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有關買賣合同的經典案例分析
一、案情簡介:
20xx年10月14日**電梯公司與**大賣場公司簽訂《電梯設備合同》,合同標的為33臺電梯(編號: 3001/3033),總金額8224000.00元。合同簽訂后, **大賣場公司在支付了三十三臺電梯(3001/3033)10%定金和九臺電梯(3025/3033)65%提貨款后,未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剩余款項。而是由**地產公司分別于20xx年6月9日、24日、12月15日付清3025/3033九臺電梯的25%的余款(該九部電梯已交付,雙方無爭議)和3001/3024二十四臺電梯的65%的發貨款4047044元。
20xx年12月20日**電梯公司將3001/3024二十四臺電梯全部安裝調試完成并通過特種設備檢驗檢測院驗收(檢驗結論為合格)。**地產公司接收并實際使用該電梯。
按照《電梯設備合同》第三條約定, **地產公司應于2007年1月2日付清3001/3024二十四臺電梯的25%的余款1556555.00元。但**地產公司以其不是合同中的買受人,只是代案外第三人**實業公司支付貨款,接受電梯為由拒付上述款項。
**電梯公司經多次催要未果,遂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依法判決被告**地產公司支付給原告電梯款1556555元,并支付延遲付款違約金77828元。
二、案件點評:
接受委托后,筆者結合**電梯公司的陳述和提供的線索,展開詳細的調查取證工作,經查:
1、20xx年1月26日、3月4日被告**地產公司兩度給原告發“供貨通知”。
2、20xx年6月9日、24日被告**地產公司支付給原告二十四臺電梯款4047044元。而這4047044元正好是3001/3024二十四臺電梯總金額6226220元的65%,與《電梯設備合同》第三條3.2.2款相吻合。
3、20xx年12月15日被告**地產公司支付給原告2004年9月5日就已經驗收合格并交付**大賣場公司的3025/3033九臺電梯總金額1997780元的25%的余款499445元。
4、原告接受被告**地產公司的供貨通知和付款,并將24臺電梯安裝調試完通過檢驗驗收,交付被告**地產公司。
筆者結合上述事實,提出以下代理意見:
一、被告**地產公司之所以愿意代替**大賣場公司支付九臺電梯的余款499445元,正是由于其接受了**大賣場公司關于《電梯設備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的轉讓,承繼了該合同中買受人的權利和義務,即由被告**地產公司按照合同約定付清3025/3033九臺電梯的25%的余款和3001/3024二十四臺電梯的90%的余款,享有全部三十三臺電梯所有權。
本案的原告與被告**地產公司、**大賣場公司雖然就《電梯設備合同》買受人的權利和義務轉讓沒有簽訂書面的協議,但被告已經按照該合同履行了主要義務(支付了65%的發貨款),原告予以接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應當確認原被告就“2003年10月14日《電梯設備合同》買受人由**大賣場變更為**地產公司”合同變更行為合法有效。
二、關于“被告**地產公司稱其是代**實業公司支付貨款,接受電梯”的辯解,且不論其說法是否屬實,退一步講,代理人認為被告**地產公司即便就是**實業公司的受托人,也不影響原告向其主張債權。因為,被告**地產公司 20xx年1月26日、3月4日給原告發“供貨通知”,20xx年6月9日、24日支付給原告24臺電梯的65%的發貨款4047044元以及最終接收24臺電梯時,均未告知原告其與**實業公司之間存在委托合同關系,原告并不知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條規定,現在受托人即被告**地產公司因委托人**實業公司的原因對原告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原告披露委托人,原告可以選擇受托人或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本案原告就選定被告主張權利,被告依法應當承擔支付貨款和違約金的責任。
綜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電梯款1556555.00元,并支付延遲付款違約金77828.00元的訴請符合法律規定,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經過審理,支持了筆者的代理意見,依法判決被告**地產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給付原告電梯款1556555.00元,并支付延遲付款違約金77828.0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買賣合同的經典案例分析】相關文章:
求職案例分析07-28
面試案例分析07-31
沃爾瑪經典案例分析12-19
《靜夜》案例分析06-01
營銷案例案例分析心得01-09
海爾物流的案例分析04-14
溝通案例分析論文04-13
求職陷阱的案例分析08-01
營銷管理的案例分析04-01
招聘陷阱案例分析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