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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法律關系
民間借貸糾紛中共同借款行為常見,但由于相關法律條文缺失及研究缺位,如何認定共同借款人之間法律關系顯得比較混亂。下面小編帶你來看看借款合同法律關系,歡迎閱讀以及參考!
一、問題的緣起
近年來,隨著民間借貸熱潮的涌動,所引發的各種糾紛亦層出不窮,而現有的民間借貸相關法律規定比較相對匱乏、操作性亦不夠。此類糾紛案件呈現出拆借者之間關系混亂、合同缺乏規范化、被告下落不明比例高等特點。
實踐中,常會遇到一個借貸關系存在多個借款人的情況,在訴訟中所表現的應訴狀態多種多樣。由于現有法律缺少直接具體明確的規范,造成了在審判和執行過程中的一些困惑。如:多人共同借款時,債權人能否僅起訴部分借款人?若其中一個借款人就所有債務進行了清償,其是否有權向其他借款人追償?
類似的問題還有很多,之所以出現主要還是因為共同借款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界定不清,亦沒有處理的法律依據。鑒于共同借款在實踐中大量存在,而相關的理論研究卻相當有限,
對這一問題的法律分析就顯得尤為重要。
二、民間借貸中共同借款的審判實踐
(一)審判實踐中的規律梳理
民間借貸中的共同借款現象,是審判實踐中形態各異的真實存在。法官們早已在相關個案審理中闡釋了自己的觀點。這些裁判反映出來的智慧彌補了理論與法律的不足,亦是就此展開研究最合適的出發點。為此,筆者對各地法院審理的部分案例進行了梳理歸納,詳細情況參見下表:
表:共同借款人之間法律關系的審判實踐處理
借款人數與被訴人數 |
借款人之間關系 |
應訴借款人抗辯 |
審查內容 |
責任分擔認定 |
借款人數>被訴人數 |
未交待 |
①借款實際為其他借款人使用;②已部分償還;③追加其他借款人 |
①共同借款是否成立(是);②有無償還(無)③借款協議有無約定承擔方式(無) |
借款人之間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可選擇債務人 |
借款人數>被訴借款人數 |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 |
應當追加其他借款人
|
是否共同借款人(否)
|
共同借款人應共同清償,債權人可選擇債務人 |
借款人數>被訴借款人數 |
合伙關系(待審查) |
①非實際借款人;②合伙借款,債權人知道借款份額 |
①債務加入是否成立(是);②合伙關系是否存在(否);③債權人是否認可合伙關系(否) |
借款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
借款人數=被訴借款人數 |
其他借款人是其中一借款人的組織成員 |
①其他借款人系職務行為;②借款實際為組織使用 |
①債權人是否認可借款實際用途(是);②共同借款是否成立(是) |
共同借款人應當共同承擔償還責任 |
借款人數<被訴借款人數 |
被訴借款人中存在夫妻關系,其他借款人之間關系不明 |
①借款實際由其中一人使用;②并非夫妻共同債務 |
①共同借款是否成立(是);②是否夫妻共同債務(是) |
借款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夫妻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
借款人數<被訴借款人數 |
夫妻關系、父母子女關系 |
借款已經部分償還 |
①共同借款是否成立(是);②是否夫妻、子女關系,能否繼承(是) |
夫妻之間承擔連帶責任,繼承人在繼承份額內承擔責任 |
借款人數>被訴借款人 |
合伙關系 |
①借款實際用于合伙經營,是合伙債務;②追加借款人 |
①債權人是否認可是合伙債務(否);②是否共同借款(是) |
借款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不予追加 |
上表自上而下典型案例有:
方某某與樊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上訴案[2];姚某與鄭某甲等民間借貸糾紛上訴案[3]
談石軒訴李華林等民間借貸糾紛案[4]
戰勇與何桂英合同糾紛上訴案[5]
馮仰達等于王緒文登民間借貸糾紛上訴案[6]
何某某訴曹某某等民間借貸糾紛案[7]
戴某某訴柴某某等民間借貸糾紛案[8]
黃建甫與鄭占民、董華、杜群、王國亮民間借貸糾紛案[9]
根據上表,可以總結出審判實踐中對這類問題處理的一些規律:[10]
1.對共同借款人之間的關系是否進行審查,視關系性質而定。民間借貸中共同借款形成的一個主要原因便是借款人之間存在著特殊關系,有夫妻、父母子女、合伙、從屬、朋友等關系,借款人常以這些關系進行抗辯,要求分擔債務,債權人也以這些關系主張追加沒有在借款協議中簽字的債務人。這些關系是否構成影響共同借款人之間法律關系的因素從而被審查,要看其性質,即能否因此關系產生債務分配的法律效果。
2.對借款的實際用途和實際使用份額不予審查,但債權人認可的除外。在借款協議中,共同借款人一般不約定借款的用途和使用份額,但在應訴抗辯時常要求據此分配債務,法官認為借款的實際使用和內部約定無法對抗債權人,但若債權人在借款時或抗辯時對其進行了認可,則可以據此進行債務分配。
3.對借款人之間的責任認定為連帶責任或者共同償還責任。共同借款是否成立是每個案件的重點審查內容,不論是借款人之間關系還是借款實際使用都是在對共同借款進行審查框架下的進一步審查。法官一般認為,債權人與各個借款人之間存在共同借款合意,債權人履行了交付義務,共同借款即成立,每個借款人都應當承擔償還責任。但這種責任有的認定為連帶責任,有的認定為共同償還責任。
(二)原因分析
在共同借款沒有直接法律規范的情況下,為何法官們在處理這類案件時呈現出上述規律呢?挖掘其背后的原因或許能夠指引我們找到解決問題的出路:
1.尊重當事人自治與維護必要的法律秩序。私法自治原則是民法的基石,民事主體可以依自己的意思對自己的事務進行自決,但只能以法律秩序所認可的法律行為類型創設法律關系。共同借款是債權人與借款人合意的結果,雙方可就借款數額、用途、責任分擔等等內容進行協商,只要經審查能達成一致,就應當遵循。但是共同借款人之間的責任分配必須建立在已有的法律秩序之內,當借款人之間存在除借貸合意外的共有、職務等法律關系時,就需要進一步考察審查該關系對于債務分擔的影響。
2.參照夫妻共同債務以彌補規范缺失。從民事主體的行為目的來說,形成共同借款就是為了共同償還,但多數人之債中并無共同償還責任一說,在法律中能夠找到與此相似的當屬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規范了。
3.追求公平原則與保護債權人利益。公平是民法的核心追求。具體到民間借貸案件中,債權人已經履行了交付義務,并為債權的實現付出了時間、精力和情感,換言之,對于沒有過錯的債權人來說,其受到的損害不僅是財產性損害,還有精神性損害,并且實際主張債權時還擔負著較為嚴格的舉證責任,但法律只要求債務人承擔的能夠獲得法庭認可的財產賠償義務。因此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法官們更傾向于保護債權人利益。這也就是為何在缺乏相應法律規范,認知水平不同的情況下,法官們對合同內容、抗辯理由的審查,多以債權人的意思為認定依據,對債務人的責任配置、甚至在應訴程序上也有利于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三、共同借款人之間法律關系的界定
(一)實踐做法的合理性分析
1.合法性危機和邏輯困境。連帶責任無疑是一種對債權人充分保護的制度,但其適用對債務人來說是非常嚴苛的。為了規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大凡采納了連帶責任的國家都對其適用做出了嚴格規定。大陸法系國家一般以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作為適用連帶責任的前提,這也是民法通則第87條所明確的。但不可否認的是,成文法的滯后性和概括性無法應對復雜的社會生活需要,必然給法官留下自由裁量的空間。雖然民法通則并未明確能否推定連帶責任,但謹慎地遵循法律解釋方法,約束裁判隨意性,對法官來說是不言而喻的。
2.自由裁量的客觀需求和推定考量妥當性。既然實踐中對共同借款人的法律關系認定存在著合法性危機和邏輯困境,但法官們似乎“不假思索”的推定并未引起債務人的強烈抵抗,更未引起學界的重視和質疑,其原因還是在于這一做法有著一定的客觀需求和理論支持。
(三)共同借款人之間法律關系的修正
1. 法律關系定位的統一。鑒于界定為連帶責任具有現實和理論基礎,將共同借款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定位為連帶責任的做法應當得到認可。但正如上文所述,將共同借款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定位為連帶責任面臨著合法性危機和邏輯困境,因此在實踐中也有很多法官并不冒險將共同借款人間法律關系認定清楚,而是籠統地用共同償還責任予以表述。但共同償還責任并沒有對應的立法和理論支撐,其適用條件是什么、債權人能否起訴任意借款人、承擔清償責任的借款人能否進行追償等與實踐息息相關的問題均無法得到回答。
2.認定的修正與多樣化處理。通過上文分析可以發現,認定共同借款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的主要理論支持還是在于將借款人之間未約定責任承擔方式或約定不明確的意思表示解釋為默示的要承擔連帶之意,但這種解釋主要是法官基于保護債權人的法律判斷,我們并不能忽略共同借款人實際上并未對各自承擔的份額進行約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其中一借款人對全部債務進行了清償,其依據什么向其他借款人追償呢?況且,意思表示解釋的目的原本在于探知表意人的意圖,對于共同借款人來說,其共同借款意圖也多種多樣,存在為了交易方便、按份額使用、應債權人要求等多種可能,不論事實情況而一概認定為連帶意思表示,既對借款人不公平,亦違背嚴格限制連帶責任適用的司法要求。
因此,對共同借款人之間法律關系的認定還需進行修正,總體上應確定為連帶責任,但應給共同借款人一定的追償依據和意思表示主動性。
具體到案件中,就是法官認定共同借款人對于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但需做多樣化處理:
(1)如果共同借款人抗辯其內部存在約定的或者實際的使用份額,則對此抗辯內容進行審查,一旦查明屬實,就在判決主文中明確承擔了債務的借款人可依照份額進行追償;
(2)如果共同借款人未抗辯存在使用份額,亦未對共同借款行為做出解釋,則在判決中明確承擔了清償義務的借款人可以依照實際使用份額向其他借款人進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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