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粉購銷買賣常用合同
篇一
供 方: (以下簡稱甲方) 簽約地點:需 方: (以下簡稱乙方) 簽約時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就乙方向甲方訂購礦渣微粉事宜,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特訂本合同如下:
一、產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金額、供貸時間:
二、質量要求技術標準:
1、符合GB/T18046—2008標準出廠;2、甲方按規定提供合格證。
三、價格:
人民幣:元/噸,格隨市場行情變化而變化,為期,價格變化甲方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雙方簽訂補充合同達成一致后方可執行。
四、交(提)貨時間及數量:
1、具體發貨時間以乙方電話及書面通知為準,乙方需提前1天通知甲方;2、數量 元/月(±10%),從 年 月 日開始供貨,為期 個月。
五、運輸方式、交貨方式、交貨地點及運輸費用:
甲方自己負責派車將貨送到乙方指定地點,運費由甲方承擔。
六、付款及結算方式:
發貨時,乙方一次性付清提貨款,甲方收到貨款后,在1天后組織發貨,即款到發貨。
七、質量、數量驗收標準及提出異議期限:
1、質量以甲方提供的隨貨檢驗報告為依據,需方委托供方將出廠礦渣微粉抽樣簽封壹個月作為質量糾紛時檢驗依據。乙方收到貨后,檢驗結果如與甲方的檢驗報告不相符或存在較大誤差的,拿出抽樣簽封樣品,送廣西建材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進行仲裁。2、數量驗收以甲方的出廠過磅單為準備(誤差允許范圍在±5‰以內),乙方簽字驗收,如果存在超出該范圍的誤差,乙方需在3天內書面通知甲方,超出規定磅差部分,雙方協商解決,否則就當默認處理。
八、包裝標準:
散裝。
九、不可抗力:
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在取得有關機構的證明以后,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據實際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十、合同有效期:
從合同生效之日起 內有效。
十一、違約責任: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條款執行。
十二、解決合同糾紛的方法:
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十三、其他約定事項:
1、價格隨行就市;2、傳真復印件有效;3、未盡事宜,可簽訂補充協
議,并與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依據,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篇二
甲方:中鐵第十六工程局漳詔高速公路B2合同段項目經理部 乙方:福建省龍巖市適中裕發石粉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甲乙雙方就漳詔高速公路B2合同段路面工程施工用礦粉購銷一事,本著平等協商、互利互惠的原則,達成一致,簽訂本合同,具體條款如下:
一、礦粉規格、數量、合同單價、供貨時間及進度
1.礦粉規格:摻入25%消石灰散裝礦粉。
2.數量:暫定2000t。最終購銷數量以甲方工程施工實際需要為準。
3.合同單價:乙方供貨至甲方舊鎮拌和場打入礦粉罐的到場價為170元/t,不調價。
4.供貨時間及進度:自7月25日至11月30日,具體供應進度根據甲方實際施工情況確定。
二、質量保證、技術標準。
1.乙方生產的礦粉質量必須能得到漳詔高速公路總監辦批準使用。
2.乙方所供材料必須嚴格按甲方所規定的規格型號供應,不符合甲方要求的材料,甲方有權拒絕接受,由此產生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3.乙方材料需要送甲方以外試驗檢測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負責。
4.材料質量應符合相應的交通部部頒標準及漳詔高速公路技術規范要求。甲方提供技術質量標準數據,以便乙方組織生產。
三、交貨地點
交貨地點為中鐵第十六工程局漳詔高速公路B2合同段舊鎮瀝青拌和場。甲方在拌和場設50t的.散裝礦粉貯料罐供乙方存料。
四、安全措施
乙方在組織生產、裝車、運輸及卸車堆放過程中,均需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嚴格按操作程序操作,并給相應機械及人員上保險(費用自負),若發生事故,則由乙方承擔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五、驗收方法
材料驗收由甲方負責。材料數量:甲方在拌和場安設一臺電子磅,所有進場礦粉數量按國家規定計量標準計算;材料質量:每一批號材料乙方必須提供出廠檢驗單并通過甲方試驗室的抽檢,檢驗結果必須滿足技術規范要求。
六、結算及付款方式
每半個月結算一次,結算后五天內甲方盡可能按100%支付料款給乙方。但若有特殊情況,如業主對甲方撥款延遲等,則甲乙雙方協商解決。辦理正式結算手續,乙方須提供相應運輸稅務發票及礦粉銷售發票。
七、履約保證
乙方必須提供人民幣伍萬元作為履約保證金。如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及時供應礦粉,甲方將增加其他供料商,由此引起的增加費用由乙方承擔。合同期滿如乙方無違約事項,即予全額退還履約保證金。
八、違約責任
如有違約,雙方承擔各自責任,支付對方違約金,違約金限額伍萬元。
九、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發生爭議或糾紛時,甲乙雙方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進行處理,協商不成時,雙方約定:向北京市密云縣人民法院起訴。
十、甲乙雙方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立即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可免除經濟責任。
十一、本合同有效期
自簽訂之日起至供貨完款清時止。
十二、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四份、乙方二份。
十三、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公章):
代 表: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代理人):
簽訂日期:20xx年7月3日
【渣粉購銷買賣常用合同】相關文章:
礦粉的購銷合同范本11-26
購銷合同常用范本04-05
買賣購銷合同15篇11-29
最新版焦粉購銷合同范本07-01
買賣合同購銷合同范本08-23
茶葉買賣購銷合同范本05-24
購銷合同與買賣合同范本09-25
購銷買賣簡單版的合同范本07-20
茶渣的妙用11-14
茶渣的作用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