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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處理合同

        時間:2024-09-21 19:59:31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精華】處理合同四篇

          隨著時間的推移,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處理合同4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精華】處理合同四篇

        處理合同 篇1

          本案中,因涉案土地原為國有劃撥土地,B公司與A公司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沒有經過有關政府部門批準,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故涉案租賃協議及補充協議均為無效。對此,各方當事人亦無異議。本案的關鍵在于,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的處理問題。關于合同無效的處理,《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唧w到無效租賃合同,應如何適用上述.

          一、基本情況

          某A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某B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于1995年10月1日簽訂了《協議書》。協議書內容如下:甲方(A公司)將河西第二苗圃的土地,租賃給乙方(B公司)三畝計2,000平方米供乙方使用,年租金為24,000元;土地租賃期限為六年;乙方在租賃土地上經甲方同意批準,可自籌資金自建生產用廠房628平方米及部分臨時廠房、圍墻及生產設施,供乙方生產使用,產權歸乙方;如遇拆遷或征用,對方所付拆遷費歸乙方;如甲方征用或轉租該租賃土地場所須經乙方同意并賠償乙方的一切損失。協議簽訂后,B公司即投入資金建設廠房,平整建設了寬6.6米、長83米的道路,購置變壓器。20xx年10月1日及20xx年10月1日,A公司與B公司又續簽了《協議書》,除租期(一年)外,其余條款與1995年10月1日《協議書》一致。1999年6月2日,以A公司為土地出租方(甲方)、B公司為土地承租方(乙方),又簽訂了《協議書》,約定:乙方籌集資金,在甲方的2,667平方米土地上修建圍墻及房屋設施,建房屋約500平方米;新建設施以租賃方式由乙方先期使用,乙方每年交納租金36000元;乙方先期使用期限為六年,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xx年9月30日止,到期后如乙方需繼續使用,甲方應充分考慮到乙方所做的先期投入,而優先租用給乙方繼續使用;如遇拆遷或征用,征用或拆遷費中與土地有關部分歸甲方所有,與房屋有關部分歸乙方所有;如甲方征用或轉租乙方租賃的土地場所,須經乙方同意并賠償乙方的一切損失。該協議簽訂后,B公司又投入資金建設廠房和其他房屋及圍墻。B公司為履行1995年10月1日《協議書》和1999年6月2日《協議書》,投資建設廠房、道路、圍墻以及變壓器等生產設施。協議書約定由乙方投資建造的建筑物的產權到期后歸A公司,涉案房屋僅有期限2年的臨時建設手續,沒有辦理其它建設或產權手續。20xx年12月8日,A公司致函B公司,要求提前解除雙方簽訂的《協議書》。涉案土地為國有劃撥地,該土地于20xx年8月變更為某集團公司所有,土地性質為出讓地。20xx年3月23日,某集團公司向B公司發出通知搬遷,限令B公司于3月31日前搬遷出租賃土地。B公司不同上述解除或搬遷的通知,并函告A公司與某集團公司。至二審判決作出時,B公司一直占用上述土地。

          20xx年5月,B公司訴至一審法院,請求確認B公司與A公司于1995年10月1日、20xx年10月1日、20xx年10月1日以及1999年6月2日簽訂的協議無效;請求判令A公司與集團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330萬元人民幣。B公司為證實其損失主張,提供了其廠房、圍墻、道路及管道等設施明細及土地征用補償計算標準,總計3279677.3元。兩被告均不予認可。

          二、一審審理情況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關法律規定,國有劃撥土地需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才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本案B公司與A公司所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涉案土地原為國有劃撥土地,沒有經過有關政府部門批準,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應認定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協議及補充協議為無效。B公司所主張的330萬元的經濟損失,因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B公司與A公司于1995年10月1日、20xx年10月1日、20xx年10月1日以及1999年6月2日簽訂的協議無效;駁回B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二審審理情況

          1.訴辯意見

          B公司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B公司的上訴理由主要有兩點:(1)原審法院查清四個事實,一是B公司與A公司簽訂了兩份主合同,到期日最遲的是20xx年9月30日。因此合同期限應為20xx年9月30日。二是A公司用B公司所建工廠得到了補償并據為己有的事實。三是原審判決雖確認了土地租賃合同無效,但回避了A公司對于無效合同應承擔主要過錯這一要害。四是B公司為履行無效合同而造成的損失,原審法院沒有查清。B公司基于對土地租賃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的信賴,投入160萬元的資金建設了倉庫、廠房、道路等建筑物和地上附著物。B公司的建筑投入損失,與協議書無效有著直接因果關系。(2)兩被上訴人之間存在征地補償協議,兩被上訴人拒絕提供,依據證據規則應作出對兩上訴人不利的'認定。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改判。

          A公司提出三點答辯意見:(1)土地租賃協議書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已經屆滿,B公司的合同目的已經完全實現,協議書的效力對B公司并未產生任何影響,B公司沒有產生任何損失。(2)B公司的建房行為是投資而非損失,在租賃期限屆滿的情況下,B公司的所有投資行為均已通過其經營行為獲得滿足,沒有任何損失可言。(3)根據協議書約定,土地租賃期滿,B公司應當返還土地,涉案房屋產權歸A公司。至于涉案土地是否被征用及有無補償,均與B公司無關,B公司對此不享有任何權利。請求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集團公司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B公司與A公司簽訂的合同為無效合同,因無效產生的法律責任應由B公司承擔。B公司建造的建筑物為違法建筑,不應得到任何補償。B公司已經實現建造房屋的價值,合同到期后,B公司拒不搬出的行為違反合同約定,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判決結果

          二審法院認為,雖然A公司于20xx年12月8日致函B公司要求提前解除租賃協議,集團公司于20xx年3月23日向B公司發出通知,要求其搬遷出租賃土地,但上述兩公司并未采取任何強制措施。依據B公司與A公司的協議,20xx年9月30日已到租賃屆滿期限,且B公司沒有任何證據證明A公司承諾將土地繼續租賃給其使用,B公司至今仍在租賃土地上正常經營。因此,B公司上訴稱生產設施的損失不能成立。B公司主張的330萬元的損失不能成立。綜上,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律師視點

          本案中,因涉案土地原為國有劃撥土地,B公司與A公司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沒有經過有關政府部門批準,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故涉案租賃協議及補充協議均為無效。對此,各方當事人亦無異議。本案的關鍵在于,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的處理問題。

          關于合同無效的處理,《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唧w到無效租賃合同,應如何適用上述處理原則呢?

          1、租賃合同的無效不適用返還原則

          租賃合同屬于繼續合同,在租期內,承租人使用出租人的財產而支付租金,系連續性給付。租賃合同的連續性給付特征,決定了其已經履行的部分具有不可消滅的性質。如果已經全部或部分履行的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則由于承租人不可能向出租人返還其對租賃物已行使的“使用權”,從而必然排除了合同無效的溯及力的適用。否則,將導致承租人無代價地獲得對租賃物使用的不公平結果。因此,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合同所已經產生的效果應作為一種事實狀態予以保留。即出租人仍應保留其已獲得的租金,承租人應返還租賃物而無權就租金請求返還。本案中,因B公司并未提出返還租金主張,根據民事訴訟“不告不理”的原則,不在本案所涉范圍之內。

          2、租賃合同無效的損害賠償原則及賠償范圍

          租賃合同無效的賠償采用過錯責任原則,承擔過錯損害賠償需滿足主觀上有過錯、因過錯造成合同無效、損害事實、導致合同無效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條件。如果合同被確認無效,違約方承擔的是締約過失責任。在締約過失責任中,賠償范圍除積極損失外,僅限于信賴利益,且僅以履行利益為限。即當事人因信賴合同有效而履約,當合同被確認無效或撤銷后,為訂立和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各種費用和代價即為當事人的損失。鑒于前述租賃合同的持續性特征,司法實踐中對租賃合同無效的賠償一般采取只對將來發生效力的理念,已經履行完畢的合同內容不受合同效力的影響。

          3、本案租賃合同已經履行完畢,承租人B公司沒有實際損失。

          本案中,A公司與B公司之間的土地租賃協議書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已經屆滿,B公司的合同目的已經完全實現,合同的效力對B公司并未產生任何影響,B公司并未因此產生任何損失。其次,B公司的建房行為是投資而非損失,A公司對此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因雙方在簽訂協議之時即約定了土地租賃期限,B公司的所有投資行為均是在既定的租賃期限前提下進行的,均是為滿足其自身經營需要而為,故在租賃期限屆滿、租賃合同已經全部履行完畢的情況下,B公司沒有任何損失可言。另外,土地補償是土地使用權人因土地被征用受到損失而得到的經濟補償,B公司在租賃土地期間,該土地因政府統一規劃使用權屬發生了變化,但該權屬變化對B公司依約使用土地并未造成任何影響,且B公司在租賃期限屆滿后仍在租賃土地上繼續經營。此外,B公司亦未提供證據證實A公司與集團公司之間存在土地征用補償。

          綜上所述,法院認定租賃合同無效,但判決駁回B公司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既合理合法,也符合本案實際。

        處理合同 篇2

          合同糾紛處理方式

          1、 和解。

          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在自愿原則下解決臺同糾紛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糾紛解決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也可以不經協商和解而直接選擇其他解決糾紛的途徑。

          2、調解。

          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調解有兩種方式一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二是行政調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居中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申請行政調解的糾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申請人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根據;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案件范圍的規定。但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或者已經向仲裁機構申請裁的。從及一方要求調解另一方不同意調解的,調解申請不于受理。 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即應當按照調解協議書履行各自的'義務。由于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來解決爭議。

          3、仲裁。

          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并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具有“準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4、訴訟。

          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必須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處理合同 篇3

          勞動合同就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雙方達成的一種協議合同,它有利于保障雙方之間的關系,那么在生活中出現了勞動合同糾紛怎么處理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的了解吧。

          因訂立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糾紛的處理

         、賹τ谟萌藛挝慌c勞動者未訂立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當弄清未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因,在分清當事人責任的基礎上,要求有過錯的一方向受損失的一方提供一定的補償,并督促雙方依法補簽勞動合同,臺雙方無意繼續合作,則解除勞動合同。

          ②對于由他人代簽勞動合同發生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查明代簽的原因,并審查勞動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對內容合法的,責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重簽勞動合同;對內容不合法的,應宣布合同無效。

         、郯l生對于芝者隱瞞真實情況,導致用人單位誤解而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對用人單位查明事實真相后,對不符合用工條件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應當予以維持。

         、馨l生對于不符合合法有條件的勞動合同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當宣布勞動合同無效,然后視違法程度責成任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莅l生對于訂立方式不合法的勞動合同糾紛thldl.org.cn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分別情況作出處理。內容合法,只是訂立方式不合法后般應認定合同有效,并督促雙方補簽勞動合;內容和訂立方式均不合法的,應認定該合同無效,并按無效合同的處理方法進行處理。

          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行的勞動合同糾紛的處理

         、賹τ诓宦男袆趧雍贤饎趧蛹m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搞清不履行勞動合同的原因,對用人單位無過錯的,督促勞動者依照有關規定尋求合理的解決辦法;對用人單位有過錯的,在要求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的同時,可以裁定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趯τ诼男袆趧雍贤幸环竭`約引起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對不履行俁同的勞動者首先應說服教育,督促其履行勞動合同,對仍拒不履行勞動俁同的勞動者,應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對不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勞動爭議仲裁機關應當依法裁定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蹖τ谝蛸r償問題引起勞動合同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查明勞動合同中的賠償條款是否合法,并對合法的內容予以保護。

         、軐τ诘谌礁深A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引起芝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追究有過錯的第三方的法律責任。

          因變更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合同糾紛的處理

         、賹τ趧趧诱哌`反勞動合同規定,單方面要求用人單位變更其勞動崗位、工種或不符合勞動合同約定的上崗條件而要求上崗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駁回勞動者的申訴,維持用人單位對此作出的處理決定。

         、趯τ谟萌藛挝簧米詻Q定改變勞動者的勞動崗位、工種的,對于正常的.工作調動,應依法確認用人單位的調動有效;對屬于非法調動的,要求用人單位改變決定,恢復勞動者的勞動崗位,并補償勞動者由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蹖τ谟萌藛挝贿`反法定程序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當確認用人單位的變更行為不合法,并促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重新協商具體變更事項。

          因終止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合同糾紛的處理

         、賹τ谟萌藛挝徊辉试S到期勞動合同終止引起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支持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請求,對合同期限內勞動者沒有實際履行的,有協議的,按照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合情合理地處理雙方的其他正當要求。

         、趯τ谟萌藛挝桓郊訔l件,不允許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而引起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查明該附加條件是否雙方約定,在法律上是否成立,然后根據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告終止的法律規定,裁定勞動合同終止。

         、蹖τ趧趧雍贤K止后續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按照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在雙方完全同意的情況下,可以續訂合同的規定要求來處理,對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依法支持勞動者的請求。

         、軐τ诤贤狡诤蠹炔焕m訂又不終止勞動合同引起勞動糾紛的,因合同雙方都有責任,對這種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法律不予保護,所以,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依法支持終止勞動合同的申請,由此而導致的其他爭執,則由其他法律予以調整。

          因解除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合同糾紛的處理

          勞動爭議處理機關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應明確:

          ①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為合法有效,適用勞動法規是否得當,認定事實是否有偏差,是否有根據。

          ②將勞動合同的解除與行政處分區分開來,有些行政處分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有些行政處分則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圻^失違紀一般不應解除勞動合同;違紀事實未查清的不能適用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初次輕微違紀未進行教育的,不適用解除勞動合同規定。

          ④把握違約與解除勞動合同的界限,解除勞動合同是因為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違約在先引起的,違約在先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當事人一方違約在先,另一方據此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如果一方故意制造違約條件,并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則是非法的。

          國務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這個問題,有了很明確的規定。在第5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該規定是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勞動合同法從20xx年1月1日開始實施,用工之日從20xx年1月1日開始計算,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提供書面通知的證明,該證明應是經過員工確認的,如公告或是員工在通知上簽字的,而不是只有單位蓋章的證明(有虛假事后偽造之嫌),如用人單位同時證明是因為勞動者的原因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單位可以終止勞動關系。在該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該規定明確的作出了劃分,在一個月,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如是因勞動者的原因不簽定,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關系,該規定是法律在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而如果是過了一個月后,法律不再去看是誰的原因而造成沒有簽定書面勞動合同的,而只看結果,如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應該支付雙倍的工資。

        處理合同 篇4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5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根據以上規定,用人單位唯一的辦法就是終止與他們的勞動關系,否則,不但有可能引起雙倍工資風險,而且還會受到《社會保險法》所規定的處罰。

          證明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勞動者造成的,用人單位需要保留好三方面的書面證據,否則可能因舉證不能承擔法律后果。

          一、用人單位必須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起30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者發出協商簽訂勞動合同通知書,保留勞動者簽收通知書的證據。在這里要注意,不能等到接近30天時才履行告知義務,應當為勞動合同的協商等留出時間。

          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一般存在三種情況,一是勞動者遺忘或忽視,二是對合同條款不滿意,三是故意不簽訂。無論遇到哪種情況,用人單位最好按照《合同法》第94條規定,履行催告義務,催告書以書面形式告知,讓勞動者簽字作為證據保存。

          三、向勞動者發出書面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說明前兩個環節的時間、終止理由和法律依據,讓勞動者再次簽字作為其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證據。

          員工不與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對單位來講是存在很大風險的,因為可能需要支付員工雙倍的工資。此時,用人單位最好是及時與員工終止勞動關系,這樣才能避免自己承擔更多的責任。要是因此而產生了糾紛的話,可以通過網站委托你所在地區的專業律師來為您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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