按時地為甲方提供相關的法律服務。
4、乙方律師必須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泄露甲方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5、除本合同約定或甲乙雙方另行協商外,乙方律師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費用。
6、乙方有權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向甲方收取法律服務費。
7、甲方未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務費及差旅費,乙方及其指派律師有權暫緩履行法律服務工作。
8、簽訂本合同后,如甲方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師服務費和差旅費全部不予退還;如甲方尚未支付律師服務費和差旅費且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合同,甲方有權繼續追討。
9、乙方同意并保證,一旦出現甲方認為乙方指派律師不能勝任或不能完成、或服務不盡責或無力發揮應有作用的投訴時,乙方將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訴及核實后三個工作日內向甲方另行推薦候選律師,經甲方確認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師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事務。
10、如果乙方已經接受同一法律事務相對人的委托,需書面告知甲方,若甲方書面同意,則繼續履行本合同;若甲方書面不同意,則解除本合同,乙方將所收取的全部費用退還甲方。乙方不能指派同一法律事務相對人委托的代理律師為甲方的代理人。
第五條 律師服務費、差旅費和其他費用的約定:
1、律師服務費
甲方應向乙方繳納法律服務費人民幣(大寫) 元;甲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費用。
2、差旅費
在本律師事務所所屬區域內(重慶市區僅指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區、南岸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渝北區、巴南區、北碚區)辦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務,乙方按不超過律師費的10%收取差旅費人民幣(大寫) 元。該差旅費包括交通費、國內電話費、傳真費、普通及掛號郵寄費、互聯網上網費;不包括文件資料打印費、復印費、特快專遞費、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其他行政機關及事業單位、人民法院等單位收取的費用。
乙方律師如需到本律師事務所所屬區域外進行與本案相關的工作,由乙方律師向甲方提出差旅費預算并經甲方同意后,按甲方相關規定辦理出差手續,乙方律師出差后甲方及時據實報銷。
3、律師服務費和差旅費支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費用。如有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可在本合同第九條中另行注明。
4、根據《重慶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乙方律師在進行與甲方委托辦理的法律事務過程中發生的鑒定費、公證費、公告費、查檔費及應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費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5、除非乙方另有書面同意,如因甲方未按約足額付清上述費用導致乙方律師不能或未能及時履行甲方委托辦理的法律事務的責任將不由乙方承擔。
6、除非甲、乙雙方另有書面約定,甲方在任何時候均不得向乙方律師直接支付任何費用或接受乙方報銷任何費用,甲方也無需向乙方律師支付額外的報酬、補貼、津貼和饋贈。
第六條 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指派律師的工作只限于與甲方以獨立法人名義發生的活動相關,乙方指派律師無義務為甲方職工、甲方參與的任何形式的合作或聯合組織提供上述服務。若相關單位和個人需要乙方指派律師提供上述法律服務,乙方可以按照律師收費辦法優惠10—15%收取律師費用。
第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甲方或其代理人與乙方或其指派的律師共同協商并達成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 本合同以上條款不能概明之事項,可在本條款下另行特別約定:
第九條 甲方確認下列通訊地址及聯系人是乙方辦理本合同委托法律事務向甲方履行通知義務的唯一通訊地址及聯系人:
乙方按上述通訊地址向指定的聯系人履行了通知義務,視為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了通知義務。
如果甲方需變更通訊地址或聯系人,需提前七日通知乙方。
第十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糾紛均由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一條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方持貳份,乙方持貳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
第十三條 甲方承諾:已認真審閱本合同所有條款以保證完全了解其詳盡內容;本合同所有條款均屬甲、乙雙方平等且完全協商一致而達成。
甲 方:
身份證號碼(營業執照注冊號):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電 話:
簽約時間: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電 話: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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