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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訴訟時效幾年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買賣合同訴訟時效幾年
一般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為2年,但有兩個特例,涉外貨物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為4年、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訴訟時效為1年,以下將具體分析這兩個特例。
一、涉外貨物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為4年。
因涉外貨物買賣合同具有國際性,涉外貨物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合同標的、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或者爭議的處理涉及國外,具有明顯的國際性,最典型的是涉及兩個營業地位于不同國家的當事人,從而貨物的交付須在另一個國家履行,合同的簽訂、履行以及爭議的處理均涉及不同國家的法律的選擇,涉及貨物的跨國運輸、保險、貨款的支付涉及外幣的使用,不同的支付、結算方式,有關進出口手續等等,再加上履行時間長、風險較大,因而具有大大超過國內貨物買賣的'復雜性,故考慮到涉外貨物買賣合同的國際性、復雜性等特點,我國法律規定涉外的貨物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為4年,這樣有利于對合同雙方利益的充分保護。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商品未聲明的訴訟時效為1年。
消費者購買質量不合格的商品屬于一種基本消費行為,但從本質上而言也是買賣合同,這1年的規定是與瑕疵擔保的內容聯系在一起的,但現行《合同法》已經將買賣合同中的歸責原則確定為無過錯責任,即只要產品有瑕疵,作為出賣人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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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算。中國《合同法》除了在第129條規定了涉外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的訴訟時效為4年以外,沒有另外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因此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的規定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處理,即適用2年的訴訟時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民法通則》第136條第1項又規定: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訴訟時效為1年。從傳統大陸法系的規定來看,這1年的規定是與瑕疵擔保的內容聯系在一起的。如原來的《德國民法典》第477條規定:解約或減價請求權,以及欠缺保證品質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除出賣人惡意不告知瑕疵外,對于動產,自交付之日起經6個月時效消滅,對于土地,自交付時起經1年時效消滅。這是為了在一定程度上減輕瑕疵擔保人,即出賣人的法律責任。由于原來中國違約責任采用過錯歸責原則,學理和相關立法都承認在買賣合同中有物的瑕疵擔保,因此規定一個1年的短期訴訟時效是必要的。但是現在中國《合同法》已經將買賣合同中的歸責原則確定為無過錯責任,即只要產品有瑕疵,作為出賣人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此沒有必要再將這類訴訟的訴訟時效確定為1年。這在繼續承認瑕疵擔保責任的國家也有相應的變化。德國在債法修改后,也是盡量將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強化,使其接近或者等同于債的不履行,并將其訴訟時效區別情況予以延長。在通常情形,瑕疵擔保請求權的訴訟時效自買賣標的物交付后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在建筑物情形,消滅時效為5年;在特定的權利瑕疵情形,為30年(注:具體內容參見2002年1月施行的《德國民法典》第438條規定。)如果出賣人惡意隱瞞瑕疵,則適用3年普通消滅時效期間的規定,并且對消滅時效的起算適用主觀定義的標準,即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及債務人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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