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買賣合同錦集十篇
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買賣合同10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買賣合同 篇1
【裁判摘要】
一、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有違約行為的一方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沒有違約行為的另一方當事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當違約方繼續履約所需的財力、物力超過合同雙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獲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備繼續履行的條件時,為衡平雙方當事人利益,可以允許違約方解除合同,但必須由違約方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以保證對方當事人的現實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減少。
二、在以分割商鋪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中,買方對商鋪享有的權利,不同于獨立商鋪。為保證物業整體功能的發揮,買方行使的權利必須受到其他商鋪業主整體意志的限制。
原告:江蘇省南京新宇房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秋隆,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馮玉梅。
原告江蘇省南京新宇房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宇公司)因與被告馮玉梅發生商鋪買賣合同糾紛,向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訴稱:被告與原告簽訂商鋪買賣合同一份,購買原告開發建設的時代廣場第二層一間商鋪。被告付清了購房款,原告也已將該商鋪交付被告使用。1999年6月 18日,在時代廣場租房的江蘇嘉和百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和公司)因經營不善,遭到哄搶后倒閉,各小業主經營的商鋪也隨之關門停業。當年12月,購物中心又在時代廣場開業。由于經營成本過高,各小業主不服從物業管理,不交納物業管理費,購物中心也于20xx年1月停業。時代廣場的兩度停業,引起大部分業主不滿,紛紛要求退掉購買的商鋪,還與原嘉和公司的債權人一起到處集體上訪。為維護社會穩定,政府出面協調,要求原告回收已售出的商鋪。其間,原告的股權經歷二次調整。新的股東認為,前兩次停業,是經營者選擇的經營方向與方式不對造成的,因此決定將原經營衣帽箱包等項目,改變為經營高檔消閑娛樂等綜合性項目;將原來的市場鋪位式經營,改變為統一經營。為此,原告開始回收已售出的商鋪,對時代廣場重新布局。目前時代廣場中150余家商鋪,回收得只剩下被告和另一戶邵姓業主,時代廣場開始按重新布局施工,原小業主經營的精品商鋪區不復存在,今后也不可能恢復。由于這兩家業主不退商鋪,時代廣場不能全面竣工。上述情形構成情勢變更。請求判令解除被告與原告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被告將所購商鋪返還給原告,以便原告能夠完成對時代廣場的重新調整。原告除向被告退還購房款外,愿意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原告提交以下證據:
1.商鋪買賣合同,用以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著商鋪買賣關系;
2.物業交接記錄,用以證明原告已將商鋪交付給被告;
3.新街口公安派出所告示,用以證明時代廣場前兩次開業后秩序混亂,無法正常經營;
4.新宇公司會議紀要,用以證明原告始終在努力處理各位業主反映的問題;
5.情況說明及統計,用以證明大部分業主因不滿時代廣場的混亂經營狀況,提出退商鋪的要求;
6.玄武區會議紀要,用以證明時代廣場存在的問題已經引起當地政府重視,政府部門參與協調;
7.關于商鋪商業氛圍的改善意見和建議,用以證明時代廣場內商鋪經營狀況不佳的原因,以及進行重新調整的必要性;
8.南京市外經委通知,用以證明原告的股東已作過調整;
9.原告致被告的函件,用以證明原告向被告提出過解除合同的請求及理由;
10.時代廣場現狀照片,用以證明時代廣場已全面停業,原分割各商鋪的幕墻均已拆除,正在對全面布局重新調整;
11.物品清單及公證書,用以證明原告將被告商鋪內的物品進行清點后,拆除了該商鋪的玻璃幕墻。
被告辯稱:被告與原告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應當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簽訂后,被告按約交清全部購商鋪款,原告也向被告交付了商鋪。原告的股東變更,不應影響被告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時代廣場經營不善,也不能成為原告不履行合同的理由。原告請求解除商鋪買賣合同,沒有法律依據,該訴訟請求應當駁回。
被告未提交證據。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新街口地區是南京市最繁華、最集中的商業區域。位于新街口東北角中山路18號以南的時代廣場,是原告新宇公司開發建設的商業用房。該建筑物為地下一層、地上六層,總面積6萬余平方米。地上第一、二、三層約6000平方米的部分區域,被分割成商鋪對外銷售給150余家業主,其他建筑面積歸新宇公司自有。1998年10月 19日,新宇公司與被告馮玉梅簽訂了一份商鋪買賣合同,約定:新宇公司向馮玉梅出。售時代廣場第二層編號為2B050的商鋪,建筑面積22.50平方米,每平方米售價 16 363.73元,總價款368 184元,10月22日前交付,交付后三個月內雙方共同辦理商鋪權屬過戶手續。1998年10月26日,上述合同在南京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處登記。合同簽訂后,馮玉梅按約支付了全部價款。1998年11月3日,新宇公司將2B050號商鋪交付馮玉梅使用,但一直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1998年,原告新宇公司將時代廣場內的自有建筑面積租賃給嘉和公司經營。 1999年6月,嘉和公司因經營不善停業。同年12月,購物中心又在時代廣場原址開業。20xx年1月,購物中心也停業。這兩次停業,使購買商鋪的小業主無法在時代廣場內正常經營,部分小業主以及嘉和公司的債權人集體上訪,要求退房及償還債務。在此期間,新宇公司也兩次變更出資股東。新宇公司的新股東為盤活資產、重新開業,擬對時代廣場的全部經營面積進行調整,重新規劃布局,為此陸續與大部分小業主解除了商鋪買賣合同,并開始在時代廣場內施工。20xx年3月17日,新宇公司致函被告馮玉梅,通知其解除雙方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3月27日,新宇公司拆除了馮玉梅所購商鋪的玻璃幕墻及部分管線設施。6月30日,新宇公司再次向馮玉梅致函,馮玉梅不同意解除合同。由于馮玉梅與另一戶購買商鋪的邵姓業主堅持不退商鋪,新宇公司不能繼續施工,6萬平方米建筑閑置,同時馮、邵兩家業主也不能在他們約70平方米的商鋪內經營。新宇公司為此提起訴訟。
根據原告新宇公司的申請,法院委托南京大陸房地產估價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對被告馮玉梅所購商鋪的現行市場價值進行評估。評估報告確認,該商鋪在20xx年3月3日的價值為531 700元。
審理中,法院主持了調解。原告新宇公司認為,為使時代廣場真正發揮效益,經營方向和方式必須改變,不可能保留商鋪式經營。如果被告馮玉梅與案外人邵家再在時代廣場內經營商鋪,將影響時代廣場內新格局下的整體經營。為此,新宇公司不僅愿意給馮玉梅退還全
額購商鋪款,還愿意以承擔逾期辦理產權登記過戶手續違約金的名義,給馮玉梅補款48萬元,用于補償馮玉梅的經濟損失。馮玉梅認為,時代廣場走到今天這一步,責任全在新宇公司,與己無關;新宇公司愿意給付的款項,不夠彌補自己的損失;新宇公司如果真愿意解除商鋪買賣合同,應當按每平方米30萬元的價格給予賠償。新宇公司認為,全南京市任何一處房產均無30萬元一平方米的價格,馮玉梅提出難以令新宇公司接受的賠償價格,表明其根本不想解決糾紛;這個糾紛不解決,時代廣場固然不能竣工,馮玉梅也別想經營。由于雙方當事人各執己見,調解未果。
本案應解決的爭議焦點是:商鋪買賣合同應當繼續履行還是應當解除如果解除,應當在什么條件下解除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痹嫘掠罟九c被告馮玉梅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合同簽訂后,馮玉梅履行了給付價款的義務,新宇公司也將商鋪交付給馮玉梅使用。后由于他人經營不善,致使時代廣場兩次停業,該廣場內的整體經營秩序一直不能建立,雙方當事人通過簽訂合同想達到的營利目的無法實現,這是在簽訂合同時雙方當事人沒有預料也不希望出現的結局。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痹嫘掠罟驹诨厥樟舜蟛糠謽I主的商鋪后,擬對時代廣場重新進行規劃布局,爭取再次開業。被告馮玉梅堅持新宇公司必須按每平方米30萬元的高價回收其商鋪,否則就要求繼續履行商鋪買賣合同。雖經調解,由于雙方當事人互不信任,不能達成調解協議,以至新宇公司的6萬平方米建筑和馮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鋪均處于閑置狀態?紤]到馮玉梅所購商鋪,只是新宇公司在時代廣場里分割出售的150余間商鋪中的一間。在以分割商鋪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中,買方對商鋪享有的權利,不能等同于獨立商鋪。為有利于物業整體功能的發揮,買方行使權利必須符合其他商鋪業主的整體意志,F在時代廣場的大部分業主已經退回商鋪,支持新宇公司對時代廣場重新規劃布局的工作,今后的時代廣場內不再具有商鋪經營的氛圍條件。馮玉梅以其在時代廣場中只占很小比例的商鋪,要求新宇公司繼續履行本案合同,不僅違背大多數商鋪業主的意愿,影響時代廣場物業整體功能的發揮,且由于時代廣場內失去了精品商鋪的經營條件,再難以通過經營商鋪營利,繼續履行實非其本意?紤]到時代廣場位于鬧市區,現在僅因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互不信任而被閑置,這種狀況不僅使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受損,且造成社會財富的極大浪費,不利于社會經濟發展。從衡平雙方當事人目前利益受損狀況和今后長遠利益出發,依照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盡管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商鋪買賣合同關系合法有效,盡管馮玉梅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沒有任何違約行為,本案的商鋪買賣合同也應當解除。
鑒于被告馮玉梅在履行商鋪買賣合同中沒有任何過錯,在商鋪買賣合同解除后,其因商鋪買賣合同而獲得的利益必須得到合理充分的補償,補償標準是
保證馮玉梅能在與時代廣場同類的地區購得面積相同的類似商鋪。原告新宇公司同意在商鋪買賣合同解除后,除返還馮玉梅原付的購房價款、賠償該商鋪的增值款外,還給馮玉梅補款48萬元,這一數額足以使馮玉梅的現實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減少,應予確認。
據此,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30日判決:
一、原告新宇公司與被告馮玉梅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馮玉梅給原告新宇公司返還時代廣場內編號2B050的商鋪,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交付;
三、原告新宇公司返還被告馮玉梅的商鋪價款368 184元,賠償馮玉梅商鋪的增值額163
516元,合計531 7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
四、原告新宇公司賠償被告馮玉梅逾期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過戶手續的違約金及其他經濟損失48萬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費7867元、評估費 2650元,由原告新宇公司負擔。
一審宣判后,馮玉梅不服,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理由是:一、一審已經認定雙方之間的商鋪買賣合同合法有效,但卻在既不是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也不存在法定解除條件的情況下,僅憑被上訴人提出的履行合同會對其重新規劃布局造成影響為由,就判決解除合法有效的合同,于法無據。二、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不可預見的情況變更,致使合同的基礎喪失或動搖,或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從而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不存在這種情況。首先,時代廣場整體長期歇業、巨額資金閑置,是被上訴人經營、管理不善,經營策略錯誤等自身過錯造成的。其次,在開發、銷售和出租商鋪時,對因經營管理不善而導致資產閑置的風險,被上訴人應當預見,不屬于情勢變更原則所指的情勢。如果將這種商業風險歸類于變更的情勢,那么購房后房價下跌,上訴人也就可以以房價下跌、情勢變更為由要求被上訴人退房,那么契約的穩定性及合同的誠實信用則無從談起。再次,即使繼續履行合同會給被上訴人帶來不利,這也是經濟交往中的正常損失,是被上訴人在訂約時應當預見的、且應當由其自己承擔的商業風險。繼續履行合同,不會出現顯失公平的后果。因此,本案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三、因被上訴人經營不善造成的后果,與上訴人之間沒有任何關系。即使為了維護被上訴人的利益,使其避免損失,也應當由被上訴人與上訴人自愿協商,通過公平買賣的辦法來解決,不能借助國家強制力來實現。一審為維護被上訴人的商業利益、公司利益,通過司法程序強制解除合同,是錯誤的。四、商鋪是上訴人的私有財產,不經上訴人許可,被上訴人無權對上訴人的私有財產進行估價。一審根據被上訴人的申請,委托估價師事務所對上訴人的商鋪進行估價,估價的結果令上訴人無法接受。被上訴人的48萬元,不能補償上訴人因此蒙受的損失。況且上訴人并未對一審法院提出退還房款、賠償增值款、追究違約責任等請求,一審法院在沒有當事人請求的情況下作出的判決,違背了法律規定。綜上,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被上訴人實際履行合同,為上訴人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并負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被上訴人新宇公司答辯稱:一審依照合同法第五條、第六條作出解除雙方合同的判決是正確的。本案訟爭房屋已被拆除,事實上無法繼續履行合同。一審并未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也未維護被上訴人的商業風險和公司利益。在本案中,被上訴人同意向上訴人支付的違約金和賠償金,足以保證上訴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二審應當維持原判。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確認一審查明的事實屬實。另查明,被上訴人新宇公司已取得本市中山路18號的土地使用權證及房屋所有權證,現正在對時代廣場進行整體布局調整的施工。
二審審理中,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被上訴人新宇公司表示,可以在本市同類地區為上訴人馮玉梅購買同等面積的門面房;馮玉梅要求,新宇公司應當在原地點給其安置同等面積的門面房,并給予經濟補償,或者在本市同類地區給其補償80平方米的門面房。因雙方各執己見,致調解不成。后新宇公司表示,愿意在一審基礎上再給馮玉梅補償各種經濟損失20萬元。
二審應解決的爭議焦點是:1.一審判決解除合同是否正確2.在權利人沒有提出請求的情況下,一審在解除合同的判決中一并判決義務人給權利人賠償,是否符合程序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上訴人馮玉梅與被上訴人新宇公司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新宇公司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已構成違約,又在合同未依法解除的情況下,將2B050商
鋪的玻璃幕墻及部分管線設施拆除,亦屬不當。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睆倪@條規定看,當違約情況發生時,繼續履行是令違約方承擔責任的首選方式。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由于繼續履行比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或者支付違約金,更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但是,當繼續履行也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就不應再將其作為判令違約方承擔責任的方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贝藯l規定了不適用繼續履行的幾種情形,其中第(二)項規定的“履行費用過高”,可以根據履約成本是否超過各方所獲利益來進行判斷。當違約方繼續履約所需的財力、物力超過合同雙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獲得的利益時,應該允許違約方解除合同,用賠償損失來代替繼續履行。在本案中,如果讓新宇公司繼續履行合同,則新宇公司必須以其6萬余平方米的建筑面積來為馮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鋪提供服務,支付的履行費用過高;而在6萬余平方米已失去經商環境和氛圍的建筑中經營 22.50平方米的商鋪,事實上也達不到馮玉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目的。一審衡平雙方當事人利益,判決解除商鋪買賣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是正確的。馮玉梅關于繼續履行合同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考慮到上訴人馮玉梅在商鋪買賣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沒有任何違約行為,一審在判決解除商鋪買賣合同后,一并判決被上訴人新宇公司向馮玉梅返還商鋪價款、賠償商鋪增值款,并向馮玉梅給付違約金及賠償其他經濟損失。這雖然不是應馮玉梅請求作出的判決,但此舉有利于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也使當事人避免了訟累,并無不當。在二審中,新宇公司表示其愿給馮玉梅增加20萬元賠償款,應當允許。
據此,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于20xx年9月6日判決:
一、維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的一審民事判決第一、二、三項;
二、變更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的一審民事判決第四項為:被上訴人新宇公司賠償上訴人馮玉梅逾期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過戶手續的違約金及其他經濟損失68萬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
二審案件訴訟費7867元,由被上訴人新宇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買賣合同 篇2
甲方:安徽xx生態旅游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x店鎮x平橋村 村民小組(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加快我鎮生態旅游發展,根據x安區旅游發展總體規劃和當前林業政策,以及《大別山養生公園——xx度假村規劃設計方案》,經x店鎮人民政府及x平橋村委會同意,經甲乙雙方協商,就山場土地流轉經營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山場土地流轉范圍及面積:
————、————山場,具體四至邊界及面積由甲乙雙方現場勘界確定,村民山場內部具體確界及補償分配由村民小組具體自行負責。
二、流轉經營期限:
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計40年。流轉到期,甲方按照同區位同類別補償標準,優先與乙方簽訂下一輪流轉經營協議。
三、流轉補償標準及兌付辦法
旱地、水面350月∕年·畝,荒地、林地及未利用土地——元/年·畝,考慮物價上漲因素,其補償標準每五年遞增8%。
流轉經營山場按實際面積支付補償費,每五年一次繳清,第一次繳納補償費問20xx年春節前,后五年以此類推。
四、雙方權利與責任
1、甲乙雙方共同履行依法保護生態林責任,保護動植物資源和地質景觀。
2、乙方擁有山場林木所有權,不得擅自砍伐生態林,竹林、杉木林確需間伐,需提前書面報請鎮村同意,并向甲方備案。
3、甲方擁有山場林木的管理權和更新權,確需按規劃設計更新林木,需提前書面報請鎮村同意,并通報乙方及時回收林木。跟新土地的林木所有權歸甲方
4、甲方使用乙方流轉土地從事經營性永久建筑,需辦理征地手續,按國家現行政策支付乙方征地補償費,并從現有土地流轉補償費中比除。若是公益性建筑(如游步道、亭榭、座位等)乙方不得要求支付征地補償費。
五、其他約定
1、甲方依據建設規劃需要,將來需擴大流轉經營范圍,甲乙雙方另作約定,其補償標準參照本協議第三項。
2、依據旅游規劃及今后林業政策,甲方確需對成片山林(一畝以上)經行林地全懇改造,需辦理相關報批手續,甲方按現行補償標準增付一半土地流轉補償費。甲方就地補植林木和非成片(一畝以下)更新林種,乙方不得要求增加補償。
3、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當面商談,簽訂相關具體補充協議。
六、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此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及鎮政府、村委會各一份。
甲方(代表簽名或蓋章):
乙方(代表簽名或蓋章):
鎮村工作人員(簽名):
20xx年x月x日
買賣合同 篇3
出賣方:(甲方)身份證:
買受方:(乙方)身份證:
甲方將其所有的車庫出賣于乙方,現雙方自愿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守:
1、甲方將位于沙子口街道XX西XX齡青年房(三期)1號樓西邊號的車庫賣于乙方。
2、車庫的交易總價為:人民幣元整(大寫:)。乙方一次性付清。
3、自付清車庫全款之日起,該車庫的所有權歸乙方所有,甲方將該車庫及所有手續交付乙方,并協助乙方辦理相關過戶手續。
4、因車庫未單獨辦理產權證,今后乙方如需辦理相關產權證明需甲方協助,甲方應及時告知乙方并提供相關協助。
5、甲方保證買賣車庫合法,不存在抵押等債務糾紛,否則視為甲方存在欺詐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6、在車庫轉移前產生的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轉移后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7、甲乙雙方都應嚴格遵守本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得違約,如有違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賠償一切經濟損失。
8、如遇拆遷,所有補償歸乙方所有,如需辦理相關手續由甲方積極配合。
8、未盡事宜甲乙方協商解決。
1
1、本合同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持一份,自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證明人:(簽字蓋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 篇4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貨物買賣,經雙方同意議定條件如下:
第一條 乙方向甲方訂購 貨物,合同成立同日由甲方交付與樣品同品同種同類同質的貨物 件,甲方應于 日內交付乙方。
第二條 甲方如不能照期交付或僅能為一部分的交付,應于 日前通知乙方延緩日期;但乙方不同意時可解除合同。
因此致乙方受到損害時,乙方可請求賠償,甲方決無異議。
第三條 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貨或不能為全數的交付,可延緩期日。但其延緩日數應經雙方議定。
第四條 買賣貨款議定每件人民幣 仟 佰元,共人民幣 萬 仟 佰元,交貨同時應悉數付清。如乙方不為付清的,甲方可將貨停止交付,并約定相當期間催其付款,逾期仍不交付時,甲方可解除合同。甲方因此所受的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第五條 乙方預知屆期不能付款的,可于一日前通知甲方延展日期交貨,倘甲方不同意時,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如給對方造成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第六條 甲方所交付貨物,如與樣品不相同時,乙方可請求更換或解除買賣合同,甲方無異議。因此致乙方受到損害者,更得請求賠償。
第七條 貨價如有升降變動的,各方不得主張增減,或借故解除合同。
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出賣人(甲方):
買受人(乙方):
買賣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為購銷度假村商品房事宜,經洽商簽訂合同條款如下,以便共同遵守。
一、乙方向甲方購買坐落在度假村組團內樓房___棟。建筑面積為______平方米。其面積以《建筑面積計算規則》為準。
二、商品房售價為人民幣_____元。其中包括配套的配電室、臨時鍋爐房、道路、綠化等工程設施的費用,但不包括建筑稅和公證費。
三、付款辦法
預購房屋按房屋暫定價先付購房款40%,計人民幣_____元(其中10%為定金)。待房屋建筑工作量完成一半時再預付30%。房屋竣工交付乙方時按實際售價結清尾款。房屋建筑稅款由甲方代收代繳。
四、交房時間
甲方應于____年____月將驗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乙方。
五、乙方在接到甲方交接房通知后的十天內將購房款結清。屆時乙方若不能驗收接管時,須委托甲方代管,并付甲方代管費________(按房價的萬分之一/日計取)。
六、乙方從接管所購房屋之日起,甲方按照國家規定,對房屋質量問題實行保修(土建工程保修一年,水電保修半年,暖氣保修一個采暖期)。
七、違約責任
1.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違約,乙方已繳定金不退;如甲方違約,則應雙倍退還定金。
2.甲方如不能按期交付乙方所購房屋時(除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償付承擔應交房屋售價萬分之一的罰金。甲方通過努力交付房屋,乙方又同意提前接管時,以同等條件由乙方付給甲方作為獎勵。
八、乙方需要安裝電話,由甲方解決,費用由乙方承擔。
九、乙方對所購房屋享有所有權,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房屋管理規定及度假村管理辦法。
十、甲乙雙方如在執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執,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應提交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十一、本合同一式九份,正本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六份,雙方各執三份。正副兩本具有同等法律約束力。
十二、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并公證后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 篇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乙方委托甲方買賣如下商品:
一、合同標的
(1)買賣品名:
。2)買賣數量:
(3)品質規格:
。4)買賣價格范圍:
(5)包裝:
二、委托買賣期限
三、甲方責任
。1)甲方按照乙方每次最終傳真件標明的品種、價格、數量、買賣期限,在甲方所屬的《中國鋼鐵產業網》發布買賣公告。
(2)確定中標人后,乙方按照公告公布的合同與中標人簽定購銷合同且交易雙方分別向我網交納相當于合同總額 —— %的履約保證金后即意味著甲方已完成乙方的委托交易。甲方向乙方收取合同總額的 — %的委托傭金。甲方傭金的取得從乙方交納的履約保證金中扣除。
(3)購銷合同的簽定,由乙方與中標人自行簽定,甲方起中介作用。在乙方與中標人簽定的購銷合同的執行過程中,如出現經濟糾紛,甲方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四、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在委托甲方買賣前,乙方必須以書面形式對委托買賣的品種、數量、價格、品質要求、招標期限等內容進行確認。乙方的最終傳真件標明的價格和數量作為委托甲方買賣的依據。
。2) 經過甲、乙雙方確認的關于每次買賣價格、買賣品種和數量等內容的傳真件,將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在甲方公告后,乙方不得對委托甲方的買賣價格和數量進行任何變動。
。4) 乙方自行與中標人簽定購銷合同,并向我網交納相當于合同總額 — %的履約保證金。同時乙方向甲方交納合同總額的 — %的委托買賣傭金,并允許在履約保證金中扣除。
。5) 對于乙方與中標人出現的貿易糾紛,乙方可委托甲方進行調解。
五、聲明及保證
乙方在此確認,甲方所屬的《中國鋼鐵產業網》是乙方在合同委托期限內的合法委托買賣代理單位,并嚴格按照合同條款交納保證金及傭金。
六、協議期限
(1)本協議自雙方簽署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 本協議期限屆滿時,雙方可就延期問題重新協商。
七、協議的終止
買賣合同 篇7
賣方: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私有住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所售房屋座落位置、結構、層次、面積、及附屬設施:
1、甲方所售房屋位于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區____________路(街)______號______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甲方所售房屋建筑面積___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條房屋價格及其他費用:二手房買賣合同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總金額為(人民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甲、乙雙方達成一致意見,雙方交易所產生的稅費由______方負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付款方式:
1:簽訂本合同時,乙方向甲方支付_____________元,作為購房定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房屋交付:
合同簽訂后,甲方將房屋交付乙方,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甲方逾期交房的,則房屋交付時間可據實予以延長。
第五條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額的支付違約金,逾期達一個月以上的,即視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屆時將由乙方承擔此次交易中雙方的全部交易稅費,并向甲方支付購房款20%違約金。
第六條甲方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將房屋及時交付使用,每逾期一日,按照購房總價的支付違約金,逾期達一個月以上的,即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擔此次交易中雙方的全部交易稅費,并向乙方支付房價的違約金。
第七條甲方保證在交接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如交接后發生該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乙雙方可依法向該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___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其他三份交____________和有關部門存檔。
備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身份證號: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 篇8
一、確認基本信息的真實性與有效性。
合同簽署人出售房屋的有效性:房產證、身份證和簽署合同人要統一,如有特殊情況,需出據有法律依據的公證委托書。
房屋地址要按照房產證件中的房屋地址嚴格填寫,不得隨意增改文字。只有房地證或房產證中所屬地址才是法律唯一承認的房產合法地址,不能按照門口的門牌號或習慣稱呼的小區名稱填寫。
房屋面積要按照房地證或房產證上注明的面積填寫。這個面積是國家經過專業機構測量的面積,也就是法律上承認該房屋的權利面積。因為,有部分房屋附有贈送的小院、閣樓、地下室或露臺等,這部分的面積可能不含在房地證或房產證的面積中,但是需要在合同的"其他條款"中注明,該房屋交易附帶贈送的小院、閣樓、地下室或露臺等。
房屋權屬要明確注明。私產房要填寫產權人和共有權人姓名,企業產要填寫產權單位名稱,公產房要填寫所屬房管站名稱。如為繼承、贈與、法院判決等情況,須賣方出具相關證明。
二、交易金額及付款方式的約定。
有關金額約定時應頂格大寫,字跡清晰。如有小寫,須注意前后一致。明確付款金額和具體時間,保證總金額一致,前后時間不沖突。過戶貸款具體事項以銀行和房地產管理部門為準。在簽署合同時買方應支付定金,賣方出具收款票據或收條,交付定金時應由正規中介經紀人或律師見證。
三、附屬設施可依據"三要三不要"的原則。
煤氣、暖氣和一戶一表要注明,并約定日期交接相關證件或變更證件。因為電話、有線電視、網絡等歷史欠費問題不好解決,并且電話還涉及賣方的隱私,所以建議在合同中約定這些附屬設施由賣方申請關閉,然后買方自行開通。如果有家具或電器等等留給買方,需要在合同中注明。并且約定附屬設施相關證件及費用繳清憑證的交接日期。
四、簽字及聯系方式。
合同需要買賣雙方本人簽字,并盡量多留存電話,留存住址或可以郵寄到的聯系地址,以保證買賣雙方的正常聯系。
五、合同簽署中不要留白和隨意涂改。
如需要修改,交易雙方須全部在修改處簽章確認。
買賣合同 篇9
供方: 合同編號: 需方: 簽訂時間:年 月 日
第一條 標的、數量、價款及備注
第二條 供方對質量負責的標準及期限:
1. PE外護管為黑夾克管。 2. 泡沫平均密度為60kg/m3。
3. 其他未注明項目執行國家相關標準。
第三條 標的物所有權自需方全部結清供方貨款時起轉移,需方未履行支付貨款義務的,標的物屬于供方所有。 第四條 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期限:以合同約定標準驗收,其他未注明項目按國家相關標準驗收。如有異議,需方應在收貨之日起三日內向供方以書面形式提出,否則視為符合合同約定。 第五條 交(提)貨及運輸方式、地點:供方負責聯系車輛及其相關費用。
第六條 結算方式、時間及地點:貨到工地一次付清,供方提供普通發票或增值稅發票。
第七條 技術服務:供方向需方提供必要的技術材料。需方在安裝和使用過程中遇到技術問題,供方免費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第八條 違約責任:供需雙方任何一方違約,應向對方支付合同總貨款3%的違約金。因一方違約致使另一方采取訴訟方式實現債權的,敗訴方承擔勝訴方為此支付的一切費用。
第九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法:本合同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合同合同法》及其他法律規定處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發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至需方安裝完成止。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雙方一致聲明:雙方已對本合同各條款有全面準確的理解,簽約雙方對本合同的含義認識一致。 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傳真件視為有效件。
買賣合同 篇10
賣方: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通訊地址:
買方: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通訊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買賣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本合同所涉房地產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轉讓標的】
賣方所轉讓房地產(下稱該房產)坐落于: 。
土地使用權證號: ,房產權證號: ,
登記建筑面積為:平方米。套內建筑面積為:平方米。
該房地產土地使用權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該房地產約定交付的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等在簽訂本協議前,已經雙
方現場確認,均無異議。
第二條 【房地產產權現狀】
該房地產沒有設定抵押也未被查封,賣方對該房地產享有完全的處分權。
第三條 【房地產租約現狀】
該房地產所附租約現狀為第 項:
1、該房地產沒有租約;
2、該房地產之上存有租約,賣方須于本合同簽訂時將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文件及租賃合同交予買方。
第四條 【附著于該房地產之上的戶口】
如該房地產所附著有賣方戶口,基于保證買方辦理房產過戶登記后,應享有完全的處分權,賣方保證于收到房地產轉讓總價款之日起 30 日內遷出,逾期則以該房地產轉讓總價款為基數按日萬分之 五 向買方支付違約金。
第五條 【轉讓價款】
該房地產轉讓總價款為人民幣:(小寫: 元)。
第七條 【稅費承擔】
雙方約定,由買方承擔辦理相關過戶手續雙方按規定應繳納的一切可能產生的稅、費。買方不按約定繳納相關稅費,導致交易不能繼續進行的,買方不得因此解除合同,本合同應繼續履行,但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 【付款方式】
買方于月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
第九條 【買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方逾期付款的,賣方有權要求買方要求買方以未付款項為基數,按日萬分之 五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第十條 【房地產交付】
賣方應當于 年 月 日將該房地產交付買方,并履行下列手續:
1、買賣雙方共同對該房地產及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等事項進行驗收,記錄水、電、氣表的讀數,并辦理交接手續;
2、交付該房地產鑰匙;
第十一條 【延遲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賣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將該房地產交付買方,自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次日起至實際交付日止,賣方以該房地產轉讓總價款為基數按日萬分之 五 向買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第十二條 【附隨債務的處理】
賣方在交付該房地產時,應將附隨的水費、電費、煤氣費、電話費、有線電視費、物業管理服務費、垃圾清運費等費用結清,單據交買方確認,否則買方有權從交房保證金中抵扣上述欠費。
第十三條 【產權轉移登記】
買賣雙方須在簽訂本合同 7 日內,共同向房地產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轉移登記手續,賣方應按照行政機關的登記手續要求積極協助。
在收文回執載明的回復日期屆滿之日起 7 日內,買方須按本約定辦理交納稅費的手續。
第十四條 【其他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守約方有權選擇定金罰則或要求對方支付該房地產總價款百分之 10% 的違約金。
第十五條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另一方當事人,并自不可抗力結束之日起 15 日內向另一方提供證明。
第十六條 【本合同與其他文件的沖突解決】
買賣雙方在本合同簽訂之前的承諾及協議,如有與本合同不相符的,以本合同為準。
第十七條 【合同附件】
本合同共有附件 份。合同附件為本合同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法律適用與糾紛解決】二手房交易買賣合同
因本合同發生糾紛,由買賣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采取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向成都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房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合同數量及持有】
本合同一式 4 份,賣方 1 份,買方 1 份,其他交有關部門,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買賣雙方簽署后立即生效。
賣方(簽字): 買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雙方其他約定:
關于水、電、天然氣交接
1、交付方方只對以下記錄之前的水、電、氣使用額度承擔責任:
經雙方共同確認水電氣分戶表記錄,水表交接讀數記錄截止于__________(噸),大寫:________________(噸);電表交接讀數記錄截止于__________(度),大寫:________________(度);天然氣表交接讀數記錄截止于__________(立方),大寫:________________(立方)。
2、接收方對交接記錄之后產生的水電氣使用費用承擔負責,交付方自交接之日起不再對增加的水電氣使用負責。
交付方: 接收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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