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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勞動協商合同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非全日制勞動協商合同,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非全日制勞動協商合同1
甲方(用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聯系電話:
地址:
乙方(勞動者):
身份證號碼:
戶籍所在地:
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并承諾共同遵守。
一、用工形式及用工期限
1.經甲乙雙方協商,雙方一致同意,甲方采用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招用乙方。
2.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地點
甲乙雙方約定勞動合同履行地為:,根據甲方的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工作地點。
三、工作內容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工作,乙方應當按崗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務。
四、工作時間為下列第種方式
1.每周工作日,每日平均工作小時。
2.每周工作日,每日具體工作時間為:。
五、勞動報酬
1.乙方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后,甲方應當以貨幣形式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為每小時元(如果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小時工資,則以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為準)。甲方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的周期不得超過15日。
2.支付勞動報酬的其他約定:
六、社會福利與保險待遇
1.基于雙方用工的特殊性,甲方無需為乙方繳納社保。
2.若乙方要求繳納基本社會保險,甲方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乙方繳納社保的全部費用。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因病或非因工負、,因工負傷、職業病及女職工孕期、產假和哺乳假等待遇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執行。
七、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標準的工作環境,確保乙方在人身安全及人體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從事工作。
2.甲方根據乙方崗位實際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3.甲方按照國家及當地政府的相關規定,積極采取職業病防護措施,確保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體不受危害。
八、勞動紀律
1.甲方有權在不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情況下,遵循民主原則,制定員工手冊及其他各項規章制度。甲方依據前述制度對乙方進行勞動紀律的日常管理。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前述制度,否則甲方可根據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相應處分。
2.在履行本協議期間,甲方可以對其員工手冊及其它各項規章制度進行修訂,或者制定新的.規章制度。如果原規章制度與甲方新規章制度不一致,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新規章制度執行。
3.甲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將及時予以公示。甲方要求乙方認真閱讀相關內容,如出現因乙方未能及時閱覽上述信息而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擔一切責任。
4.乙方應妥善保管甲方財物,乙方因任何原因離職時,均須歸還甲方財物,包括但不限于電腦、軟件、光盤、技術文檔等。如乙方疏忽丟失或蓄意損壞,應予以賠償。
5.乙方保證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信息、資料、證明等均屬真實、有效,并承擔相應責任。
6.乙方因尚未與原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而致甲方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九、培訓及商業秘密保護
1.甲方出資對乙方進行培訓或提供學習機會的,乙方應簽訂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乙方在服務期內解除協議時應按照培訓協議規定,支付違約金。
2.乙方在工作中接觸甲方商業秘密的,應與甲方簽訂保密協議,承諾不得泄露商業秘密或利用該商業秘密獲利。對乙方違反保密約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3.乙方保證,正確使用并妥善保管屬于甲方或雖屬于他人但甲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秘密信息,不得利用前述信息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牟利。除了履行職務外,乙方承諾其在職期間及離職后,未經甲方書面授權,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發布、出版、傳授、轉讓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屬于甲方或者雖屬于他人但甲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職務之外使用這些秘密信息,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保密信息實際上已經公開。
4.甲乙雙方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后,乙方必須將所有機密信息和資料及其復印件返還給甲方,并向甲方保證本人不再有任何使用該資料或者信息的權利,并申明已將該資料和信息的所有原件及復印件退還給甲方。如甲方發現乙方未及時歸還前述資料,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必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凡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或非為履行本協議項下的職責和義務而以直接、間接、口頭或書面等形式提供給第三方涉及保密內容的行為均屬泄密,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十、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1.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變更。
2.以合同第1條第2項方式簽訂的合同終止,一方希望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本合同期限屆滿前日與對方協商續訂勞動合同。
3.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甲方不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十一、工作交接
在最后工作日前,乙方必須根據甲方的要求并配合所在部門及其他部門辦理完成所有的工作交接手續,包括但不限于:
(1)歸還所有代表公司員工身份的證明文件,如工作證、介紹信函、員工信息卡等;
(2)歸還公司所有文件、資料、記錄、設備、工具、文具、通訊設備等;
(3)歸還工具箱以及員工保管的所有公司鑰匙;
(4)向繼任者或公司指派的其他同事交代清楚所有工作;
(5)與財務部門結算所有應付款項、應收款項;
(6)其他根據公司規定必須移交的物品。
辦理工作交接的程序根據甲方的要求進行。工作交接完畢,由甲方在工作交接清單上簽字確認。乙方不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造成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
十二、違約及賠償責任
1.在本協議期限內,如乙方接受甲方提供的出資培訓,或者約定競業限制的,按照雙方約定辦理。乙方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乙方給甲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數額的,乙方還應賠償超過違約金部分的損失。
2.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3.乙方侵占甲方財產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返還相應財物,并賠償甲方損失。沒有法律規定或者協議約定獲得甲方利益的,乙方應將所獲不當得利返還甲方。
十三、勞動爭議的處理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勞動爭議,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四、其他
甲方以下文件作為兼職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正式頒布的各類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員工手冊》及勞動關系管理、考勤管理相關制度等;
甲乙雙方簽訂的協議: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協議》、《培訓協議》、《員工承諾書》;
2.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有約定的從約定;雙方沒有約定的,遵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雙方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另行簽訂協議作為本協議的補充協議。
3.本協議一式兩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兩份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處):乙方(簽章處):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非全日制勞動協商合同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
經營地址_________
第二條
乙方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____省(市)_________區(縣)_________街道(鄉鎮)
第三條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月___日生效。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的以下工作:_________
第五條 乙方的工作時間為:_________
第六條 乙方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后,甲方應當以貨幣形式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標準為每小時_________元。甲方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的周期不得超過15日。支付勞動報酬的其他約定_________。
第七條 甲方應當按照北京市工傷保險的.規定為乙方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八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對乙方進行安全衛生教育和職業培訓,并為乙方提供以下勞動條件:_________
第九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第十條 甲乙雙方可以隨時終止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支付的小時工資低于北京市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乙方有權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_________
第十三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四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_________
第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
勞動合同變更書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本合同做以下變更: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簽字或蓋章)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使用說明
一、本合同書適用于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即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以下統稱為用人單位)所使用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積不超過24小時,并以小時為單位計算發放工資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
二、用人單位與職工使用本合同書簽訂勞動合同時,凡需要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協商一致后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本人簽字或蓋章。
三、經當事人雙方協商需要增加的條款,在本合同書中第十二條中寫明。
四、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等內容在本合同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紙。
五、本合同應使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不得涂改。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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