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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有哪些
從2008年1月1日起,三大類用工主體與年滿16歲以上的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它們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
《勞動合同法》與原《勞動法》相比,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作為用人單位,這類主體指的是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社會服務活動的組織,屬于一種較為特殊的主體。如民辦學校、民辦醫院、民辦圖書館、民辦博物館、民辦科技館、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等。
此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可以依照適用《勞動合同法》成為用工主體。
一般說來,具備勞動合同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應當是依法成立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企業內部的車間、分公司、即不個備法人資格的組織不能獨立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簽訂了,應當視為它的上屬單位行為。
用人單位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者是指年滿16歲以上的公民,受《公務員法》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圍,他們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
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簽訂,也可以由授權的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簽訂,勞動者則由本人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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