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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銷合同印花稅率
購銷合同印花稅率是什么?要怎么算?詳細請閱讀下文。
購銷合同印花稅率(一)
購銷合同主要是指供方(賣方)同需方(買方)根據協商一致的意見,由供方將一產品交付給需方,需方接受產品并按規定支付價款的協議。那么購銷合同印花稅怎么算?請閱讀下面的內容。 購銷合同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三,按照購和銷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三繳納,現在一般要求按月繳納。 對于沒有簽訂購銷合同卻發生購銷行為的,也要繳納購銷的印花稅。各地規定可能有所不同,我們這兒是這么規定的:外資企業在國外發生購銷行為的,購和銷按照全額做為計稅金額,在境內發生的購銷行為,購按60%做為計稅金額,銷按70%做為計稅金額。內資企業發生的購銷行為,購按60%做為計稅金額,銷按 70%做為計稅金額。 租賃合同按照租金做為計稅金額,稅率為千分之一。
如果通過網上申報,印花稅如果無法申報,就說明稅務機關沒開通此稅目,可通知稅務機關開通就可以申報了。當然了,如果不嫌麻煩,也可到稅務機關大廳繳納。 購銷合同印花稅算法: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第一條規定,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 根據上述規定,對于問題所述電子銷售訂單也同樣需要按銷售合同貼花。 而企業地處北京,具體征收管理還應依據北京市相關規定執行,即:《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地[2006]531 號)第一條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納稅人應自行編制明細匯總表,明細匯總表的內容應包括:合同編號、合同名稱、簽訂日期、適用稅目、合同所載計稅金額、應納稅額等。納稅人依據匯總明細表的匯總應納稅額,按月以稅收繳款書的方式繳納印花稅,不再貼花完稅。繳納期限為次月的10日內,稅收繳款書的復印件應與明細匯總表一同保存,以備稅務機關檢查。 請企業依據上述規定對電子銷售合同印花稅進行完稅。
2、印花稅核定征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規定,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和印花稅的稅源特征,為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征收印花稅,應向納稅人發放核定征收印花稅通知書,注明核定征收的計稅依據和規定的稅款繳納期限。 對于核定征收印花稅,現在各地均有相關規定,企業地處北京,應按北京市相關規定,即:《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地[2004]256號)定,凡不能完整地提供應稅憑證及計稅依據或不能按規定設置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的納稅人,可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按照核定征收辦法繳納印花稅。 第四條規定,納稅人申請采用核定辦法繳納印花稅的,須填寫《印花稅核定繳納申請審核表》,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經主管地方稅務機審核批準后,制作《印花稅核定征收通知書》送達納稅人。 第八條規定,按照核定征收辦法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應按月繳納稅款,并于次月10日前以繳款書形式辦理入庫手續。 第九條規定,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對于《印花稅核定征收范圍及比例表》規定以外的其他應稅憑證,仍按現行規定據實完稅貼花。
于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后的核定征收項目應以繳款書辦理入庫手續,無需購花貼花。但對于核定征收范圍外的其他應稅憑證,仍按現行規定據實貼花。 以上是由小編為您整理的有關購銷合同印花稅怎么算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仍然有疑問,可以咨詢專業律師為您做更進一步的解答。
購銷合同印花稅率(二)
印花稅是以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應稅憑證的行為為征稅對象征收的一種稅。印花稅因其采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的方法繳納稅款而得名。
在我們單位中印花稅繳納最多的是簽訂購銷合同時所繳納的。在印花稅中購銷合同的范圍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寫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納稅人為立合同人,印花稅按購銷金額的0.03%貼花。由于采購合同和銷售合同的歸集問題和保管的部門多,對于征管帶來了諸多不便。因此,有的省份采取核定征收的辦法征收印花稅,購銷合同核定征收采購合同改按采購金額的一定比例計征、銷售合同改按銷售金額的一定比例計征,具體比例由各省地稅局根據典型調查后確定的。在我們省根據《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我們是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來征收印花稅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依據納稅人當期實際銷售(營業)收入、采購成本或費用等項目及確定的核定征稅比例,計算征收印花稅。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印花稅稅額=銷售(營業)收入(采購成本、費用等)×核定比例×適用稅率
山東省規定的購銷合同印花稅核定征收控制比例如下:
1、工業企業:采購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不低于采購金額的5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銷售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不低于銷售收入的5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2、商業批發企業:采購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不低于采購金額的4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銷售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不低于銷售收入的4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3、商業零售企業:采購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不低于采購金額的2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4、建設施工企業:采購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不低于采購金額的4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5、外貿企業:采購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不低于采購金額的4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銷售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不低于銷售收入的7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因此對于我們單位應按照銷營業收入或成本乘以50%再乘以0.03%來計算應納的印花稅,例如我們與乙公司簽訂輕卡銷售合同,合同上注明的銷售額300萬則我們單位與乙單位應分別繳納印花稅3000000*50%*0.03%=450(元),但是可能會存在有些業務沒有簽訂合同,有的簽了合同的也沒申報,所以我們也可以以反映在報表上的銷售額為依據計算購銷合同印花稅。對于購銷合同中所包含的增值稅應分情況進行處理:
1、凡是簽訂的購銷合同,應分別填寫價款、稅款的,在計算繳納印花稅時,以價款數額計稅貼花。
2、在簽訂購銷合同時,如價格內注明是含稅價,在計算繳納印花稅時,應按增值稅稅率從價款數額中減除增值稅后計算印花稅。
3、在簽訂購銷合同時,如果沒有注明含稅價或增值稅稅款的,應按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
印花稅納稅申報工作均由納稅單位的財務部門負責,并指定專人負責各項應稅憑證的管理、印花稅的貼花完稅工作、按規定填報印花稅納稅申報表。印花稅納稅單位使用印花稅票貼花完稅的,使用繳款書繳納稅款完稅的,以及在書立應稅憑證時由監督代售單位監督貼花完稅的,其憑證完稅情況均應進行申報。凡印花稅納稅申報單位均應按季進行申報,于每季度終了后10日內向所在地地方稅務局報送《印花稅納稅申報表》或《監督代售報告表》。只辦理稅務注冊登記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等印花稅納稅單位,可在次年一月底前到當地稅務機關申報上年稅款。印花稅的納稅期限是在印花稅應稅憑證書立、領受時貼花完稅的。對實行印花稅匯總繳納的單位,繳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購銷合同印花稅率(三)
(一)購銷合同印花稅計稅依據為購銷金額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算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的購銷合同,按照購銷金額萬分之三繳納印花稅。對于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否包含增值稅,營改增之后相關稅法也并沒有明確,需要區分合同的具體規定,各地的執行口徑也有所不一。
1、以合同所載購銷金額為計稅依據
《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財產行為稅若干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鄂地稅發〔2010〕176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購銷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上載明的“購銷金額”。而在實際經濟活動中,購銷合同中的“購銷金額”有的包括增值稅稅金,有的不包括。對這一問題分兩種情況處理:
(一)按合同金額計征印花稅的情形:
1、如果購銷合同中只有不含稅金額,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2、如果購銷合同中既有不含稅金額又有增值稅金額,且分別記載的.,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3、如果購銷合同所載金額中包含增值稅金額,但未分別記載的,以合同所載金額(即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情形:
直接以納稅人賬載購銷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而不論其是否包含增值稅稅金。
近日,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局長信箱對于“購銷合同印花稅的計稅金額包含增值稅稅額嗎?”這一問題的答復稱“購銷合同按照購銷金額的0.3‰貼花,若合同分別列明購銷金額及增值稅額,僅就購銷金額計算印花稅;若購銷金額中含有增值稅額,則直接按購銷金額計算印花稅,不再扣除增值稅。”
1、以不含增值稅金額為計稅依據
《上海市稅務局關于實施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后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征印花價問題的通知》(滬稅地〔1993〕103號)第一條規定,對購銷合同的貼花,均以合同記載的銷售額(購入額)不包括記載的增值稅額的金額計稅貼花。
2、以包含增值稅金額為計稅依據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對財產與行為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吉地稅財行函〔2001〕23號)第四條規定,根據《吉林省印花稅征收管理辦法》,對買賣雙方簽定商品購銷合同并核定征收印花稅的單位及個人,其“購進金額”和“銷售收入”的計稅金額,均以購進商品付給對方的全部價款和銷售商品收到對方的全部價款為計稅依據。
我們認為,湖北省地方稅務局以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的規定,是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的購銷金額作為購銷合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的,而上海地方稅務局和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出具的上述規定有違反上違法之嫌。并且由于各地的執行口徑不一,企業最好和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提前溝通,以降低稅法風險。
(二)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需要繳納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一條就對工業、商業、物資、外貿等部門使用的調撥單是否貼花這一問題進行了如下明確:“目前,工業、商業、物資、外貿等部門經銷和調撥商品物資使用的調撥單(或其他名稱的單、卡、書、表等),填開使用的情況比較復雜,既有作為部門內執行計劃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對此,應區分性質和用途確定是否貼花。凡屬于明確雙方供需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可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實際,對各種調撥單作出具體鑒別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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