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公證
房屋是重要的生產、生活資料,對老百姓的生活和社會生產都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不少法律法規都規定涉及房屋產權變更、形態改變等法律行為必須辦理公證。
買賣合同公證
房屋買賣合同公證由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管轄。辦理房屋買賣合同公證,公證員應要求申請人提交以下證件、證明材料:
(一)出賣人應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
1.出賣人是法人的,應提交法人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及本人的身份證;
2.出賣人是其他組織的,應提供有關部門制發的主體資格證明、負責人的資格證明及本人的身份證;
3.出賣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
4.房屋所有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書;
5.出賣共有房屋的,應提交經過公證的共有人同意出賣的書面意見;
6.房屋買賣合同文本(商品房預售合同文本);
7.擬出賣的房屋為國有資產的,須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同意的證明文件;
8.預售商品房的還應提交:
(1)建筑許可證、開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合同、房屋使用說明書、房屋質量保證書;
(2)城市規劃管理機關簽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縣級以上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簽發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4)縣級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土地使用權證。
9.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二)買受人應當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
1.買受人是法人的,應提交法人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及本人身份證;
2.買受人是其他組織的,應提供有關部門制發的主體資格證明、負責人的資格證明及本人的身份證;
3.買受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
4.支付房價款的有關憑據。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三)出賣人、買受人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應提交經過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
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當予以受理、登記,并將受理通知書發給申請人:
(一)該房屋買賣合同屬本公證處管轄;
(二)出賣人、買受人及代理人的主體資格符合法律規定;
(三)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符合本規范的規定;
(四)買賣雙方已就房屋買賣事宜達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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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公證所需材料:
(一)自然人應提供的身份證明
1、境內申請人提供:戶口簿(戶籍證明)身份證; 2、境外申請人提供:護照、通行證、臺胞證、旅行證等。
●委托他人代辦公證還應提供:
1、有效的委托書;
2、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二)法人/其他組織應提供的身份證明
1、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2、公司章程;
3、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身份證件(身份證、護照等)
●委托他人代辦公證還應提供;
1、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有效的委托書;
2、法人印章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名樣式;
3、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1、《房地產權證》;
2、如系共有房屋,需提供共有人身份證明及其同意出售房屋的證明;
3、法律、法規、規章或公司章程中規定,轉讓必須經批準或通過的,須提供經批準或通過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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