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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借款合同
母子公司借款合同有哪些內容?小編為大家帶來母子公司借款合同范本,僅供參考。母子公司借款合同
(流動資金貸款類: 貸款)
借款單位: 地址: 貸款銀行: 地址: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立合同單位:借款單位 (簡稱甲方)
貸款銀行 (簡稱乙方)
甲方為適應生產發展需要,依據 ,特向乙方申請貸款,經乙方審查同意發放。為明確雙方責任,恪守信用,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1.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幣(大寫) 萬元,規定用于
2.借款期限約定為 年 個月,即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乙方保證按計劃和下達的貸款指標額度供應資金,甲方保證按規定的用途用款。預計分次用款計劃為:
年 月 萬元; 年 月 萬元; 年 月 萬元; 年 月 萬元。
3.貸款利息,自支用貸款之日起,以支用額按月息 ‰計算,按季(或月)結息。甲方不按期歸還貸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 %;不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挪用部門罰收利息 %;超儲、積壓設備、材料占用的貸款,加收利息 %。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國家調整利率,從調整之日起,乙方即按調整后的貸款利率計(結)算貸款利息,同時書面通知甲方和擔保單位。
4.甲方保證按還款計劃歸還貸款本金。還款計劃為:
年 月 萬元; 年 月 萬元;
年 月 萬元; 年 月 萬元。
甲方保證按下述方式按時付息:
甲方不能按時付息的,乙方有權從甲方帳戶中扣收或暫時停止支付貸款。
5.借款到期,甲方如不能按期償還,由擔保單位代為償還。擔保單位在收到乙方還款通知一個月后仍未歸還,乙方有權從甲方(或擔保方)的各項投資和存款戶中扣收,或變賣甲方抵押的財產歸還其借款。
6.乙方有權檢查貸款使用情況,了解甲方的經營管理、計劃執行、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甲方保證按季提供有關統計、會計、財務等方面的報表和資料。
7.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因實行承包、租賃、兼并等而變更經營方式的,必須通知乙方參與清產核資和承包、租賃、兼并合同(協議)的研究、簽訂的全過程,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債務、債權關系。
8.需要變更合同條款的,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應簽訂借款合同補充文本。
9.甲方需向乙方填送借款申請書,并對償還借款本息,以抵押或(和)第三方保證的方式提供擔保,并簽訂抵押、擔保協議書。甲方填送的申請書和各方簽訂的協議書,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0.(甲方雙方商定的其它條款)
11.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貸款本息全部償清后失效。
12.本合同正本三份,甲乙方、保證方各執一份,副本 份,送乙方財會部門和有關部門。
借款單位:(公章) 貸款銀行:(公章)
法定代表:(簽字) 法定代表:(簽字) 或負責人:(簽字) 擔保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拓展閱讀
借款合同注意事項
1、合同簽約主體
在我國,可以作為出借主體的只有兩類主體:第一類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自然人;另一類為國家允許開展借貸業務的公司,需要取得相關的金融牌照,目前這類出借主體主要為:銀行、小貸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典當行、信托公司等。除此之外,其他未取得金融牌照的任何公司開展借貸業務均為違法。
因此,在起草借款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出借人主體資格問題,實踐中有些自然人用自己控制的非金融類公司的名義發放借款是不合法的。
2、借款本金及借款期限
借款本金為出借金額,借款本金牽涉到以下幾個問題:
1)砍頭息的問題。在民間借貸的實踐中,出借人往往會在實際出借資金之前將全部/部分利息予以扣除后再發放給借款人,但約定的借款金額卻是本金與扣除過利息之和。根據《合同法》第二百條的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因此,砍頭息這種方式是不被法律所認可的,法律上認可的借款本金為實際出借的金額。如,出借人張三借款給李四100萬元,張三扣除10萬元砍頭息后,將余下90萬元支付給李四。那么,在法律上,認可的借款本金為90萬元。此外,若借款合同做了強制執行公證,砍頭息的這種做法,勢必會影響公證文書的法律效力,公證處有可能就此認定雙方經協商一致,對公證合同進行了變更而拒絕出具執行證書。
2)對借款本金的借出,建議采用銀行轉賬的方式進行操作,不要采用現金方式完成借貸,F金在舉證上難度較大,而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可以很好的保留證據。民間借貸而言,證明自己實際發放借款是借貸關系最為核心的一環,因為只有證明了有資金轉賬記錄,借款合同才能發生法律效力。這一點在《合同發》第二百一十條的規定可以看出:“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也就是說只有實實在在提供了借款,借款合同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3)實際出借金額、借款期限與借款合同約定的不一致,該怎么辦?這種問題,在實踐中常有發生,出借人由于各種原因,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金額足額發放借款。而《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從法律上來說,若出借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時間、金額發放借款,出借人就是違約,借款人是可以追究出借人違約責任的。
因此,針對出借金額以及借款期限,出借人可以在《借款合同》進行約束,以降低出借人違約的風險。如可以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人同意:借款人的`借款金額以實際發放的金額為準,未能按本合同約定金額足額發放借款,出借人不向借款人承擔任何違約責任;借款發放時間以借款借據的時間為準,未能按本合同約定時間發放借款,出借人不向借款人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3、借款用途、利率
借款用途只要合法即可以受到法律維護,實際中違法的借款用途較少,一般為賭博/販毒等,出借人在借款合同中可以明確約定借款的用途,用途合法這一點大多數出借人都可以自己識別。
因此,本部分著重強調一下利率條款的設計。對于利率,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6條的規定,利率以24%與36%為界被劃分為“兩線三區”, 通俗的講,年利率為24%(含)以下受到法律保護;年利率為24%至36%部分,屬于自然債務區,借款人愿意給,出借人可以收取,出借人收了這部分利息,借款人無權要求出借人返還,若借款人不愿意給,則出借人無法強行收取;超過36%的部分不受法律返還,若借款人已經支付,借款人可以主張要求出借人返還。當然,實踐中,出借人通常采用財務顧問費的形式,或者簽訂居間服務合同的形式,來規避較高利息。
站在出借人的角度出發,雖然法律保護的是年化24%以下的利率,但是出借人可以直接約定按照年化36%的利率計算利息,萬一出現紛爭,就直接采取法律保護的利率來計算利息,也就是24%來計算利息,以最大限度的維護出借人利益。
此外,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一定要把利率或利息放到合同中,因為沒有對利率或利息進行約定的情況下,借款人是不用支付利息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對此種情況作了明確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4、還款方式
目前,較為常見的還款方式有兩種,等額本息;按月付息,到期還本。除此之外,借貸雙方還可以約定其他還款方式。
5、違約責任
對于借款人的違約,出借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采取救濟措施:1)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罰息,并對罰息的計算標準給出計算公司;2)
要求借款人支付違約金,違約金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商定;3)出借人有權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4)其他等
上述逾期罰息和違約金,出借人可以都約定,也可以二選一,但建議都約定,涉及到訴訟可根據情況進行調整。如上述所說,法律上保護的也就是上文提到的年利率24%,不論逾期罰息和違約金如何約定,最終違約金都不可超過這個界限,超出部分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基本不被認可。
另外,需注意在《借款合同》文本中對逾期還款的利率以書面的方式進行明確的約定,以便主張借款到期后的利息。避免因為對利率沒有約定,而引起爭議。
6、律師費的約定
請律師打官司,是出借人自己的選擇。若律師費沒有在借款合同中明確說明由違約方支付,則律師費需出借人自己承擔;但如果在借款合同中對律師費進行了約定,則在請求借款人支付律師費時,法院會予以支持。
7、通知、送達條款
通知送達條款因為沒有涉及到合同的實體問題,在合同文本中,很容易被忽視。忽視的原因是很多合同起草者不知道該條款的重要性,直到訴訟中才發現無法送達。借款合同不比其他類型的合同,因為借款是事實,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借貸糾紛勝訴并不難,難的是送達難、執行難。因為對借款合同而言,一旦借款人違約,出借人不能按時收回借款,通過訴訟的途徑來主張債權時,首要的問題就是送達,實務中,無法送達的情形經常存在,借款人經常玩失蹤,進而導致最終只能通過公告的方式來解決送達問題,時間成本被無限期延長。
而設計一個較好的送達條款,既可以防止合同一方不接收相關書面文件,又可以節省訴訟時間,防止借款人利用時間轉移財產。另外,若出借人要進行債權轉讓,發送債權轉讓的通知也可以直接遞送到到“通知送達條款”里面約定的地址。送達條款的設計可以參考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指定的《民事送達工作指南》里面關于送達條款的設計或者是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發出的《關于有效維護金融債權解決“送達難”在合同中約定送達地址的司法建議》里面關于送達條款的設計。
8、管轄條款
管轄條款,為借款人和出借人解決爭議的方式。解決爭議的方式一般有兩種:訴訟或仲裁。這兩種方式各有利弊,具體須看雙方的合同情況以及履行情況而定。對管轄進行約定,也就是解決了打官司在什么地方進行的問題。在沒有對管轄條款進行約定的情況下,只能采用“原告就被告”的訴訟原理,通常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也就是說,債權人要到債務人的經常居住地去打官司,增加了債權人的訴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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