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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訴訟時效
一、分期履行借款合同的訴訟時效計算
對于因分期履行的借款合同而生的債權,其訴訟時效應按每一期的期限屆滿日分別起算還是從最后一期屆滿后起算,存在爭議。
一種意見認為,根據《民法通則》第137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故對于約定分期償還的借款合同,應從每一次的償還期限屆滿之日分別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另一種意見認為,對于同一筆完整的借款,雖然規定了不同的償還日期,但訴訟時效期間仍應從最后的償還日期開始計算,否則將一個完整的法律關系割裂開來,不利于保護債權人的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4月6日,針對云南高院的批復法函〔2004〕22號《關于分期履行合同訴訟時效期間應如何計算問題的答復》:對于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債務發生爭議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筆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的次日起算。因此,應當認定在借款合同約定分期履行的情況下,實際是將整體的債權分為若干個履行期限,甚至是法律后果互不相同的、相對獨立的債權。根據《民法通則》關于訴訟時效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的規定,應從每筆相對獨立的債權履行期限屆滿時分別計算。
二、未定履行期限借款合同的訴訟時效計算
根據《合同法》第62條第(四)項的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因此,沒有約定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借款合同,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訴訟時效從債權人催告后、必要的債務履行準備期屆滿之次日起計算,但自債的關系成立時起超過20年,不予保護。因此,對于未定履行期限借款合同的訴訟時效起算應從債權人主張權利而債務人拒不履行義務時開始計算,或者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結束的次日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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