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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規范的銀行借款合同

        時間:2022-11-29 22:01:06 借款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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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范的銀行借款合同范本

          借款合同又稱借貸合同。按合同的期限不同,可以分為定期借貸合同、不定期借貸合同、短期借貸合同、中期借貸合同、長期借貸合同。今天,YJBYS小編特意為大家搜集整理了2份規范的銀行借款合同范本,希望大家喜歡!

        規范的銀行借款合同范本

          規范的銀行借款合同范本【1】

          合同編號:  年  字第 號

          公路    借款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貸款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借款人因    公路建設項目,向貸款人申請人民幣貸款  萬元,期限為

          年。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經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貸款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

          第一條 定義與解釋

          1.1 在本合同中,下列術語具有如下含義:

          1.1.1 “銀行營業日”指貸款人所在地法定工作日。

          1.1.2 “結息日”指每季最后一個月的20日。

          1.1.3 “借款人”指依據本合同借用貸款的人,包括其繼承人、受讓人。

          1.1.4 “貸款人”指依據本合同發放、管理貸款的銀行,包括經辦貸款和實施賬戶監管的銀行。

          1.1.5 “提款期”指借款人依據本合同第6.1條提取貸款的期間,包括推遲提款的期間。

          1.1.6 “還款期”指借款人依據本合同第6.7條歸還貸款的期間,包括貸款展期的期間。

          1.1.7 “寬限期”指允許借款人遲延履行義務而不視為違約的期間。

          1.1.8 “項目”指         公路。

          1.1.9 “建設期”指從項目開工之日起至項目完工之日。

          1.1.10 “經營期”指項目竣工交付使用開始至運營期結束。

          1.1.11 “完工”指竣工報告經有關部門批準,項目交付使用。

          1.1.12 “成本超支”指項目建設投資(包括固定資產支出和流動資金支出)超支。

          1.1.13 “預備費”包括基本預備費和漲價預備費。

          1.1.14 “項目資本金”指在    公路總投資中由投資者認繳的非債務性資金。

          1.1.15 “擔保性文件”指為了保證本合同的履行而簽署的保函、保證、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等。

          1.2 本合同目錄和條款的標題僅為查閱方便,不影響本協議任何條款的含義。

          第二條 借款人陳述與保證

          2.1 借款人是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實體,依法有權訂立和履行本合同;

          2.2 所建項目已經取得有關批復文件,包括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環保批復文件、征用土地批文、開工批復文件、項目資金承諾文件、公路收費權批文或意向性承諾書等所有應該取得的政府批準文件;

          2.3 向貸款人提供本項目下的批準其借款的文件、擔保性文件、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應合同、技術咨詢合同等;

          2.4 本合同項下    萬元的項目資本金按期、足額到位;

          2.5 向貸款人提供本項目的其他建設資金的貸款方及其他資金出資方的資金承諾書;

          2.6 在總投資中單列百分之  的預備費用于應付意外事件及物價上漲可能引起的成本超支;

          2.7 本合同項下借款人的債務與借款人其他債務處于平等地位(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8 在談判、簽署、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貸款人提供的有關資料真實、完整、準確;

          2.9 目前無重大經濟糾紛發生。

          第三條 貸款

          3.1 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總額為人民幣  萬元的貸款。

          合同編號:  年  字第 號

          公路    借款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貸款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借款人因    公路建設項目,向貸款人申請人民幣貸款  萬元,期限為

          年。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經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貸款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

          第一條 定義與解釋

          1.1 在本合同中,下列術語具有如下含義:

          1.1.1 “銀行營業日”指貸款人所在地法定工作日。

          1.1.2 “結息日”指每季最后一個月的20日。

          1.1.3 “借款人”指依據本合同借用貸款的人,包括其繼承人、受讓人。

          1.1.4 “貸款人”指依據本合同發放、管理貸款的銀行,包括經辦貸款和實施賬戶監管的銀行。

          1.1.5 “提款期”指借款人依據本合同第6.1條提取貸款的期間,包括推遲提款的期間。

          1.1.6 “還款期”指借款人依據本合同第6.7條歸還貸款的期間,包括貸款展期的期間。

          1.1.7 “寬限期”指允許借款人遲延履行義務而不視為違約的期間。

          1.1.8 “項目”指         公路。

          1.1.9 “建設期”指從項目開工之日起至項目完工之日。

          1.1.10 “經營期”指項目竣工交付使用開始至運營期結束。

          1.1.11 “完工”指竣工報告經有關部門批準,項目交付使用。

          1.1.12 “成本超支”指項目建設投資(包括固定資產支出和流動資金支出)超支。

          1.1.13 “預備費”包括基本預備費和漲價預備費。

          1.1.14 “項目資本金”指在    公路總投資中由投資者認繳的非債務性資金。

          1.1.15 “擔保性文件”指為了保證本合同的履行而簽署的保函、保證、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等。

          1.2 本合同目錄和條款的標題僅為查閱方便,不影響本協議任何條款的含義。

          第二條 借款人陳述與保證

          2.1 借款人是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實體,依法有權訂立和履行本合同;

          2.2 所建項目已經取得有關批復文件,包括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環保批復文件、征用土地批文、開工批復文件、項目資金承諾文件、公路收費權批文或意向性承諾書等所有應該取得的政府批準文件;

          2.3 向貸款人提供本項目下的批準其借款的文件、擔保性文件、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應合同、技術咨詢合同等;

          2.4 本合同項下    萬元的項目資本金按期、足額到位;

          2.5 向貸款人提供本項目的其他建設資金的貸款方及其他資金出資方的資金承諾書;

          2.6 在總投資中單列百分之  的預備費用于應付意外事件及物價上漲可能引起的成本超支;

          2.7 本合同項下借款人的債務與借款人其他債務處于平等地位(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8 在談判、簽署、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貸款人提供的有關資料真實、完整、準確;

          2.9 目前無重大經濟糾紛發生。

          第三條 貸款

          3.1 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總額為人民幣  萬元的貸款。

          還款日         還款本金數額

          年 月 日         萬元

          年 月 日         萬元

          年 月 日         萬元

          6.8 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可以在該筆貸款到期日  個銀行營業日前向貸款人提交展期申請,貸款人同意后,由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展期協議。

          6.9 借款人用于歸還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的資金,包括但不限于:

          a.                公路建成通車后收取的車輛通行費;

          b.

          c.

          ……………………………

          6.10 第6.9條所列資金尚不足以歸還貸款的,借貸雙方應及時協商以借款人的任何其他資金償還貸款本息,或者由保證人清償。

          6.11 借款人要求提前還款的,應于擬定提前還款日  個銀行營業日前向貸款人提交申請,經與貸款人協商同意后,可以提前還款。對于提前償還的款項,借款人不能重新借用。

          6.12 借款人提前還款的,必須在結息日進行;本金金額不得少于   萬元。

          6.13 借款人提前還款的,應按實際用款天數計算利息,與本金一并歸還。

          6.14 借款人提前歸還的本金,應按本合同6.7條規定的還款計劃倒順序減少貸款本金。

          6.15 若某個提款、還款、結息日為非銀行營業日,則順延至下一個銀行營業日,若下一個銀行營業日為下一個公歷年度或月份的第一天,則該提款、還款日提前至上一個銀行營業日。順延或提前的,相應加收或減少利息。

          第七條 賬戶監管

          7.1 為保證本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落實,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銷地委托貸款人根據銀行賬戶管理規定和本合同的約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對借款人按第7.3條開立的賬戶進行監管。

          7.2 賬戶監管包括:

          7.2.1 監督借款人?顚S,對非用于本項目的開支有權拒付;

          7.2.2 監督借款人按規定的用款順序支付款項;

          7.2.3 有權從償債基金賬戶直接劃轉資金以歸還貸款本息及貸款人依據本合同而取得的其他債權。

          7.3 借款人應在下述機構開立并保持下述賬戶,直至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及貸款人依據本合同而獲得的其他債權全部還清為止:

          7.3.1 開立于    的項目資金專用賬戶,借款人從貸款人處提取的所有款項及項目資本金必須存入該賬戶,賬戶余額不得低于按規定應當留足的預備費的金額;從該賬戶提取的款項只能轉至基本結算賬戶;

          7.3.2 開立于    的基本結算賬戶,借款人收到的下述款項應付至該賬戶內且該賬戶內的資金只能用于第7.4條規定的支出:

          a.項目完工后收取的車輛通行費;

          b.本項目下的所有保險賠款;

          c.借款人收取的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應合同項下的違約金、賠償金、定金及其他款項;

          d.借款人從任何其他渠道收取的本項目下的所有其他款項。

          7.3.3 開立于    的償債基金賬戶,該賬戶內的資金只能用于歸還貸款本息及貸款人依據本合同取得其他債權。借款人應在還本結息日將當期應當償付的款項存入償債基金賬戶,并享有   天的寬限期。

          7.4 借款人承諾,其從基本結算賬戶內的所有提款和轉賬只能按照下列次序支付下述款項:

          7.4.1 項目建設期:

          a.按借款人的工程預算應付的工程款

          b.本合同項下的到期利息

          c.其他支出

          7.4.2 項目經營期:

          a.本合同項下的到期利息額

          b.本合同項下的到期本金額

          c.本合同項下應支付給貸款人的任何其他金額

          d.按借款人的營運預算應付的營運開支

          e.其他支出。

          7.5 在貸款人發出違約通知后(除非該違約通知被收回),除非用作支付貸款本息及貸款人依據本合同取得的其他債權,否則借款人從第7.3條所列賬戶的所有提款應事先取得貸款人的同意。

          7.6 貸款人對為實施本合同約定的賬戶監管而采取的拒付、限制支出等措施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條 擔保

          8.1 為保證項目的按期完工和貸款的按期清償,有關方已向貸款人提供以下擔保:

          8.1.1 在項目建設期間內,    向貸款人提供資金承諾,保證在發生工程成本超支、不能按原計劃成本完成全部工程時,通過各種方式融資,補充資金,直至工程全部完工(見附件一)。

          8.1.2 當項目不能按期完工時,借款人將其所獲得的來自于建設承包合同、原材料供應合同以及本項目下其他合同的違約金、賠償金等所有權益轉讓給貸款人。

          8.1.3 借款人以依法獲得的  公路收費權質押作為清償本合同項下債務的擔保(見    公路收費權質押合同),并承諾該質押擔保不因借款人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與外商合資、合作等涉及銀行債權的產權變動或經營方式調整而撤銷。

          8.1.4 項目建成后,還款期內貸款本息的償還,由  向貸款人提供擔保,保證在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償貸款本息時承擔連帶責任(見附件二)。

          第九條 借款人承諾

          9.1 所作的陳述與保證真實無誤;

          9.2 承認和遵循貸款人的業務制度和操作慣例及本合同項下的操作規程;

          9.3 按照本合同和借據中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9.4 在每個財務年度結束后  日和每個季度結束后  日內,向貸款人提交該階段的財務報表,并保證真實、完整、準確。年終財務報表需經注冊會計師(審計師)事務所審核、確認;

          9.5 保證資金狀況沒有發生不利于本合同項下貸款的變化;

          9.6 本項目的匯率風險由借款人自行承擔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不得影響貸款本息的償還;

          9.7 允許貸款人及其委托的單位或個人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以及借款人項目建設、生產經營、財務收支等情況;

          9.8 借款人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與外商合資、合作等涉及銀行債權債務的產權變動或經營方式調整時,不得改變本合同項下借款人對貸款人應負的義務,并在作出決定   日前向貸款人提出報告,與貸款人就貸款清償或者落實達成協議后實施;

          9.9 借款人變更注冊資本、章程、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商登記事項時,應在變更后  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9.10 借款人涉及重大經濟糾紛訴訟或出現財務狀況惡化、可能危及貸款安全的,應當在事件發生后   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9.11 借款人應當及時就已發生或者將發生的本合同規定的違約事件向貸款人通報。

          第十條 貸款人承諾

          10.1 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撥付應當發放的貸款;

          10.2 對獲悉的借款人項目建設、財務收支等情況依法保密。

          第十一條 變更、解除與轉讓

          11.1 締約各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確需變更、解除的,必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變更、解除的,不影響各方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合同解除的,不影響本合同中規定的爭議解決條款。

          11.2 借款人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的,受讓方必須經貸款人確認并承接本合同項下借款人的全部權利和義務;有保證人的,應取得保證人的同意或另行提供令貸款人滿意的擔保。在貸款人與受讓方的債務轉讓協議生效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第十二條 保險

          12.1 借款人應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內向貸款人認可的保險公司辦理本合同項下的項目保險。險種為  險、  險、  險;保險余額應與本文同項下項目的總價值相等;保險期限應不短于貸款期限,并根據有關規定續保,直至貸款還清為止。

          12.2 保險費由借款人負擔,保險單由貸款人保管,保險單為本合同附件;貸款人有權向借款人追償為維護自身利益而代付的保險費用及有關支出。

          12.3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若項目發生投保范圍內的損失,借款人應將其所得保險賠償金存入第7.3.2條規定的基本結算賬戶,由借貸雙方協商決定用于項目毀損部分的修復或提前清償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3.1 借款人逾期未提款的,應按日向貸款人支付未提取貸款金額部分的百分之  的違約金。

          13.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還本付息的,對逾期貸款每日計收萬分之  的利息,對未支付的利息計收復利。

          13.3 借款人未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的,貸款人對違約使用部分計收萬分之  的利息。

          13.4 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第二條、第十一條和第12.1條規定的,應向貸款人支付貸款金額百分之  的違約金。

          13.5 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第7.4條規定的,應向貸款人支付挪用金額百分之  的違約金。

          13.6 借款人違反本合同條款約定,情況嚴重,致使貸款人認為可能危及貸款安全的,貸款人有權取消尚未發放的貸款,并提前收回已經發放的部分或者全部貸款。不能收回的,視為貸款逾期,按第13.2條的規定計收利息。

          13.7 發生第13.6條規定的情形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置質押的  公路收費權。

          13.8 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的規定歸還貸款本息、違約金、賠償金的,貸款人有權從借款人在貸款人及其分支機構處開立的所有賬戶上直接扣收。

          13.9 貸款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及時改正,并向借款人按日償付違約部分萬分之  的違約金:

          13.9.1 收到借據后,無正當理由推遲放款的;

          13.9.2 無故提前收回貸款的。

          第十四條 爭議解決

          14.1 借貸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爭議的,應當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

          第十五條 通訊

          15.1 本合同履行中的任何通知和溝通均應直接送交,或者采用掛號信函、傳真、電報、電傳等書面形式。但是采取除掛號信函之外的其他書面形式送交的,應在事后三天內以掛號信函方式補寄對方。

          15.2 本合同履行中的各種送交,均以寄件人寄出的時間為送交時間。

          15.3 本合同雙方的通訊地址,以本合同締約人欄中的記載為準,如有變更,應立即通知對方。

          第十六條 其他

          16.1 本合同自雙方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項下所有應付款項全部清償之日止。

          16.2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另行約定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簽字)

          貸款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  (簽字)

          附件一:承諾函

          中國工商銀行    分行:

          為了使      公路項目能夠按照預定的工期完工,本   承諾當工程成本超過原定計劃資金安排或因借款人原因導致資金不足時,本單位將以補充投資或向其他金融機構融資以及其他任何方式提供項目所需的任何資金。

          如本單位不能提供該項目所需資金導致項目不能按期完工的,本單位將無條件代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

          本承諾獨立于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修改、變更而修改、變更,也不因借款合同的無效而無效。

          出具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擔保函

          中國工商銀行   分行:

          本保證人對      公路項目建成后,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約定歸還貸款本息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當借款人在還本結息日不能按期足額歸還貸款本息時,本保證人在接到你行還款通知的  日內,將及時清償借款人所欠貸款本息,本保證有效期限為兩年。

          本保證在債務人轉讓債務時繼續有效。

          保證人:

          年 月 日

          規范的銀行借款合同范本【2】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簡稱甲方)

          貸款方: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簡稱乙方)

          根據________號文件批準的________項目,所需資金經甲方申請,乙方審查同意發放外匯貸款。雙方同意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國務院頒發的《借款合同條例》的規定簽訂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條 借款金額:外匯貸款_____________________萬美元。

          第二條 借款用途:外匯貸款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借款期限: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外匯貸款自第一筆用匯之日起,在______個月之內分期還清全部貸款本息。

          第四條 借款利率:外匯貸款年利率為______%,按______個月浮動。乙方每三個月計收一次利息,計息日為每季最后一個月的二十日,第一次提款日到第一次計息日不足一浮動期限的也要浮動利率,此后利率浮動日即為某一計息日。如甲方不能按期付息,則轉入貸款本金計收復利。

          第五條 借款支用:甲方根據用款計劃支用貸款,對到期未支用部分,乙方直接將貸款從甲方的貸款戶轉到存款戶。

          第六條 借款償還:甲方保證在本合同規定的借款期限內按還款計劃以所借同種外幣償還借款本息(若以其它可自由兌換的外幣償還,按還款日的外匯買賣牌價折算成所借外幣償還)。還款計劃如下:

          從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開始還款,共分______次還清。

          第七條 還款擔保: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息由________作為甲方的擔保人,并由擔保人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出具擔保函。一旦甲方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由擔保單位承擔歸還本金、利息和費用的責任。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甲方不按用款計劃用款,其提前支用部分須向乙方支付________‰的承擔費。乙方因本身責任不按用款計劃提供貸款須向甲方支付________‰的違約金。

          2.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乙方有權停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貸款,挪用貸款部分在原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加收100%的罰息。

          3.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甲方不能在貸款期限終止日全部還清本息,應在到期日三十天前向乙方提出展期申請。經乙方同意,雙方共同修改合同的原借款期限,并重新確定相應的貸款利率。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按期歸還的貸款,乙方有權從甲方在任何銀行開立的帳戶內扣收,并從過期之日起,對逾期貸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利息。

          第九條 其它規定

          1.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并立即或限期收回已發放的貸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情況、報表和各項資料不真實;

          (2)甲方與第三者發生訴訟,經法院判決敗訴,償付賠償金后,無力向乙方償付貸款本息;

          (3)甲方的資產總額不足抵償其負債總額;

          (4)甲方的保證人違反或失去保證書中規定的條件。

          2.甲方在還清款前,經營中的資金往來,除乙方同意者外,均須通過在乙方開立的帳戶辦理,不得擅自將資金轉移到其他銀行或者金融機構。

          3.乙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有關報表和資料。

          4.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項條款,須在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在雙方達成協議前,本合同中的各項條款仍然有效。

          5.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請書、不可撤銷擔保書、工貿合同(或協議)、用款和還款計劃及與合同有關的其它書面材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經借貸雙方有權簽字人簽字并蓋章后生效。

          貸款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簽字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簽字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簽訂于(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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