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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變更合同

        時間:2024-09-24 00:26:43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精選變更合同集合十篇

          隨著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變更合同10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精選變更合同集合十篇

        變更合同 篇1

          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是隨著市場競爭的形勢和企業自身的情況而不斷變化的,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及薪酬標準是企業用人自主權的重要內容,對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不可或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此條款的立法本意在于明確雙方勞動合同中權利義務的具體變更形式,一方面是勞動合同書面化原則的延伸,另一方面也是為了預防以后因變更事項理解不明發生爭議。但是,此條款的規定也會產生理解上的困惑:一是對“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如何理解?二是如果沒有進行書面形式的變更,口頭或事實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效力又如何認定?有觀點認為,書面形式是勞動合同變更的法定形式,如果未采用書面形式的.,應認定為勞動合同未變更,仍然按照原勞動合同履行。也有觀點認為,勞動合同的變更實際上是原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原有合同的基礎上,根據變化了的條件重新訂立新合同的行為,與訂立勞動合同一樣,理所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任何口頭形式達成的變更協議都是無效的。還有一種觀點,對于變更勞動合同,原則上應采取書面形式,但在特殊情形下,對于口頭變更的形式也應給予肯定性評價,不能否認其變更的效力。

          我們認為,完全否認勞動合同口頭或事實變更的法律效力不可取。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應當”,應被理解為管理性的強制性規范而非效力性的強制性規范。當事人未采取書面變更形式不能認為其違反了強制性規范,不能因此宣布已經客觀形成的合意無效。只要變更后的合同內容不違法且經過一定期間勞動者未提異議的,就應當對這種變更行為的效力作出肯定性評價,否則亦有可能嚴重干預企業經營管理自主權。據此,本司法解釋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之所以如此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勞動合同變更采取口頭形式符合我國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現狀,同時對于那些簽訂了勞動合同但通過口頭變更后履行了較長時間的勞動合同,應當確認其效力,防止處于懸而未決的事實狀態。當然,這些必須建立在勞資雙方合意的前提下,而這種合意是通過當事人的實際履行表現出來的,且這種實際履行的表現具有連續性。也就是說,雙方實際履行行為須達到一定履行期間才能表現并被認為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已實際變更,并達成了合意,否則僅僅停留在口頭上的合同變更并不能引起勞動合同實際變更的法律效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實際履行口頭變更合同多長時間才能視為雙方已經實際變更了勞動合同,從而作為判斷無書面勞動合同變更的標準呢?實踐中對此存在不同認識。我們認為,實際履行期限至少超過一個月才能認定雙方已經實際變更履行了勞動合同,因為勞動者變更勞動合同后工作滿一個月,用人單位已支付了變更后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并未提出異議,可以視為認可變更的內容。

          綜上,正確理解《解釋(四)》對于此項的規定,主要把握以下三點:

          一是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已經實際履行;

          二是實際履行期限超過一個月;

          三是就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合法,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

          口頭變更勞動合同雖然比不上書面變更,但是口頭變更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時候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顯然這些條件要比書面變更嚴格的多。

        變更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性別:□ 男 □ 女 戶口性質:□ 非城鎮 □ 城鎮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用工單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配合丙方的運營與發展,丙方調整人力資源管理服務機構,現就更換用工管理機構所涉及的勞動合同用人主體變更及其他權利義務等相關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的勞動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經三方協商一致,簽訂本變更協議。

          1、 乙方原與“凱迪 ”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用人主體變更為“上海海之源人才服務有限公司”,其他勞動合同條款不做任何變更。

          2、 原勞動合同期限雙方確認從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3、 甲方負責辦理乙方的用工與社會保險繳納、代發工資等相關手續。

          4、 丙方認可此次管理機構所涉及的`用工主體調整,不影響乙方在丙方的服務年限連續計算。

          5、 變更協議從20xx年10月1日起經三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

          簽字(蓋章) 乙方: 簽字(蓋章) 丙方: 簽字(蓋章)

        變更合同 篇3

          發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鑒于:

          甲方和乙方于20xx年3月29日簽署的編號為GF-20xx-0325的《XXXXX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年產300萬件汽車中間軸智能澆鑄新建項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工程變動及建設工程實際情況,現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原協議第四項(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第1條內容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1、將合同中第一部分《合同協議書》中第四項(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第1條的工程原簽約合同價下調7%(百分之七),投標清單中各子項目綜合單價按以上比例作相應調整。

          2、本協議作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協議未修改部分,按原合同執行,法律效力保持不變,原合同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本協議為準。

          3、本補充協議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簽字并蓋章后協議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變更合同 篇4

          勞動合同變更書,

          經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商同意,對本合同做以下變更: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簽章)

          年 月 日

        變更合同 篇5

          網友疑問:

          我是20xx年來這家房地產中介公司做房產經紀人的,公司跟我簽了一年的勞動合同,期限為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珊贤斓狡跁r,人事經理找到我,說我這一年里工作非常出色,打算延長我的勞動合同期限,于是就將合同期限變更成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了,當時我也沒多想,就在變更后的合同上簽了字。

          可今年在我的合同到期前,人事經理卻通知我說合同到期后不再續簽,讓我提前做好準備。我覺得盡管單位和我變更了一次勞動合同期限,但也應該算是簽訂了兩次勞動合同了,按《勞動合同法》規定,我是不是可以要求單位和我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我的理解對嗎?

          律師解答:

          你的理解是對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變更的對象,只限于勞動合同中的部分條款,即依法可以變更的條款,但合同當事人條款及合同期限條款等是不能進行變更的。

          而勞動合同續簽是指原訂的勞動合同終止執行后,由于工作需要,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一致,繼續簽訂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續簽的定義和特征,延長勞動合同到期時間符合勞動合同續簽的相關特征,因此變更勞動合同期限應該算是續簽了勞動合同。

          根據你首次和單位已簽訂過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及又延長了一年的`勞動合同期限,完全符合兩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只要你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應當訂立。

          你單位試圖以變更勞動合同期限的方式來規避簽訂勞動合同的次數,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變更合同 篇6

          一、本合同書可作為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

          二、用人單位與職工使用本合同書簽訂勞動合同時,凡需要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協商一致后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

          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本人簽字或蓋章。

          三、經當事人雙方協商需要增加的條款,在本合同書中第二十一條中寫明。

          四、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等內容在本合同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紙。

          五、本合同應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不得涂改。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為保管。

          勞動合同變更協議書

          (員工工號:)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雙方對年月日簽訂/續訂的勞動合同變更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勞動合同變更內容

          二、本協議生效后,原勞動合同仍繼續履行,但變更條款按照本協議執行。

          三、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并加蓋甲方勞動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四、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變更合同 篇7

          有時候不止是勞動者在問,就連用人單位的負責人也會有疑問。勞動合同的變更包括了主體的變更,內容的變更等。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勞動合同變更的相關知識。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對已生效的勞動合同條款進行修改或增減。勞動合同的變更,只限于勞動合同條款內容的變更,如工作內容的變更、工作地點的變更、工資福利的變更等。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已經存在的合同關系,通過當事人雙方再次協商,對原訂條款作部分修改、補充或廢除。通過權利義務關系的調整,使原訂合同適應變化發展了的新情況,從而保證合同的繼續履行。

          (一)勞動合同變更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當事人提出變更合同的.時間,必須是在合同的有效期內進行。即在合同生效以后到合同有效期屆滿之前,當事人還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這段時期內進行。如果合同有效期屆滿,義務人又履行了全部義務,就不存在提出變更合同的條件。如果合同有效期屆滿,義務人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這屬于違約行為,這時無權提出合同變更要求。

          (2)當事人提出變更合同的內容,只是變更原合同內容的一部分,而不是它的全部。如果變更原合同內容的全部,就不是合同的變更,而是對原合同的廢止或訂立新的合同。如果變更原合同少部分內容的條款是影響該合同全局效力的條款,也不是對原合同的變更,而是對原合同的提前終止其法律效力。這種性質的變更,也不能叫做合同變更(如勞動合同改變為勞務合同等)。

          (3)合同變更,一般是“修改”其內容條款,是指對原合同的內容作某些修訂,增加或減少。這種變更條件的依據,要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計劃要求,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合同變更的法律效力。

          (4)合同變更是一種雙方的法律行為,必須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依法對合同內容作某些必要的修改而達成新的協議,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變更合同內容。合同除變更的條款外,原合同中未變的條款繼續有效。

          (二)勞動合同變更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1、企業轉產時勞動合同的變更。

          2、企業調整生產任務時勞動合同的變更。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勞動合同變更的第3種情況,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和勞動部勞部發[1995]309號文和[1998]34號文件的規定:“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并、企業資產轉移等。即用人單位發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其實際情況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解除或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的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視為原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能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要求經濟補償。

          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并按勞動部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要經過當事人雙方磋商一致后才能發生變更,且還要對變更的內容記載清楚。而在現實生活中,對勞動合同的變更更多是集中在對勞動合同的條款內容變更。

        變更合同 篇8

          日常生活中,當事人之間簽訂合同后,可能會因各種交易情況的變化而需要變更雙方已簽訂的合同。合同變更是對合同哪些內容的變更呢?當事人對合同的變更在什么情況下有效呢?無效情節又有哪些?為了便于當事人了解,小編為您解答。

          一、合同變更的效力

          如前述,雙方取得一致意見的變更,具有與其他部分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合同變更生效以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前提,這是合同意思自治原則的延伸。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需要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當事雙方當遵照執行。

          二、合同變更的概念

          合同變更是指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對已經生效的合同進行修改,改變原有意思表示的行為。雙方協商一致是合同變更的關鍵,也是合同變更的主要內容。廣義上講,合同變更包含所有變動合同元素的'行為,包括合同轉讓;狹義的變更應當不包括合同主體的改變。

          三、合同變更的形式

          合同任何一方均無法獨自完成合同變更,合同變更必須在取得雙方一致的意思表示之后方可生效,而無論通過何種形式達成一直意見:可以是雙方同時簽署變更意見,可以是一方簽署之后交給另一方,還可以是一方單方面修改之后對方選擇性的認可。

          四、單方修改或變更合同的法律效力

          經濟交往中,很多情況下需要合同約束雙方;簽訂合同之后,由于種種原因需要作出修改變更;合同變更需要遵守法律規定,反之,不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合同變更需要經過批準、登記手續則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如果合同一方單方修改合同,對方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對其有利的條款予以認可,自認可之日起,該部分條款對雙方發生法律效力,作為變更部分,與合同其他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五、變更約定不明推定未變更

          雙方對變更約定明確,則無爭議。如果變更部分約定不明確,則不能直接推定其意思表示,而是應當推定為沒有變更,合同中原有的相關條文繼續有效。律師指出,合同自訂立至終結,其中牽涉眾多專業法律知識,是一項法律知識高度密集的活動,諸如合同變更等事宜,當事人最好通過專業律師解決,以絕后患。

        變更合同 篇9

          【問題釋解】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已訂立的勞動合同條款進行修改、補充或廢止部分內容的法律行為。當勞動合同出現履行障礙時,法律允許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的有效期內,對原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進行調整和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

         。1)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雙方協商一致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戰爭等。;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修改的;

         。5)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狀況發生變化、勞動能力喪失或部分喪失、所在崗位與其職業技能不相適應、職業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級等,造成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繼續履行原合同規定的義務對勞動者明顯不公平;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秳趧雍贤ā返谌鍡l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由于勞動法未明確規定勞動合同變更需采用書面形式,實踐中用人單位隨意變更勞動合同的現象比較嚴重,如隨意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隨意降低勞動者工資標準,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了規范勞動合同變更行為,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變更程序如下:

         。1)提出變更的要約: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說明變更合同的理由、變更的'內容以及變更的條件,請求對方在一定期限內給予答復。

         。2)承諾:合同另一方接到對方的變更請求后,應當及時進行答復,明確告知對方同意或是不同意變更;

          (3)訂立書面變更協議:當事人雙方就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經過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簽訂書面變更協議,協議載明變更的具體內容,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實務操作指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是勞動合同變更的基本要求,用人單位未經勞動者同意強行變更勞動合同,屬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造成勞動者損失的,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變更合同 篇10

          一、合同的終止和解除

          合同的終止和解除需要在一定情況下進行,業務員應掌握以下幾種終止和解除的情況。

          1、合同的終止

          是指已經合法成立的合同,因法定原因終止其法律效力,合同規定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解除。

          合同的終止有三種情況,即履行終止、強行終止 (裁決、判決終止)和協議終止。

          履行終止:是指合同已按約定條件得到全面履行。

          強行終止:是由仲裁機構裁決或法院判決終止合同。

          協議終止:是由合同當事人各方協商同意終止合同。

          由于合同的終止使當事人的某一方遭受損失的,除可以免責的情況外,造成損失的一方負有賠償責任。合同中約定的解決爭議的條款、結算和清理條款,也不因合同的終止而失去效力。

          2、合同終止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債務相互抵消;

          (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5)債權人免除債務(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全部債務的);

          (6)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合同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不影響當事人請求賠償的權力。

          3、合同的解除

          解除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是指簽約雙方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在原合同的有效期內,就提前終止合同所達成的協議。

          解除合同也是對違約的一種補救方法,目的是使雙方已經訂立的合同終結。解除合同行為屬重大法律行為,必須采取書面的形式(協議、通知)。許多國家民商法對解除合同都制訂了限制性措施。

          4、解除合同的條件

          我國《合同法》對解除合同的限制十分嚴格,規定只有出現下列情況,才允許當事人解除合同:

          (1)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熟時;

          (2)當事人經協商達成一致;

          (3)因不可抗據因素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4)在履行期屆時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聲明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6)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如:西方×飯店與×農場主簽訂購買火雞合同,準備圣誕節食用,但×農場主未能按期將所需火雞交與西方×飯店。(因為過了節,就不吃火雞)故×飯店提出解除合同。如果是肉雞逾期交貨,只負違約責任。造成損失的可賠償損失。

          (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時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取消。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取消;

          (8)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并無異議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9)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一般情況下,在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雙方可以協調解決時,不需要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方式:一是通過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二是單方面通知對方解除,但如果對方不同意解除,還要通過法院或仲裁機構。

          由此可見,并不是一方的任何違約行為都足以使對方有權解除合同的,只有當一方出現重大違約或違反合同條件時,對方才能解除合同。如果屬部分違約,可協商部分解除,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當然,解除合同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的權利。另外,如果屬政府批準成立的合同,其解除時還應報批準單位備案。

          關于解除合同與損害賠償能否同時并用問題,法律規定解除合同與賠償可同時并用。

          5、債務的抵消

          (1)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除按照合同性質或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消的以外),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消。

          (2)當事人主張抵消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生效。抵消不得附條件或者期限。

          (3)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消。

          6、標的物的提存條件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者;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7、提存標的物的`規定

          (1)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2)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承擔;

          (3)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4)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二、中止和撤銷合同

          中止和撤銷合同是商業社會中常見的一種現象,業務員應掌握中止和撤銷合同的方法。

          1、中止履行合同的條件

          (1)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俳洜I狀況嚴重惡化;

         、谵D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蹎适虡I信譽;

         、苡袉适Щ蛘呖赡軉适男袀鶆漳芰Φ钠渌樾。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合同當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時,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合同,但是應當立即通知另一方,當另一方對履行合同提供了適當擔保時,中止履行的一方應當恢復履行合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這里講的中止,是指暫時停止,而不是永遠終止履行合同,為此,應注意以下兩點:

          ①當事人一方必須有對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方可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而不能無根據地懷疑對方不能履行合同,無確切證據而擅自中止合同的一方應負違反合同的責任 (如:特定的標的已經滅失或轉移,對方喪失清償能力,對方所屬國家因發生戰爭或政府實行封鎖禁運等,都有可能成為對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

          ②一旦對方提供了適當履行擔保時,暫時中止履行的一方就應繼續履行合同。適當擔保,是指銀行或其他擔保人擔保,給付履約保證金(定金),抵押擔保等。當對方提供了上述形式的擔保時,即可認為是"適當擔保",中止的一方應當繼續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

          2、中止、提前或部分履行債務

          (1)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2)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或部分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或部分履行債務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提前或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3、行使代位權的程序

          (1)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2)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4、撤銷權的行使

          (1)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2)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3)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4)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三、合同的變更

          合同的變更需要合同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所以,業務員一定要明確合同變更的概念、程序等,以便尋求解決方法。

          1、合同變更的概念

          變更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是指簽約雙方當事人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就修改原訂合同的內容所達成的協議。

          《合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2、變更合同的條件

          (1)發生了使合同基礎發生變化的客觀情況;

          (2)合同變更應經當事人各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擅自變更的合同無法律效力;

          (3)變更合同應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協議變更應有相應的證據;

          (4)按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國家批準成立的合同,其內容的重大變更還應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如果合同變更前或變更時,可能存在或發生的給當事人一方造成損失的事實,合同變更后,受損害的一方仍可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當事人如果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視為未變更。

          3、變更合同的程序。

          (1)變更合同也應貫徹協商的原則。

         、佼斒氯艘环綉驅Ψ教岢鲎兏贤囊s (先做出意思表示);

          ②對方對要約的承諾與否 (是否完全同意要約的內容);

         、垭p方在沒有達成新的協議之前,單方面變更合同屬違約行為。

          如:大宗農副產品預購合同的變更提議,一般應在種植季節前通知對方;鮮活產品收購合同的變更提議,一般應在履行期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

          (2)變更合同最好采用書面形式。新的合同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變更解除的電報、圖表、書信等也應作為資料保管)。

          四、變更和轉讓合同的特殊規定

          變更和轉讓合同有以下相關的特殊規定:

          1、可變更和轉讓合同的法定條件

          (1)在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只要雙方當事人經過協商同意,就可以變更或轉讓合同。

          這里應注意的兩個必備條件:

         、俦仨毥涬p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單方面是不行的;

         、谑窍拗菩詶l件,就是不能因變更或轉讓合同而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2)由于不可抗據的因素,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時,允許變更或轉讓合同。這主要是指:發生地震、臺風、水災、雷擊、國家計劃調整、事故等。

          (3)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允許變更或轉讓合同。如:認為"不必要":主要是指由于對方的違約行為,使守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已經無法達到原來簽約的預期目的,在生產經營上已經變得沒有意義,甚至可能會受到更大損失,(如:商業企業與生產企業間簽訂的季節性商品買賣合同夏令時裝,由于生產企業延遲交貨,錯過銷售旺季,已使商業企業應得的利潤受到損失,如果再繼續履行合同會損失更大,--倉庫保管,貸款利息等。因此,合同如繼續履行已成為不必要。這時的責任方應是生產企業)。

          2、不可變更或轉讓合同的條件

          (1)合同不因一方當事人發生合并、分立而變更或轉讓!逗贤ā返诰攀畻l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2)當事人一方法定代表人或承辦人的變動,不能成為變更或轉讓合同的理由。在當前企業法律素質較低的情況下,經常發生這樣的情況,×新上任的廠長、經理,上臺第一件事宣布,"以前的債權、債務本人一律不負責!從今天開始重打鼓另開張......"這不符合法律的要求。

          合同在簽訂之后無論是進行變更還是終止,都需要當事人之間進行充分的協商,然后對變更或終止之后的事項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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