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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變更合同

        時間:2024-11-17 05:42:17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變更合同范文錦集五篇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變更合同5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變更合同范文錦集五篇

        變更合同 篇1

          XX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XX 項 目 部 文 件

          項(20xx)第51號

          XX工程合同工期變更申請的報告

          XX監理部:

          由我公司承擔施工任務的《XX工程》目前已施工完成。根據合同條款及實際情況,該項目于2xx年4月15日開工,全部施工內容于20xx年8月30日完成。在整個項目施工期間,由于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響,導致完工工期滯后。造成工期延誤主要有以下幾點原因:

          1、人工修整邊坡是導致工期延長的主要因素。根據我項目部施工記錄,整個網格梁修整邊坡實際耗費人工20xx個,在修整邊坡方面主要有兩項引起施工工期延長,具體情況如下:

          1.1、在施工過程發現,整個坡面只有表層是原綠化用根植土,表層50cm一下均為石渣,在設計范圍內的.人工修整邊坡厚度工程量為合同工程量2倍多(平均厚度1.06米),根據報價定額及實際投入的人工數量計算,此部分申請延長工期3794*0.93/8/15=29天。

          1.2、新增網格梁3個單元修整邊坡426m2,澆筑網格梁混凝土61.22m3, 根據實際情況統計,邊坡修整(回填部分土方)15天,網格梁澆筑完成21天,共計36天;

          2、該項目施工期間,正值該地區雨季,雖然我項目部在開工前對雨季施工做了相應的準備工作,但在施工期間,根據雨天及邊坡實際情況,為了保證施工質量,雨天不具備施工條件時停工,施工期間雨天停工共計12天。

          綜合上述情況,整個施工期間,總計延長工期29+36+12=77天,該合同項目開工時間20xx年4月15日,合同工期為61個日歷天,延長工期后,完工工期為138個日歷天,完工時間為20xx年8月30日。

          二〇xx年九月二十五日

        變更合同 篇2

          發包人:(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人:(以下簡稱乙方)

          工程名稱: (與已簽訂的合同一致)

          工程內容: (與已簽訂的合同一致,包括面積、結構、層數等) 工程造價(元): (大寫) (小寫) 已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編號:

          (一)經發、承包雙方協商一致,雙方簽署以下補充協議: 原因: (根據實際情況,發、承包人能夠解釋清楚的'原因填寫)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期變更為開工年日,竣工天。

          (三)本協議書是原合同的組成部分,其它條款應按原合同執行,原合同內容與本協議有差異的,以本協議的規定為準。

          (四)本補充協議一式三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變更合同 篇3

          

          根據本法第十六條和第三條第款的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調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因此,勞動合同一經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應當嚴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但在,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有時不可能對涉及合同的所有問題都做出明確的規定;合同訂立后,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由于社會生活和市場條件的不斷變化,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得勞動合同難于履行或者難于全面履行,或者使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不平衡,這就需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對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進行適當的調整。否則,在勞動合同與實際情況相脫節的情況下,若繼續履行,由可能會對當事人的正當利益造成損害。因此本法允許當事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一致,就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或者刪減,通過對雙方權利義務關系重新進行調整和規定,使勞動合同適應變化發展了的新情況,從而保證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礎上對原勞動合同內容作部分修改、補充或者刪減,而不是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未變更的部分仍然有效,變更后的內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相關內容,新達成的變更協議條款與原合同中其他條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

          情形

          1、根據本條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即可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這就是說:首先,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雙方協商達成的協議,當然也可以協商變更;對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只要是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而達成的,都可以經協商一致予以變更。其次,對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應當采取自愿協商的方式,不允許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未經協商單方變更勞動合同。一當事人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任意改變合同內容的,在法律上是無效行為,變更后的內容對另一方沒有約束力,而且這種擅自改變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種違約行為。再次,勞動合同的變更只是對原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作修改、補充或者刪減,而不是對合同內容的全部變更。對勞動合同所要變更的部分內容,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后,必須達成一致的意見。如果在協商過程中,有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所要變更的內容,則就該部分內容的合同變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就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最后,在變更過程中必須遵循與訂立勞動合同時同樣的原則,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2、根據本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以確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勞動合同變更的一個重要事由。

          所謂“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主要是指:

          (1)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必須以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前提。如果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修改或者廢止,合同如果不變更,就可能出現與法律、法規不相符甚至是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導致合同因違法而無效。因此,根據法律、法規的變化而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是必要而且是必須的。

          (2)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根據市場變化決定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項目等。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根據市場變化可能會經常調整自己的經營策略和產品結構,這就不可避免地發生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項目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有些工種、產品生產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銷,或者為其他新的工種、崗位所替代,原勞動合同就可能因簽訂條件的改變而發生變更。

          (3)勞動者方面的原因。如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狀況發生變化、勞動能力部分喪失、所在崗位與其職業技能不相適應、職業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級等,造成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繼續履行原合同規定的義務對勞動者明顯不公平。

          (4)客觀方面的原因。這種客觀原因的出現使得當事人原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這時應當允許當事人對勞動合同有關內容進行變更。主要有:

          ①由于不可抗力的發生,使得原來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義。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戰爭等。

         、谟捎谖飪r大幅度上升等客觀經濟情況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的履行會花費太大代價而失去經濟上的價值。這是民法的情勢變更原則在勞動合同履行中的運用。

        變更合同 篇4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于 貳零壹壹年拾貳月捌日變更 貳零壹零 年 伍 月 拾叁 日雙方簽訂的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的'內容作如下變更:

          1、崗位等級由原來的專業技術 十三 級崗位變更為專業技術 十二 級崗位。

          2、變更后的合同期限從 貳零壹壹 年 拾貳 月 拾貳 日 至 貳零壹叁 年 肆 月 叁拾 日止。

          3、聘用合同書未變更部分的內容,雙方仍繼續遵照執行。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鑒證機構(蓋章) 鑒證人(簽名或蓋章)

          鑒證日期:

          年 月 日

        變更合同 篇5

          同志(先生、女士):

          年 月 日與甲方簽訂的 年期限的勞動合同,現由于 原因,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注:變更勞動合同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失業職工管理機構各一份。勞動合同變更變更、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說明勞動合同變更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合同條款進行協商變動,雙方按變更后條款執行。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是指發生法定事由或者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事由以后,勞動合同不再履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變更、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第一,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①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②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①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②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③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六,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

          通知用人單位。但在試用期內的,或者發生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以及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等情況時,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合同。

          簽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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