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解除合同
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鄲腊桑旅媸切【帪榇蠹艺淼膯挝唤獬贤,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單位解除合同1
xx公司:
1.本人:身份證號:于20xx年x月x日與貴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合同未發放給本人),因你方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而無法繼續履行,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決定從年月日起與你方解除勞動合同。
2.請公司書面通知(該通知必須有公司印章,否則無效)本人年月日前與相關責任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書面通知,本人將視為公司無需本人交接,由此給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本人不承擔責任。
3.請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與本人結清工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并向本人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否則本人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如公司無需本人交接,則本人于年月日時分前完成以上事宜。
4.請你方于年月日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結算工資及補償手續。若有延誤,工資將結算到辦理日止。
備注:
1.本人工資月薪人民幣xx整;
2.本人xx的工資未結算;
3.本人通過協商的渠道協商解決,對于無法協商解決的本人有權通過行政及法律手段追繳。
特此通知!
通知方:
年月日
單位解除合同2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兩種:
(一)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在法律明確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
包括以下情形: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為了保障處于特定情形下勞動者的權益,本法規定用人單位在上述情形下,不得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應當按照本條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遵守法定的程序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就要支付兩倍經濟補償。
單位解除合同3
未解除合同單位斷繳社保合法嗎
不合法,沒解除勞動關系,單位必須為勞動者交納社保。
《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一百條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公司不繳社保怎么辦?
根據規定,單位應為職工辦理參加社會保險手續,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個人承擔的部分由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職工入職一定要與單位簽訂合同,一旦發生了糾紛,合同可以作為職工與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憑證,按照《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只要存在勞動關系,企業就應該為員工辦理社保。
對于職工入職沒有簽訂合同的,職工可以將歷年的工資條、蓋了章的證明、工作服裝等各種可以證明與單位有勞動關系的材料,保存下來。
一旦單位不給辦理社保,可以向當地的勞動部門投訴,由政府部門進行檢查監督,并責令補繳員工社保。
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公司未為員工繳納社保費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金。
提醒注意:
1、如果公司把社會保險費以工資形式發放給職工,由職工自己參保是違法行為。
2、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訂立協議的方式規避社會保險義務,這種協議由于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是無效的。
公司不繳社保的后果: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于查明欠繳事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責令用人單位在收到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補繳,同時告知其逾期仍未繳納的,將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一)未按規定申報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二)申報后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三)因瞞報、漏報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等事項而少繳社會保險費的。
單位解除合同4
甲方: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簽訂了長期期限勞動合同,現由方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并達成如下協議: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為: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支付方經濟補償金_______________元;
三、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并加蓋甲方公章后生效;
四、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單位解除合同5
單位在未提供證據的情況下,以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即時解除了其勞動合同。近日,單位的行為被勞動仲裁部門認定違法,應支付職工賠償金。
【案例】:
職工陳某于20xx年2月通過招聘到煙臺開發區某建筑公司從事機電工程師工作,雙方簽訂了2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陳某試用期滿后的月工資為7000元。12月20日,該公司向陳某送達了辭退通知書,內容為:在雙方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公司發現你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過培訓仍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公司決定將你辭退,現通知你于20xx年1月18日前到公司辦理相關離職手續,同時,接到本通知后,你不得再以公司名義開展任何業務活動,否則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本人承擔。接到通知后,陳某再未到公司上班。20xx年1月9日,陳某又收到該公司的特快專遞,該公司以陳某“連續曠工20天,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決定于1月10日解除其勞動合同。陳某不服,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該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4萬元。
該公司辯稱,陳某因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公司才通知他解除勞動合同,陳某接到公司通知后,再未到公司上班,無故曠工20天,屬嚴重違紀,公司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公司不應支付賠償金。
【評析】:
仲裁委審理后認為,《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痹摴居20xx年12月20日以陳某不勝任本職工作為由通知其解除勞動合同,但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陳某不勝任工作,且未提供證據證明已對陳某進行了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因此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情形。另外,從該公司發給陳某的辭退通知書看,并未說明是將于1個月后解除勞動合同還是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但按照通常理解和該通知中“接到本通知后,你不得再以公司名義開展任何業務活動”的表述推斷,應當理解為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在該公司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陳某再無義務工作,該公司于20xx年1月9日再以曠工為由與陳某解除勞動合同已無法律意義。
因此,仲裁委認定該公司違法解除與陳某的勞動合同,裁決該公司支付陳某賠償金1.4萬元。
單位解除合同6
用人單位能不能以職工隱瞞婚育情況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進行招聘時,為了招用合適的勞動者,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客觀真實地告知用人單位。這是《勞動合同法》確定的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系時必須履行的。對于勞動者違反告知義務,尤其是簽訂勞動合同時存在欺詐行為的,將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可以據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上述勞動者如實告知義務的內容通常理解為與勞動合同履行直接相關的情況,一般包括勞動者的技能、工作經歷、學歷、健康狀況等。你在入職時根據用人單位要求填寫職工登記表實際就是在履行告知義務。對于你的技能、工作經歷、學歷、健康狀況等,你應當如實陳述,否則可能會導致合同無效。你在婚育狀態一欄,隱瞞真實情況而填寫為已婚已育,無論動機如何都是不誠信的行為,應予以批評,但僅該項內容的不真實并不必然導致勞動合同無效。
我國的勞動法亦明確規定,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秼D女權益保障法》更是規定了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企業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解除形式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終止勞動關系的行為。勞動合同訂立后,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解除合同。但是,在發生某些特殊情況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已經成為不可能、沒必要以及會招致一方或雙方利益受到重大損害時,雙方當事人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解除勞動合同引起的法律后果與終止勞動合同引起的法律后果大致相同。
法定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出現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時,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在法定解除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可以不與另一方當事人協商,也無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就可依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合同。
約定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經沒有必要時,與另一方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與法定解除不同的是,約定解除不能由一方自主決定,而必須是雙方的行為,其解除的條件不一定是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出現,只要當事人雙方在真實意思表示的基礎上協商一致就可以了。
單位解除合同7
1、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ㄈ﹪乐厥殻瑺I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ㄋ模﹦趧诱咄瑫r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ㄎ澹┮云墼p、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灰婪ㄗ肪啃淌仑熑蔚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ㄒ唬﹦趧诱呋疾』蛘叻且蚬へ搨,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ǘ﹦趧诱卟荒軇偃喂ぷ,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ǘ┥a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ㄈ┢髽I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ǘ┡c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上述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4、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前述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ㄒ唬⿵氖陆佑|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ǘ┰诒締挝换悸殬I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ㄈ┗疾』蛘叻且蚬へ搨,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ㄎ澹┰诒締挝贿B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伞⑿姓ㄒ幰幎ǖ钠渌樾。
5、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單位解除合同8
一、單位解除合同受什么限制
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即企業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二、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用人單位公布的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按照用人單位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按照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書面告知勞動者理由。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沒有約定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但是并不等于終身合同。在出現《勞動法》第24、25、26、27條的情形時,也可以依法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征求本單位工會的意見,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法律通過限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來加強對廣大勞動者的保護。但是這并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這點希望勞動者們能夠注意。
單位解除合同9
甲方(單位):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簽訂【________】號聘用合同。
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工作需要,經________市__________(指主管部門)和人事局同意,乙方調整工作。甲、乙雙方就解除合同,經協商一致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解除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簽訂【________】號聘用合同;
二、甲、乙雙方互免對方賠償(補償)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三、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簽名(蓋章)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四、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存檔在乙方個人檔案。
甲方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單位解除合同10
《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了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而第三十九條規定了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ㄒ唬┰谠囉闷陂g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ㄈ﹪乐厥殻瑺I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ㄋ模﹦趧诱咄瑫r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ㄎ澹┮虮痉ǖ诙鶙l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以及《勞動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ㄒ唬﹦趧诱呋疾』蛘叻且蚬へ搨,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ǘ﹦趧诱卟荒軇偃喂ぷ鳎涍^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ㄈ﹦趧雍贤喠r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單位解除合同11
一、單位解除合同賠償標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1、任何解雇都不能以性別,宗教,政見,參加罷工,工會活動和種族理由作為依據,否則即被視為對員工的歧視和對員工權利的侵犯。
2、所有因個人原因而進行的解雇都必須說明理由,以可證明的嚴重事實為依據,而不能以個人印象和主觀的判斷為準。
3、企業應根據事件的后果和影響作出具體分析,在考慮企業的正常經營和員工的實際責任后作出決定。解雇應是不可避免的解決方案。
因個人理由進行的解雇并不需要證明員工的過錯。無法勝任工作,經常缺勤也可成為解除工作合同的理由。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無故缺勤,疏忽大意和工作失誤應作為簡單過錯處理,企業不應以此為理由而解雇員工。
三、辭退員工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第2條規定,企業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可以辭退:
1、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2、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3、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4、不服從正常調動的。
5、貪 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的。
6、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
7、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符合除名、開除條件的職工,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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