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書
國際貨物就是兩個或者多個國家雙方進行貿易交流的一種方式,下文是YJBYS為大家精心搜集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書,歡迎閱讀還有參考。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書篇一
一、商品品名:勝利原油
二、數量:噸
(換算原油重量按 gb1884-80方法進行)
三、規格:指標項目 試驗方法
、倜芏龋嚎/立方厘米 p20°c最高0.920 gb 1884-80
、诤颍褐% 最高0.9 gb 387-64
、酆褐% 最高1.0 gb 260-77
四、價格:本合同各交貨期的具體價格原則上與86xoil25j號合同,同一交貨期有效的價格一致。
五、交貨期:
六、裝船口岸:中國青島港。
七、目的口岸:日本國港口。
八、付款條件:買方應于貨物裝船前十天,按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三條①款雙方商定的裝船數量及期限,通過雙方同意的銀行開出以中國化工進出口公司山東省分公司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的,可分割的美元信用證。該信用證憑受益人出具的以開證行為付款人的匯票以及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九條所規定的各項單據,自提單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單日在內),由開證行將貨款電匯中國銀行。信用證金額應按雙方商定的交貨數量增開5%。信用證上須證明租船提單可以接受。
九、單據:
、儋u方在貨物啟運后,應向議付銀行提供下列單據作為議付貨款的依據:
a)發票四份;
b)清潔裝船提單正本二份;
c)由商品檢驗局出具的質量檢驗證書,重量鑒定證書及產地證明書各一份。
、谫u方須將上述單據中的清潔裝船提單副本二份,隨船帶交目的港買方指定的收貨人。其余單據副本二份航寄買方。
十、附注:
①本合同第一部分各條款尚未規定的事項,應按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第二部分的各條款以及由雙方隨時協商后決定的條款履行。
、诒竞贤膱绦杏伞 ∩淌轮晔綍玳_立信用證。
、郾竞贤椣碌臄盗侩p方應努力執行,但如買方或賣方在接貨或供貨方面有困難時,雙方對本合同的履行均可不承擔責任。
④本合同第一部分以中日兩國文字書就正本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持一份為證。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電報掛號: 電報掛號:
電 傳: 電 傳:
賣方: 買方:
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書篇二
合同號: 簽約日期:
簽約地: 賣方:
地址:中國北京 電話:
傳真: 電傳:
買方: 地址:美國洛杉礬
電話: 傳真:
電傳:
雙方同意按照下列條款由賣方出售、買方購進下列貨物:
(l)貨物名稱、規格:
(2)數量:
(3)單價:
(4)總值:
(上述(2)、(3)、(4)條合計)
(5)交貨條件:FOB/CFR/CIF
除非另有規定,“FOB”,“CFR”和“CIF”均應依照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1990)辦理。
(6)貨物生產標準:
(7)包裝:
(8)噴頭:
(9)裝運期限;
(10)裝運港口:
(11)目的港口:
(12)保險:
當交貨條件為FOB或CFR時,應由買方負責投保;當交貨條件為CIF時,應由賣方按發票金額110%投保 險;附加險 ;
(13)支付條款:
13.l信用證(L/C)支付方式
買方應在裝運期前/合同生效后 日,在銀行以電傳/電信方式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議付信用證。信用證應在裝船完畢后 日內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
13.2托收(D/P或 D/A)支付
貨物發運后,賣方出具以買方為付款人的付款跟單匯票,按即期付款交單(D/P)方式,通過賣方銀行及 銀行向買方轉交單證,換取貨物。
貨物發運后,賣方出具以買方為付款人的承兌跟單匯票,匯票付款期限為 后 日,按即期承兌交單(D/A 日)方式,通過賣方銀行及 銀行,經買方承兌后,向買方轉交單證。買方按匯票期限到期支付貨款。
(l4)單證:
賣方應向議付銀行提交下列單證:
(a)標明通知收貨人/受貨代理人的全套清潔的、已裝船的、空白抬頭、空白背書并注明運費已付/到付的海運提單。
(b)商業發票 份;
(c)在CIF條件下的保險單/保險憑證;
(d)裝箱單一式 份;
(e)品質證明書;
(f)原產地證明書。
(15)裝運條件3
15.l在FOB條件下,由買方負責按照合同規定的`交貨日期洽定艙位。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船期前 日將合同號、貨物名稱、數量、金額、箱數、總重量、總體積及貨物在裝運港備受待運的日期以電傳/傳真通知買方。買方應在裝船期前日通知賣方船名、預計裝船日期、合同號,以便賣方安排裝運。如果有必要改變裝運船只或者其到達日期,買方或其運輸代理應及時通知賣方。如果船只不能在買方通知的船期后 日內到達裝運港,買方應承擔從第 日起發生的貨物倉儲保管費用。
15.2在 FOB,CFR和 CIF條件下,賣方在貨物裝船完畢后應立即以電傳/傳真向買方及買方指定的代理人發出裝船通知。裝部通知應包括合同號、貨物名稱、數量、毛重、包裝尺碼、發票金額、提單號碼、啟航期和預計到達的目的港的日期。如貨物系危險品或易燃品,也應注明,F號。
15.3允許/不允許部分裝運或轉運。
15.4賣方有權在 %數量內溢裝或短裝。
(16)質量/數量不符和索賠條款
在貨物運抵目的港后,一旦發現貨物之質量、數量或重量與合同規定的不符,買方可以憑借雙方同意的檢驗組織所出具的檢驗證書,向賣方索賠。但是,應由保險公司或航運公司負責的損失除外。有關質量不符的索賠應由買方在貨物到港后30天內提出;有關數量或重量不符的索賠應在貨物到港后 15天內提出。賣方應在收到索賠要求后3O天內回復買方。
(17)不可抗力
賣方對由于下列原因而導致不能或暫時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義務的,不負責任:水災、火災、地震、干旱、戰爭或其它任何在簽約時賣方不能預料、無法控制且不能避免和克服的事件。但賣方應盡快地將所發生的事件通知對方,并應在事件發生后幾內將有關機構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寄交對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響超過12O天,雙方應協商合同繼續簡行或終止簡行的事宜。
(18)仲裁
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仍不能解決爭議,則應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北京),依據其仲裁規則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拘束力。仲裁費應由敗訴一方承擔,但仲裁委員會另有裁定的除外。在仲裁期間,除仲裁部分之外的其它合同條款應繼續執行。
(19)特殊條款:
本合同由雙方代表簽字后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賣方: 買方:
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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