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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處理合同

        時間:2023-05-21 19:36:26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處理合同合集六篇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處理合同6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處理合同合集六篇

        處理合同 篇1

          【內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雖然解決了目前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的許多問題,但其自身適用范圍的限制,并不能解決由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引發(fā)的一系列問題,導致實踐中的無序。無效論者從合同違反《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和合同標的履行不能出發(fā),否定此類合同的效力;有效論者則從法解釋學和取締規(guī)范與效力規(guī)范的區(qū)別出發(fā),認定合同效力。基于此類問題的復雜,筆者從社會整體的角度出發(fā),利用利益衡量的基本觀點,指出有效論更能適應現實社會的需要,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相應的處理對策,以期能對這一難題的解決起到促進作用。

          【關鍵詞】商品房買賣合同 集體土地 合同效力 利益衡量

          隨著經濟的發(fā)展,我國社會整體發(fā)展,物質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生活漸趨富足,文化日益昌明,原本與尋常百姓毫不相干的買房置地也成了現今十分普通的一件事情。但既然有買有賣,其間就難免產生糾紛,為了處理日益涌現的商品房買賣糾紛,20xx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這一司法解釋的出臺,對于人民法院處理此類案件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促進作用,得到了社會各界的普遍歡迎。但是,通過近一年來的實踐,這一司法解釋也暴露出自身的一些不足,尤其是從司法解釋序言中所體現的立法意旨看,該司法解釋主要是針對城市規(guī)劃區(qū)國有土地范圍內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進行規(guī)定的 ,并未把占國土很大比例的農村集體土地上發(fā)生的商品房買賣行為納入調整范圍,不能不說是一種“立法”上的缺失。對于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及處理,目前司法實務界及理論界都尚無定論,但實踐中由此而引發(fā)的糾紛卻日益增加,亟待解決。本文中,筆者試就此問題發(fā)表一下個人見解,希望能夠對人民法院的司法實踐起到參考作用。

          一、我國的土地制度與商品房種類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guī)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币虼,在社會主義的中國,從所有制上講,土地可以分為兩類,即國有土地和農村集體土地。這種土地歸屬上的公有制是與我國的社會主義制度緊密聯(lián)系在一起的。研究我國的土地問題及附著于土地之上的房屋問題,就不能不以此為最根本的出發(fā)點,所以,商品房也就可以區(qū)分為建筑于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和建筑于集體土地上的商品房兩大類。

          二、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的問題所在

          商品者,依《高級漢語大詞典》 之解釋,意為“⑴為交換而生產的物品。⑵泛指市場上買賣的物品”。據此并參考《解釋》第1條的規(guī)定,本文要討論的商品房就是指出賣人(僅指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尚未建成或者已經竣工的用于向社會銷售并移轉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房屋。究其根本,商品房與其他房屋的最大區(qū)別就在于它是作為一種商品用于交換,商品房在所有權的讓渡過程中實現其交換價值。但是,法學不同于經濟學,其著眼點在于所有權的移轉及移轉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比較研究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與集體土地上的商品房,就是要比較二者在所有權移轉方面的差別。

          通觀世界各國,在房屋與土地的關系上,普遍采取“房地一體主義”,即房屋的所有權與其所附著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同時移轉,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房屋的所有權人在房屋使用過程中不會因房屋所附著的土地歸屬于其他人而引致紛爭。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31條也規(guī)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痹谖覈涍^出讓的國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不存在障礙的,但是,1998年8月《土地管理法》修改時將“允許城鎮(zhèn)非農戶口居民建住宅使用集體土地”的規(guī)定加以刪除,并在第63條中明確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yè),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fā)生轉移的除外”,造成“集體建設用地必須轉為國有以后才能進入二級市場流轉”的狀況, 從而在立法意旨上,城市及外村、外鄉(xiāng)居民已被禁止成為集體土地上住宅的合法所有權人。 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也就由于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而成為一種病態(tài)的契約,從而直接影響到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

          但是,在當前相當一部分地區(qū)出現了利用尚未收歸國有的集體土地開發(fā)商品房、規(guī)模建設新型人口聚集區(qū)的活動,較為時興的說法叫作“舊村改造”。雖然在這一過程中出現了一些糾紛,但是,從深層次上看,這種現象的出現有其必然原因。隨著城鄉(xiāng)產業(yè)結構的升級和經濟結構轉型,土地的承載、養(yǎng)育等傳統(tǒng)功能逐步萎縮,而財富儲存功能、產業(yè)空間聚集功能、土地增值等新興功能不斷加強,集體土地經歷了從生存手段到保障手段再到增值手段的演變,此其一。其二,隨著開放型經濟與城市建設的深入發(fā)展,大量外來資金與人口涌入,使村鎮(zhèn)集體土地的價值迅速提升,城市近郊非農用地的收益率明顯高于農用地。其三,國家征用集體土地是按產值補償,而當前土地市場價格遠遠超出該標準,用地者到國家嚴格控制的土地一級市場受讓土地成本過高。在土地補償水平與用地成本比較利益的巨大反差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不可避免地自行流轉。其四,我國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后,土地使用權在土地權力體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隨著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和“舊村改造”的推進,相當一部分村成為實體化的經濟組織,在經濟利益最大化的驅動下,自然將手中所掌握并能實際加以運用的土地使用權作為資產來進行“土地經營”。 可以說,在一定意義上,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出現就成為不可避免的現象。

          除此以外,在中小城市出現的“舊村改造”也并不與國家開發(fā)小城鎮(zhèn)的戰(zhàn)略相背離。無論從我國作為發(fā)展中國家走城市化、現代化道路的發(fā)展途徑上看,抑或從我國拉動內需、擴展經濟增長點的需求上看,小城鎮(zhèn)開發(fā)都是我國必將長期堅持并不斷發(fā)展的一項重要國策,而不是應付現狀、一時之興的臨時過渡措施。與其相對照,“集體建設用地不得直接進入市場流轉”的規(guī)定,僅源于原國家土地局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期推行的“轉權讓利”政策, 其實質仍擺脫不了政府利用管理者職權剝奪集體土地所有者、與民爭利的計劃經濟時代色彩。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只有被征為國有后才能進入市場,其收益只能由國家得到,這一傳統(tǒng)做法明顯是忽視農民集體土地財產權的表現,與我國正在推行的財產權體系改革相背離。集體土地所有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其所有人必然要求能正常地使用、支配和處分土地,以取得合理的土地收益。

          三、病態(tài)契約與無效合同

          討論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之前,有必要首先對病態(tài)契約和無效合同的概念作出說明。

          何謂病態(tài)契約?各國法對契約的成立和生效均規(guī)定了一系列要件,違反法律強行性規(guī)定的契約即為病態(tài)契約。例如,根據《意大利民法典》第1325~1352條的規(guī)定,契約生效的要件包括:⑴當事人的合意;⑵契約原因合法;⑶契約的標的可能、合法并確定或可確定;⑷契約的形式應符合法定或約定。如果將符合這些要件的契約定義為健康契約,那么違反這些法定要件的契約則為病態(tài)契約。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2條、54條的規(guī)定,契約的病因主要有:⑴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⑵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⑶損害社會公共利益;⑷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行性規(guī)定;⑸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⑹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⑺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因契約違反法律所規(guī)定的要件的不同,可以確定契約病態(tài)的嚴重性。一種是僅與當事人利益有關的要件的違反,如意思瑕疵等;另一種是對于與社會利益相關的要件的違反,如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guī)定或共序良俗等。前者因涉及當事人雙方利益,故病態(tài)并不十分嚴重而尚可救治,各國法一般規(guī)定其為相對無效的契約,即將契約是否生效的決定權交給當事人本人;后者因涉及社會利益,故為病態(tài)嚴重的契約,當事人無權決定其命運,各國法一般規(guī)定其為絕對無效。

          雖然違反與社會利益相關的要件是確認絕對無效的契約的.衡量標準,但這種表述仍失之抽象。筆者以為,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違反與社會利益相關的有效要件主要有兩個方面,即:⑴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⑵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稱之為違背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對于第一方面,王利明教授在《關于無效合同確認的若干問題》一文中提出了依據違法性確認合同無效的三個標準:⑴必須違反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才能直接導致合同無效;⑵必須是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行性規(guī)定;⑶必須是違反了強行性規(guī)定中的效力性規(guī)定。 對于第二個方面,可以簡稱為違背公序良俗。所謂善良風俗,一般是指社會對某種行為所持的一般道德標準與習慣。 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不同,它反映和保護國家和社會的根本利益,表現了國家對社會生活的積極干預,其淵源大多來自公法,如憲法、行政法等;也有些規(guī)定來自私法。凡是違背上述條件的合同,都應當認定為絕對無效的合同。

          四、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

          通說認為,由于《房地產管理法》的規(guī)定,商品房買賣必然導致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而《土地管理法》中又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集體建設用地必須轉為國有以后才能進入二級市場流轉”,因此,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就成為一種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guī)定的無效合同。但是,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實在是有重新探討的必要。

          (一)合同無效論的依據

          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觀點的依據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兩點:

          1、此類合同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由于《房地產管理法》明確規(guī)定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因此要實現此類合同的目的,就必須使在集體土地

          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權與集體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但是在《土地管理法》里卻明確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因此,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違反了法律(此處是指《土地管理法》)的強制性規(guī)定。根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guī)定,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由此就可以得出此類合同無效的結論。

          2、由于合同標的不能而無效。除合法要件外,契約的標的可能、確定或可確定是合同生效的必備要件之一。所謂標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規(guī)定的債權人的權利或債務人的義務在客觀上有成為現實的可能性。如果標的無法實現,則不發(fā)生法律上的效力。 當事人簽訂的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的買賣合同,其標的是買受人交付價金、出賣人移轉房屋所有權。但在現實生活中,由于房產管理部門只辦理城市國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權屬證書,因此,在集體土地上所建的商品房無法按照約定進行所有權的移轉,因為依照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不動產物權的移轉必須以法定登記機關的物權移轉登記為要件,不經登記變更物權歸屬始終不發(fā)生變化,也就是說這類合同的標的在客觀上沒有實現的可能性。這是一種債務人即使愿意履行也不履行的狀態(tài)。 基于這一原因,也可以確定此類合同無效。

         。ǘ┖贤行д摰囊罁

          與上述觀點相對應,合同有效觀點的依據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兩點:

          1、雖然《土地管理法》中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但是,我國《憲法》第10條第4款后段明確規(guī)定:“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轉讓”,這里雖然要求“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進行移轉,但依照法律解釋學的體系解釋方法 ,根據該條的上下文意來判斷,這里所稱的法律應當是對轉讓的程序進行規(guī)范和調整的法律,而不包括實體上的限制。因為該條從體系上分為四款,第1款規(guī)定了國有土地,第2款規(guī)定了集體所有土地,第3款規(guī)定了土地征用,第4款對土地轉讓作出了規(guī)定。這就是說,在整個這一條上,立法者是對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作出了明確的區(qū)分,逐款加以規(guī)定,在此種情形下,不作區(qū)分地提及土地使用權,當然是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與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這個整體的,這是《憲法》條文中的應有之義。所以,《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是與《憲法》的立法宗旨相背離的,而基于“上位法優(yōu)于下位法”的基本原則和《立法法》第78條 的規(guī)定,應當認為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轉讓的。

          2、暫且不慮及上述對《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學理解釋,單從因為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guī)定而使合同無效的角度分析,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也值得探討。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而使合同無效,其前提是合同違反的是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中的強行性規(guī)定。法律規(guī)范可以區(qū)分為任意法規(guī)和強行法規(guī),而強行法規(guī)又可以區(qū)分為強制規(guī)定和禁止規(guī)定二種。強制規(guī)定,指命令當事人應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guī)定。禁止規(guī)定,指命令當事人不得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guī)定。但是,如果再進一步細分,禁止規(guī)定又可以再分為取締規(guī)定和效力規(guī)定。前者僅系取締違反之行為,對違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為,并不否認其行為之私法上效力。后者系明確規(guī)定違反禁止性規(guī)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的法律規(guī)定。由此可知,由于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而使合同無效,必須是違反了強行性規(guī)定中的效力性規(guī)定。 但是,細觀《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第63條不僅有除外條款,而且也僅是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屬于典型的僅取締違反之行為、對違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為的規(guī)定,并未否認其行為之私法上效力,應當定性為

          取締性規(guī)定,根據王利明教授“無效一般只限于違反效力性規(guī)范的合同”的觀點推論,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也并不必然無效,只是屬于行政機關行政執(zhí)法取締的范圍而已,但此種結果并不必然及于私法。

         。ㄈ┕P者的觀點

          筆者認為,對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效力進行界定,必須放在一個更高的、全局的視野上進行審視,不能單就某一部法律為判斷,“法規(guī)則只有參照它們所服務的目的始能被理解”,確定一項法律規(guī)則的存在是否合理,必須首先探究其目的何在,只有在此基礎上,才能對兩種針鋒相對的觀點作出取舍。

          《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在原則上不允許出讓、轉讓,其意圖可以從該法

          第一章總則的規(guī)定得到說明。該法第1條規(guī)定:“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fā)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xù)發(fā)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蓖瑫r,該法第4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規(guī)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根據這些規(guī)定,我們可以較為清楚的認識到,《土地管理法》不允許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其目的主要是保護農用地(耕地)總量,防止農用地(耕地)不斷減少而影響糧食安全和國計民生。應該說,這種立法意圖是十分正確的,整個社會經濟的發(fā)展,是以農業(yè)的穩(wěn)定為基礎的,只有農業(yè)穩(wěn)定,才會有工業(yè)和第三產業(yè)的穩(wěn)定健康發(fā)展,社會也才能保持穩(wěn)定。但是,假如商品房的開發(fā)是在現有建設用地上進行的,對農用地并不構成影響,那么,就不應當也沒有依據一概加以否定。

          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調整及調和種種相互沖突的利益,無論是個人利益還是社會利益。 法律的正式淵源并不能夠覆蓋司法活動的全部領域,總是有某種領域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來決定,在這種領域中,法官必須發(fā)揮其創(chuàng)造精神和能動性。法官應當努力在符合社會一般目的的范圍內最大可能地滿足當事人的意愿。實現這個任務的方法應當是“認識所涉及的利益、評價這些利益各自的份量、在正義的天枰上對它們進行衡量,以便根據某種社會標準去確保其間最為重要的利益的優(yōu)先地位,最終達到最為可欲的平衡”。

          讓我們首先來看一下確認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能夠帶來的利益。這一點其實在前面也已經基本提及了,最根本的就是為了貫徹落實土地用途的嚴格管制制度,國家可以控制土地用途,保護耕地,穩(wěn)定國計民生。當然,除此以外,由于《土地管理法》已經著有明文,所以對這一制度不便輕易改動,這就是另一個好處,即維護法律秩序的穩(wěn)定性。

          與此對應的,如果確認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又能夠帶來哪些利益呢?從目前的情況看,在集體土地上進行商品房開發(fā),雖然主要目的是用于銷售,但是,在此基礎上,村民的居住條件則是首先得到了改善,在村民改善自身居住條件后的房屋才被用于市場銷售,也正是這種銷售帶來的巨大收入才保證了村民在現階段有能力進行居住條件的普遍改善。可以說,改善村民的居住條件、增加農民收入是確認合同有效的第一點好處。第二個好處,確認此類合同可以利用新增的居住空間改善城市中低收入人群的居住條件。國家雖然正在大力發(fā)展城市低收入人群的“廉租住房”制度,但是,單一的渠道難以在短時間內解決全部問題,多頭并舉更能加快進程。第三, 也是很實際的一個問題是,由于行政機關的執(zhí)

        處理合同 篇2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給付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給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接受方。根據定金合同糾紛經常遇到的有關問題,發(fā)生定金合同糾紛應按以下處理規(guī)則解決。

          (一)定金罰則的適用規(guī)則。

          我國合同法第115條對定金是這樣規(guī)定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實際交付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處理規(guī)則。

          定金合同簽訂后,如果應當交付定金的一方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9條規(guī)定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擔保法規(guī)定,定金合同自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既然定金合同尚未生效,所以當然不能強制支付。但定金合同作為買賣合同的從合同,交付定金又是主合同項下的義務。筆者認為對未支付定金的,可以催告履行,仍不履行可以解除合同。

          (三)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處理規(guī)則。

          最高人民法院通過《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0條規(guī)定“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實踐中如果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延遲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四)合同部分履行時的處理規(guī)則。

          定金是擔保的形式之一,作用是指擔保主合同債務的履行,那么,其擔保的范圍應當是全部債務。全部不履行的,當然適用定金罰則,部分不履行,其不履行的部分仍在擔保范圍之內,定金的效力對其仍具約束力,依照公平原則,部分不履行部分,應當適用定金罰則。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債務,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與占整個合同的比例,計算未履行部分的定金額,適用定金罰則。所以,筆者認為那種認為合同部分履行不適用定金罰則的觀點是錯誤的。

          (五)未按合同交付定金的處理規(guī)則。

          雙方當事人確定了定金條款和數額后,定金合同并不立即生效,以當事人實際交付金為準,但在具體執(zhí)行過程中一方未支付定金,該合同不可強制執(zhí)行,那么拒絕交付定金的當事人是否應該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呢?筆者認為當事人不因定金合同的不生效而產生締約過失責任。同時也不能認定當事人違約,更不能裁判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另一方當事人也未主張定金,由于定金合同不生效,則視為雙方均放棄定金約定的條款和數額擔保的權利。

          (六) 合同中既約定定金又約定違約金的處理規(guī)則。

          《合同法》第116條規(guī)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睆谋緱l規(guī)定可以看出,合同當事人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的情況下,如果一方違約,對方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即對方享有選擇權,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也可以選擇適用定金條款,但二者不能并用,F實中,有些當事人在合同中既約定違約金,也約定定金,在一方違約時,對方要求違約金與定金條款并用。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或定金條款,就可以達到彌補因違約受到損失的目的;違約金相當于一方由于對方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一般說來,守約方根據違約金條款,就可以補償自己因對方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當然,在定金條款對守約方有利時,守約方也可以適用定金條款,按照定金罰則彌補自己的損失。

          (七) 訂約定金的處理規(guī)則。

          主合同成立與否,定金合同均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通過《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對訂約定金問題做出了詳細、明確的規(guī)定。該解釋第115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的'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北緱l是對立約定金作的解釋,立約定金也被稱為訂約定金,實踐中如果當事人違反立約定金的應當按照擔保法第89條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

          (八) 解約定金的處理規(guī)則。

          關于解約定金的適用,實踐中存在疑問。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筆者認為實踐中一些當事人以承擔定金為代價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準許。如果另一方當事人起訴到法院要求實際履行合同,人民法院應當駁回,此時,對主合同不能強制履行。而適用定金處罰后,并不排除有損失的一方要求對方損害賠償,在守約方當事人損失大于定金收益的情況下,承擔了定金的當事人仍然應承擔賠償責任,可以根據合同法第97條規(guī)定確定合同解除后的賠償責任。

          (九) 不適用定金罰則情形。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本法所說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根據上述法律條文體現的原則,如果合同完全因不可歸責雙方當事人之事由的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時,定金應當返還。既然雙方皆無過錯,均應免責,互不賠償亦不需懲罰,故定金應予返還。如果是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部分影響合同的履行時,應對其作部分免責,其余則按一方過錯未履行合同的規(guī)則處理。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不能免除責任。

          (十) 第三人的過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適用定金罰則。

          凡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給付定金的,在實際交付定金后,如一方不履行合同除有關法定免責的情況外,即應對其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除該合同另有約定外,仍應對違約方適用定金罰則,合同當事人一方在接受定金處罰后,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償?傊,只有準確認識和全面掌握法律及司法解釋關于定金合同的規(guī)定有關規(guī)定,并在實際交易中依法簽訂、履行定金合同,才能避免定金合同漏洞,預防定金合同糾紛發(fā)生,這對促進資金流通和商品流通,保證債權實現和交易安全,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處理合同 篇3

          委托方:蘇州東吳美而高工藝服飾有限公司 (下稱甲方) 受托方:蘇州市湘城區(qū)東方污水處理有限公司(下稱乙方)

          為明確雙方經濟責任,保護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經雙方協(xié)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外運并處理乙方在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生產污水,達成協(xié)議并簽訂本合同。

          一、 甲方委托乙方外運并處理其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生產污水,預計污量為0-10噸/天,污水水質情況為:CODcr:≤1000mg/1;SS:≤1000mg/1;色度≤500倍。污水以實際簽收數量計。

          二、 污水處理單價為150元人民幣每噸污水,甲方除承擔處理費用外,不再承擔其它費用。

          三、 乙方負責將受托處理的污水運入其污水處理基地。乙方在運輸過程中應防止跑、冒、滴、漏而污染環(huán)境,同時確保所處理污水達標排放。

          四、 污水處理費用于每月25日憑簽單結算,乙方將本月所處理的`污水量通知甲方,并在每月30日前開具污水處理費發(fā)票給甲方,甲方自接發(fā)票之日起半個月內將污水處理費匯入乙方賬戶。甲方違約時,乙方將停止接納甲方的污水,因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有甲方自負。

          五、 本合同常年有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壹份,副本若干份,本合同經雙方代表人簽字鑒章并經環(huán)保部門鑒證后生效。

          甲方(蓋章) 代表(簽字)

          乙方(蓋章):蘇州市湘城區(qū)東方污水處理有限公司 代表(簽字)

          鑒證方(蓋章):

          簽訂日期:

        處理合同 篇4

          甲方:xx市家吉消防工貿有限公司防火門廠

          地址:xx市公明西田第三工業(yè)區(qū)第19棟

          乙方:xx市東江環(huán)保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市福田區(qū)新聞路59號深茂商業(yè)中心十六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以及相關環(huán)境保護法律、法規(guī)法定,甲方在生產過程中形成的工業(yè)廢物、廢液、廢空罐,不得隨意排放、棄置或者轉移,應當依法律集中處理,經雙方洽談,乙方作為廣東省有資質處理工業(yè)廢物(液)的專業(yè)機構,受甲方委托,負責處理甲方生產的工業(yè)廢物(液)。為確保雙方合法利益,維護正常合作,特簽訂如下協(xié)議,由雙方共同遵照執(zhí)行。

          第一條、甲方合同義務:

         。ㄒ唬⒓追缴a過程中所形成的工業(yè)廢物(液)連同包裝物全部交給乙方處理,協(xié)議期內不得擅自處理或者交由第三方進行處理。

         。ǘ⒓追綉獙⒏黝惞I(yè)廢物(液)分開存放,做標識,不可混入其他雜物,以保障乙方處理方便及操作安全,袋裝、桶裝工業(yè)廢物(液)應按照工業(yè)廢物(液)包裝、標識及貯存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貼上標簽。

         。ㄈ⒓追綉獙⒋幚淼墓I(yè)廢物(液)集中擺放,并向乙方提供工業(yè)廢物(液)裝車所需的提升機械(叉車等),以便乙方裝車。

          (四)、甲方承諾并保證提供給乙方的工業(yè)廢物(液)不出現下列異常情況:

          1、品種未列入本協(xié)議(工業(yè)廢物(液)尤其不得含有易爆物質、放射性物質、多氯聯(lián)苯以及氫化物等劇毒物質);

          2、標識不規(guī)范或者錯誤;包裝破損或者密封不嚴;污泥含水率大于85%(或游離水滴出);

          3、兩類以及上工業(yè)廢物(液)認為混合裝入同一容器內,或者將危險廢物(液)與廢危險廢物(液)混合裝入同一容器;

          4、其他違反工業(yè)廢物(液)運輸包裝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及通用技術條件的異常情況。

          第二條、乙方合同義務:

         。ㄒ唬、乙方在合同的存續(xù)期間內,必須保證所持有許可證。執(zhí)照等相關證件合法有效。

          (二)、乙方應具備處理工業(yè)廢物(液)所須的條件和設施,保證各項處理條件的設施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對處理工業(yè)危險廢物(液)的技術要求,并在運輸和處理過程中,不得生產對環(huán)境的二次污染。

         。ㄈ、乙方自備運輸車輛和裝卸人員,按雙方協(xié)商的計劃定期到甲方收取工業(yè)廢物(液),不影響甲方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四)、乙方收運車輛以及司機與裝卸人員,應在甲方廠區(qū)內文明作業(yè),作業(yè)完畢后將其作業(yè)范圍內清理干凈,并遵守甲方的'相關環(huán)境以及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三條、工業(yè)廢物(液)的計重應按下列方式進行:

          一、在甲方廠區(qū)內或者附近過磅稱重,由甲方提供計重工具或者支付相關費用;

          二、用乙方地磅免費稱重。

          第四條、工業(yè)廢物(液)種類、數量以及收費憑證及轉接責任:

          一、甲、乙雙方交接工業(yè)廢物(液)時,必須認真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lián)單》各項內容,作為合同雙方核對工業(yè)廢物(液)種類、數量以及收費憑證。

          二、若發(fā)生意外或者事故,甲方交乙方簽收之前,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甲方交乙方簽收之后,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五條、合同費用的結算:

          一、結算依據:根據雙方簽字確認的合同附件《廢物處理處置報價單》為結算標準核算。

          二、結算方式:包年處理,應收款方開具財務收據提供給應付款方;應付款方收到財務收據后,雙方在簽約時應收款方收取全年處理費用。

          1、乙方收款單位名稱:xx市東江環(huán)保股份有限公司沙井處理基地

          2、乙方收款開戶銀行名稱:工行沙井支行

          3、乙方收款銀行賬號:4000022509024836286

          三、合同收費標準(詳見附頁)應根據乙方市場進行進行更新,在合同存續(xù)期內若干市場行情發(fā)生較大變化,雙方可以協(xié)商進行價格更新。

          第六條、合同的免責:

          在合同存續(xù)期內甲、乙任何一方原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時,應在不可抗力的事件發(fā)生之后三日內,向對方通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理由。在取得相關證明之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合同爭議的解決:

          因本協(xié)議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友好協(xié)商解決;若雙方協(xié)商未達成一致,合同雙方或任意一方可以向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協(xié)議未盡事宜,雙方可協(xié)商另行簽訂補充協(xié)議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可通過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合同的違約責任:

          一、合同雙方中一方違反本合同的規(guī)定,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停止并糾正違約行為,造成守約方經濟以及其他方面的損失的,違約方應予以賠償。

          二、合同雙方中一方無正當理由撤銷或者解除合同,造成合同另一方損失的,應賠償由此造成的實際損失。

          三、合同甲方所交付的工業(yè)廢物(液)不符合本合同規(guī)定的,由乙方就不符合本合同規(guī)定的工業(yè)廢物(液)重新提出報價單交于甲方,經雙方商議同意后,由乙方負責處理;或者將不符合本合同規(guī)定的工業(yè)廢物(液)轉交與第三者處理或者由甲方負責處理,乙方不承擔由此而產生的費用。

          四、若甲方故意隱瞞乙方收運人員,或者存在過的失將屬于第一條第四款的異常工業(yè)廢物(液)裝車,造成乙方運輸,處理工業(yè)廢物(液)時出現困難,事故者,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給償由此造成的相關經濟損失(包括分析檢測費、理工藝研究費、工業(yè)廢物(液)處理費。事故處理費等)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乙方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以及其他環(huán)境保護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上報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五、合同雙方中一方逾期支付處理費、運輸費或收購費,除承擔違約責任外,每逾期一日接應總額? ‰支付滯納金給合同另一方。

          六、在合同的存續(xù)期間內,甲方如將其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工業(yè)廢物(液)連同包裝物自行處理、挪作他用或轉交第三者處理,乙方除依法追究甲方違約責任外,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以及其他環(huán)境保護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上報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等有關部門。乙方不承擔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合同其他事宜:

          一、乙方應對甲方工業(yè)廢物(液)所擁有的技術秘密以及商業(yè)秘密進行保密。

          二、本協(xié)議有效期為壹年,從20xx年4月2日起至20xx年4月2日止。

          三、未盡及修正事宜,經雙方協(xié)商解決或另行簽約,補充與本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協(xié)議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持壹份,另一份交環(huán)境保護有關部門備案。

          五、本合同經甲方和乙方法人代表或者授權代表簽名并加蓋乙方公章或業(yè)務專用章方可正式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收運聯(lián)系人: 收運聯(lián)系人:

          聯(lián)系電話: 聯(lián)系電話:

          傳 真: 傳 真:

        處理合同 篇5

          《合同違法行為監(jiān)督處理辦法》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xx年11月13日起施行。

          局長 周伯華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合同違法行為監(jiān)督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違法行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違反法律法規(guī)及本辦法的行為。

          第三條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職權范圍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本辦法的規(guī)定,負責監(jiān)督處理合同違法行為。

          第五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監(jiān)督處理合同違法行為,實行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推行行政指導,督促、引導當事人依法訂立、履行合同,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當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實施下列欺詐行為:

          (一)偽造合同;

          (二)虛構合同主體資格或者盜用、冒用他人名義訂立合同;

          (三)虛構合同標的或者虛構貨源、銷售渠道誘人訂立、履行合同;

          (四)發(fā)布或者利用虛假信息,誘人訂立合同;

          (五)隱瞞重要事實,誘騙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訂立合同,或者誘騙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

          (六)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

          (七)惡意設置事實上不能履行的條款,造成對方當事人無法履行合同;

          (八)編造虛假理由中止(終止)合同,騙取財物;

          (九)提供虛假擔保;

          (十)采用其他欺詐手段訂立、履行合同。

          第七條 當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實施下列危害國家利益、 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一)以賄賂、脅迫等手段訂立、履行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二)以惡意串通手段訂立、履行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三)非法買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買賣的財物;

          (四)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國家指令性合同義務;

          (五)其他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違法行為。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況下,為他人實施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提供證明、執(zhí)照、印章、賬戶及其他便利條件。

          第九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責任:

          (一)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責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責任;

          (三)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

          (四)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五)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

          第十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下列責任:

          (一)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

          (二)承擔應當由格式條款提供方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規(guī)不應由消費者承擔的責任。

          第十一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

          (一)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二)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

          (三)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四)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

          (五)就格式條款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

          (六)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當事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已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沒有規(guī)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當事人合同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經督促、引導,能夠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合同違法行為的,可以依法從輕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11月13日起施行。

        處理合同 篇6

          甲方:青島長城電力工程配套有限公司

          乙方:

          為確保甲方廠區(qū)環(huán)境衛(wèi)生,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協(xié)商的基礎上,就乙方清運甲方廠區(qū)內的垃圾事宜,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清運地點、頻次和時間

          1、清運地點:甲方委托乙方清運廠內垃圾的地址為(辦公室門口、車間門口、廚房和宿舍門口)。

          2、清運頻次:乙方每周清運一次。

          3、清運時間:每周星期六,節(jié)假日順延。

          二、協(xié)議時間

          本協(xié)議有效期為 20xx年 8月 1日至 20xx年 7月31日止。

          三、費用及付款方式

          1、費用:依據雙方協(xié)商,甲方按 300 元/月的價格支付給乙方垃圾清理費。

          2、結算方式。20xx年7月31日,合同期滿后,甲方按照合同約定,一次性支付給乙方全年的垃圾清理費用 3600元。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協(xié)議期間,在乙方無違約的前提下,甲方確保本協(xié)議下的.垃圾由乙方清運。

          2、甲方有權監(jiān)督檢查乙方的垃圾清運質量。有權對乙方現場清運過程中出現的不符合生產垃圾清運質量的現象要求立即整改。

          3、甲方的生產垃圾一律投放到指定地點,非指定地點垃圾,甲方可要求乙方給予清理,乙方應予配合。

          4、甲方如遇檢查等特殊情況,需提前書面或電話通知乙方,乙方須配合甲方適當增加垃圾清運次數。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協(xié)議期間,乙方須無條件的接受甲方的監(jiān)督檢查和整改要求。

          2、乙方須按本協(xié)議要求,保質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生產垃圾清運工作,應做到垃圾每周清理一次,不干擾甲方正常生產。

          3、乙方進入甲方廠區(qū),不得在清運車內裝載與甲方無關的垃圾,一經發(fā)現,甲方有權對乙方進行處罰,標準為1000元/次起扣。

          4、乙方在垃圾清運工作時應做到安全、有序,自覺遵守管理制度。乙方人員在垃圾

          清運工作時,發(fā)生傷亡或損壞乙方財產、產品等安全事故,其一切責任由乙方自負,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5、乙方必須合法處理甲方廠內垃圾,凡因乙方亂倒垃圾引起的一切責任和罰款,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六、協(xié)議的終止、續(xù)簽與變更:

          1、乙方如沒有履行日常垃圾清運工作,或日常垃圾清運工作不能按甲方要求保質保量完成的,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協(xié)議。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清理垃圾,每延遲一周,扣款100元。清理不干凈的,扣款50元/次。延遲超過15天或三次,甲方有權終止協(xié)議。

          2、如乙方提出終止協(xié)議,需提前一月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后,方可終止協(xié)議。

          3、本協(xié)議到期前一個月,由乙方書面提出續(xù)簽申請,甲方審查同意后通知乙方續(xù)簽。如若甲方未通知乙方,協(xié)議有效期順延直至簽訂新協(xié)議。如若乙方接到甲方通知7天內未與甲方續(xù)簽本協(xié)議,視為本協(xié)議終止。

          七、爭議的解決

          本協(xié)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時,雙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

          八、附則

          1、本協(xié)議經甲、乙雙方代表人簽字或加蓋公章生效。

          2、本協(xié)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蓋章)

          簽字時間:

          簽字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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