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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租賃合同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那么合同要怎么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淺談租賃合同,歡迎閱讀與收藏。
淺談租賃合同1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出租方和承租方的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房屋坐落、間數、面積、房屋質量
該房屋坐落于_______,面積_______,房型為_______室_______廳。
第二條租賃期限
租賃期共_______月,出租方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將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_______使用,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計達個月的。
租賃合同如因期滿而終止時,如承租人到期確實無法找到房屋,出租人應當酌情延長租賃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遷,出租方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和申請執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損失由承租方負責賠償。
合同期滿后,如出租方仍繼續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優先權。
第三條租金和租金的交納期限
租金的標準和交納期限,按國家的規定執行(如國家無統一規定,則由雙方協商決定)。
第四條租賃期間房屋修繕
修繕房屋是出租人的義務,。出租人對房屋及其設備應每隔月(或年)認真檢查、修繕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維修房屋時,承租人應積極協助,不得阻撓施工。出租人如確實無力修繕,可同承租人協商合修,屆時承租人付出的修繕費用即用以沖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第五條出租方和承租方的變更
1、如果出租方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合同對新的房產所有者繼續有效
2、出租人出賣房屋,須在3個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3、承租人需要與第三人互換住房時,應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應當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六條違約責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條款的規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負責賠償_______元。
2、出租方未按時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負責償付違約金_______元。
3、出租方未按時(或未按要求)修繕出租房屋的,負責償付違約金___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員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物受毀的,負責賠償損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違約金的,除仍應及時如數補交外,應支付違約金_______元。
5、承租方違反合同,擅自將承租房屋轉給他人使用的,應支付違約金___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毀壞的,還應負責賠償。
第七條免責條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毀損和造成承租方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出租方、承租方各執1份合同副本份送單位備案。
出租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有效日期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淺談租賃合同2
單方提前解除合同屬違約,須承擔違約責任。 雖然合同沒有約定提前退租的違約責任,但沒有約定違約責任并不當然排除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仍須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關于違約責任的規定可作為合同的補充條款)。因此,承租人要承擔提前退租的違約責任,單方提前解除合同屬違約,須承擔違約責任。
雖然合同沒有約定提前退租的`違約責任,但沒有約定違約責任并不當然排除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仍須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關于違約責任的規定可作為合同的補充條款)。因此,承租人要承擔提前退租的違約責任,賠償由于違約給出租方造成的損失。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根據上述規定,出租方可不返還對方預付的半年租金及保證金(這些錢應作為出租方的損失賠償予以扣除,兩年合同履行完畢的租金應不止這個數),如果承租方不同意,可由其起訴到法院通過判決來解決。
淺談租賃合同3
要防范這些漏洞與欺詐,我們應該這樣做:
1.訂立租賃合同前應盡可能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有關信息。
訂立租賃合同前應對對方的法律地位、經營范圍、資信狀況以及履約能力、商業信譽進行必要的考察,如當事人自己進行了解有困難,可以向對方當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門進行查詢,并且可以通過對方同行業或相關企業進行了解。
2.對于租賃合同中的條款,制訂應盡量詳盡明確。
在訂立租賃合同中當事人應注意如下事項:
a.合同條款應當盡量全面,尤其是主要條款不能遺漏,否則易出現糾紛。
b.對合同字句應當認真斟酌,字句表述應清晰具體,避免模棱兩可,易產生多種解釋的`語句出現。
c.在租賃合同中,對于租賃物的使用、租賃物的維修保養應當予以明確規定,以避免出現糾紛。
d.在租賃合同中制訂明確的違約條款及賠償數額。
e.為避免合同欺詐,當事人可以附加一些條款,如,擔保條款、附期限條款、附條件條款等,以保證合同順利履行。
f.訂立租賃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的應采用書面形式,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對于不定期租賃,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遇到問題時,我們可以采取下列補救的措施來減少或挽回損失
1、對出租人不按期交付租賃物致使承租人無法實現合同預期的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2、對技術要求較高的出租物,出租人應交付有關使用說明、裝配圖紙、操作規程等,這些在制訂租賃合同時就應加以明確約定。
3、租賃物上存在權利瑕疵,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免交租金。
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交付,逾期不交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擅自改變租賃物現狀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如征得出租人同意并因此增加了租賃物的價值,返還租賃物時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定開支。
6、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他人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7、對利用押金進行合同欺詐的防范辦法。
在租賃合同訂立中,合同雙方當事人都盡量避免風險,而主要工作都應在合同訂立前進行。出租人一般希望承租人能提供押金或擔保并希望金額能與租賃物價值相當,以防止合同欺詐的發生。承租人則希望不交押金或少交押金。對出租人來說除要求承租人提供一定數額押金外,還應對承租人的身份情況、資信能力等方面進行綜合考察以免損失。對承租人來講,則應對租賃物的價值有清楚了解,根據不同情況在租賃物價值范圍內決定押金的多少。
淺談租賃合同4
承租人在何種條件下能夠對租賃物進行轉租取決于法律規定的承租人享有的租賃物使用權的法律性質。租賃關系的建立方式一般是承租人通過與出租人訂立租賃合同。租賃合同的履行要求轉移租賃物占有,在租賃期間,承租人占有租賃物并享有租賃物的使用權,包括對租賃物的直接的占有,使用,以及直接的收益的權利。承租人取得租賃物占有的依據是租賃合同,租賃合同設定了承租人的租賃物使用權,從合同性質上來看,租賃合同屬于設權合同。由于承租人占有租賃物屬于非所有人對租賃物的合法占有,因此租賃物使用權類似于物權法上的他物權。但是,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使用權受到出租人意思的限制,而與物權法定原則下法律規定的他物權的權利內容具有顯著的不同的特點。
物權法定,排斥當事人的意思,即通過當事人的約定設定物權的種類和權利的內容。賃物使用權則是通過合同約定來確定其內容的,租賃的用途、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的維修等均由當事人自行約定,這與他物權具有顯著區別。由于租賃物由非所有人的承租人占有這一顯著特征與他物權具有一致性,法律上賦予了租賃使用權類似他物權的法律效力,如規定了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則及出租人出賣房屋時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等。可以說租賃物使用權屬于一種準物權,即租賃物使用權的內容雖由當事人約定,但具有部分他物權的法律效力。
正是基于租賃物的此種性質,各國法律大都有關于禁止承租人擅自轉租的規定。但也有的法律規定,轉租是否合法,要看是否經過出租人的同意,出租人同意的,轉租視為合法,出租人不同意的,轉租即為違法。我國關于轉租的規定與這些各國的規定相似,允許在出租人同意的前提下由承租人對租賃物進行轉租。這種對轉租的限制,目的在于防止租賃過程中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使用方式超出出租人的意思,妨礙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
允許承租人在一定條件下的轉租的法律制度在社會生產與生活中必然有其一定的合理性,這也是對擅自轉租的認定應當慎重的原因。從經濟角度來看,轉租的合理性在于有助于租賃物的充分利用。轉租是一種有償的法律行為,承租人轉租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牟利,包括獲取積極的利益和避免不利益。
從次承租人的角度來看,支付比承租人更高的租賃費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權,惟一的可解釋的原因在于次承租人能夠使租賃物發揮比承租人更高的經濟效益。從社會的整體的物的經濟效益的發揮的角度來看,轉租使有限的物發揮了更大的效益。
從承租人的`角度來看,在特定的租金水平下,如果承租人的生產與生活狀況發生變化而出現不需要使用租賃物或者使用租賃物的收益無法維持租賃成本的情況,允許承租人在一定條件下轉租對于承租人走出生產或生活的困境具有積極的意義。而且租賃物,特別是作為經營場所的租賃物,會與承租人經營的業務產生一種不可分離的無形財產,如經營的知名度、固定客戶資源等等,允許承租人轉租租賃物,按照原先的使用方式繼續使用租賃物,這些無形財產可以得到一定的保留。
轉租在法律上的可行性依賴與對租賃使用權的債權性質的制度安排。合同的相對性決定了次承租人實際上屬于租賃合同的第三人,只要原來的租賃合同中有關租賃物使用及租金不受影響,在房屋轉租的情況下,對出租人來說其利益并不受影響。
在此情況下,出租人損失的只是一種市場利益,即如果承租人能夠與次承租人直接訂立租賃合同,那么由承租人從次承租人處所獲取的利益可以直接歸屬出租人。但是這種利益屬于一種市場利益,不僅取決于出租人的經營能力,也取決于承租人的經營能力。放棄市場利益而保有穩定的租賃關系對出租人來說也不失為一種有利的選擇。
但從法律性質上來看,轉租是對租賃物的一種處分行為。因此,無論對租賃物及出租人的利益是否有超出原租賃合同的影響,都應當尊重出租人的意思。畢竟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如果沒有出租人的同意,會形成一種超出出租人的意思之外的對物的使用,面臨的將是新的使用人對租賃物的使用,無論是對租賃物的風險還是出租人面臨的市場機遇都會受到一定影響。因此這種對租賃物的處分只有出租人才享有,法律規定轉租需經出租人的同意實際上是保證所有權不受到侵害的一種方式。
淺談租賃合同5
承租單位(甲方):_________
出租單位(乙方):_________
一、綠化布置地址、范圍
1、甲方所需綠化布置的地址及范圍為: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號_________室。
2、乙方按上述地址提供全程式綠化租賃布置服務,包括設計,運輸,搬運,擺放,更換,日常養護等。
二、租賃期限及租金、付款方式
1、租賃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綠化租金為每月(不含鮮花)_________元鮮花費用按照實際插花盆數計算,每盆為_________元。
3、甲方按(注:□內打&radic)□月度(當月付清)□季度(季度首月付清)付款,以支票或現金的付款方式在收到乙方發票后付款(先付后租)。
4、甲方付押金_________元,于本合同生效日至乙方植物進場之日前支付,乙方在合同期滿歸還給甲方。
三、工作要求與承諾
1、乙方所提供的各類花卉植物,插花均應保質保量,具體品種,數量詳見附表<綠化租賃擺放清單>。
2、乙方必須委派專職人員定期負責植物養護,包括澆水,修剪,清潔,更換等工作。
3、乙方應根據不同季節及植物生長情況及時進行更換,在原基礎上,向更高檔的`品種,更適合的規格,更優質的服務努力。
四、雙方責任
1、合同期內除不可抗拒的原因任何一方不得無故終止合同。
2、甲方增加任務,請提前三天通知乙方,特殊規格要求提前一月通知。如超出租金,價格另再協商。
3、甲方對所有植物應珍惜愛護,如有短缺或人為損壞需按價賠償。
4、甲方應為乙方提供人員進出,車輛停放,用水,電梯等方便,配合乙方及時順利工作。
5、乙方養護人員應認真工作,嚴格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甲方如對乙方養護人員的工作不滿,有權要求更換人員。
五、其他事項
1、合同期滿,雙方如愿延長租期,需另簽合同。
2、本合同若有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協商后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甲方:________(蓋章)乙方:________(蓋章)
代表:________(簽字)代表:________(簽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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