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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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范本一
船方:
代表人:
租方:
代表人:
經友好協商,合同雙方就以下條款達成協議:
1、船舶及船規范;
載重/吃水:9511MT/6.5M
總長/總寬:127.80/18M
總噸/凈噸:5849/3275
散裝艙容/包裝艙容:11073M3
建造年:20XX
貨艙/艙口:4/4
吊桿:無
艙口尺寸:
、12560MM*7000MM
②15200MM*25900MM
、15200MM*25900MM
④15200MM*25900MM
船舶類型:單甲板船
2、貨物及貨量
散裝毛角石(od30cm-70cm)9000噸,10%增減幅度由租家選擇。貨物數量根據船上的船長及租方指派的檢驗員聯合水尺檢驗數據為準,船東不負責水尺檢驗數量與岸上過磅數的差異。
3、裝卸港
裝貨港:福建省泉州市肖厝港,1安全港口,1安全泊位
卸貨港:臺灣島,基隆港/臺北港,1安全港口,1安全泊位
4、船舶受載期/銷約期
雙方協議在xx時間內連續運載,首航次受載期:
5、運費
每公噸運費7.00美元,包括船東負責將貨物從中國福建運輸到臺灣島基隆臺北港引水點。港口使費及代理費用由租方支付。
6、裝卸率
航次裝卸時間共計5天,裝卸兩港合并使用,連續24小時計算。包含周六、日和節假日。由于租方報關、單證沒有就緒,或者貨物沒有及時備妥造成船舶在裝卸兩港等泊造成的時間損失視為滯期,由租方結算滯期費。
7、延滯費
裝/卸港的滯期若發生,租方按每天3000美圓補償付給船東,不足一天按比例計算;滯期費在卸完貨后2天內憑相關的單證結算。
8、速遣費
速遣費為滯期費的一半、計算方法同滯期費。
9、運費支付:
9.1.租方在本航次合同簽訂后5銀行工作天內預付押金30,000.00美元到船東指定銀行賬戶。
9.2.航次運費在船舶抵達卸貨港錨地,各方面準備好卸貨后并在卸貨前付清,總的運費按卸貨港交貨數量為準。最后運費多退少補。押金在最后一個航次扣還給租方)
9.3.如果租方沒有如期打款,船東有權取消合約,并依照約定條款和法律提出賠償。
9.4.裝、卸港滯期費在卸貨完畢的2個銀行工作日內根據相關單證支付,但總是在釋放所有的貨物之前支付。
10、裝卸時間
10.1.裝/卸貨時間起算時間點:
在船舶到達裝/卸港錨地以后,遞交裝卸就緒通知書,裝卸港開/關倉由船員負責計入船東時間,包括夜班,星期天和節假日無論是否靠泊,是否檢疫。
如船到舶位準備就緒通知書在1200時之前(包括12點)遞交,裝卸時間從1300時起算;如通知書在1200時之后的時間遞交,裝卸時間從下一日的0800時起算。如裝卸提前使用,按實際使用時間計算。等泊時間算入裝卸時間。
10.2.裝卸兩港的水尺測量時間合計不超過4個小時,超過的時間記入裝港的裝貨時間。
11、在裝卸港內如果發生過駁/減載,由租方負責安排和承擔費用。
12、在船到達裝港/卸港前,船東/船長需提前3、2.、1天向裝卸港代理或租方通報船舶預抵動態,因船東/船長未及時通報裝港/卸港代理,而產生裝/卸時間的變化和其他費用的產生,全部由船東負責。
13、租方指定兩港代理,并代理費用。租方負責裝卸港引水費用,租方負責裝卸港的所有港口使用代理費。
14、其他條款
14.1.合約順利期滿后,租方有權優先承租。
14.2.本合約書因政府相關單位政策之執行,暫停輸出入等問題導致無法供貨影響市場供銷機制時,雙方同意本合約書延長或自動失效;若合約失效后雙方結算運費無誤時,船方應于三個銀行工作天內無條件退還租方押金。
14.3.船方及租方的銀行資訊及本合約書的`內容高度保密,雙方在無事先通知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傳遞及外泄。
15.1.船舶/運費的稅費/規費/費用由船東負擔,不論其計算方法如何。貨物的稅費/規費/費用由租方負擔,不論其計算方法如何。
15.2.仲裁地點:福州海事法院,適用中國法律。
15.3.其他合同條款按照《金康‘94》合同條款。
16.本合約未盡事宜或情況發生之變化,雙方可協商訂定補充協議,作為本合約附屬合約與本合約具同等法律效力。
17、雙方銀行賬戶:
船方銀行賬戶
戶名:
賬號:
銀行名稱:
銀行代碼:
租方銀行賬戶
戶名:
賬號:
銀行名稱:
銀行代碼:
船東:
代表人:
簽章:
簽署日期:
簽字地點:
租方:
代表人:
簽章:
簽署日期:
簽字地點:
航次租船合同范本二
承租人:錦州蘭星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
合同編號:YD-20130923-C3
出租人:浙江華勝海運有限公司乘浪6
簽署方式:傳真簽署
簽署地點:山東東營
根據《水路貨物運輸規則》,雙方經友好協商,同意按下列條款訂立本合同:
一、船名和船舶資料:
1、船名:(乘浪6)載重噸(8665T)船舶長度(129.65m)滿載吃水(6.993m)船籍(溫州)
2、船舶資料:船舶主要項目、防止油污證書、適航證書、船舶保險單。
二、貨物名稱、裝貨地點、加溫要求、數量、時間、運費、航次、裝卸時間、滯遲費:
1、貨物名稱:芳烴
2、裝卸港名稱
裝貨港:儀征和南通誠暉油庫
卸貨港:錦州港
3、裝貨數量:最大載重8665噸,按4000噸起算,超出噸數按實際數量計算;如因船方自身或潮水原因造成的不滿載,則按實際裝貨量計算。
4、受載日期
20XX年09月26日±1天。合同簽訂后,承租人改變裝卸港需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如天氣、節假日、政府行為等)除外。
5、到達卸貨港日期:船舶必須在裝貨完畢后的1日內到達卸貨港,否則因船舶延遲到達卸貨港所造成的相關油品價格或其他損失,由船方承擔。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如天氣等)除外。
6、裝卸時間
承租人保證裝貨港48小時,卸貨港48小時,裝卸時間可合并使用:自船舶抵達裝貨港錨地向海事報到起算起,超過為滯期時間。
7、運輸費及相關費用
7.1運輸價格:人民幣110元/噸(開票),4元/噸港建費不包括在運費里面,如果卸貨港船方需替貨主支付港建費,則貨主另行支付該費用貨物的港口費用和港口建設費貨方負責,船舶的港口費用船方負責,由于移泊、過駁所發生的移泊費、過駁作業有關監護環保等費用由承租人負責。
7.2承租人必須提供一個安全泊位作業,承租人油品必須符合船舶適裝,出租人必須保證原裝原卸。
8、運載航次:根據承租人的實際貨量確定運載航次計劃;
9、裝卸時間:按出租船舶到達裝卸兩港,向港航、海事部門或貨主(代理)單位報到時起到全部裝卸貨(油)結束止,裝卸兩港作業時間不超過96小時(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10、滯遲費:
10.1、若船舶在裝卸兩港作業時間超出96小時以上,所產生的滯遲費用按每天20000元計算,由承租人承擔(除因臺風、海嘯、大霧、涌浪、結冰等天氣原因、地震、戰爭、政府行為等不可抗力因素及非合同執行雙方原因造成延誤外);
10.2、若出租船舶未按合同規定時間到達裝貨港,所產生的滯遲費用按每天20000元計算,由出租人承擔(除因臺風、海嘯、大霧、涌浪、結冰等天氣原因、地震、戰爭、政府行為等不可抗力因素及非合同執行雙方原因造成延誤外);
三、運費結算及方式
1、承租人應在全部貨物卸完,航次結算全部確認后,在收到出租人開具的全額發票認證后的一周內,將運費電匯至出租人指定銀行帳號,或由代理方東營昱東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直接開具代理費發票至貨主由貨主分別支付代理費和出租方船運費。
2、如果船方在裝/卸貨港替貨主支付4元/噸港建費,運費結算時,船方憑港建費發票,由貨主支付運費時一并支付該費用。
四、船舶、泊位、樣品封存、保險、驗艙
1、承租人應向出租人提供符合安全、適裝、適卸條件的安全泊位進行作業,并提供相關資料;
2、出租人所提供的船舶應是適航、適裝、適工的船舶;
3、在裝貨結束時,船方、供貨方共同對每一艙所裝油品取混合樣(分上、中、下層三層取樣混合)將總混合樣封樣雙方簽字留存,船方至少留6個簽字封樣,船方必須保證油品質量,保證原裝原卸,以作為到卸貨港的驗貨依據;如出租人未按合同規定進行取樣封樣,由此引起的貨損貨差及相關責任由出租人負責;
4、船舶保險由船方負責,承租人保證貨物手續合法,否則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及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船、貨各自辦理有關港口使費等相關手續,費用自理,責任自負,裝貨港4元/噸的港口建設費由貨主在裝貨前交納,由于貨主延期交納該費用而引起的滯期及損失由貨主承擔;
5、出租人應在裝載前對所運進行油品檢驗,確認出租船舶對此載油品的可承運性,檢驗合格后方可裝貨,如出租人未檢驗油品則代表檢驗合格。在裝載前和卸貨完畢后,承租人有權驗艙;
五、貨物數量及品質檢驗
1、貨物裝船數量的確定:以裝貨港本船船檢數量為準;
2、貨物卸貨數量的確定:以卸貨港本船船檢數量為準;
3、若卸貨數量與裝船數量出現差異,以裝船數量為準,航運中的油品損耗為2‰,超出部分由出租人承擔全部責任;承租人對卸貨數量超出合理損耗范圍與油品質量的變化不負任何責任。
4、因卸船品質與裝船品質有差異,對承租人造成的全部損失則由出租人負責,貨物品質以裝貨港雙方封樣為準;
5、若雙方或其中一方經檢驗對貨物品質和數量有爭議,則雙方共同委托第三方商檢機構對封樣進行檢驗,其檢驗結果對雙方均有約束力,檢驗費用由錯誤方承擔。
6、若出租人未按照合同規定的計量方式履行,自行與貨主進行其他方式的交接并簽字確認,則該單業務按照實際交接方式來結算。
六、其他事宜
1、約定的合同和航線原則上不更改,若臨時要求修改合同、改航線或增加多港裝卸,須經雙方協商統一,單方修改無效,雙方均應在修改處蓋章核對后生效。為此發生的一切責任和費用由更改方負擔;
2、本航次租船為正常合法經營的內貿貨物運輸,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各自辦理相關手續。若出現問題和造成影響,由責任方承擔,并由一方向另一方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3、出租人船舶必須按照港口海事要求安裝并24小時開啟AIS海上衛星定位系統,
4、出租人不經承租人同意,不準在第三港口靠泊或裝卸,必須保證貨物安全、按時到達目的港卸貨(除因臺風、海嘯、大霧、涌浪、結冰等天氣原因、地震、戰爭、政府行為等不可抗力因素外);
5、出租人船舶因出現機器故障或其他海損情況時要第一時間書面通知承租人并出具相關證明,經承租人許可后,可視情況延期履行合同,否則因船舶延遲到達裝卸港,船方將承擔因油價變動引起的一切損失。如出租人船舶告知承租人因船舶故障等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卻自行運載其他貨物時,出租人自愿支付承租人50%運費作為補償;如合同簽訂完畢后,承租人通知貨物取消,則承租人自愿支付出租人50%運費作為補償。
6、出租人保證不以任何理由滯留、留置、變賣及置換承租人托運的貨物;
7、供需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關主管機關證明后,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擔違約責任;
8、若裝卸兩港出現異常情況,出租方需在第一時間通知承租方,積極聽取承租方提供的解決方案,用以處理異常情況;若出租方未在第一時間通知承租方,并按照自己的方式處理異常問題,責任由出租方承擔。
七、爭議的解決
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則提交起訴方海事法院裁決。
八、合同生效與終止
1、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結算完畢后,本合同自動終止,傳真副本有效;
2、與本合同相關的文件經雙方確認后,做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承租人:錦州蘭星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出租人:浙江華勝海運有限公司乘浪
傳真: 傳真:
授權代表簽章:授權代表簽章:
簽署日期:20XX年09月23日簽署日期:20XX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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