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備】經濟合同三篇
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你所見過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經濟合同3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經濟合同 篇1
一、計算經濟補償中的工作年限
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應從勞動者向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算。如果由于各種原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不影響工作年限的計算。如果勞動者連續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但先后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的,工作年限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如勞動者甲自20xx年在某企業工作,期間勞動合同一年一簽,一直工作到20xx年。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期滿后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時,計算的工作年限應從20xx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勞動者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多年,但間隔了一段時間,也先后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工作年限原則上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已經支付經濟補償的除外。總之,本條“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的規定,不能理解為連續幾個合同的最后一個合同期限,原則上應連續計算。當然,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用人單位利用短期勞動長期用工的現象將會減少,這主要是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兩個措施,一是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是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用人單位也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部1996年關于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中規定,對于因用人單位的合并、兼并、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前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法和原有關國家規定計算經濟補償。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后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二、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關于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延續了我國以往的做法。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的授權,1994年12月3日,勞動部頒布了《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了計算經濟補償時,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增加了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三、計算基數
計算經濟補償時,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關于一個月工資是勞動者本人月工資、本企業的職工月平均工資還是當地月平均工資,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進行了討論和研究,最后規定月工資是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之所以如此規定,主要有以下考慮:第一,保持制度的延續性,原有規定有不足的,適當進行修改!哆`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按照該規定,月平均工資在不同的情形下有不同的內容,這樣的規定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護低收入勞動者的權益,但失之于設計過于復雜,不利于勞動者掌握。同時也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做法不同。因此,勞動合同法統一了月平均工資的內容,這樣便于操作,一目了然。第二,講究公平性,平衡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法規定月平均工資為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樣的規定一方面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有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比較長,最初的工資可能比最后的工資要低得多,考慮到物價等因素,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以最近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標準。另一方面也考慮到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應與勞動者本人的工資收入相適應。一般來說,某一崗位的工資受市場規律的調節,有的工作崗位的工資水平很高,有的工作崗位的工資水平較低。某一個地區,不同企業之間有著很大差別。如果規定以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或者當地平均工資為標準,將對用人單位明顯不公。
四、計算封頂
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有的意見認為有些高端勞動者,工資收入較高,談判能力較強,在勞動關系中并不總處于弱勢地位,如果完全適用經濟補償的規定,用人單位負擔太重,也體現不出經濟補償的性質和特點,建議勞動合同法作出調整。這種觀點有一定的合理性,目前最迫切的問題是如何更好的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低端勞動者的基本勞動權利,對于高端勞動者,可以通過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市場調節并舉的方式,保護其合法勞動權益。但考慮到我國還沒有將勞動者區分不同群體,并適用不同法律的先例,在立法技術上也較難處理,因此勞動合同法并沒有將高端勞動者排除在保護范圍之外,但在經濟補償部分對高端勞動者作了一定限制。即從工作年限和月工資基數兩個方面作了限制,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另外,為督促用人單位及時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經濟合同 篇2
甲方:句容市銀鵬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華聯項目部(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石永陽 鋼筋工班組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公司章程及質量、安全等管理的有關規定,為全面履行公司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明確各級的責、權、利,加強責任心,提高管理水平,全面完成公司下達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甲方將 工程項目交給乙方組織實施,并經協商簽訂如下承包合同,共同遵守執行。
一、工程概況
1、結構層數:
2、工程地點:
二、承包指標
1、經濟指標:項目部對班組實行以包清工承包方式,按元/T(實際使用鋼筋數量)核算。
2、安全指標:無重傷、死亡事故;無重大設備、交通、消防、食物中毒事故;輕傷事故頻率控制在1以內。
3、工程質量指標:分項工程合格率;分部工程優良率主體工程必須達到合格標準竣工驗收質量等級必須達到合格標準;無重大質量事故。
4、文明施工:嚴格執行施工現場文明施工的有關規定,月檢得分不得低于 / 分,必須創 / 級文明工地。
5、工期:開工日期20xx年4月24日,竣工日期20xx年12月31日,總日歷工期258天。
6、持證上崗:安全培訓的持證率必須達到 %,四大工種持證率必須達到 %,特殊工種持證必須達到 %,其它持證情況按公司有關規定落實。
三、甲方責任
1、宣傳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令,負責對乙方進行質量、安全方面的知識教育,提高職工的政治素質和技術素質,執行國家規定的`有關強制性條文、標準、規范、規程。
2、制定質量、安全管理目標及質量、安全技術措施,解決施工中出現的質量和安全問題,指導監督乙方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3、在旬檢的基礎上,每月組織一次質量、安全巡回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下達整改通知,按標準限期進行整改,督促落實質量、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各項管理目標的落實情況。
4、及時組織有關人員,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工作,按規定的停檢點,組織隱蔽驗收,并負責隱蔽驗收簽字。
5、主持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不斷改進和提高質量、安全管理工作,杜絕重大事故的發生。
6、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并負責辦理有關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技術資料歸檔等工作。
四、乙方責任
1、執行國家的各項法律、法令,服從甲方的領導和管理,遵守公司的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2、全面履行甲方與建設單位簽訂本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中施工單位應負的責任。
3、全面負責現場施工的組織工作,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安排工程的生產計劃。
4、負責現場的技術和質量,制定工程質量管理目標實現的具體措施,按照有關規定如實準確地做好技術交底工作。
5、加強安全生產,制定現場安全管理辦法,完善安全防護設施,確保乙方人員安全施工。
五、獎罰
1、安全獎罰執行公司制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的獎罰規定。
2、工程質量獎罰執行公司制定的《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的獎罰規定。
3、持證上崗率達不到規定的不能開工,經調整合格后方可開工,中間因人員調離而達不到規定的,應停工整頓,經核查合格后方可繼續施工。
4、工期提前或拖延,按與建設單位簽訂合同有關條件約定辦理,獎或罰直接和建設單位兌現。
5、乙方在施工過程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根據其情況,甲方可給予警告、停工整頓、停止投標或中止承包合同。情節嚴重者勾成犯罪的交司法機以法懲處。
六、本合同一式貳份,正本1份,副本1份(公司經營部、工程部、綜合部、項目部各一份),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后自動失效。
七、補充條款:
甲 方:
法人代表:
乙 方:
項目經理:年 月年 月 日 日
經濟合同 篇3
賣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賣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深圳經濟特區商品房產管理規定》,經過友好協商,自愿制定本房產轉讓合同,條款如下:
一、賣方有房產_____個單元座落在XX市_____第_____座_____樓_____單元。合計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F自愿將該房產賣給買方。售價為_____幣_____百_____拾_____萬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原樓價為________幣_____百_____拾_____萬_____千_____百_____拾元整)。
二、買方對上述房屋已核實,并審閱了房產權證書及有關資料后同意交付上述房產價款,買賣雙方一致自愿成交。
三、雙方在本合同上簽署時,買方當即將房產全部的價款交給賣方,賣方在收到該房產價款后,即將上述房產證書及有關資料交給買方。
四、雙方買賣成交后,即攜帶房產權征書到XX市房地產權登記處辦理房產權轉移登記手續,該房產所有權即歸買方所有。
五、賣方所賣房產如有抵押、按揭等手續不清時,概由賣方負責,與買方無關。
六、買方在交付房產價款后,而賣方不能交房時,則賣方應即退回房產價款,并負責賠償買方損失。
七、本合同發生糾紛時應本著友好協商解決,如不能解決時,應提請XX市仲裁機構仲裁或XX市人民法院裁決。
八、本合同在雙方簽署后經XX市公證處公證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用鋼筆填寫與打字油印的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共______頁,為一式三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XX市公證處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賣方: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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