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委托理財合同4篇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范。你所見過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委托理財合同4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委托理財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達成本合同,并鄭重聲明共同遵守。
一、乙方委托甲方代理操作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證券營業部)開設的資金賬戶,資金賬號為_________________ 。交易密碼甲乙雙方共享,乙方可以查詢,但不能操作。
二、期限一年,起始日期___________,截止日期____________,期初資產_____________ 元。
三、利潤定義:(乙方賬戶)期末資產 – 期初資產 – 期間收到的存款利息(證券資產要扣除交易費用)
利潤率=利潤/期初資產*100%
四、結算
1.委托期滿后,如果利潤率大于等于5%,乙方付給甲方超出5%部分的25%作為傭金, 如果利潤率為負數且小于-5%,即虧損大于5%,甲方付給乙方超出5%部分的25%作為賠償。舉例說明,如果資金100萬,到期利潤10萬,乙方應付給甲方(10-5)* 0.25=1.25萬元,如果到期虧損10萬,甲方應付給乙方(10-5)* 0.25=1.25萬元,如果利潤在-5萬與5萬之間,乙方自己承擔/享有。
2.未到委托結束日期,乙方要存、取款,如果此時利潤為正數,乙方付給甲方利潤的25%作為傭金。
3.甲乙結算金額精確到百元,百元以下舍去不計。
五、合同期內如果虧損大于10%,乙方有權終止合同,并按第四條委托期滿后的結算方法進行結算。合同期內如果利潤大于30%,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按第四條委托期滿后的結算方法進行結算。結算后,可重新簽定合同。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各一份,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日期:
委托理財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達成本協議,并鄭重聲明共同遵守。
一、乙方委托甲方代理操作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開設的資金賬戶,資金賬號為_________________ 。交易密碼甲乙雙方共享,乙方可以查詢,但不能操作,不得以任何形式指揮和干擾甲方操作。
二、委托期限為 年,起始日期___________,截止日期____________ ,期初資產_____________ 元(人民幣或美元)。
三、利潤定義:(乙方賬戶)期末資產 期初資產 期間收到的存款利息(證券資產要扣除交易費用)利潤率=利潤/期初資產*100%
四、結算
1.委托期滿后,如果已平倉單子利潤率為正數,乙方付給甲方30%作為傭金。 如果已平倉單子利潤率為負數,當(虧損金額/期初資產30%)時,乙方不付給甲方傭金,虧損由乙方自己承擔。如果已平倉單子利潤率為負數,且當(虧損金額/期初資產30%)時,乙方不付給甲方傭金,超過期初資產30%的那部分虧損由甲方雙方共同承擔,甲方承擔30%,乙方承擔70%。舉例說明,如果資金100萬,到期利潤10萬,乙方應付給甲方傭金10萬*30%=3萬元,如果到期虧損30萬以內,乙方不付給甲方傭金,虧損由乙方自己承擔。如果虧損超過30萬,假設虧損了40萬,乙方不付給甲方傭金,超過30萬那部分為10萬,甲方賠償乙方3萬元,而乙方自己承擔虧損37萬。在結算日或委托期滿時,未平倉的單子不能參與利潤或虧損的計算,未平倉的單子是贏是虧都不拿來參加核算利潤和虧損,只用平倉后的單子的贏虧情況來核算。
2.未到委托結束日期,乙方要存、取款或終止協議的,如果此時利潤為正數,乙方付給甲方利潤的30%作為傭金。如果利潤為負數,全部由乙方自己承擔虧損。
3.甲乙結算金額精確到百元,百元以下舍去不計。
五、協議期內如果虧損大于30%,乙方有權終止協議,并按第四條中第2款未到委托結束日期的結算方法進行結算。協議期內如果利潤大于30%,甲方有權終止協議,并按第四條委托期滿后的結算方法進行結算,結算后再次委托視為另一次的委托。
六、每次結算后,賬戶期初資產值應變更為結算后重新委托時的資金量,相當于結算后的再次委托視為新的一次委托,其贏利與虧損都與結算前的金額無關,新的賬戶資金量作為該次的期初資金。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各一份,簽字/蓋章后生效,請仔細閱讀后,請確認完全認可時方可簽字。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理財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達成本合同,并鄭重聲明共同遵守。
一、乙方委托甲方代理操作乙方在_________(證券營業部)開設的資金賬戶,資金賬號為_________。交易密碼甲乙雙方共享,乙方可以查詢,但不能操作。
二、期限一年,起始日期_________,截止日期_________,期初資產_________元。
三、利潤定義:(乙方賬戶)期末資產-期初資產-期間收到的存款利息(證券資產要扣除交易費用)
四、結算
1.委托期滿后,如果利潤率大于等于5%,乙方付給甲方超出5%部分的25%作為傭金,如果利潤率為負數且小于-5%,即虧損大于5%,甲方付給乙方超出5%部分的25%作為賠償。舉例說明,如果資金100萬,到期利潤10萬,乙方應付給甲方(10-5)×0.25=1.25萬元,如果到期虧損10萬,甲方應付給乙方(10-5)×0.25=1.25萬元,如果利潤在-5萬與5萬之間,乙方自己承擔/享有。
2.未到委托結束日期,乙方要存、取款,如果此時利潤為正數,乙方付給甲方利潤的25%作為傭金。
3.甲乙結算金額精確到百元,百元以下舍去不計。
五、合同期內如果虧損大于10%,乙方有權終止合同,并按第四條委托期滿后的結算方法進行結算。合同期內如果利潤大于30%,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按
第四條委托期滿后的結算方法進行結算。結算后,可重新簽定合同。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各一份,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理財合同 篇4
葉某是北京某外資公司的高級經理人,考慮到自己經常出差外地無暇顧及股市,去年葉某將自己的250萬元資金委托給北京某投資公司進行理財。雙方為此簽訂委托理財合同,合同約定:合作期限為一年,250萬元投資以年息10%計算,一年理財期滿后可穩定地獲得投資收益25萬元。如此算來,葉某的投資收益遠高于銀行存款利息,并且無任何風險。但幾個月過后卻出現47萬多元的損失,對方當初承諾的高回報無法兌現。葉某為此將該投資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本金和利息。
因股市長期低迷,近年來類似于上述委托理財合同糾紛已經成為證券市場糾紛的熱點之一。委托理財類合同糾紛案件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委托人將其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證券、期貨等金融市場上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組合投資、管理活動所引發的合同糾紛案件。由于這類案件包含的法律關系較為復雜,涉案金額巨大、社會影響面廣,處理不慎很可能會給資本市場帶來負面影響,對法律適用問題需慎重研究。本文擬從合同的定性、合同中保底條款效力的認定、監管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責任等方面對委托理財類合同進行剖析。
委托理財合同的定性
委托理財合同同時兼有委托、借貸和信托合同的特征,實踐中很難將它們歸為某一類。由于無法判定合同性質,司法審判目前在這方面很混亂。多數情況下,法官直接認定合同無效,判決結果是受托人返還委托人本金;如果損失已經發生,受托人無法返還本金,則由法官按過錯原則自由裁量,通常的判決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承受一半損失。
為正確適用法律和解決糾紛,司法解釋必須對案件的法律關系進行識別。對委托理財類合同糾紛,根據當事人在合同中關于權利義務的約定,筆者認為可以將其分為4種:
1、凡是約定本息保底,超額歸受托人所有的,與民間借貸無異,應將其認定為借貸糾紛;
2、凡是約定委托人直接將資金交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投資管理的,應將其認定為信托合同糾紛;
3、凡是約定委托人自己開立資金賬戶和股票賬戶,委托受托人進行投資管理的,應將其認定為委托合同糾紛;
4、凡是約定雙方共同出資,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應將其認定為合伙合同糾紛。
當事人約定的保底條款效力
“保底條款”是人們對各種委托理財合同中委托人向受托人作出的保證本金不受損失,超額分成;保證本息最低回報,超額分成;保證本息固定回報,超額歸受托人等約定的統稱。實踐中保底條款可分為保證本息固定回報條款,保證本息最低回報條款,保證本金不受損失條款等三種。
在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件的處理中,爭議最大的'問題就是保底條款的效力。目前司法界對保底條款的認定很不一致,歸納起來有如下3種觀點:
1.從私法領域的意思自治原則出發,保底條款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除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的情形以外,應認定其有效;
2.應認定保底條款無效,雙方根據過錯分擔因履行委托理財合同而產生的損失;
3.對保底條款的效力,不宜一律否認,也不宜一律承認。應以銀行活期存款利率為標準對保底收益率加以調整,超過部分不予支持,即有限承認。
筆者認為,為平衡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對保底條款效力的基本取向是“有限承認說”。從結果公平的角度考慮,以銀行利率為基準,有限制地承認保底條款的法律效力的司法政策可以在兩個方面實現結果公平:一方面,從合同有效與合同無效的比較來看,可以確保委托理財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不優于合同有效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無論是構成名為委托理財、實為借貸,還是構成委托代理合同或信托合同關系,也不論其受托人是否為金融機構,委托理財合同履行的結果和對于委托人利益的保護均能夠達到大體相同的結果。
委托理財合同中監管人的民事責任
委托人在委托自然人、非金融機構的法人、其他組織代其理財時,往往在簽訂委托理財合同的同時簽訂委托監管合同,約定由作為第三方的證券或期貨公司作為監管人對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管,在證券公司作為受托人的情況下,有時也會委托另一家證券公司作為監管人。
從監管合同的當事人來看,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證券公司或期貨公司作為合同一方與委托理財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共同簽訂三方協議,合同主體為三方當事人;另一種是證券公司或期貨公司只與委托理財合同的委托人簽訂協議,合同主體為兩方當事人。
監管人的違約行為往往與受托人的違約行為同時存在,共同導致了委托人損失的產生。這時,監管人是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還是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呢?我們認為監管人應當對由于其未盡監管義務所給委托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因為,委托理財合同和委托監管合同是相互獨立的,受托人和監管人違約行為在無主觀意思聯絡的情況下也是各自獨立的,監管人基于委托監管合同承擔違約責任,無論其責任基礎還是責任范圍,與受托人承擔的責任都不相同。由于在監管人承擔責任的場合,其終局責任人往往還是受托人,除非有證據表明監管人與受托人共同欺詐、惡意串通,從事內幕交易或操縱市場行為損害委托人利益,受托人和監管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以外,監管人只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關于委托理財合同4篇】相關文章:
關于委托理財合同6篇05-10
關于委托理財合同三篇04-16
關于委托理財合同8篇05-12
關于委托理財合同5篇05-04
關于委托理財合同四篇05-01
關于委托理財合同3篇04-29
委托理財合同三篇04-24
委托理財合同4篇04-21
委托理財合同6篇04-21
委托理財合同六篇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