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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銀行借款合同判決書

        時間:2022-07-03 13:52:21 借款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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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張玉珍。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鄭州市齊禮閻勞動教養管理所。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鄭州市倩神石油日用化工廠。

          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曹永順。

          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曹冠力

          張玉珍與鄭州市齊禮閻勞動教養管理所、鄭州市倩神石油日用化工廠、曹永順、曹冠力借款合同糾紛一案,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1日作出(2006)二七民二初字第107號民事判決,曹永順提出上訴,本院于2007年8月10日作出(2007)鄭民三終字第218號民事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張玉珍申請再審。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6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1572號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查明,2004年4月19日,鄭州市倩神石油日用化工廠向張玉珍借款6萬元,約定借款期限一個月,月息3分。到期后,鄭州市倩神石油日用化工廠按約支付了利息,雙方又延長借款期限一年,年息25%。該借款到期后,經張玉珍催要,鄭州市倩神石油日用化工廠未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2005年12月6日,曹冠力、曹永順向張玉珍出具還款保證一份,注明:鄭州市倩神石油日用化工廠在經營中先后向(王興華)、王曉燕、宋淑蘭、張玉珍四人借款,我廠保證積極籌措資金還款,我和我們五兄弟愿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經張玉珍催要鄭州市倩神石油日用化工廠至今未歸還。張玉珍訴至法院,要求鄭州市倩神石油日用化工廠歸還借款6萬元及利息1.91萬元(自2004年5月20日至2005年11月20日按同期銀行貸款年利率5.31%的4倍即21.24%計息為1.91萬元)。要求鄭州市齊禮閻勞動教養管理所、曹冠力、曹永順對上述借款和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訴訟費用由四被告共同負擔。

          一審認為:張玉珍和鄭州市倩神石油日用化工廠之間的口頭借款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鄭州市倩神石油日用化工廠不按約還款,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但雙方約定的利息即年息25%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年息5.31%的4倍即年息21.24%,對超過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曹冠力、曹永順自愿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予以支持。張玉珍稱齊禮閻勞動教養管理所出資不實,要求鄭州市齊禮閻勞動教養管理所對鄭州市倩神石油日用化工廠借款及利息7.91萬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證據不力,不予支持。對形成本案糾紛,鄭州市倩神石油日用化工廠、曹冠力、曹永順承擔全部責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鄭州市倩神石油日用化工廠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張玉珍借款6萬元及利息1.91萬元(自2004年5月20日至2005年11月20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年息5.31%的4倍即21.24%計算)。二、曹冠力、曹永順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張玉珍對鄭州市齊禮閻勞動教養管理所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060元,由鄭州市倩神石油日用化工廠、曹冠力、曹永順負擔。

          曹永順上訴稱:一、一審法院未查明事實,適用法律不當。張玉珍與鄭州市倩神石油日用化工廠(以下簡稱倩神化工廠)非借款糾紛,被上訴人張玉珍對該筆款項無權主張權利。2004年5月10日張玉珍與倩神化工廠簽訂《關于合伙經營燃料油的協議》,該協議約定張玉珍作為股東投入資金6萬元,并按出資額比例分紅25%。倩神化工廠出具收據,根據《公司法》等相關規定,股東在出資后,不得抽逃資金,故張玉珍作為股東無權對出資的6萬元要求抽逃。二、曹永順不應對該筆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004年5月20日倩神化工廠與張玉珍簽訂《關于合伙經營燃料油的協議》,雙方簽字生效,但對于雙方約定的一年后返還本金,因違反了《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屬于無效條款。一審法院未查明事實,不應認定該筆款項為借款。張玉珍也無權要求倩神化工廠抽回投資款。在2005年12月6日曹冠力與曹永順出具保證書一份,寫明對張玉珍與倩神化工廠的借款進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而張玉珍與倩神化工廠從未發生過借款,曹冠力、曹永順所簽的保證書屬于從屬合同,該保證書超越了主合同的約定范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無效合同。曹永順、曹冠力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曹永順與張玉珍簽訂的保證協議是被脅迫所簽定的,非曹永順自愿達成,根據我國《擔保法》的相關規定,被脅迫非自愿簽訂的擔保協議屬于無效協議。綜上所述,張玉珍主張的款項為出資款,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其出資只可以進行轉讓,股東對出資款不得任意抽逃;對于曹永順與曹冠力所簽訂的保證協議因無主合同的存在而超出保證人的保證范圍,并且是被脅迫所簽訂的,屬于無效擔保,不應對這筆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一審法院未查民事實,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1、依法發回重審或直接改判其對6萬元及其利息1.91萬元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上訴費用和一審訴訟費用由張玉珍承擔。

          張玉珍答辯稱:一、鄭州市倩神石油日用化工廠與答辯人之間的借貸關系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一審判決對該基本事實的認定正確。2004年4月19日,鄭州市倩神石油日用化工廠經曹永順手向其借款6萬元,倩神化工廠出具的`借據中,清楚的寫明了借款的金額、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并有曹永順的簽字。6萬元是借款而不是合伙經營燃料油投入的股金。倩神化工廠向答辯人借款的事實清楚,請二審法院繼續給予確認。二、曹永順依法應對倩神化工廠向答辯人的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曹永順代表倩神化工廠向答辯人借款時,曹永順即表示由其本人提供擔保,該筆借款到期后,倩神化工廠款未按時還款,在答辯人討要借款的過程中,曹永順和曹冠力于2005年12月6日給答辯人及另兩位債權人出具了《還款保證》,自愿對倩神化工廠向答辯人的借款(借據號0021588)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上訴狀關于還款保證是被脅迫所簽訂的純屬無稽之談,被答辯人出具《還款保證》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也是他當初經手借款時就已做過擔保承諾的意思表示。所以,被答辯人對倩神化工廠向答辯人的借款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綜上所述,倩神化工廠向答辯人借款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答辯人自愿對倩神化工廠的債務提供擔保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適當,判決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鄭州市倩神石油日用化工廠未作答辯。

          鄭州市齊禮閻勞動教養管理所未作答辯。

          曹冠力辯稱,倩神化工廠已下文免去曹冠力的職務,由曹永順任廠長。倩神化工廠與張玉珍、王曉燕等人的投資協議沒有曹冠力參與,曹冠力在還款保證上的簽字是被脅迫簽訂,倩神化工廠與張玉珍、王曉燕等人之間是合伙經營不是借款。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相同外,另查明,王興華代表張玉珍、王曉燕等人與倩神化工廠于2004年5月20日簽訂合伙經營燃料油的協議一份,內容為張玉珍、王曉燕等人向倩神化工廠入股投資,倩神化工廠又于2005年10月出具聲明一份,內容為倩神化工廠與張玉珍等人于2004年5月20日簽訂的合伙經營燃料油的協議無效。又查明,2005年3月6日,倩神化工廠、曹永順、曹冠力等人向河南省北方無線尋呼臺借款,后經王興華之手,2005年6月4日倩神化工廠、曹冠力償還給河南省北方無線尋呼臺其中的3萬元。

          二審認為:倩神化工廠借款時給張玉珍出具有加蓋公章的借據,借據中也清楚寫明了借據金額、期限和利息;王興華雖然代表張玉珍、王曉燕等人與倩神化工廠簽訂合伙經營燃料油的協議,但倩神化工廠隨即出具聲明明確表示該協議無效,因此可以認定張玉珍與鄭州市倩神石油日用化工廠之間借款關系成立,雙方均應履行。鄭州市倩神石油日用化工廠向張玉珍出具的借條內容清楚,數額明確,可以作為倩神石油日用化工廠欠款的有效憑據。鄭州市倩神石油日用化工廠未按約定還款,除應歸還借款外,還應當支付利息。曹冠力、曹永順出具保證書自愿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不違反法律規定,為有效擔保,在鄭州市倩神石油日用化工廠未按時歸還借款時,應當由其二人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曹永順上訴稱保證書系被張玉珍等人脅迫簽訂,但未提供證據,對其主張不予支持;上訴稱所欠款項不是借款而是張玉珍入股資金、已經還款3萬元等與事實不符,亦不予支持。倩神化工廠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不影響對本案的審理。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3060元,由曹永順負擔。

          張玉珍再審稱:一、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本案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移交、撤銷企業和與黨政機關脫鉤企業相關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條的規定。勞教所違反規定,將所開辦的化工廠長期承包他人,收取費用。該所應對化工廠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勞教所答辯稱: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化工廠及曹永順、曹冠力未作答辯。

          再審查明的事實與二審法院相同外,另查明,根據河南省關于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不再從事經商活動工作領導小組把辦公室文件豫清批字【1998】21號關于鄭州市政法機關申請保留企業處理意見的批復,鄭州市二七藍盾化工廠是鄭州市政法機關保留企業。根據上述文件要求,鄭州市二七藍盾化工廠的廠名及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變更。新廠名是鄭州市倩神石油日用化工廠。

          本院再審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齊禮閻勞教所是否應該承擔還款責任。張玉珍與倩神化工廠的借款關系是雙方自愿達成的,依法成立。倩神化工廠應償還下欠張玉珍的借款本息。曹冠力、曹永順在還款保證書上簽名,是真實意思表示,應按承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鄭州市二七藍盾化工廠作為齊禮閻勞教所的保留企業,根據要求,進行了相應的變更登記。倩神化工廠作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獨立企業法人,對所欠債務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曹永順、曹冠力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不影響本案的審理。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張玉珍的申訴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維持本院(2007)鄭民三終字第218號民事判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胡 濤

          審 判 員 付大文

          代理審判員 李豐慶

          二O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蘆 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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