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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咨詢合同受托人的違約規定
開發商與購房人在進行商品房預售買賣之前應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商品房開發商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將預售商品房交付購房人,開發商逾期交房,應付違約責任。
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九條的規定,是對開發商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的規定。
如果開發商不是因遭遇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應負下列其中之一的逾期交房責任。
一、按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每超過一天,開發商應按購房人已交付房價款總數的百分之幾支付違約金(具體數額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二、按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開發商逾期交房,購房人可以解除購房合同,開發商在收到解除購房合同書面通知書之日起,按雙方在購房合同中約定的時間內退還購房人已交付的全部房款及利息,并按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數額支付違約金。
按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開發商逾期交房,購房人可以解除購房合同,也可以繼續履行合同,不管采取何種方式,開發商均應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此外,如果合同中約定有其他違約責任,開發商也應一并承擔,開發商拒不履行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購房人可與開發商以平等主體身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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